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资本弱化与企业资本结构最优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资本弱化;资本结构;固定比率法? ?
避税与税收似乎从来都是相伴而生的,诱因的驱动往往使理性的经济人(包括法人)竭尽其所能,使在自身获得利润的同时将税收附加在企业身上的成本最小化。在“税收是文明的对价”与“税法是侵权法”这两句话中,很明显,大多人更多的感受到的是后面一句话所带给他们的税痛感。于是,避税行为也就在国际化全球化的经济中愈演愈烈。?
1 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现象又称为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者收益抽取。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直接原因是各国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的分配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债务资本,减少股权投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资本弱化的经济学理论解释主要是以MM理论为核心的最佳资本结构理论。MM理论简介如下: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负债利息在税前支出,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增加企业的价值,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要缴企业所得税。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利得。杠杆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因此,企业通过财务杠杆利益的不断增加就能不断降低资本成本,负债越多,杠杆作用越明显,企业价值越大。如果企业负债率达到100%时,则企业价值最大,而融资成本最小。这就是修正后的MM理论。?
2 防范资本弱化与企业资本结构最优化之分析?
2.1 资本结构概述?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和筹资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短期资金的筹集和来源是受季节性影响的,而且变动参数多而杂,这使其在企业整个资金中的比例不稳定,所以不是资本结构的管理范围。资本结构是长期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各占多大的比例。从税收角度看,贷款融资和股本融资最主要的区别是,借款公司支付给贷款人的贷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公司的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而股本融资方式下公司以税后利润分配形式支付给投资股东的股息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2.2 公司资本的职能及其变化?
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无非具有两大功能:其一,营运功能。资本是公司营运的基础,犹如血液之于人体机能的作用。但随着信用关系的和社会所提供的信用服务的日益丰富,没有资本或资本不足的企业同样可以利用信贷,筹集营运资金,甚至还可以通过并购等资本运作,以较少的资本来控制较大的特定经济资源以实现其自身发展。因此,公司资本的这一功能已相对逐步弱化。其二,担保功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资本是表示公司信用的尺度和债权人利益的最终屏障“以资本作为信用正是近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但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公司资本的这种担保功能是“虚构”出来的。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实收资本与公示的注册资本就发生了分离。在公司成立后,其资本的数量和构成将随着其营运状况的好坏而不断地变化。尽管立法者设计了“资本三原则”制度, 但立法者所能规制的只能是反映在公司章程之上的“抽象”资本,但公司真正能担保债权人债权的绝非此种抽象的资本,而是公司可以变现的那部分净资产。?
2.3 防范资本弱化与企业资本最优选择之间的矛盾?
社会是由一个个企业所构成的。企业的利润增长必定带动社会财富的增加。作为最为重要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对公司资本的放宽性变化让现代公司资本的来源越来越多元化。但是法律自古就是对自由的限制,在放宽的同时,对于公司的规避税收行为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就存在一个度的问题,不仅仅是界限,还有方式的范畴在里面。影响企业资本构成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资本成本。财务风险、企业经营长期稳定性、贷款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态度、经营风险、储备借贷能力、企业控制权、企业成长性、企业获利能力,税收因素,行业因素等。可见税收因素只是其中多个因素之一。企业资本结构最优化的选择是建立在多种因素考虑之上的综合评定,不是各个因素的简单相加,具体方法有综合资本成本法,边际资本成本法和每股收益法。? 3 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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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这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国际先进经验进行制度整合的产物。相比较原来的零散规定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没有对反资本弱化的体系规定,只是将资本金、关联企业、利息的规定分散于各个与实施细则中。现在对其进行了制度性整合,使我国的反避税进程迈出了很大的一步,逐步与国际实践接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我国具体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列出,有待于实施细则的明确。 从国际立法例来看,各国的“安全港”(可以准予全部扣除的“安全比例”)资产负债率:美国为1.5:1、德国为3:1、比利时为7:1、丹麦为4:1、加拿大为4:1.结合我国宏观环境、企业成长需求和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安全性,我国的“安全港”资产负债率亦取低比例值,同时基于个行业的差异,还可以分行业制定进一步的细则。?
3.2 本条的局限性?
对于反资本弱化规则本条只采用了固定税率法,而没有借鉴其他国家明确辅之以独立交易法,数字化的确定性与固定性,使这种方法避免的在适用中存在灵活性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如何处理,本条也没有加以规定,是作为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的股息处理?还是仍然认定为利息?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3.3 对于完善防范资本弱化的探讨?
OECD推出《资本弱化政策》,1989年美国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此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资本弱化税制。可以说,资本弱化税制已成为发达国家反避税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OECD成员国解决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正常交易法(也称独立银行家法)、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法(安全港)、合并集团资本结构法。在上文提到的我国新企业所得税46条,就是采用了固定比率的方法。?
4 结论?
综上所述,反资本弱化规则是税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忽略交易的形式,而通过对交易真实目的进行判定,进行税法上的调整,以实现税法的公平。反资本弱化是对公司资本结构最优化选择的干涉,是公法行为介入了公司法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这样的矛盾折射出的不仅仅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避与堵,也反映出法律用公法行为干涉私法行为的积极意义,也就是使企业的利润增长是在健康,稳定的基础上,而不是凭借一点小聪明占税法漏洞的便宜。只要法律对于债权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规定不伤及公司资本的两大职能,就是成功的立法,就是顺利的调和了这对矛盾。这也是税法上“课税不伤及资本”这一重要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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