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建设中有关军事采购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尚晓 李松林 时间:2010-06-25
  【摘 要】本文从军事采购的概念界定出发,先探讨了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的区别,然后分析了我国军事采购的改革趋势,最后提出军事采购渗透“民技军用”的设想。
  【关键词】军事采购 国防建设
  
  从我国国防体制和军费构成的特殊性,以及军队自身的采购活动直接服务于部队建设和军队斗争需求这个特点出发,可以这样界定军事采购,即:军队的主体,使用军费和其他资金,运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谈判、讯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军事采购与政府采购的区别
  
  军事采购与一般政府采购有相似性,也有区别,较之一般的政府采购,军事采购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购行为的军事性。军事采购是的根本目的是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军事行为,它是一种由军队自己的采购体系施行的军事保障活动,在追求保障效能和军事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效益。从这一角度上看,军事采购体现的是其军事性。
  二是军事采购较之一般的政府采购具有更强的保密性。凡属于军事采购的活动有很多具有一定保密性。对于军事采购而言,由于潜在的投标人是不确定的,因此,军事机密扩散的空间和范围和失密的可能性也很大。对于此种情况而言,采购方式用邀请招标较为合适。
  三是采购特殊性的要求。用招标等方式采购的军用物资,相对于民用物资来说,往往在技术性能、包装、售后服务等方面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供货条件等要求较高,对供应商有较大的限制性和选择性。
  四是采购组织体系的平战适用性。军队是要准备打仗的,这一特殊使命要求军事采购的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机制、采购方式等必须着眼于平战“双重”保障需要,按照军队级次指挥关系,供应保障层次,部队部署区域等进行设计与构建,而一般政府采购没有平时战时任务的区分,只是一种只集中政府机关本级或建设项目需求的“平面”采购。
  五是采购任务施行的强制性。军队战备、作战物资的采购,拥有一般政府采购所没有的采购优先权。为保障军队战备、作战急需,在依照一般市场规则无法完成采购任务的情形下,军队可依法强制有关根据军队特定要求组织生产和供给。而一般的政府采购(除中央政府机关外)谨代表一定范围、区域的公共利益。这一特点在未来的高科技局部战争中,会有所体现。
  六是采购管理体系的独立性。军事采购性质、对象、主体与一般政府采购不同,要求军队必须有自身的立法体系、管理体系和独特的采购体系,西方国家大都将军事采购的立法体系和管理体系独立于联邦政府采购的一般采购,由军队最高权力机构来管理军事采购并制定军事采购专门法规。联邦、地方政府采购在与军事采购基本上没有关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军事采购法还没有最终形成,相信不久的将来将会出台。   二、我国军事采购的改革趋势
  
  自从2001年中央军委做出深化采购制度改革决策部署以来,军队物资采购工作顺应新军事变革和市场的要求,逐步形成统一管理、分工明确、有效监督、顺畅高效的新型物资采购制度,有效保障了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为落实从严治军、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和提高军事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表现了以下几个趋势:
  一是由“分散”转向“集中”,提高了采购的军事经济效益。实现保障有利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强化制度,将需要又能集中采购的物资统一购买。这样,改变了以往各分散的采购方式,普遍确立了统一计划、集中采购、分段管理、相互制约的采购模式,对标准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统一面向市场、集中组织采购,有效的节省了军费开支。
  二是由“封闭”转向“公开”,提高了采购的透明度。过去传统的一对一模式,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权利寻租等。随着改革的深入,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出台,有效的促进了监督机制的形成,使采购在规范透明的程序中进行。
  三是由“人工管理”转向“管理”,提高了采购的工作效率。
  四是由“单位集中采购”转向“区域联合采购”,提高了采购区域规模保障功能。通过把驻城市部队联合起来,统一面向市场,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可以共享规模采购所带来优惠价格和售后服务,同时让部队官兵个人及家属的零星采购也享受规模集中采购的实惠。
  五是由“国内”走向“国外”,有力配合了国家和军队的外交行动。下一步,军队物资采购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深化、拓展、配套”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体制一体化、采购活动规范化、采购管理化,全面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采购制度,为中国军队忠实履行新时期新使命提供坚强有力的采购保障和服务。
  
  三、军事采购渗透“民技军用”的设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一般来讲,所谓的“民技军用”是指民用高科技资源为国防建设服务。民用高新技术在市场经济的强大推动下蓬勃发展,许多科研成果已超越我军科研部门现有研发水平,尤其在电子、机、信息技术等方面有许多成熟的、先进的、可供吸收和应用的科研成果。在装备采购问题上,如果利用民技,可以为我军的战斗力提升增速,毕竟科技在当今战斗力比较中的地位越来越重。
  在装备采购中,可以利用民品的我认为就应采用民品,而不是再由我军科研部门研制。直接采购民用科技技术的产品或部件利用在装备建设中,首先可以增加采购的效益,一是提升后勤装备技术性能,二是缩短后勤装备研发周期,三是减少后勤装备军费开支;其次,也可用利益驱动民企的发展,其利益驱动主要体现在获得营销报酬、加快技术研发和提升企业形象等三个方面。再次,“民技军用”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某种意义上说,民富则国富,军强则国强。不论我军后勤装备发展中的“民技军用”对军方还是对民方有益,追根溯源都可以说是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升。一是起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二是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我们应当把握一点的事,利用“民技”要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为保证。在制度层面,要确立政策导向,健全法规;在组织层面,要建立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在技术层面,要调整标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