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选择与民间金融制度创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璋鑫 时间:2010-07-03

 [摘要] 现在,中小在国民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中小企业在经营中遇 到了各种各样的困扰,其中融资困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 壮大,亟待有效地加以解决。对融资模式进行创新,民间不失为一种次优的选择。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选择;民间金融
  
  一、已有的融资模式已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
  
  首先,股权融资对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不现实。虽然我国已经在深市开设了中小企业“二板市场”,但毕竟只有为数极少的中小企业可参与,对大多数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只能是空中楼阁。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迅速转向直接的股权融资也是很难想象的。日本亚洲金融投资问题专家木下俊彦认为,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不会迅速地向“直接金融”转移,而是以“间接金融”为中心,除了一部分“集约性发挥新技术知识的独创性企业”外,这种状态可能至少经过5—10年也不会改变。
  其次,我国中小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的债权融资也很困难。众所周知,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存在一方面自身信用不足,而社会担保体系尚不健全,难以贷到款;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在地域上又比较分散,因此,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量小,贷款手续繁杂,导致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交易成本较高;再者,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具有高风险等原因使得银行不愿意也不敢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
  再次,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债权融资不可能向中小企业倾斜。一些中小企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其政策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满足了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需要。如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直接或间接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共有8个,他们为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虽然我国借鉴国外经验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组建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但是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三大政策性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他们都不可能将中小企业作为扶持的对象,贷款不可能向中小企业倾斜。
  因此,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必须挖掘新的融资模式,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以新的融资模式来支持、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民间金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融资新模式。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民间意指非官方的,主要是公民个人和家庭。民间融资虽然借贷成本高、风险大,但在向正式金融机构告贷无门、中小企业又能承受民间融资成本的情况下,选择民间借贷也可以认为是一个次优的选择。
  1.我国中小企业在成长阶段对民间金融存在大量的需求,相当部分正在成长的中小企业需要民间金融等非正规金融的支持。“创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是民间金融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梅耶斯(Mayers)的筹资顺序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即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时,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却不愿按照银行的要求披露企业信息,因为,中小企业若公开或披露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将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性决策原则必然是:倾向于那些对企业的控制权干预程度最小化的融资方式,而不是按照最优资本结构为目标的方式进行融资。无疑,民间金融以一种类似于自由资本的融资方式更受中小企业的青睐:一是信息披露少,经营风险低;二是受干预程度低,经营灵活性高。另外,来自国有金融制度的金融支持不可获得性也强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制重构和不断产生的对新的金融制度的需求,即需要有相应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金融制度安排,这种金融制度安排应该能够与中小企业形成真正的金融交易,特别是其独立于既有的国有金融制度安排,从而形成有别于国有金融的纵向信用联系之外的横向信用联系。能够满足该要求的就只剩下民间金融制度。此外,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存在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它原本就是由中小企业内生出来的。浙江省台州市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极好地印证了这一点。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等非正规的金融途径,民间金融的信贷规模在7400亿到8300亿之间。从地区分布来看,西部省份中小企业43.18%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中部为39.8%;东部最低为33.99%。可见,民间金融需求是非常广泛的。
  2.大量富余资金的存在提供了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民间金融的供给存在可能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富裕人群手头资金的调节余地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的储蓄存款已经超过14万亿人民币,且每年还以较快的速度在增长。根据资金逐利原则,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一旦有较高获利渠道,这14万亿人民币的储蓄存款哪怕是拿出1/10的比例,也有1.4万亿的资金在寻求获利出路,这无疑为民间金融的供给提供了可能。
  3.民间金融的存在合乎“帕累托改进”,是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间的“三赢”。“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是福利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其内容是:当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和使用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生产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已经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而不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换言之,社会已经达到这样一种情况,即任何变革都不可能使任何人的福利有所增加,而不使其他人的福利减少,这就意味着生产资源的配置已经使社会经济福利达到极大值。根据“帕累托标准”,凡是一项变革,它不使任何人受损而使一些人获益,那就是一种改进,即社会福利会因此而增加,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在我国现阶段,各大商业银行并未完全突破经营机制呆板、服务效率低的弊端,其贷款往往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而中小企业的贷款具有金额小、笔数多、面广的特点,注定了对其授信业务的交易成本会较高,另外,因中小企业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使得各大商业银行从安全性和盈利性出发,慎重对待向中小企业贷款,但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因其发展背景、产权设置、经营目标以及经营方式相近而具有无法替代的亲和力,因而在民间机构的产生和兴起中,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所占领、面向的市场是国有金融机构忽略的市场,这是一种市场扩大的现象,而并非原有市场的瓜分,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对国有银行来说,业务经营上的利益损失并不是很大,这无疑极大地减少了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阻力。所以,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和发展证明了中国改革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的道理,即制度变迁往往发生在“帕累托改进”的领域,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机构和政府实现了“三赢”,而其竞争对手——国有银行的传统业务却几无损失,这确实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即整体的社会福利因该项改革措施而得以增加了。

  4.民间机构的存在和,能较好地分散、减少银行经营风险。大数定律是概率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内容是:大量随机现象的平均结果具有稳定性。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银行贷款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造成了银行对中小“惜贷”,加大了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融资的困难。但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规模较小,每笔贷款数目不大且客户数目较多,这样尽管会因信息不对称及其他原因而使民间金融机构对每个客户的还贷能力难以掌握,但从大数定律可知,在客户数量较多时,坏账占贷款数额的比例会是一个较为稳定的数值。此外,大数定律要求银行每笔贷款小额化,也可降低因借款人的“败德行为”(Moral hazard)给银行经营带来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当一个人借款数目不大时,因不还钱的收益与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相比得不偿失,一般是能准时归还的,只有在借款人借款数额较大时,他才有可能采取携款潜逃或转移财产后拒不还钱的“败德行为”。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能较好地分散、减少银行经营风险,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三、民间金融的制度缺陷及制度创新
  
  (一)民间金融的制度缺陷
  1.“民间金融”还未取得正式的合法地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或法规来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因此,“民间金融”还未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见不得人”的氛围中走出来,还未获得国民待遇,这注定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还存在制度障碍。
  2.“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分流一部分正规金融的存款以及分割正规金融的贷款业务,特别是“民间金融”所形成的黑市利率,更会对正规金融造成严重的冲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但根据调查发现,有些“民间金融”借贷行为带有很强的高利贷性质,借贷利率很高,有的甚至高达30%—40%,其对正规金融的冲击是明显的。
  3.“民间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有些“民间金融”机构以侵占、诈骗为目的,给发财心切、行为盲目的市民设置了一个自愿上当的陷阱。据2000年1月19日浙南某市报载,该市“清会办”2个月接待群众来访13700人次,清算出213个会主,797个会的具体账目涉及几亿资金,可见问题之大。⑤
  4.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民间信用体系的运转,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这种情况在东北地区比较严重。东北地区的“民间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中小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民间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存在着严重的非法性,甚至牵涉到黑势力,潜伏着无法预计的危机。
  
  (二)民间金融需制度创新
  首先,通过立法让“民间金融”由“暗”转“明”,并辅之以规范管理。我们要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让“民间金融”从“见不得人”的氛围中走出来,获得国民待遇。根据我国地区的经验,台湾民间借贷市场在提供家庭与中小企业所需资金方面,不逊于正式的金融机构,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对私人、家庭间的借贷融资行为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我们要放弃用正规金融一统全国金融的思想,正确认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要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其次,允许建立民间金融银行,构建民间资本聚散平台。如何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通过此平台聚散民间资本,实现对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支持。这个平台就是中小民间金融银行。中小企业发达的日本,其民间既有主要服务于大企业的大银行,也有大量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地方银行、信用组合(信用合作社)、信用公库、相互银行等等,他们实质是中小企业、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相互共济性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成立,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储蓄存款,资金投向主要是中小企业,一般占贷款比例的70—80%。我们应积极借鉴日本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民间金融银行。如在中小企业发达,民间闲置资金充足的地方就应积极引导“民间金融”向民营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迈进。
  再次,要完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保证民间金融健康安全运行。民间中小银行资金实力小,在网点设置、人才吸纳等方面都存在先天不足,决定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在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一些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要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有关部门把积极引导、发展与管理规范相结合,使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化,在管理中不断壮大。同时,对于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或同社会黑恶势力相结合的民间金融活动,应依法坚决取缔,狠狠打击,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发展的环境。
  最后,对中小企业以及民间金融机构大力宣扬诚信守法的现代信用文明。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在发展中小企业以及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创新中,加强信用建设同样不可或缺。
  
  注:
  ①易国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体系研究[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②白钦先,薛誉华.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1.
  ③冯亮.揭开“地下金融”的盖头[J].金融经济,2005,(4).
  ④盛立军.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障碍[J].经济导刊,2005,(5).
  ⑤吴强.民间资金互助会陷阱[J].当代经济,2000,(4).
  
  :
  [1]王黎明,刘国华.论中小企业政府扶持体系的构建[J].经济体制改革,2003,(5).
  [2]郑璋鑫.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思考[J].理论导刊,2005,(1).
  [3]白钦先,薛誉华.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