让人们享受伦理式法治教育是实现理想社会治理的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少玉 时间:2010-08-12

  摘要 本文从中西古今比较中引发思考,提出让人们享受伦理式法治是实现理想社会治理的基础这一论题。并对特色的伦理式法治以及法治教育体系作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 伦理式法治;理想社会治理;教育
  
  Abstract This thesisleads peole to think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omparision between both ancient and modern,Chinese and foreign,and put forward the topic that letting people enjoy logic normocracy education is the basic of ideal social administration. At the same time,it providws simple statement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logic normocracy education system.

  key words Logic normacracy;Ideal social adiministration;Educ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一)现存的西方“法治”不能让人类走入最文明最理想的生活。
  市场是竞争的。竞争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利己的(本质上有利于社会进步)。而西方学者认为:“体系是一逻辑封闭之体系。法律裁判可以仅运用逻辑工具,不须社会目标、政策、道德准则等,直接由已预设之法律规则中演绎”。法律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则。它只是从这个现象中去解决这个现象。它着眼于事后的惩治以及以惩治为基础的心理威慑,缺乏能够打动人心的道义力量,因而很难促使违法者痛改前非,更不能启发人的良知和善念。随着法律的内涵逐渐远离原始道德的标准,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等道德败坏的现象持默许甚至公开承认的态度。如此,这种“法治”不能让人类走入最文明最理想的生活。
  (二)中国的“德主刑辅”也难以达到最理想的社会境界。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治理国家应该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和人的自觉,法律只能起到一种辅助性的作用。清末一法学家说,“先王之世,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也”、“不教而诛,先王所不忍”。古代贤德的君主如汉文帝、唐太宗等都是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于是,就出现了中国人以“伦理”为主。人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以伦理来弥补法律的的人际关系。而“道德问题也是无法透过理论性论证加以讨论决定的”。显然,这样也难以达到最理想的社会境界。
  (三)走西化之路,更难以推进社会的和谐,达到最理想的治理境界。
  鸦片战争以来,传统中国法制一直面临西方法制的严峻挑战。约略来说,晚清的变法修律运动,就是为了回应这一外在压力,也是为了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内在需要。由此,中国法制建设走上了一条西化之路。如今,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们的欲望却日渐增长,“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策略也愈加明显。而中国传统法制的有益成分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扬,中国优秀的伦理文化也在逐步走向衰退。显然,这样,极可能会演变成为西方的法治,而我们需要的能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最成熟最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将难以成型。
  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维护世界和平,必须有领先的法治文化跟进。现在,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而伦理和法律毕竟是人类文明中留下的生存方式。创新出一种能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起到维护社会公正和引导人向善的作用的法制体系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因此,在导师的指导下,我粗浅地提出了“让人们享受伦理式法治教育是实现理想社会治理的基础”这一论题。
  然而,这个论题太大,不是我现有的水平所能表达,也不是在几千字的文章里能够说得清楚的。因此,这里只能简单地谈谈自己一个大概的构想。
  
  二、让人们享受伦理式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党中央在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不仅指明了今后我国的立法目标和立法指导思想,而且给法学界提出了一个光荣而艰巨的研究课题。
  笔者是法学本生,深知立法是关键,但怎样将法的内容让人们知道,从而让人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维护法律,从而形成一种自觉的法律习惯,才是真正实现法治的基础。可是,现实生活中有些事情,看起来不大,可如果继续蔓延,就会是影响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情。下面是笔者见到的几件“小事”:
  【情景一】一日,一位同学的单车被盗。我安慰道:算了,再买一部;另一日,我和同伴的单车被盗。
  【情景二】一同学从自由市场买回来一部二手车,第二天去开,上面加了把锁。那加锁的同学说:这车是他早几天被盗的。
  【情景三】大学校门边被扒之时:一学生刚出校门,没走几步,有人掏包,于是大喊抓贼。贼(一个少年)跑,追,周围有若干的青年仅有一人随。这位学生的母亲知道后说:生命第一,失财退祸,少惹麻烦。关心他的朋友们说:这样的事多了,别冒险,以后少在这里出入,出去邀几个伴。住这里的人说:先前,一个学生被抢,于是该奋力反抗,结果被歹徒捅了一刀后死亡。还有说:这样的事情中外有,古今有,这是公安的事情,其他人也解决不了。
  在大学校园里被盗很少报案,在校门外被扒也少勇为,违法现象不断且年龄越来越小。从这些“小”事情里,折射出这代人的观念与素质。这种“明哲保身”、“祸兮福所依”、“惹不起,躲得起”、“不值得”、“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等等,这些做法是一种懒散的道德,其实就是贪图安逸,与胆怯的策略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一种“冷漠传布的实用主义的生活”,“是法律领域里极端的、赤裸裸的唯物主义”。人不光是因动物本能的驱使,人有超越这些本能去追寻理想和价值的天赋,人需要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相结合,去追逐尊严、名誉、理想乃至至善而存在。“要生活而不是活着”。一个国家、民族欲有尊严地屹立于世界,则必须有勇于争取、捍卫自身权利的人民,因为国家和民族不外乎由人民所构成,人民的气质决定了国家的气质。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强则国强。出现上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人治”到“法治”的过渡中,对人们进行道德、法律的教育没能系统跟进。法律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超前,法律滞后,就会出现混乱。因此,让人们享受伦理式法治教育,让我们的公民从小学法、知法、用法、维护法律形成习惯是关键之举,也是使我们的社会生活井然有序,和谐进取的基石。
  
  三、让人们享受伦理式法治教育的可行性
  
  什么是伦理式法治?所谓伦理式法治是指从人性的需求出发,以客观存在为前提,创新出的融情、理、法一体的合乎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治国体系。它应是融会了中国儒、道等文化精髓和东西方法律经典的集人类文明于一体的最理想的法治体系。
  (一)儒法融合有先例
  汉初七十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统治,终于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旧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调解基于人们丰富的物质财富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的强大,而又各自为政甚至蠢蠢欲动对中央集权统治的威胁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的混乱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以儒家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的教训,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董仲舒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二)西方法学家早有呼吁
  “法律的力量,完全犹如爱的力量,存在于情感之中,理解不能替代尚欠缺的情感”,“未经历自身或他人痛苦者,不知权利为何物,即是他能把民法大全倒背如流”。这是一种不同于理论理性的实践理性,他将法律看作是与人类情感紧密相连的东西,仿佛生长于我们的肉体与灵魂中,无法割舍、水乳交融。普通人不是法律的提出者,但是法律的体验者,是法律秩序所服务的最终目的所在。“人的目的即是人本身”,好的法律应是始终与法律共同体中的人们的一般情感相联系的。死刑问题、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等并非单纯是法律政策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对人类全体所共享的情感的一种回应,虽然法律的合法性证立的方式有多种,但“情感”是离人心最近的东西。“法的目标是和平”“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三)中西文化可以互补
  的传统思维是一种整体综合的模糊思维,使技术和理论遥遥领先于西方民族。但一直未能实现向以还原分析为特征的精确化思维转化(任何单因素作用,都不可能构成这种实现条件),辩证唯物主义的知识观、科学观从其统一出发,把知识和科学看作是一种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思维体系,一种开放性体系,把认识看作是一个由不知到知,由现象到本质,由绝对到相对的无限和彼此转化的过程。而西方正好相反,追求确定性、精确性是西方传统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
  这样,一个制度的弱点可以用另一个制度相互磨合、补充,从而创新。
  因此,我们将“伦理”与“”有机的结合起来,从人性的需求出发,以客观存在为前提,创新出科学的伦理式法治体系无疑是人类发展的需求。是可行的。
  
  四、如何让人们享受到伦理式法治
  
  法治要以人为本,教育也应以人的发展为本。所以,我认为法治教育的实施要落实到人成长的每一个阶段。而且普法要从娃娃抓起。我们缺乏的其实并不是制度,而是如何将制度落实的手段。
  (一)法制教育现状
  学校法制教育现状:普法教育有点流于形式,“依法办事”实际上经常遭到忽视,实行“校长负责制”换来的更是学校“人治”,这样导致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在“初级阶段”就徘徊不前的观望局。法制教育突出预防犯罪教育而淡化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有法制教育却少有法制教育课程。学生学法教师家长却不懂法。
  社会法制教育现状:重口号,轻落实。
  再者,对知法者的再教育也很缺乏,导致很多原本应执法普法的法治工作者不仅没有做到基本的守法,反而钻法律的空子,破坏法治。
  (二)实施构想
  1.政府强化普法教育机构的力量。各地机构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法学、公安等相关专业学习经历的人。
  2.大学法学院开设普法教育专业,专门培养从事普法工作的专业人才。
  3.各级各类单位分通识阶段和专类阶段,规定普法学习时间或开设普法教育课。
  通识阶段: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均开设“伦理式法治教育”课,系统地接受公民应遵守的公法、道德准则,养成一种自觉遵法、维护法律的习惯。
  专类阶段:
  工人、农民、教师、军人等需确定时间接受普法学习。,学校,军队、工厂每周需规定时间组织学习。建立全民学法维护法律的个人档案档案。
  4.各级各类单位设置专业法律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法学毕业文凭。
  每个单位都须由法学专业人才担任“伦理式法治”课的教学。其他人员需要通过统一测试达到标准方可胜任。
  5.编写全民《伦理式法治学习手册》系列教材。
  通识版:
  幼儿园,用情景法、漫画式等趣味性较强的方式为主要编写手段,将幼儿阶段需要接受的内容,使之在中获取,自觉形成习惯。
  小学,采用情景、歌谣、故事等方式。
  初中、高中阶段逐渐采用案例式编写,由直观感性向思维理性过渡。
  专业版:
  工人、农民、教师、军人的教材,将根据各自不同的性质,内容均采用收案例分析式编写。
  这样,与现有的普法教材的优点就比较明显:
  “伦理式法治”教材是将伦理与法律融汇整合后创新的一种适合人们需求的新体系。形式由单一型变成了多样型;内容,与原来普法教材的纯法律条文相比,道德、伦理的精华注入其中,与人的感情更接近,内容将会更全面、丰富、科学。效果上,毫无疑问可读性、实用性、操作性将大大增强。
  6.大学现有的法学是研究法学,培养从事法律工作专业人才的主阵地。
  五、伦理式法治教育的内容体系
  内容的确定是依据方向来确定的。伦理式法治教育内容体系应是根据伦理式法治内容体系而编辑出来的适应人们学习的系统规范。
  普法层次的伦理式法律教育内容:需根据分不同阶段、不同的接受层次编写。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
  伦理式法治教材应分通识版和专业版。
  这些内容不是简单的条文罗列,而是需要将伦理与法再次融汇后建立的新的教育内容体系。这些内容应是儒家、道家等中华经典文化的一次提升,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一次提升,是法律合乎人的发展的一种集中体现。它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出继承性、时代性、科学性、人文性、性,世界性的人类伦理式法律文化。
  内容应包括下列几个模块:
  【模块1】伦理文化体系:儒家、道家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
  【模块2】自我保护体系。
  【模块3】公民良好习惯传递文化体系。譬如:规定成人必须给未成年人依法示范。
  【模块4】公民义务与责任体系。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必须对自己的国家负有义务和责任。
  【模块4.1】循规蹈矩,自觉执行法律的责任。
  【模块4.2】义不容辞,勇于维护法律的责任。
  任何一个公民在发现有人违法时,必须报告并协助制止。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譬如:发现小偷,大家正义一点,小偷还敢放肆,还会越来越嚣张,还会出人命?每一个人既是法律的约束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还会出现银行集体用国家资金去买彩票的闹剧?
  【模块5】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护法列为当今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这仅是一个粗略的简单设想,有待进一步具体。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让人们享受伦理式法治教育是让人们自觉遵法、维护法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前提;是到二零一零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价值有意义的实践尝试;也是我国依法治国、走向人文强国,引领世界文明实现理想社会治理的奠基工程。
  六、后记
  我们的国土曾被占领过,我们的人民曾被杀戮过,我们的尊严曾被践踏过。历史告诉每一个中国人:尊严来自实力,有序来自规范,规范来自教育,教育促进发展,发展激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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