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摘要:如何解决我国中小融资的“瓶颈”,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企业自身、银行体系和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统筹考虑。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家,中小企业都是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0%,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全国出口总值的60%,中小企业上缴的税收占全国全部税收的43%,中小企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如何有效地强化融资机能、规避融资风险,是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运行的关键所在,这需要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面政策措施的有效结合。
一、中小企业要积极解决自身的问题
1.培育中小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一个缺乏内部积累能力的企业,单凭外部融资就能获得发展是不可思议的。而产权是否明晰是企业形成自我积累能力、成为市场真正主体的关键。因此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改革,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的、具有自我积累能力的企业制度。应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产权制度的多元化进程。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积极的退出战略,走改制重组道路;对私营企业要引导资本向社会化方向发展。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对集体企业要推动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身素质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途径。
2.中小企业必须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部分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较为严重,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在工商银行评定信用的35万户中小企业中,等级在A级以上的只有5.7万户,而83.69%的企业在BBB级以下。12J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竞争和信用,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信用秩序,而信用秩序的建立又是信用担保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社会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善。因为这种信用环境危害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大大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必须强化信用意识,尽量按时还本付息,有困难时与银行协商解决,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3.中小企业要加快建立有效的财务制度。我国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机制,有的企业财务管理十分混乱。有的中小企业出于偷漏税款和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等原因,往往存在两本账、三本账现象,信息严重失真。从融资的角度看,目前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虚假,已严重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其资金的投入。因此,中小企业除应建立起规范的产权制度和信用制度外,还必须建立起规范的财务制度,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外,企业财务代理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国也应逐步推行。
二、加快银行体系改革,适应中小企业日益增加的融资需求
1.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方式。国有商业银行应在年度信贷计划盘子中确定一个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的合理比例,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合理地把零售贷款分配到地市分行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适度扩大原有存贷比例较高行的放款比例规模,同时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合理规定地市分行、县支行的信贷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贷款限额或存贷比例按季考核,允许期限内有一定比例的突破,以解决季节性资金支持不足问题。对重点贷款客户的授信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选择的调整,对经过批准的授信企业,允许基层行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自主审查发放,报上级行备案,对超过授信额度的实行逐笔报批。为保证贷款有可靠的还款来源,基层行必须熟悉了解客户,把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经济效益的稳定性、发展阶段的成长性、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存款帐户管理,确保企业销货款统一入户、定额储存、到期还本付息。
2.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对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在贷款额度上,只要符合放贷条件,可根据情况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提出指导性要求。在贷款期限上,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结合中小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短期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经营管理水平高、还款有保证的中小企业也可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对新进入客户采取由短到长、培育推进的策略,中小企业首笔贷款期限应从紧掌握;同时,禁止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造成风险和收入水平的不真实。在人民币贷款利率上,应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结合具体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等因素,并考虑同业竞争情况,在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一定比率,分档次确定利率水平;外币贷款利率可根据客户风险及对银行的利润贡献情况确定。
3.结合中小企业特点,运用抵押担保政策。商业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要落实担保措施,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从国外的情况看,银行对中小企业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的90%左右都是有抵押品的。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和抵(质)押率的确定要客观、公正、准确,对担保人的选择标准要从严掌握。抵押率的确定要根据抵押物所处区域、变现能力及企业信用等级加以区别,并可结合实际试办动产抵押业务。与此同时,中小企业选择担保贷款时,在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方式、程序、有效期、收费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采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方式担保的,要核对担保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确的资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以基金担保的信贷额度与基金在银行专户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各行与担保基金公司按照协议行、非协议行分别协商确定,但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款、厂房按揭贷款、提单(保单、仓单、营运证、专利权)质押贷款、买方信贷、法人账户透支、国内信用证、出口议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福费廷等业务。在人员配备上形成以客户经理为主的客户服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按中小企业业务的综合效益和风险损失情况对客户经理进行考核奖惩,充分调动客户经理积极性。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调查研究,提前做好客户评价和授信工作,提高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市场反应速度,不断探索与中小企业新的合作方式。
三、国家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1.大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需要的是与其制度相称的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一般说来,中小金融机构具有较为稳定的服务对象和市场基础,能充分利用人缘与地缘优势充分了解贷款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财富状况、社会关系甚至人品等,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及其导致的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美国有2万家地方性的中小银行,意大利有9万多家中小银行,相比之下我国的民营中小银行的数量和规模严重不足。因此,在我国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不能因为目前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形成良好的经营纪录、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公众信任度低等问题而否定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2.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探索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1985年和1986年先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和“中国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宗旨就在于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和担保。但实践证明,由于缺乏长期资本来源和必要的市场与环境,加之经营管理机制并没有遵循真正的风险投资机制,这些机构最终演变成为一般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很少涉及风险投资领域,其资产大多是以贷款形式而非股权投资形式存在。因此,国家必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从“入口一运行一出口”的风险投资机制,开拓我国风险投资多元化的“入口”渠道。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目前阶段可能应以政府出资和外资介入为主;然后通过发展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过渡到以企业出资和个人为主,最后发展到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出资为主阶段。规范我国风险投资三位一体的运行模式。资金从投资者流向风险投资公司而形成风险投资基金,经风险投资公司筛选,将风险资本注入到风险企业。这需要三方面机构的密切配合、协作,最终才有可能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模式。
3.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主体是国有独资银行,如果由政府直接从事担保业务,不利于国有银行转变机制和与非国有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可能会导致国有银行转移贷款风险的行为出现。因此,应从国情出发,选择市场公开操作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或央行指定的银行;银行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认为需要担保时,由企业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出具保函并收取担保费;发生不能清偿时,担保机构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直接补偿银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义在于建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良好信用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推动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制度建设和以社会为主体的信用体系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