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挤出效应”及防范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跨国公司 挤出效应 垄断
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挤出效应”一般是指在东道国需求有限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指外国独资和绝对控股的投资)在一些引进外资较早的国家,已经或正在逐步排挤当地的产业资本,特别是东道国当地的中小民族资本,从而影响东道国自主民族的。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现状分析
2001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也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中国对吸收外资的战略、策略以及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而一些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战略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带来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又一轮高潮,他们看好的不仅是中国廉价的劳动力,更主要的是中国广阔的市场潜力。因此,其行为更具有长远性和战略性,这突出体现在运用种种手段与国内企业竞争,全面挤出国内企业,从而使需求从国内企业向跨国公司转移,实现其占领中国市场获取高额利润的战略目标。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2006年8月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有28个主要产业,外资在其中21个产业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比如占全国产量80%以上的最大的5家电梯生产厂家,已经由外资控股;化妆品行业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着;20%的医药行业在外资手中。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电脑操作系统、软包装产品、感光材料、手机等行业,外资均处于绝对垄断地位。除领域外,外资对我国流通渠道的控制也呈加速趋势,在流通渠道中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的比例高达80%以上,占有绝对优势。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高端市场已完全被外资垄断,随着外资从高端市场向下延伸,民族零售企业在中低端市场也将面临逐渐萎缩的危险,最终将被挤出市场。
二、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挤出效应”的表现形式
1、造成行业垄断,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2003年我国新批外商独资企业项目26943个,同比增长21.51%;合资企业12521个,实际金额153.92亿美元,两者规模占到当年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91%以上。由于外商独资或掌握控股的企业越来越多,他们的行为有时不以东道国单方面的意志为转移,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企业的垄断。有调查显示,跨国公司垄断巨头在我国市场的垄断程度逐步升级,不仅垄断市场,还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了流通渠道。如微软在中国操作系统市场占了大约95%的份额,Intel在中国CPU市场占据大约85%的份额。这些跨国巨头通过知识产权策略支配合作者,透过排他渠道策略和供货策略控制下游的本土厂商和销售厂商,使竞争对手和中国本土产品无法有效地进入市场。
跨国公司的垄断有可能获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增加了国家的潜在风险。如长期以来四大国际师事务所几乎垄断了我国海外上市企业的全部审计业务,而这些企业有的又往往是我国的关键行业,如能源、等。通过审计业务,外国机构几乎可以获取到关键行业一切重要信息,如我国能源规划的战略部署,国有银行过去不宜被人知晓的资金用途等等。现在,这些大量的国家重要经济信息已处于开放状态,使得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2、致使企业无形资产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跨国公司在部分领域不仅没有为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开拓国际市场,反而挤占部分市场。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压力,一些正在迅速成长的国内优势企业很可能寻求跨国公司的收购,作为生存发展的途径。“挤出效应”不仅表现在直接投资领域,还表现为对相关产业的影响。
第一,本土品牌被重组,造成无形资产流失。长期以来,本土品牌在与跨国公司品牌的竞争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跨国公司利用其资金、技术、品牌、信誉等优势并购我国企业,建立有效的营销,招募各方人才,在我国生产和营销“合资产品”,慢慢挤垮我国的“民族产品”。品牌商标的逐渐流失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流失,这对国内企业和国家长远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第二,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合理的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高值低估的现象更是普遍,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通过转移价格等方式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
转移价格并非根据国际市场上的供求情况制定的,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而人为制定的,是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差异及其他政策差异,谋求全球利润最大化的一种常用手段。许多迹象表明,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兴办和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普遍利用转移价格获利,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
第一,我国税收收入减少。“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依然高于巴哈马、香港等避税地的实际税负,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方式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的所得税。
第二,使我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首先,“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三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产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增加,经常项目的流出。其次,在“三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或出售相同数量的产品时,“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的无形支出增加、商品出口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4、跨国研发的“挤出效应”
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大部分以应用开发为主,但已有不少研发中心同时在华从事基础开发工作,其在跨国公司全球研发战略中的重要性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全球性研发中心设在了中国。当然,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对中国经济产生技术转移等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会对中国的研发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我国本土的研发机构争抢人才,这给我国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从而使国内的研究力量受损,削弱了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二,大幅度抬高本土研发人员的工资水平,可能导致本土企业技术开发、要素成本低的比较优势的丧失,使我国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第三,许多由我国公共财政投入产生的成果可能被跨国公司研发中心以低成本利用,造成了技术的逆向扩散,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企业的技术依赖。
三、我国反跨国公司“挤出效应”的对策
1、加紧执行《反垄断法》,建立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
外资垄断会压制我国的幼稚工业,而克服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挤出效应”的最主要手段就是制定执行《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规范跨国公司的活动,既能遵守WTO规则,又能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这是当前条件下我国的理性选择。 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建立国家安全预警机制。经济预警首先是信息预警,要建立跨国公司的经济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一经发现危害我国经济安全的跨国投资和并购,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加以制止。
2、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竞争规制,保护民族产业
我国在外资立法方面对外资并购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规制框架,但对外资并购可能形成的垄断和民族的压制,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随着我国外资并购进程的加快,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外资并购竞争规制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在大多数竞争性行业中,优势和弱势企业的技术差距并不太大或并非不可弥补,跨国公司对市场的占领更多的是凭借其品牌优势和管理营销优势,中国民族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完全可以与其抗衡。另一方面,对于具有全球“寡占”特征的工业行业,应有计划地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在一些重点民族企业涉及外资并购时,应规定并购及合资的股权比例上限,提倡少数股权的并购,适当限制单个外资在产业内合资或横向并购的数量,减少外资对某些行业绝对控制的可能性。
3、采取有力措施规避跨国公司实施内部转移价格
学习和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已有的控制转移价格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方法规避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挤出效应”。主要方法有:第一,税率一体化。把向子公司征收所得税率和海关税率结合起来,使跨国公司不论直接汇出利润,还是间接通过转移价格转移利润,其实际收益总是相同。第二,调整利润。根据子公司的销售额或资产额在跨国公司的整体中所占的份额,测算子公司的利润并向其征税。第三,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生产水平,降低“三资企业”对外的依赖,通过提高产品国产化程度,减少跨国公司利用价格转移利润的机会。
4、降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挤出效应”,尽可能扩大其“溢出效应”
我国政府在对跨国公司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激励和保障的同时,还应该对跨国公司的科研活动给予正确的监督和指导。要鼓励跨国公司整合其在华的研发资源,从事核心技术、创新技术等高层次、高水平的研发活动;要适当引入和加强竞争,使跨国公司把在华的研发过程向上游延伸,引入核心技术及先进的研发管理体制、创新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科研管理体制,加强技术保密及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建设,防止战略性研发资源的进一步流失以及研发资源空心化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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