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商业贿赂成因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小燕 时间:2010-06-25
   【摘要】近年来,高校犯罪呈上升趋势,商业贿赂事件也尤为突出。本文试图从权力架构、供给和文化影响等层面,对高校商业贿赂成因进行解读,为今后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多种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 高校 商业贿赂 成因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多,基建规模和物质采购量也越来越大,学校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和复杂。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社会净土的高校,近年来频频曝出高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的职务犯罪案件,从而引起人们对“象牙塔”内商业贿赂现象的关注。去年,江苏省检察机关经过两年多的侦查挖出了一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在江苏115所高校中,查出有109所学校涉案,已有130多起商业贿赂立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湖北省的高校商业贿赂情况也比较严重,据统计,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办在武汉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1件,涉案46人。其中2003年立案5件,2004年立案16件,2005年1至10月立案20件。
   发生在高校的商业贿赂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腐蚀了干部和教师队伍,也损害了高校形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解读近年来高校发生的腐败案件,分析高校商业贿赂现象产生的背景原因,是预防和治理高校商业贿赂的重要课题。
  
  一、从架构层面解读:权力缺乏监督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腐败都是权力被滥用。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一种组织社会秩序、控制社会资源和支配社会财富的力量。这种力量在应然的意义上是一种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性质决定了它应当公正、平等地为公众服务。然而,权力本身又是一柄“双刃剑”,依凭权力可以做个人平时无法做到的事情,因而权力对人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表现出一种固有的扩张特性,使得掌握权力的人总是试图借助权力,把自我凌驾于权力作用的范围之上,从而导致权力被滥用丧失其公共性而走向腐败。高校商业贿赂案件的背后,实质也是“权力腐败”。从我国高校权力体制层面来解析高校商业贿赂的成因,其权力体制的制度性缺十分明显——权力缺乏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权的扩张
   随着我国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高校在工程建设、维修招投标、大宗物质采购、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从而有利于学校的快速。但是,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缺乏,加之一些学校领导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决策过程不能很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得手中的财权、物权、招生权、人事权成为争取私利的工具。近年来查处的一些高校腐败案等均与这种高校自主权的膨胀与扩张有关。
   2、行政权力的集中
  从近几年高校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的领域考察,高校虽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愈来愈多,但其参与市场购买活动的部门却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市场供需失衡、利润空间较大、垄断地位严重、制约机制不完善的基建、资产、图书、、公寓等部门。这些部门与一般市场主体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资源,从而容易成为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利益经营者的追逐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是高校商业贿赂严重的真正根源。
  3、权力大于制度
   良好的制度对权力的授予、运作起规范和指引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关键环节。从制度体系上看,高校各项制度可以说是门类齐全,条文繁琐,涉及防腐治腐的也不少。就目前来讲,高校制度的制定者既是制度的执行主体,又是制度的执行客体,从而形成利益交织、角色重叠的权力体系,导致各项制度偏私和不公正。在高校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日益紧密的同时,许多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程序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形成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还没有形成环环相扣、自我运转、自我调适、整体联动、前后闭合的运行机制。很多制度写得很好,但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形同虚设,尤其是领导干部破规矩、开口子的行为屡见不鲜,产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上行下效,导致一些本来执行情况较好的制度也被破坏,为商业贿赂的产生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
  
  二、从法律层面解读:刑事立法的缺陷与司法打击的不力
  
   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正在不断滋生繁衍,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是我国商业贿赂法制不健全。对于高校来讲,由于国家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党纪政纪规定的不明晰,在处罚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时,惩处力度难以掌握。其法律供给和司法执行的缺陷明显,即刑事立法的缺陷和司法打击的不力。
  1、刑事立法的缺陷
   根据刑法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可分别情况,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应该说,国内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并且其严厉程度为世界罕见。但在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现存在明显的缺陷。
  (1)专门立法缺失。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并且对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如行贿受贿犯罪)的处罚规定十分严厉,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如此严厉的刑罚,却不足以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其原因在于我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现行的各种分散的规定,并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专门界定。事实上,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行为相比,在性质上有着明显差异,应当专门立法予以规制。
  (2)贿赂的内容规定过窄。在司法实践中,以刑法限定为准,贿赂内容仅限于财物。虽然为遏止贿赂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贿赂除了金钱及其他财物外,还应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如房屋使用权、免费旅游、免除债务,以及能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或非财产性利益、安排子女就业、招工、提供出国机会、提职晋级、提供色情服务等。在实践中贿赂更多是以提供财产性利益或者解决需求的方式进行的,这导致了贿赂的手法翻新,很不利于惩治和遏止贿赂犯罪。而在外国刑法或者国际法中,一般不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如美国法律规定的是任何有价值的事项。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是“不正当好处”,法国刑法规定的是“好处”,瑞士刑法规定的是“利益”,德国刑法规定的是“好处”和“利益”,加拿大刑法规定的是“金钱,有价报酬职务,处所或委聘”,而韩国和日本刑法则直接使用“贿赂”字样作为贿赂的内容。可见在构成犯罪的贿赂物上,我国刑法的范围明显狭小,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进行完善。   (3)附加刑的设置存在缺陷。如财产刑的设置,刑法规定只能在较高的量刑幅度上附加适用,而且一种犯罪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又如资格刑的设置,剥压权利作为刑法中唯一的资格刑,若适用于商业贿赂犯罪,则存在刑罚过剩或者不足的问题:附加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起到因罪施罚的效果,而剥夺政治权利只能附加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对担任非国有单位职务的行为人无法起到惩戒作用。对单位犯罪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2、司法打击不力
  近年来,随着高校商业贿赂案件的频频曝光,高校反腐的问题引起了社会上的巨大关注。商业贿赂在高校的屡禁不止和前赴后继,从执法层面分析,存在以下原因。
   (1)执法主体分散。《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目前面临被支解的现状,也就是说,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有工商一家依法查处,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利。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行业监督部门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而法律虽然不容商业贿赂行为,但由于文化背景造成人们在心理上对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有一定的容忍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又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执法人员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存在着模糊认识,这也影响了执行。
   (2)执法手段单一。商业贿赂现象虽然人皆共知,但商业贿赂案件查处难度大、效率低。究其原因:一是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方式,使局外人很难知悉内情;二是行贿者和受贿者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后,不容易从内部突破;三是行贿人通过各种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如以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进场费、考察费的名义和提供各种服务(如高级待遇、住房、担保、豪华观光乃至性服务、安排子女升学或留学等)方式,向个人或单位行贿,且支付的财物通常又以伪造财务账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难以及时发现。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此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所以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成功躲避法律的制裁。
  三、从文化的视角解读:文化的消极影响与个人价值信仰的缺失
  文化对个体的影响是渐近的、深层次的。在全球化浪潮中,东西方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人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从近年查处的高校商业贿赂案件分析,违法违纪者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一再表明东西方文化中的一些糟粕被他们接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官本位、特权思想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官本位”文化传统的国家。目前我国的高校也分为省级大学、厅局级大学或副厅级大学,因此在大学里“权大学问大”的例子也是俯拾即是。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官与民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官员是代表帝王来统治民众的,处在主导地位,享有很多特权。因此,中国从传统上,人们对权力的追求是十分执着的,许多读书人皓首穷经,就是为了功名。有了功名,就可以获取权力,有了权力就有了财富和地位。在我们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还有特权文化的烙印和行为。如我们规定不同的职位,享受不同的待遇,并且有制度化的趋势。从住房标准、用车标准、医疗标准等,一直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非货币化的福利分配制度,使待遇与职业联系起来,形成有位子就有特权的局面。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在今天有许多人为了权力不择手段,跑官买官,追求权力,滥用权力。
  2、当官发财思想
   从秦朝统一中国开始,我国就废除了做官的继承制度,平民靠举荐和军功都有进入仕途做官的机会。实行科举制度后,主要是读书人考取进士,然后进入仕途。考取功名的人很少,并且历代科举十分严格,想进入仕途十分困难。因此,许多人本人做官,但无法保证后代继续做官,就利用权力,搜刮财富,中饱私囊,因为财富是可以遗传给后代的。在社会,随着现代政治制度的确立,官员权力的运行受到了更大的限制,特别是职位的任期制,使一个人在某个官位上只能维持法定的期限。因此,有的人就有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感叹,也有的人加倍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获取财富。
  3、享乐主义、拜金主义
  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形成了商品拜物教和金钱崇拜。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批判。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金钱的作用必然显现出来,人们追求金钱和货币的心理会膨胀,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后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鼓励利用自己的劳动,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合法获取财富。在金钱和财富的刺激下,有些官员利用权力进行寻租活动,以满足其在生活上追求奢华的需要。有的官员经常更换轿车,对住房进行豪华装修等,生活奢靡。从查办的许多案件来看,许多人还包养情妇,生活堕落。这说明一些干部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已达登峰造极的地步。
  人的生活需要价值目标的指导,没有价值追求,就容易陷入迷茫的境地,从而找不到奋斗的方向和目标。改革开放后,我们在全面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进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一些混乱。一方面,对原来的价值和信仰持怀疑态度;另一方面,对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思想十分推崇。但西方的这些东西又不适合中国的现实,从而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这样,在信仰领域就出现了真空,致使许多人没有理想、信念和追求,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追求一种与官僚阶层的腐败行为和言论相一致的个人主义道德观念。在这种道德观念支配下,遇到合适的条件,一些官僚把仕途当作权钱交易的筹码也就成为必然。
  
  【】
  [1] 徐泽春:高校商业贿赂的现状及防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4).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63.
  [3] 纪效田等:高校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J].中国石油大学报,2006(5).
  [4] 童德华:完善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之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