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银企关系下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姬广科 时间:2010-07-03

   摘要 主银行制对中小融资需求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根据小银行优势,要从根源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小企业与中小银行应该塑造新型银企关系,建立主银行制,充分发挥中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上的优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关键词 中小企业 中小银行 主银行制 融资
  
  一、引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发表后,信息不对称被公认为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供给约束(Supply-based financial constraint)的最主要原因。[1]国外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小银行比大银行更加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由此产生了在对中小企业融资上的“小银行优势”(Small Bank Advantage)假说。[2]小银行的组织结构有利于其生产软信息,因此在关系型借贷上拥有优势。国内学者中,林毅夫、李永军(2001)、李志赟(2002)和张捷(2002)等从不同角度论证了中小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上的优势,并提出通过中小金融机构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3~5]
  张昱(2000)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和困难,提出主银行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现实意义。[6]时建人(2001)认为,主银行制不适应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融资机制,但却符合民营小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塑造新型银企关系。[7]然而,根据罗丹阳,殷兴山(2006)的研究,由于对软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应用的传递成本相当高,因此关系型贷款更适合大银行和大企业之间建立的类似日本主银行制的关系,商业银行不适合与中小企业发展关系型贷款。[8]
  作为关系型贷款典型代表的主银行制(又称主办银行制),在我国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尚未建立。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必须在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塑造新型银企关系,建立主银行制。文章试图从中小企业与中小银行之间建立主银行制的视角,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思路。
  
  二、主银行制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适用性
  
  国内外对主银行制并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但一般认为,主银行制是围绕企业融资以及由此引起的企业治理问题,主银行与企业之间为维持长期稳定的密切交易关系而形成稳定的行为方式和规则。它是银企自愿结合的产物,是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产融结合制度,银企双方产权清晰是主银行制存在的基础。银企信息共享,主银行主导企业融资,并对企业进行相机治理。主银行制度自1996年7月在我国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的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制完全相同,彼此难以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银企关系。而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与中小银行不存在产权重叠问题,完全可以按照国际上标准的主银行模式建立新型银企关系。
  主银行制的以下特征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一是主银行制十分适合间接金融环境。由于中小企业经营活动透明度比较差,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融资的高成本必然将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直接融资市场之外,又因为内部融资的不足,间接融资就成为他们主要的外部融资选择。我国中小企业目前外部融资渠道基本上只有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主银行制大有英雄用武之地。
  二是主银行制度可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对银行而言,在主银行制下,银行可以派员进入企业董事会,参与其经营决策,那么,首先,银行可以十分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财务状况、管理层水平和企业发展前景,从而客观而准确地判断其信用水平;贷款后,银行可以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避免企业随意改变资金投向,从而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这样,银行的“信息生产成本”得以大大降低,能够有效地降低银行的放款风险。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通过长期关系所产生的各种软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财务数据等硬信息,并有助于改善其不利的信贷条件。
  三是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一般的银行贷款只是满足企业短期资金的需要,而在主银行制下,银行会愿意提供中长期的资金供给。由于银行进入企业董事会,能够细致了解企业的的中长期投资和发展计划,并作为股东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待这些计划。放贷后,银行能有效地监督企业,就会更放心地向其提供贷款。
  四是中小企业可以获得经营管理上的帮助和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是人才荟萃的地方,拥有财务、管理、分析、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总体不高,而当银行对其持股,并进入董事会后,银行会尽力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并为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5]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虽然有关日本主银行制收益与成本的研究还在进行之中,主银行制也因为在我国国有改革试点中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而不了了之,然而本文研究表明,主银行制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同时中小银行又在中小企业融资上具有信息优势,笔者认为要从根源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应在中小企业中试行以中小银行为主银行的主银行制度,使其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与中小银行之间的一种新型银企关系。
  为了使这一新的制度安排真正收到实效,不是一哄而起,也不是片面追求形式,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入手,保证其运转良好。
  1.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银行向企业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得向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即银行对企业入股是违法的。然而,银行对企业持股是主银行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主银行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修改银行法相关条款。
  2.大力以中小银行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为前提,建立一个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就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措施:一是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竞争的程度;二是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则、制度和监管体系;三是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消除政府干预,促使金融机构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4]
  3.中小企业应加快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健全治理结构,自我完善、尽快达标。股份制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制度,其实质是令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化,以利于股权的转让与交易,从而有利于外部融资。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将股份制作为改制的首选模式,从而为银企之间的产权融合奠定基础。此外,在目前银行融资仍是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的环境下,中小企业应加快自我完善,及早确定自己的主银行。
  4.鼓励企业和银行进行双向选择以形成主银行系统。中小企业建主银行制应遵循市场原则,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应该双向自由选择合作对象,避免过去国有企业主银行制试点时由政府出面搞“拉郎配”的作法。
  
  
  1.Berger,A.N.and Udell,G. F.Small business c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 the importance of banking organization structure[J]. The Economic Journal,2002;(112):32~53
  2.Berger,A.N., Miller, N.H., Petersen, M.A., Rajan, R.G., Stein, J.C.Does Function Follow Organizational Form? Evidence from the Lending Practices of Large and Small Bank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5;(76):237~269
  3.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4.李志赟.银行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2;(6)
  5.张捷.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经济研究,2002;(6)
  6.张昱.重提主办银行制度[J].世界经济研究,2000;(4)
  7.时建人.对民营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01;(6)
  8.罗丹阳,殷兴山.民营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研究[J].金融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