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注银行重组的逆向选择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另一类重组是银行的分拆。最早是大一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分为四大专业银行。以后四大专业银行又划分出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这次分离实际上并未达到商业银行业务与政策性银行业务的既定目标,以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仍因为行政干预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相比之下,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遗留的问题更要复杂得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原本不是一家,但很多方面是融为一体的。脱钩前名义上是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是一行两制,农业银行不是信用社的股东却行使着信用社的所有者职能。脱钩后农村信用社失去依托和农行的监督管理,与当地人行、地方政府形成了说不清、理还乱的关系;尝试用联社管理信用社因为产权结构上的权责倒置而难以正常运作,与农行的资金财产关系在一些地方甚至在脱钩多年后还未理顺,不少信用社不良资产大增、亏损严重,甚至出现支付危机。最近的一次大重组是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这实际上相当于好银行、坏银行的分拆,尽管不是彻底的。
还有一些可以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银行重组。比如国有银行行长间的相互交流,这是对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重组。又如农行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的部分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又划回农行,这是对银行部分资产的重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陆续成立,是金融市场分割与金融部门人力资源的重组。人民银行监管职能一分为三,形成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之势,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组。
中国银行业的重组有两个特点。第一,重组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又不愿意让存款人损失在有严重财务问题和支付问题的银行的存款,因而很难对有问题的银行引入破产机制。办法就是希望用好银行兼并坏银行来挽救,暂时化解支付危机。分设政策性银行、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部分不良资产,也是希望四大国有银行能够减轻一些包袱,避免它们被不良资产问题拖垮。这样一个目标是比较低层的,它主要关注的是短期的平安问题而不是银行长远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问题。第二,重组主要是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动而不是重组各方的自主行动。国有银行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国有银行间的重组由政府来推行本是无可厚非的,但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银行重组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行为,如果不按市场原则操作则会带来很多弊端。逆向选择就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化解风险、维持社会稳定是中国银行业重组的重要目标。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一目标并未能很好地实现。中银信、中农信的重组、关闭并未能阻止一大批信托投资公司陷入更深的债务危机。分设三家政策性银行后,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是成倍地增加了。即使在组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后,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又有不同程度地增加。部分城市信用社重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后活得并不轻松,没有重组的仍困难重重。农村信用社脱钩后部分更是陷入严重的困境。这些问题有复杂的原因,但与中国银行业的重组方式不无重大关系。
因为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不是市场行为,那些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生存的银行并没有受到市场的惩罚。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不善、没有生存价值的银行只能关门倒闭,在这个硬约束条件下,经营者会选择稳键经营,切实防范风险,否则自身饭碗不保。债权人也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到那些有问题的银行存款。如果有一个银行破产倒闭,就有可能警醒一大批人。而现在,在行政行为的银行重组模式下,出现了一个博弈过程。对银行经营者来说,预期政府会以社会稳定为重,有问题的银行不会破产,而是由好银行来挽救(以往就是这样做的,除非政策出现变化);或者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会剥离出去,不会由自身来承担(比如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这样经营者不用担心搞坏的后果,而是担心搞好的后果(好银行有可能承担坏银行的包袱)。对一些经营已经出现困难的银行来说,预期政府会实施重组,与其凭借自身的艰苦奋斗向好的方向努力,还不如坏掉后等待政府的重组。对债权人来说,预期不用担心存款到坏银行取不回本息,因而没有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甚至积极谋求到那些坏银行获取高息,反正有问题政府会兜着。对债务人来说,预期政府会以优惠办法解决拖欠银行的逾期贷款问题(比如债转股),这样与其按期偿债,不如拖着不还。如此种种,不是向好的方向努力,而是做坏的打算,这就是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作为博弈的另一方——政府,除非改变政策,并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而且政府必须让博弈的另一方相信会真正采取与以往不同的措施。如果政府发出的信息是相互矛盾的,或者是不断变化之中的,那么改变政策的信号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为了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将政府主导下的银行重组转换为市场化操作,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广东曾经是中国金融风险的重灾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欠下巨额债务不能清偿,广东的许多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也出现严重支付危机。广东国投并没有尝试重组而是申请破产,对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对不能支付的城市信用社不是尝试兼并而是关闭,由政府借款兑付个人存款本息,但高息部分、贴水部分不认帐;被关闭机构的从业人员被遣散。这种措施就发出了一个信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的当事人是要承担代价的。正因为采取了这些措施,很多地方政府领导人从想自己办金融转变为不愿插手金融;不少储户从追逐高息转变安全第一;不少金融机构的员工从争着办贷款业务转向怕沾贷款业务。这样就减少了新的风险源。化解风险存量的成本显性化了,同时也成了防范新的风险的强有力的信号。 从市场化操作出发,在银行重组上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是可以考虑的。
1、对没有生存价值的问题银行采取先关闭、后兑付与清收,而不是简单地合并。将问题显性化,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的银行网点机构已经偏多,关闭一些坏的网点机构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问题显性后的不良资产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市场原则收购,以防止即时变现可能带来的不应有损失。关于清偿债务与资产之间的缺口可以由有关方面分摊,甚至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承担,总比不明不白地兼并好。四大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出现严重问题的也可以分别关闭,员工就地遣散,债务和资产由其上级行承担起来。这样有利于增强四大国有银行内部各个分支机构的责任心,避免躺在大银行里吃大锅饭。
2、关闭银行存款兑付可以分不同层次解决。首先兑付个人部分,余额再兑付公司部分;个人存款中足额兑付小额部分(按帐户或存款名定),按比例兑付大额部分。还可以只兑付本金部分而削减利息部分。这样即最大限度地维持社会稳定,又增强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中国最终要走上允许银行破产之路。
3、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剥离。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解决那些典型的、带有普遍性的因为政策因素形成,银行不应承担也无力承担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可以分指定收购和按市场原则收购两类,指定收购部分是那些主要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形成,主要应由国家承担的不良资产。对于确实因为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以按市场原则由银行与管理公司交易,按接近市场的评估价格或协商价格收购。
4、银行与债务人间的逾期债权重组也要按市场原则进行。债转股只能是借贷双方的相互妥协行为,债权人通过放弃即期的债务追偿权而换取长期的资产保障,而不能是政府外力推动的行为。在我国当前实施的所谓“债转股”实际上是“投资置换债务”,也就是国家通过新的途径增加对出资不足的国有的资本投入,将过多的债务置换出来,以求这些国有企业的良性。它并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债转股”,它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行为,而不是债权人的行为。既然是投资置换债务而不是“债转股”,就要为之正名,并真正按投资置换债务的原则和要求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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