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中的平等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市场 平等 政府 

  [论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道德,法律和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方式。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前提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平等与市场经济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衡量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在真正建立起来的标志,就是看竞争机会平等的机制是否在经济生活中运行起来,效果如何。 
   
  一、当前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机制的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质的区别, 但它毕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 必然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所以市场经济中影响公平的各种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会发挥作用。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的运作带来了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也出现了百姓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造成较为普遍的不公平感。由于传统体制及信用观念的惯性作用,不少国有、集体仍把从银行借款及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当做“国家资金”使用,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干预机构的资金运用,而且都不愿或不必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严肃的责任。这时市场的发展对平等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作重要讲话时,把平等提得很高,比此前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公平的位置。他说:“要在继续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在市场经济如果谈不到平等经济活动就无法健康发展。 
   
  二、制约市场经济平等发展的原因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同样存在,并会导致分配上的差距。由于价值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同样是无情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生产者,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差距, 其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的状况必然是不同的, 因而所得利润、可供分配的个人消费品都不可能相同,有时差距还十分巨大。 
  2.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竞争机会平等的机制,真正做到竞争活动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竞争结果的有效。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企业在市场中法律地位不平等, 权利义务不一样。我国目前的企业立法首先有涉外、国内之分, 其次有不同所有制之别。与此相配合, 则是在人、财、物生产要素的配置上和产、供、销安排的待遇上的区别对待。从而造就不同等级企业在竞争起点, 待遇和机会上的不平等。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建立平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比西方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艰巨。 
  3.政府部门过多强调行政管理, 滋生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行政权力的随意干涉, 造成了部门、行业分割和地区封锁。各部门、各行业唯我独尊, 利用权力资源对市场实行封锁和垄断, 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 制造了本部门、本行业经营者与非本部门、本行业经营者经济条件的不相同, 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1] 
  三、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公平竞争的对策研究 
  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发育的基础,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 它必然要求市场竞争的前提、过程和结果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公平原则, 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平等性。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大变革时代,应当摒弃传统的狭隘平等观念,树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平等观点, 即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如果要正常运行,就必须保证交换者的平等地位, 交换行为的意志自由, 以及交换的等价性[2],使全社会造成一种普遍的机会平等的气氛。具体说来,理解下面几点是特别重要的 
  1.从市场的前提来看,当资源参与市场的分配, 那么谁占有的资源越多, 所获分配也必然越多,从而与他人形成一定的差距。如不同地区拥有的不同资源、政策资源, 不同分工形成的不同的智力资源、城市与之间存在的不同的机会资源、主与雇工拥有的不同的资本资源等等,参与分配时得都会形成较大的差距。所以首先要解决不同市场主体所占有资源的不同会导致分配结果的差距问题。 
  2.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恩格斯指出:“在社会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 3 ]环境公平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条件,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证。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4 ] 
  3.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不是以革命的方式、而是以改革的方式进行的。这就是说,它不是在政权发生更迭的条件下急速地进行,而是在原有的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实现。政府通过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形式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确保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但转型时期的政府既必须保持相当大的权力,又必须高度重视来自政府内部的反对改革或假借改革之名谋取私利的行为。[5]避免指政府部门始终以“超人”自居。强调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要求政府职能转换,政府部门是为企业和全体公民服务的“仆人”并非无它经济就无法运转。打击在“放开搞活”幌子下行政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大肆“寻租”等问题。使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行业和产业部门、不同经济区域之间规则统一、待遇相同、机会均等,使经济运行规则和政府的管理行为真正规范化。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它是由物质方面向精神文化乃至伦理道德层面扩展的社会状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等必须相互适应,两者的关系犹如自行车中的两个轮子,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主体的重新架构[J ],刘继峰,当代法学, 199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19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 
  [4]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 
  [5] 吴敬琏,《: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作用》河北学刊2004年7 月第24 卷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