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统一且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体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亚东 赵楠楠 时间:2010-06-25

  摘要:在当今世界全球化以及技术进步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执行问题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着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的知识产权起步较晚,近年来,中国与欧盟贸易往来频繁,双方日趋紧密的磋商与会谈,加深了彼此之间的合作,但是问题也不断增加,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在知识产权领域上应建立统一的体系,不但会促进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更会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

  关键词:知识产权;欧盟;全球化
  
  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导致了一个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则不可避免。
  全球普遍认同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是指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实现的各国知识产权法的趋同化。从这个意义上说,自1883年《保护产权巴黎公约》缔结以来,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历程已走过了上百年的。而乌拉圭回合后,1994年各国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更加标志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同时,它也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据统计,于2004年12月31日,全球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已有168个,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已有157个。而截至2004年7月,WTO管理的TRIPS协议的成员已有147个。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已达三十个左右。然而,不同的国家间缔结的条约和不同国家间的国内立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随着世界贸易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的趋势,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思想不断被强调。由于当今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局限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身,而转化成为一种经济手段,所以,他们往往出于对自身经济的保护而提出发展更高水平的统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概况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一国的科技发展、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由于中国和欧盟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自1980年开始就一直致力于作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严格遵照TRIPS协议,并且取得了成效。目前,中国政府的政策重点仍然是完善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建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体系。差距的原因不仅是立法和执行上中国起步比较晚,更主要的是在遏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和国民上有差距。其次,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市场还有待努力。面对国际上要求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在修订与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法及加强执法方面,我们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仍显得有些欠缺。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统筹配合,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打击盗版
  国际社会对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保护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对中国关于打击盗版力度的问题上,一些欧盟的公司就是因为中国的伪造及盗版活动,使市场遭受到了不小的打击。中国正在逐步加大打击力度,不久前新闻出版总署对涉嫌违规的48家光盘复制企业进行认真检查,目前,已经对14家光盘复制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中国大力推进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截至2005年3月30日,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完成了正版软件采购和安装更换工作。截至2006年初,全国330个地市级政府已经落实了正版软件采购的资金,正在逐步推进正版化工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市,还完成了123个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从2006年开始,大型企业正版化工作也已开始逐步进行。
  2.知识产权的透明度
  中国自加入WTO后,严格履行了相关的知识产权的通报和审议义务,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创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制环境。中国政府与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的沟通和交流方面有着畅通的渠道。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地向有关国家通报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过程中,中国的相关部门也充分借鉴了公众意见,包括外国驻华企业的意见。为了进一步作好透明度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网上开辟了专栏,将有关知识产权的审判文书于网上公开。
  3.知识产权在刑事方面的保护
  200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2005年10月,高法和高检又下发了《关于办理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2006年3月,高检、公安部、国家整规办、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的意见》。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在2006年4月有关知识产权的新闻发布会上,薄熙来指出,2005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非法经营罪案件3567件,审结3529件,分别比上年上升了27.9%和28.3%。这些数据说明了中国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地,并且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群体,欧盟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其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以及相配套法律和制度都较为完善。也就是说,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进程已经基本完成,建立了统一且具有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欧盟的立场甚至比美国更为严格。例如,对仅有资金投入而无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数据库,欧盟自1996年起即予以知识产权保护,而美国至今未予保护。
  欧盟的知识产权政策是欧盟创新领域的政策制定重点,在欧盟层次上的政策目标是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促进创新,规避贸易壁垒,发挥单一共同市场的优势等。欧盟目前仍在讨论建立欧盟统一的专利体系的可能性;进行对软件产品的专利保护的立法工作;转变各国专利局的职能,专利局要担负起促进专利信息传播和促进专利申请利用的角色,要为广大的中小企业服务。比利时的地方政府推行了超过传统的专利保护的政策,允许法人单位代表员工申请专利权(给予员工补偿),降低专利申请费用,允许在线申请专利,报销大学从地方政府资助的项目中获得专利的申请费用,企业如果购买专利研发还能够得到贷款和税收的优惠。根据欧盟的官方资料,在专利的拥有权上,欧盟国家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德国和瑞典已经立法允许大学、研究机构获得原来只属于研究人员的专利申请权,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开发应用。欧盟各国还竞相设立了互联网站,提供专利保护和申请在线服务。

  四、与欧盟在知识产权上的合作
  
  中国与欧盟在合作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建立了一套体系。然而,中国与欧盟在知识产权法的执行上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尤其是在刑事保护上,欧盟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与伪造的问题上,有着同中国不相同的处理办法。中国的刑事保护系统被认为是复杂的。但是,这并不会影响中国与欧盟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
  
  1992年6月30日,中欧双方签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2003年10月30日,中欧共同签署了建立“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协议,构筑了中欧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交流的新平台;2004年10月21至22日,中欧双方成功举行了知识产权对话首轮会谈;双方自1996年进行了为期6年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2005年12月15至16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中欧举办了第二次知识产权对话会谈。
  2005年9月5日,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并发表《联合声明》:“双方认识到,商业决策的透明、强有力的法人管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利益对营造一个用于持续增长和个人繁荣的积极的商业环境至关重要。为此,中欧同意深化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话,加强在动植物卫生检疫领域和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合作,特别欢迎近期建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于2005年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大会。第二次大会于2006年6月6日在北京召开。
  2006年9月9日,第九次中欧领导人《联合声明》中指出:“双方领导人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双方尤其达成共识,有必要对盗版行为保持适当威慑,并有效执行知识产权。双方对一年来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和知识产权工作组项下的交流与合作情况表示满意,愿意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还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在地理标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双方认识到技术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愿意就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交流与合作,并支持间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的技术转让的合同自由。”
  综上所述,为适应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中欧在知识产权上的加强合作,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中国与欧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体系,其中,“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并不一定是指中国与欧盟应建立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法。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一个统一的制度是一个高度一致、具有很高的激励作用的国际制度,并具有某些基本的保护理念。也就意味着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都高于某一水平。”也就是说,在这个统一且具有多样化性质的体系下,任何一个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必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但是,他能确定的是其权利能够在任何一个国家得到很好的保护。其优点:
  一是中欧这种统一的体系有利于那些计划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作出投资决定、进行研发、或转让技术的人们,不必考虑各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不同规定,但是,可以确定自己在任一国家中都可以获得一定水平的保护。二是符合法律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三是便于解决在有关知识产权上的贸易争端,减少贸易摩擦,更加有利于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双方贸易的发展。在此体系下中欧统一行动,打击一切制造假冒伪劣和盗版商品,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一方面,保护欧盟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由于欧盟许多公司本身就生产许多创新性专利产品;另一方面,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可以使欧盟先进的技术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双方经济贸易,有利于促进中欧关系的合作进一步深入。四是有利于开展中欧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比较研究。2004年11月举行的中欧知识产权对话第一次会议期间,有关部门达成一致,决定开展关于中欧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比较研究。该研究分析了中国和所选的四个欧盟成员国(法国、德国、英国和捷克共和国)共有的知识产权惯例(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以及海关的角色)。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角度确定并比较了现行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特殊程序(专利、设计、商标和著作权)以及这些特殊程序的应用和总体效力。促使中欧更好地了解彼此的知识产权体系,各自实施的特殊环境以期增进其实施效果。所以,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有利于中欧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加深透明度。
  
  五、结论
  
  如前所述,过去知识产权没有对我国的对外交往产生显著影响,而如今却日益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产生纠纷的焦点问题,主要由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另外就是我国的迅速崛起。在当今国际社会上,国家间不同的经济、技术、文化的频繁交流,使知识产权的领域扩大并具有“全球化”的性质,也就是说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
  中国不但重视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重视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中国与欧盟日趋紧密的合作关系,不但促进了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同时也促进了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与欧盟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调是世界知识产权协调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一方面,取决于中国与欧盟二者本身在世界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世界经济体系的贡献;另一方面,欧盟本身的知识产权的一体化,不但有利于中欧之间知识产权的协调,更加有利于世界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根据当今中欧如此紧密的关系以及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尽管知识产权的协调和统一对双方的经济发展、对保障各自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及利益、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投资和先进技术都有重大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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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U-China Trade Project,关于欧洲联盟和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比较研究.http://www.euchinawto.org/cn/view-cmpt03.asp?iID=100,2006-10-25.
  [7]欧盟和中国创新政策比较研究.光明观察.http://www.csip.org.cn/template/show_2006-01-09.news.jsp?addr=upfiles/news/200601/20060109142100717736.2006-10-20.
  [8] 薄熙来.保护知识产权应兼顾其他.人民网,2006-04-11.http://finance.people.com.cn/GB/8215/4289877.2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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