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个人收入差距与政府调控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后清 王丽丽 时间:2010-06-25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出现了急剧扩大的趋势,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与不安。从基尼系数看,据世界银行估计,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改革开放前为0.16,1995年为0.415;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测算,1996年为0.375,2000年为0.414;另据一些学者估算,一般认可的数值,目前的基尼系数在0.40—0.45之间,严重的则认为已超过0.5。从基尼系数比较,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超过了中等不平等程度,仅低于世界上收入分配最不平等的拉美、加勒比地区和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基尼系数的背后反映的是各收入段人数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的高低。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4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占总调查量20%的高收入户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2.5%,20%低收入户仅占总收入的6.5%。也与城市相似,20%的高收入人口拥有40%以上的全部纯收入。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之间实际生活状况反差极为强烈:一些人生活奢化,而另一方面,在农村至少仍有5000万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城镇人均月收入和支出不足100元的家庭占家庭样本数的比例超过6%。[1]1990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呈现出这样的趋势:收入越高的人群,收入增长速度越快;收入越低的人群,收入增长越慢。近年来,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家庭的收入出现负增长,且主要集中于低收入家庭。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连年下降则更成为制约我国目前增长提速的一大难题。与此同时出现的另一巨大反差则在于,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个“超高收入层”,突出表现为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膨胀。在无数非法暴富的案例中当数钱权交易危害最烈、最深,可以说它是一切非法敛财活动的祸根。
  尽管学者们对我国目前出现的个人收入差距程度的评判(是不是出现了两极分化)还有着较大的分歧,尽管对个人收入的精确统计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有人对基尼系数的准确性也表示了一定的怀疑(当然,也不排除存在着低估的可能),但大部分学者对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差距已基本认同。就连国外的一些学者也表示了同样的关切和不解。他们认为,本来社会主义国家更强调福利上的平等,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正相反,政策更倾向于城市,而不是农村,更倾向于沿海,而不是西部与内地。美国经济学家克莱因以拉美一些国家在经济中因忽视分配问题而导致经济危机为例,提醒我们应注意收入分配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或许,更令人忧虑的还在于,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所处的阶段及政府的调控能力和效果看,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在今后较长时期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近期看,还有几种强劲力量将使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一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作用,将导致财产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越来越强;二是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拉大(一般认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在单位内部仍相对平均);三是“入世”的影响,会导致高层次人才与一般员工的收入差距突出。
  我们通常认为,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严重不平等现象和弊端,尽管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为防止收入分配过分悬殊,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出台了一些措施,但其效果却总是不尽人意。除了受制于其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外,也说明收入分配的调节是有较大难度的,需要政府给予高度重视。美国社会中的贫富悬殊由来已久,而最近几十年来,这个差距还在扩大。1995年美国康耐尔大学教授弗兰克和杜克大学教授库克在纽约、伦敦、东京、悉尼、多伦多和新加坡六地同时出版了题为《胜者全得的社会》这一著作,揭示了20年来“胜者全得”市场的扩展这种趋向正在改变美国的经济和文化。作者指出,在以往的经济中,往往是某人生产了比别人多一倍东西,或完成了比别人难度大一倍的任务,就得到比别人高一倍左右的收入,但在“胜者全得”的市场上,所付出的细微不同,都会变成报酬方面的巨大差别。由于它把所有报酬集中到一小撮胜者中间,结果一方面加宽了贫富之间的沟壑,另一方面又把有才华的人吸引到对社会来说属非生产性的、有时甚至是毁坏性的东西的追逐中去。[2]
  二
  收入差距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重视程度和调控力度,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调节措施较有成效的。如加拿大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转移,不仅在不同收入群体间实行一定的共济,也在富省和穷省之间调节基本保障和福利水平,使收入最高的五分之一家庭与收入最低的五分之一家庭的收入之比由21:1,缩小为扣税和转移支付后的5:1。[3]再以1986年的英国为例,税前20%的最低收入家庭平均每户年收入130英镑,占社会收入总额的0.3%,经过再分配后,平均每户年收入增加到4130英镑,占社会总收入的6%;20%最高收入家庭则由平均每户年收入24790英镑降为17260英镑,占社会总收入的份额相应地由51%降至42%。[4]我国的地区个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也相对较低。
  在收入分配调节问题上,一般认为,初始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再次分配由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起“调富济贫”的作用。我国政府在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用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滞后。在再分配调节方面,个人所得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手段,西方各国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40%左右,高的达到60%。反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存在一系列缺陷,其对我国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相对有限。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偷逃问题很早就暴露出来了,可至今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除了大量的偷漏问题外,税制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一是起征点过低,二是对高收入的税率偏低,三是未考虑个人家庭负担,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在1986年世界性税制改革前,一些西方国家为保证财政支出,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率大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划细所得税率、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过程。在此前夕,英国实行的是27%至60%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日本实行的是10.5%至70%的15档个人所得税率;美国的税率分14档,边际税率在14%至50%之间进行变动,[5]我国的香港地区对年收入在10万以上的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率曾高达44.3%,100万以上的达67%,1000万以上的达69.7%。大家生活水平提高后再相应降低高收入的所得税率,这也容易为大众认可和理解。另外,我国许多其它形式的再分配还存在“逆向调节”问题,突出表现为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分配体制方面。[6]有些赋税政策的实际结果也不是在缩小差距,而是扩大差距,如农民负担的税赋种类及数量就明显高于城市居民。
  对于初始分配环节,政府虽不直接干预,但需要提供公平的竞争制度加以规范。市场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竞争,而竞争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其关键又在于竞争规则是否公平,在于政府能否制定出一套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并使之得到贯彻。缺乏公平竞争规则维系的市场是无序的市场、混乱的市场,从而也是缺乏效率的市场。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和前提,不公平的竞争是绝对打造不出一流“运动员”的。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适当拉开差距,这本无可厚非,天经地义,但前提是要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在公平竞争基础上产生的个人收入差距,人们是心甘情愿的,即使差距大一点,也不会危及效率和社会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公平竞争现象广泛存在于诸多领域:一些地区因为长期享受诸多优惠政策而得以捷足先登、先期发达;一些因为拥有特权而得以长期坐享高额垄断利润;一些个人凭借各种“社会资本”的庇护而得以在生意场上纵横驰骋,占尽先机和便利;一些国有企业长期处在政府的呵护下,虽然完成了由财政拨款到银行贷款到上市融资(圈钱)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但效率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在股市上,一些上市公司、一些黑庄、恶庄贪得无厌,为所欲为,对广大中小股民坑蒙拐骗,玩弄于股掌之间,其不公平问题更加突出。
  从我国近些年的情况看,人们对收入分配最不满意的还在于初次分配环节,在于初次分配环节的失控和不公,在于非法收入和不公平竞争带来的不合理收入的膨胀。除了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所得外,相对而言,打造初次分配的公平基础更为重要,解决初次分配的分配不公更加迫切。我们追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是竞争机会的公平,是竞争过程的公平,是为效率服务的公平,而非竞争结果的平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规范初次分配是本,再分配调节是标。只有将分配不公问题解决好了,将初次分配的秩序规范化了,再分配层面的各种调节手段才能游刃有余,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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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葛延风:《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安徽决策咨询》2001年第4期。
  [2]徐崇温:《当代美国的若干动向》载《世界问题报告》,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3][6]宋晓梧;《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4]江秀平:《我国收入分配政策问题的分析》,《管理世界》2001年第2期。
  [5]曾繁正:《税收管理》,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