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内部财务主管委派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艳红 时间:2010-07-03

 摘要:国有改革不断深入是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体制过程中的一股强大力量。要想使这股力量健康发展,并成为一种趋势,那么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建设也要同时迅速发展。财务主管委派制是一项很好的管理方法。借鉴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其分、子公司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更有利于母公司对其分、子公司经济活动全方位管理,防范分、子公司经营者为追求自身代理利益而不惜牺牲母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分、子公司的经营者与母公司的经营目标最大化趋同。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委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国有企业的建设与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跋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已占据了重要的板块。我国早在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法》就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改变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的管理模式。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主权,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代理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代理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这时候财务总监委派制出现了。它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笔者认为,这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样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母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大型国有企业对其分、子公司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就是在社会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适应目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委托代理理论为企业财务主管委派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分、子公司的出现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随着母公司的枝繁叶茂,下属企业的管理直接决定母公司的生存发展,这些分、子公司的兴衰又与其经营者有着密切关系。那么母公司与其分、子公司的这些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类似地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母公司与分、子公司在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分、子公司经营者很容易为追求自身代理收益而不惜牺牲母公司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维护母公司利益的有效途径。
  作为母公司,对其下属分、子公司不但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主管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与控制。我国《会计法》规定, 会计具有核算与监督的职能。而会计职能在企业中发挥的质量好坏与财务主管息息相关。其实母公司与财务主管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母公司与财务主管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以母公司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前提的,财务主管委派制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依法推行财务主管委派制
  
  《会计法》十分强调会计监督。除了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还强调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内外部相互配合的会计监督系统。
  依法执行《会计法》应该鼓励推行财务主管委派制。首先,向分、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是针对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 防止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确保母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强有力监督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从会计专业角度对分、子公司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财务主管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其次,财务主管委派制对分、子公司而言实质上是一种外部会计监督制度。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具有核算和监督的职能。而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发挥的质量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受分、子公司的经营者领导,这时的会计监督是内部监督。而分、子公司财务主管由母公司委派则不同,财务主管经委派进入分、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属于分、子公司外部人员,避免了监督中的尴尬。因此,财务主管委派制可以说加强了母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外部监督。最后,财务主管委派制是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可以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约束作用。

  《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内部人员;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上依赖于经营者。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尽管《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纠正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处置会计事务。这为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责任提供了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经济地位决定地位,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使会计监督只能面临一种尴尬的局面。财务主管由母公司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员,受母公司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母公司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母公司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三、完善下属公司财务主管委派制
  
  1.明确财务主管的职权。据上所述,财务主管既然是代表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实施对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呢?笔者认为,财务主管的职能不应阻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因此,必须合理界定财务主管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主管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财务主管的职权主要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带领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承担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的责任;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可见财务主管委派制的核心是加强对分、子公司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新的矛盾体的产生。
  2.加强财务主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财务主管委派制产生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财务主管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可以及时地掌握信息并反馈给委托人。关键在于与解决其他委托——代理问题一样,也要设计一套激励约束机制。财务主管的报酬宜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结构,不宜采用与分、子公司的经营成果挂钩等形式。其劳动报酬及一切相关的福利待遇应有母公司承担。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财务主管不得收受受派分、子公司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失职的相应责任。此外,建立财务主管人才资源诚信信息库,也可提高财务主管声誉和竞争意识,并有助于降低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人们的生活,需要各种各样的物质;社会的,也同样需要各种各样的物质。物质生产的过程,也是消费过程。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这种生产与消费的方式也必定不断发生着变化。那么,诸如财务主管委派制等随经济体制改革而诞生的产物也必须不断的发展,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