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股东控股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研究
由于信息的不及时可导致内幕信息并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因此,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一直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主题。近几年我国学者虽然做了大量关于盈利信息方面的研究,却鲜有从第一大股东控股角度研究盈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
一、回顾
Whittred(1980)和Elliott(1982)研究发现,年度报告的及时性与审计意见的好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Davis和Whittred(1980)研究发现,公司规模(按照资产总额)是影响年报及时性的因素之一,即大公司和小公司比中等规模公司更及时地披露报告。Chambers和Penman(1984)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报告的及时性呈现负的相关性,即公司规模越大,信息披露越及时。
李维安等(2005)研究发现,在同等条件下,未预期盈利为正、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未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以及业绩好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越及时。同时,财务杠杆高、更换师事务所、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年报迟滞时间久,而审计师规模和公司上市的证交所对年报披露时间没有显著影响。王建玲和张天西(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除发行股票类型对公司年报的适量时滞具有显著性影响以外,影响适量时滞的公司规模和公司性质等公司特征因素,对年报时滞的影响已经逐渐弱化,而公司盈余状况、审计意见等影响余量时滞的报表消息,对年报时滞的影响非常显著,并表现出增强的势头。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国内学者对及时性影响因素的研究还很不深入,还没有学者进行第一大股东控股对信息披露及时性影响的经验研究,现有的成果只是一些规范研究的成果。
二、研究假设
股权过分集中于国家股,为政府机关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在实质上支配上市公司提供了条件,如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财产向其他关联公司转移;将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多种方式调拨至控股股东其他关联公司,让其长期占用;或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掏空上市公司,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以隐瞒业务的真实情况为前提,其盈利信息可靠性难以保证,对外披露也不会及时。因此,针对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差。
另外,徐晓东(2005)认为,与国家控股的企业相比,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明显地具有本位利益,其所有者缺位的情况比国家控股的企业要好得多,在所有者对经理人的监督效率方面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针对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好。
本文将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发起人法人股)、流通股和身份不明确的股东定义为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法人股东虽对公司的治理能力较强,但也存在着“失灵”问题,如法人持股过大,可能造成股东大会的“一言堂”;法人相互持股所形成的合作关系,可能取代股东大会上各股东之间的正常争论等。而众多分散的个人股东因其投票权廉价和影响力极为有限而对公司的关心程度和治理能力大为削弱。股东的身份不明确就必然在公司中造成“所有者缺位”和产权关系不明晰等问题,他们对公司不可能起到有效的治理作用。因此,针对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差。
在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还较低时,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股东越来越有能力和动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进行监督,公司管理者也会因为越来越多地受到委托人的监督而变得不能偷懒,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逐渐变好。当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介于优势表决权(持股大于等于25%)和绝对控股(持股大于等于50%)之间时,第一大股东已开始有能力盗窃公司资产。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其盗窃能力会越来越强,这一阶段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不断变差。在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了绝对控股的水平后,控股股东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此时控股股东不再偷盗,股权的激励极大地降低了代理成本,提高了企业价值(Morck等,1988),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又开始变好。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之间应是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的变化趋势,即呈现“N”形。
假设4: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最后又上升的趋势,即“N”形。
三、样本及变量描述
(一)样本选择及分布
本研究样本由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深沪两地上市的A股公司组成,观测的时间区间为2000—2005年。剔除被ST、PT的公司、保险类公司以及信息及时性数据和第一大股东性质数据无法取得的样本,研究样本实际包括共4146组数据。研究所用的数据来自色诺芬CCER证券市场数据库以及国泰君安数据库。
(二)变量描述
因变量方面,本文采用报告时滞(Rlag)这个指标,作为衡量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替代变量,它用盈利公告日与上一会计期间结束日(一般为12月31日)之间的日历天数表示。
自变量方面,本文选取的自变量包括:(1)Laholder1: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虚拟变量,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时,其值为1;否则为0;(2)Laholder2: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虚拟变量,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时,其值为1;否则为0;(3)Laholder3: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虚拟变量,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时,其值为1;否则为0;(4)Larghold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Larghold1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6)Larghold13: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立方。
控制变量方面,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1)Larghold2-5: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2)Rate:独立董事比例;(3)Audit:审计意见,虚拟变量,该年度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则为1,否则为0;(4)Size:企业规模,其值等于年末总资产的对数值;(5)Growth:销售成长率,其值等于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6)Lev:指资产负债率,其值等于当年的负债除以总资产的比例;(7)Roa:指公司绩效,其值等于净利润除以总资产平均值的比例;(8)Indumm:指行业变量,虚拟变量,公司处于该行业时,其值为1,否则为0。
(三)模型建立
Rlagit=α0+∑βiOWNSTRUCit+∑γiCONTROLit+εit
式中Rlagit为报告时滞;OWNSTRUCit为i公司在t年的股权结构变量;CONTROLit为控制因素;α0,βi,γi为待估回归系数;εit为随机扰动项。
四、回归分析结果
为了避免第一大股东股权性质和持股比例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将变量逐一代入方程进行分析,本文先分析第一大股东性质对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如表1所示,然后分析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
表1中模型1到模型3在统计上是显著的(P=0.000),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1.5,说明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同时模型的拟合程度和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解释能力处在较为理想的状态,调整的R2为0.1666左右,而李维安等(2005)对国外学者所作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研究发现,模型的调整多在0.05—0.10之间。
表1中模型1到模型3的结果还表明,在控制了审计意见、公司规模、负债水平、盈利状况、独立董事比例和行业因素的影响,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与报告时滞显著正相关,说明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的公司其报告及时性较差,验证了假设1;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与报告时滞显著负相关,说明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的公司其报告及时性较好,验证了假设2;但变量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与报告时滞正相关但不显著,没有验证假设3。究其原因可能是本文对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定义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发起人法人股)、流通股和身份不明确的股东,不同的股东构成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的表现也不尽相同。法人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流通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消极作用;而身份不明确的股东对公司不可能起到有效的治理作用。三者相互影响、相互抵消,将这三者放在一起分析第一大股东控股对盈利信息及时性的影响,可能会造成结果不显著。
表2中模型1到模型3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审计意见、公司规模、负债水平、盈利状况、独立董事比例和行业因素的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以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立方均与报告时滞显著负相关,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报告时滞之间可能存在曲线关系。尽管本文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采取了中心化处理,但Larghold1与Larghold1仍高度正相关,因此在模型4中,本文先将Larghold1与Larghold12放在一起回归,结果显示Larghold1、Larghold12均与报告时滞显著负相关,通过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5%左右时报告时滞达到最大,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25%之前,报告时滞是上升的趋势,而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25%之后,报告时滞是下降的趋势,即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25%之前,盈利信息及时性是下降的趋势,而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25%之后,盈利信息及时性是上升的趋势,显然变化点的确定与本文的假设有较大的出入。鉴于此,在模型5中,本文将Larghold12与Larghold13放在一起回归,结果显示Larghold12、Larghold13均与报告时滞显著负相关,通过计算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左右(31.766%)时报告时滞达到最低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左右(43.565%)时报告时滞达到最高点,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30%之前,报告时滞是下降的趋势,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30%小于50%时,报告时滞是上升的趋势,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时,报告时滞又是下降的趋势,即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30%之前,盈利信息及时性是上升的趋势,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30%小于50%时,盈利信息及时性是下降的趋势,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时,盈利信息及时性又是上升的趋势,显然无论是变化趋势还是变化点的确定都与本文所提出的假设4相符,因此假设4得到证实。
五、本文研究结论及其可能含义
本文以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深沪两地上市的740家A股公司2000—2005年6年间的4146个观察值为样本,研究了第一大股东股权性质及持股比例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审计意见、公司规模、负债水平、盈利状况、独立董事比例和行业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第—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之间呈现“N”形;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的公司其报告及时性较差;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股东的公司其报告及时性较好;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股东与报告时滞正相关但不显著。
本文的研究表明,国家股减持存在必要性和迫切性,但国家股并不一定非得转为其他股,本文对第一大股东控股与盈利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股反而是比较好的控股模式。本文的研究还为第—大股东寻求最优的所有权结构提供了经验支持,论证了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并非都是造成上市公司盈利信息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