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及定位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志民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政策性创业资本  商业性创业资本  定位

  论文摘要:文中将创业资本划分为政策性创业资本与商业性创业资本,提出政策性创业资本不应以追求商业利润或与私人部门分享利润为目标。而是以税收、就业、区域、出口和发展作为追求 目标它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功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就在于通过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调节来分散、分担商业性创业资本的经营风险,吸引、引导、鼓励、扶持商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对政策性创业资本定位目前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创业投资是纯商业行为,来源于政府的政策性资本从事创业投资就等于政府出资重新创办国有,国有企业产权虚置等固疾又会在创业投资上重演。因而,主张创造有利于民间创业资本发展的外部条件,改“官办官营”为“官助民营”“民办民营”,甚至有人提出中国政府资本不应该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应“国退民进”;其二,认为尽管创业投资是一种追求利润为最终目标的商业行为,但在客观上创业投资与其它投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即创业投资主要以高新技术为投资对象,它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速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有鲜明的经济外部性。况且,目前商业创业资本力量有限。因而,主张中国创业资本分三步走,即:以政府资本为主的第一阶段、政府资本与商业资本平行发展的第二阶段,以及政府资本退出后以商业资本为主的第三阶段。

  上述结论大多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类论出来的,虽有一定的成份,但由于没有立足于现实国情,难免会发生偏差,下面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应该是什么。

  一、 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及作用

  政策性创业资本是指政府、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提供的资本,是相对于国内企业(简称民间资本)、外资机构创业资本、机构创业资本和其他类型的商业性创业资本而言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是指具有政策性创业资本背景的投资公司,按行政级别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公司;按控股与非控股可分为国有控股类投资公司和非国有控股类投资公司;按组织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1.从国际比较看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

  与其它国家及地区相比,在创业资本构成中,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占的份额最高。以创业投资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创业投资资本结构为:富有个人占13%、公司企业占30%、养老金占40%、保险公司占9%、其他投资者占7%、政府部门及银行部门没有创业资本投资,养老金为美国创业投资最大的资金来源,政府部门为零;仅从政府部门比较,美、欧、英、德、亚、中在创业资本结构中所占份额分别为0%、5%、8%、8%、4%、39%,中国所占比例最高高达 39%。

  2.从中国历年创业资本构成来看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地位。

  经过多年发展,政策性创业投资公司一枝独秀、一股独大的局面已得到改观,出现政策性创业资本、国内企业创业资本、外资机构创业资本、金融机构创业资本等多元并存的创业资本格局。但政策性创业资本占主体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政府资本所占比例为:1998,60.6%;1999,56.7%;2000,42.8%;2001,49.3%;2002,64.1%;2003,62%。

  3.从政策性创业资本与商业性创业资本的注册规模来看,政策性创业资本仍然占有绝对优势,如表1所示,不论是从注册资本总额比较,还是平均注册资本额比较,政策性创业资本的规模都大于其它类型的创业资本的规模。

  
  综上,不论是从政策性创业资本所占的权重,还是从它的规模看,政策性创业资本在中国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政策性创业资本对中国创业投资业的影响可谓重大而深远,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中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未来发展。

  二、中国商业性创业资本的市场失灵

  从本源上看,创业投资是一种适应于支持 “创建企业”(8tRrt up)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活动对外源性股权资本的需求而起源和发展起来的投融资制度创新。这个命题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创业活动对外源性股权资本的需求,推动了创业投资的起源和发展。(2)创业投资是一种既不同于贷款也不同于一般性产业投资的投资制度创新。

  正因为创业投资作为一种 “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既不同于贷款,又不同于一般性产业投资,它是一种新的外源性的金融资本配置的方式,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并且毕竟成功的只是少数,多数创业资本就会成为沉没资本。少数成功的创业资本获得了高收益,收益与风险、投入相匹配,但多数失败的创业资本虽然自己失败了没有任何收益甚至于亏损,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增加了就业岗位和社会福利,更为重要的是它充当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车间,全面鉴别与评估了科技成果与实践之间的距离,为科研提供了前进的方向,在实践中锻炼与培养了管理人才,促进了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因而创业投资有着鲜明的外部经济性,如果仅仅依靠市场原则自发地进行配置创业资本就可能出现市场失灵。

  三、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

  目前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定位出现越位、错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政府主观上有促进发展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迫切愿望,希望创业投资能够象美国等创业投资发达国家那样带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但多数地方政府为了带动民间资本的投入,给民间资本当好表率,却采取了用政府资金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创业项目的方法,而管理和服务方法较为粗放,不但没有起到表率作用,相反浪费了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另一方面,民间资本需要的外部环境比如法规、政策环境、退出渠道等却不健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不但要承受商业风险,而且要承担政策法律性风险,造成大量的民间资本不能或不敢进入,有些已进入的民间资本处于停滞观望状态,有的已从创业投资领域撤出。政府的优势是在宏观或者中观层面的调控上,而多年的实践证明政府在微观上并没有优势可言。政府该做的没有做,或没有做到位而不该做的却做了,这就是目前中国政策性创业资本定位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中国,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机构的资金还不能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中国创业投资还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的进入;中国创业投资体系还不完善,整体投资环境欠佳,外资与国内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积极性有待提高;中国富有的家庭阶层尚未形成,政府仍然是包括资金在内的许多资源的最终所有者和支配者,所以简单地 “三步走”思维,或者 “国退民进”思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创业投资的良性发展问题。

  综上分析,政策性创业投资与单纯的商业创业投资相比,它不应以追求商业利润或与私人部门分享利润为目标,而是以税收、就业、区域发展、出口和经济发展形式作为追求目标。它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功能,政策性创业资本的定位就在于通过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调节来分散、分担商业性创业资本的经营风险,吸引、引导、鼓励、扶持商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为了引导更多的社会商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就必须创建和完善适于商业创业资本的各种政策环境,分散和分担商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的各种经营管理风险,通过商业创业投资能够得到高回报所产生的财富溢出效应吸引更多的境内外商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为达此目的,政策性创业资本应充当起“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融资机构、担保再担保机构、联系政府与的中介机构”的特殊角色。

  1.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融资机构

  目前,尽管民间储蓄已突破 10万亿,储蓄率名列全球第二,但由于中国仍处于体制转轨阶段,市场体制还未提供多层次的直接投资工具,相当多的资金沉淀在银行,居民的储蓄投资转化率较低,而商业资本进入投资风险较大,商业创业投资机构进入的积极性不高,且进入的资金规模一般较小,早期阶段的一些投资项目或企业由于风险巨大,无后续融资的保证,或不敢介入或不能介入;后期阶段的一些投资项目或企业却由于需要融资资本规模巨大,或无力介入或由于投入有限或资源有限被项目或企业的所有者拒绝,这样往往造成商业性创业投资的失灵。政府在目前情况下还是投资的主体之一,政府掌握着许多资源及资源的配置权,尤其是资金方面。政府不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商业失灵难以弥补;但如果政府进入且直接经营又会产生由于政府不擅长微观活动而产生的政府失灵问题,因此最好的方式是政府参与投资,充当投资者,但不直接经营管理投资,这样既能发挥政府资本的基础货币的放大吸引其他社会资本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能发挥商业资本擅长微观经济活动追逐商业利润的特长。既弥补了商业资本的不足,又能为商业资本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担保与再担保机构

  担保与再担保、保险与再保险能发挥乘数效应,分散商业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各地地方政府创办的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宜充当本地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的担保机构,而中央政府成立全国性创业投资担保机构专门为各地政府创办的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提供再担保,以分散与消化各地可能形成的地方性风险,而且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引导保险机构对担保与再担保机构进行保险与再保险,以进一步分化风险。保险机构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在我国还存在障碍,但这只是时间问题,在法律障碍消除后,保险机构也必将成为创业投资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可考虑通过收取类似于中央银行收取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方式,收取一定比率的风险准备金,可采取自愿而不是强制的方式收取,且风险准备金可采取浮动比率制,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受损时,可根据投资企业自愿提取比率大小进行相应损失的补偿。

  3.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中介机构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扶持。近年来各地纷纷设立地方创业投资协会或公会,但结果是各地的创业投资协会或公会最多只起到了促进业界内部交流与合作的作用。

  因此,建议在政策性中央级别的创业投资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它对中小企业及政府决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和中小创业投资机构的扶持计划。如税收优惠政策、担保与再担保、保险与再保险、风险基金政策、贷款计划、技术援助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等;(2)维护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利益。如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免受垄断的威胁;向更高级别的政府组织反映中小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创造条件分散和分担创业投资的风险;(3)从政府的角度,向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提供其所需的各种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形势、技术专利、国内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4)协助社会化服务机构搞好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5)促进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中国创投机构 “走出去”和国外创投机构“引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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