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经济学分析:问题及其路径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建敏 陈华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  制度安排 
  [论文摘要]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跨国公司在华频繁曝光“贿赂病”凸显出我国在立法、监管以及市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而且严重危害到了我国民族、创新型的,蚕食了我国的经济资源、恶化了经济环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可见,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已迫在眉睫。应尽快完善 国内立法。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强化监管和惩罚机制、尽量减少寻租机会避免灰色交易发生、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现象,净化商业环境。
  一、 引子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 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关人员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跨国公司在民众心目中树立了经营规范的良好形象,我们很少把商业贿赂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然而,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2009年2月,摩根斯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目前正在调查中。
  有德国媒体称,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 10亿欧元 ,而其在中国的业务中,50%的生意都有贿金的影子。2008年 8月20日,西门子总部发言人安德里亚斯 ·施瓦伯也承认西门子中国市场的确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从此开始,西门子便陷入“贿赂泥潭”,并使得该公司的“贿赂门”事件在中国市场不断升级。
  西门子中国商业贿赂案还未水落石出,2008年 8月25日,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又曝出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8名涉案管理人员因收“黑钱”被司法机关拘留。此前,8月 15日,麦当劳香港董事总经理刘士成因涉嫌贿赂罪也被香港廉政公署拘留。在 2007年 5月 11日,有媒体报道宝洁公司曾陆续向已被取缔的全国牙防组“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途不明。 
  跨国公司在华类似违法行贿事件时有发生。2007年 2月,德国检察机关称西门子员工通过境外秘密账户从事腐败交易换取合同,目前调查已深入中国及印度尼西亚地区;2006年9月 IBM、日立事涉中国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2006年7月,家乐福因为严重的内部腐败,公司不得不进行“严打”;2006年 1月立邦油漆特种补贴事件曝光;2005年 12月中旬,浙江省工商局发布了6个型号索尼数码相机不合格的通告,索尼以订阅报纸为条件希望与当地媒体达成不予报道的交易。所有这些使在华跨国公司在人们心 目的形象大打折扣,不禁让我们想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催生了欧美等国完备而严苛的反击商业贿赂的法规。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无不让违规者胆战心惊。也正是如此,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第三方)来进行。 
  观察发现,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情形:一是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可以是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但更多的是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这些地区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也很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 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不仅如此,离岸地区的公司资料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在西门子牵涉的9家中国公司中,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二是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也笼络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多种迹象显示,上海的相关律师机构与公关公司都闪现在“大摩案”之中。三是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 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实际充当了“第三方”角色②。
  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众所周知,许多跨国公司都具有富可敌国的经济实力,而且在国际上,很多跨国公司的成长壮大,很大程度上就缘于其守法经营和强烈的企业社会责任。我们曾经热切地希望,在这个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跨国公司能够凭借其非凡的实力,涤荡一下国内腐败、不负责任的商业环境,净化我们的商业文化。然而,南橘北枳的现实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诉人们:再强大的经济实力,都无法改变和决定“上层建筑”;相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和环境,却可以迫使最强大的经济实体乖乖就范。或者说,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环境可以驯服最强大最桀骜不驯的资本,反之则有可能使资本在罪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不是资本的“原罪”问题,而是政治和经济的必然逻辑。当 IBM、家乐福等世界 500强跨国公司巨头都被排列在涉贿“黑名单”,当西门子“贿赂门”事件从德国开始席卷全球范围多个国家,当越来越多的以规范、守法著称的跨国公司深陷“贿赂门”……我们不得不思索,是什么原因让一贯守法的跨国公司频繁感染“贿赂病”? 
  1、中国市场的巨额商业利润诱惑是跨国公司走上行贿之路的诱因。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很多跨国公司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因此,贿赂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2、商业“潜规则”:寻租催生灰色做法。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最大的新兴市场,很多外国企业都急迫地希望在中国获得一席之地。但是,中国文化强调人际关系,在经济交往中尤其是这样,跨国公司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曾因不谙当地文化付出过高昂的代价。如今,跨国公司为了应对中国市场的竞争,为获得在华的市场份额,在其本土化战略的实施中接受了在中国做生意“关系”的重要性,认为要在中国的商业社会里发展,必须利用这一“中国商业潜规则”。而同时国内各级政府官员由于参与经济生活的程度之深,对他们则意味着提供了更多权力寻租的机会与途径,这在客观上也为跨国公司行贿提供了条件。总之,在进行扩张和本土化的过程中,很多跨国公司都选择“人乡随俗”,通过营建“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潜规则进行交易和业务拓展。“潜规则”现象是一种恶性循环,每一次遵循“潜规则”而成功的交易,都是对整体经济环境的一次破坏③。 
  3、国内监管不到位以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为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方面,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受贿主体的范围局限,以及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的缺陷,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监督不严,更使得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地带。加之跨国公司隐蔽的行贿方式为司法机关追踪、确定跨国公司的行为增加了重重困难。反观先前的几起贿赂案,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往往首先是被国外监管部门发现、查处,而中国国内相关部门却很难发现、查处。这正是由于《反海外腐败法》以及严格的监管体系对跨国公司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使得这些公司主动选择了坦白以避免招致更严厉的处罚和对企业声誉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4、一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放任态度,助长了跨国公司行贿风气。长期以来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把吸引外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对跨国公司另眼相看,有的地方对其几乎是予取予求,甚至主动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在当地的保护伞或对跨国公司的某些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一味迁就跨国公司,不愿对其一些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唯恐影响外商的投资热情,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跨国公司在华行贿。
  三、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这些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不但具有一般商业贿赂的共性危害,即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国内投资环境等等。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1、挤压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④。在我国,跨国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是我国的民族企业。民族企业同跨国公司竞争,本来不占优势,跨国公司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即通过贿赂手段在我国获得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无疑于如虎添翼,使之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壮大,这样会对民族企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打压,即使民族企业在产品有竞争力的情况下,也会被挤出市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还会削弱民族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影响了国内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技术进步,导致我国企业经济增长乏力,产业升级困难等。 
  2、蚕食我国的经济资源⑨。跨国公司通过商业贿赂使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从而使本该用于本土企业发展的市场资源流向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手中。同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稀缺资源浪费于那些无益、甚至有害于社会的产品生产活动中;跨国公司对经营特权的追逐,又会引发对象征行政权力的贿赂竞赛,从而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 
  3、破坏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秩序 。中国要向创造大国发展,必须走创新经济的道路,企业就必须创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阻碍了中国从一个制造经济大国向创造经济大国的转型和发展。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如果任其泛滥,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阻碍中国向创新型经济转型。 
  4、增加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现象。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提供的贿赂一般较为诱人,如资助其子女国外就读、定居等 ;而且手段隐蔽,如“腐败期权”,即官员为跨国公司提供便利时,跨国公司并不给其好处,而是等该官员退休后为其提供高薪职位或另加补偿。这种花样百变、诡秘的行贿手段使许多利欲熏心的人将民族和人民的利益置之脑后,铤而走险。    大量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频发表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已经成为笼罩在国内市场上空的阴霾。商业贿赂已经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秩序,毒化了我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成为腐蚀我国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毒瘤”,成了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 
  四、治理跨国公 司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安排 
  (一)尽快完善国内立法 
  鉴于我国现行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相关的分散、存在严重漏洞的现状,以及国际反商业贿赂立法的趋势,应进一步完善和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构成对跨国公司商业行为的硬约束机制。尽快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反商业贿赂法》中应明确界定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和查处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制定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措施、加强对行贿受贿人变相逃脱处罚的办法;建立对公司账目管理的责任规定、奖励举报措施等等。 
  (二 )完善和强化惩罚机制 
  1、加强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行为的监管 
  面对在华跨国公司频频出现商业贿赂问题的现状以及这种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严重危害性,各部门应该齐抓共管,从加强在华跨国公司商业活动、财务披露、审计、票据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共同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强有力的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以遏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 
  处罚力度偏轻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铤而走险的一个重IN.N。我国应增加处罚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一方面加大对已发案件的查处力度,尤其是重点领域大案要案的查处,并一查到底。另一方面,从已查处的案件中找出性的和共性的东西,梳理成查案线索,减少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和成功率,通过不断经验,加快查处步伐,加大治理力度。同时,还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美国在处理商业贿赂上采取从重罚款的政策,一旦被查出有贿赂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 10倍的罚款。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跨国公司行贿的成本。 
  (三 )减少寻租机会。避免灰色交易 
  由于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介入过多,权力过大,成为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泛滥的“根源”。所以,反跨国商业贿赂的根本之一就是杜绝租源。 
  1、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边界,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在政府决策方面,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决策责任制。在政府行为方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政府公务员监控机制,加大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2、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强调所引外资是否有利于当地民族得到进一步、是否有利于当地科技创新得到进一步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协力督促对政府权力的监管,在分配资源时应杜绝个人说了算,减少可能出现寻租的概率。 
  3、严厉打击国内受贿者,减少滋生外来腐败的温床。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不管是“人乡随俗”还是内控缺失,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内市场商业贿赂猖獗,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环境。因此,国内受贿者是商业贿赂屡禁不绝的“驱动主体”。我们在把矛头指向跨国公司贿赂之前,应首先治理国内受贿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市场规则,让行贿没有市场,减少跨国公司进入中滋生腐败的温床。 
  4、完善知情人举报制度。国内司法机关对于跨国公司商业行贿较为被动,商业贿赂的举报也并不多见,再加上跨国公司行贿本身就花样繁多而且行为方式极为隐秘,更加大了司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完善知情人举报制度,鼓励对跨 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充分的奖励和有力的保护。 
  (四)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④ 
  由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及其行为的后果往往是跨国界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增加了腐败现象的扩散,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淡化了各国的领土管辖权,另一方面,国际系统的出现明显地增加了反跨国腐败的产生机会、控制的难度以及潜在的危害。因此,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时还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间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公约,作为缔约国之一,我国要深化政府间双边合作,参与并推动区域性多边合作和全球性国际合作;在反腐败能力建设、经验交流、人员培训、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与国际公共组织开展合作;继续按照积极参与、相互理解、扩大交流、分享经验的要求,做好与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在推动跨国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预防腐败、扼制商业贿赂等方面,与他们开展必要的合作。 
  (五)推进跨国公司行业自律建设 
  增强跨国公司与贿赂行为斗争的透明度。在跨国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检查制度,对企业内部资金的使用,进行真实性、实地性调查。加强跨国公司的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等。 
  [注释] 
  ①李非:《跨国公司在华缘何履现贿赂案》,《公益时报》,2007—08—28
  ②张锐:《商业贿赂:跨国公司“中国门”》,《中国经济时报》,2009—06—18。 
  ③赵宇可:《论世贸规则下的反商业贿赂》,《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 11期。 
  ④徐苏林:《中国拒绝洋腐败》,《检察风云》,2006年第24期。 
  ⑤王建敏 ,袁锦:《证券业商业贿赂的成因及对策》,《山东经济》,2008年第 6期。 
  ⑥梅传强,张异:《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亦不容缓》,《人民》,2007年第8期。 
  ⑦周凌霄:《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探析》,《广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 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