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覃淮宇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全球化  经济主权 应对措施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要打破经济活动的民族国家界限,使世界各国经济趋于一体化,必然会对国家主权,尤其是经济主权造成冲击;其中跨国公司、世界贸易组织最显著的侵蚀了家的经济主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既要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倡导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正确对待经济主权的让渡;又要积极转变国家管理职能,有效的维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主权的适应能力。
  一、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一)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力量,全球市场的形成、主要的国际直接投资、贸易和的自由化等都被认为是跨国公司推动的结果。跨国公司的母国主要集中在发达 国家 ,这决定了跨国公司的活动在 有利于发达 国家的同时,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带来不利影响。 
  1、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削弱
  跨国公司是由散布在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战略超越了国家疆界的限制 。模糊了国界概念。跨国公 司基 于其全球战 略。总是力 图摆脱 东道国的监督和管理 。利用其企业规避东道国的法 律约束 。跨 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国家管辖权的斗争。母公司和子公司之 间利用转移定价和 内部交易转移利润 .逃避东道 国的税收管辖 和外汇管制措施。由于其母 国 的域外适用和域外税收管辖权的行使等造成东道国与母国之间产生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都侵蚀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 
  2、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自主权的削弱 
  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东道国的资源配置能力 。跨 国公 司为 了取得高额利润 ,集 中投资 于东道 国内的朝阳产业 。或通过强大 的资本收购东道 国内的某一新兴 产业控制东道国的重要经济部门,垄断某些产品和市场 ,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东道国在生产、消费、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和其他经济途径,在东道国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还常常实际控制了东道国的国内市场和经济命脉,从而使这些国家在经济政策、宏观调控、发展规划等经济主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跨国公司在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跨国公司拥有和控制的巨额长期资本和短期借贷资本已构成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随时根据其全球利益的需要,对资本进行统一调配。而不考虑东道国金融市场可能发生的危机 ,引起东道国金融市场不稳定 。并影 响东道 国的经济安全 。跨 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巨大经济控制能力.在客观上成为东道国在利用跨国公司的投资和技术寻求发展的同时付出的经济主权代价。 
  3、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法制的侵害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往往 与东道 国的经 济发展规 划不一致,跨国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执行其经营计划,通常会违背东道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竞争,垄断市场;在技术转让上,可能通过各种限制性条款,阻碍技术交流,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还可能故意抬高技术转让费,牟取暴利 :在雇佣和劳动问题上,不重视 劳动安全保护,违反工会政策,违反社会保障要求,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管理等方面于东道国的法律政策相违背: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跨国公司利用东道国环境法律的薄弱。开设有严重污染 和社会公害 的工厂 。转移环境 成本 。给东道 国的环境 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跨国公司疏于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的保 护 ,甚至违 背东 道国的法律。如摩托罗拉公司,曾将 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 .以本公 司的规定 为由拒不 履行 自己承担 的法 律义务,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对消费者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二)世界贸易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世界 贸易组织是基 于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 乌拉圭 回合谈 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家贸易组织。主权国家在签署 WTO协定时,就让渡了部分国家主权,把一些有关贸易的管理权授予了WTO,使其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而成 员国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循 WTO协定 ,政府行 为和立法都要受 wro规则的约束。由此 ,任何国家加入 WTO,其主权都要受到一定限制。wro规则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1、WTO的职能对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影响 
  WTO因成员国的权力让与而拥有管理职能。可以对成员国本 国的经济管理权力进行约束 。从 WTO的议事规则看,在一些方面采取的是多数表决方式 ,这种方式是超 国家的表现 ,因为就个体成员国来说,并不能掌握对WTO管理职能的控制。中国作为 WTO的后来者 ,必须接受 和实施别 国已制定 的规则并履行相关承诺 。 
  2、WTO的自由贸易要求对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权的影响 
  WTO规则直接约束的是成员国政府。政府可以对国内产业提供合理的保护。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政府只能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程序的监管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必须按照wro规则转变经济管理方式,依照符合 WTO规则的法律法规行使管理经济职权。 
  3、WTO的法治经济规则对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的影响
  WTO规则要求成员国的法律与其相符。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不一致的就要修改,违反前者的就要废除,没有相关立法的就要尽快制定。WTO规则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修订、废止和制定上,而且体现在司法制度上。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证对管理经济的行政行为有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 的权利。 
  4、WTO的贸易审查机制对国家的立法权的影响 
  作为一种监督机制,贸易审查机制促使成员国遵守WTO贸易规则,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进行审议,贸易政策和实践及统计数据都要受到外部的审查和评议。国家主权无疑会受到影响。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的司法职能也直接约束了国家主权。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成员国问贸易争端方面,拥有类似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权力,实际上具有了超国家性。任何国家加入 WTO,就意味着同意接受争端解决尽管的司法权 ,就主动限制 自己的管辖权,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 wro行使。 
  5、WTO对国家的经济法律适用的影响 
  当一个成员国内的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这个国家对国家条约采用的是并人的方式。就会出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时会直接适用 WTO的有关规则,使国家的司法权和控制权受到约束。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 6个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判决中,直接适用了《保护产权的巴黎公约》。
  二、应对措施 
  (一)我国对跨国公司的制约措施 
  1、对跨国公司的法律制约 
  针对一些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力量,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和内政的情况,联合国于 1974年召开的经济特别大会上通过了《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其中第五部分关于对跨国公司的活动管理和控制中,要求做出一切努力来制定、通过和执行一项关于跨国公司的国际行为准则。以防止它们干涉所在国的内政,管理跨国公司在所在国的活动,以取消其限制性商业活动和顺应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计划和 目的。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进一步明确每个国家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同时我国的国内法也制定了相应的外资法管理监督在我国的跨国公司,我国在利用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应逐步完善一套管理跨国公司的办法,并且通过联合国制定的一些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 .以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2、对跨国公司的利益制约 
  跨国公司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危及到有关主权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利益时,也会危及到 自身的根本利益。跨国公司的资本可以脱离国籍,但跨国公司不能脱离国籍属性。当跨国公司影响了东道国或其它国家的经济和安全利益时,其它国家对其母国的压力同样会使跨国公司受到母国的制裁:跨国公司的利益不是纯粹的自我利益,总是与一国的利益相联系,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国际关系和外交途径,通过跨国公司的母国制约跨国公司。 
  3、对跨国公司的依赖性制约 
  跨国公司依然需要依赖于国家在民族和主权基础上的操作,大多数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仍集中在母国之外,对跨国公司来说,并不仅仅是母国政府才重要。一旦跨国公司在某个国家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对他们来说,也成为非常重要的因素 ,可为他们提供补贴、建立一套合理的税收制度、基础配套设施、培训具备所需技能的劳动力等。如果这些跨国公司不能使东道国屈从于他们的意志 .跨国公司可能损失巨大。为此,这些跨国公司都趋向于变得依赖政府,正如政府依赖他们一样。这就使东道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跨国公司或对跨国公司提出其它要求。我国作为东道国,要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依赖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在 WTO 中维护经济主权的保障 
  l、主动实施 WTO协议 
  WTO协定在成员方的实施有主动实施和被动实施两种选择。主动实施是指在 WTO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立刻使国内立法和经济贸易措施于WTO协定一致 ,被动实施是指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并败诉后再考虑取消或调整与WTO义务不符的国内措施。作为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家 ,应以主动实施为主,被动实施为辅,因为加入 WTO体系并不就意味着国家利益的最终实现,只有切实的落实WTO规则及国内改革 ,才能从中获取最大利益;中国的体系还不完善,需要立法、修订的领域相当多。 
  主动实施 WTO协议要求我们要清理修改与 WTO协议不相符的有关法律 。对 WTO协定中不切合中国国情的某些原则性规定要通 过国内立法加 以细化和补充 :对 WTO的某些 协定进行补充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为适应新的市场开放的形势,制定必要的宏观管理法,为适应银行 、保险、证券业的开放,还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法规;学会运用 WTO规则 ,对其他成员方执行 WTO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以防违反规则的行为损害中国的利益 ;学会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应对措施和规则。 
  2、完善中国涉外 司法审判制度 
  世贸组织将各成员方政府对规则的实施奉为基本准则。并在协议中规定了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WTO的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都要求中国法院在涉外审判工作中要树立公平、公开、公正观念。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要正确行使管辖权,其关系到国家司法主权,关系到本国公司、法人 、乃至国家的商事利益的有效保护,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为避免和解决管辖冲突。中国应积极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制定,积极行使管辖权,在涉外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法律,尊重 当事人的法律选择,适当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争取对发展 中国家的照顾和优惠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国内经济及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与WTO的要求有一定距离 。要使世贸组织的规则不影响中国的主权,并能在规则中获益。就要充分、灵活地利用 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各种特殊优惠,在过渡期内,全面进行、经济改革 ,以争取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取最大利益。 
  4、充分利用“豁免”和“例外”规则 
  WTO在要求成员方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豁免充分理解、运用这些豁免条款,对中国在各项协议范围内切实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除了成员方可提出义务豁免申请外,WTO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主要有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发展中国家保护例外,进口紧急措施例外。安全例外,一般例外。由于WT0协议是国际条约。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因此中国要能运用 WTO下的保障措施和紧急措施 。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内立法 ,使中国的国内产业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地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 
  【】 
  [1]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2]卢凌宇.《冷战后挑战主权的理论思潮》,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3]程琥著.《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刘德喜.《WTO与国家主权》,人民出版社,2003. 
  [5]肖佳灵.《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 
  [6]俞可平等.《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7]黄仁伟,刘杰.《国家主权新论》,时事出版社,2004. 
  [8]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中信 出版社 ,2003. 
  [9]余劲松.《国际经济交往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