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 才 时间:2010-06-25

  摘 要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面临着国际合作社原则与国内实际的对接、合作社非均衡、农民自组织能力较弱、政府扶持不利等问题。深入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是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现实问题 关注
  
  一、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实际与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创新
  
  我国合作社①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与已经有160多年发展实践的国际合作社相比,在服务功能、组织规范、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从80~90年代以来,国际传统合作社模式已开始走向突破性转型,在北美、欧洲业已出现了与普通股份制更为接近的“新一代合作社”。与国外“新一代合作社”处在同一世界贸易体系之中,我国合作社发展不仅与国际“新一代合作社”发展程度存在距离,也不再有国际典型合作社发展初期相对的外部条件,所以,如何适应国情需要整合来自的经验因素与当代经济发展的新契机,成为合作社理论研究者面临的一个问题。
  
  二、合作社迅速发展中的质量隐忧
  
  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劳动者集团,如果没有一个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的自主性组织,就无法抵制外部侵害以增加经济收入,进而也就无法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为此,农民与政府组织都急于获得这一组织资源。但是,据农业部2005年底统计,全国约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个,成员数量2363万户,仅占全国总农户的9.8%,[1]而在发达国家,有80%以上的农民都参加了合作社,有的地区达到100%。[2]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严重不足,远不能适应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发展并形成了较快的速度,可是发展的质量又不容乐观。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部与财政部农业司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调研。在发展水平较好的140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符合合作组织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等指标的合作社不到70个。[3]质量问题是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所以,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一定要戒除急躁,走出一条稳步推进、持续发展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三、合作社发展的非均衡性与建设工作的复杂性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阶段差异性大。处于创建初期的合作社经营初级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和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急需得力的组织引导;处于扩张期的合作社,服务内容与服务空间扩大,一些发展较快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形成了农、工、贸一体的产业链条,对资金投入、规范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阶段差异性大,触及到了一般合作社发展各个时期出现的问题,过于强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某一阶段性特点,机械照搬某一种合作社的标准都未必恰当。理性的选择是克服个别经验的局限,突破复杂局面下的模糊与纷乱,对合作社理论与实践进行大胆创新。当前,关注现实,切实、全面、综合地研究问题,进行理论创新的工作还远远不能满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需要。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区域差异性大。从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户数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看,比例最高的五省、市、自治区是北京34.92%,陕西13.93%,吉林11.11%,河南9.16%,黑龙江9.10%。比例最低的五省、市、自治区是青海0.41%,贵州0.91%,海南1.28%,福建1.52%,新疆1.84%。[4]进步地区的发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示范,但也易使人们忽略经验背景条件,形成模仿不当与创新不足,甚至形成跟进、攀比发展。如果各地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努力寻求适合于本地发展的思路,就会导致经验束缚,影响因地制宜和自主决策以至造成扭曲性发展。
  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也呈现出组织形式多样、运行机制多样等特点,能否再一次解放思想、规范多元化发展,对习惯于一元化思维的中国人提出了新的挑战。规范不是统一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而是看是否代表农民利益,是否能取得实际效益。后发国家所面对的问题是改变落后的现状,所选择的道路是能够解决多年堆积下来的各种问题的多种途径,而形成事实求是、驾御复杂局面的综合能力我们的经验还有限。
  
  四、合作社组织发展的内部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人才制约,在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合作组织中,农民牵头领办的占46.86%,而一半以上为龙头企业、技术部门、供销社和政府机构人员带动形成。[4]农民自组织能力不足会为合作组织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在人才素质方面,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还普遍面临着缺乏基本的内部管理知识、不具备基本的民主参与能力、不熟悉基本的应对外部市场竞争的经验等一系列更重要的制约因素。

  第二,资金约束。合作社资金来源于农民股金、合作组织积累、政府扶持与信贷等。由于合作组织入股规定与组织对内服务、赢利返还的约束,农民股金与合作组织积累都不能实现最大化。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国家财政、信贷获取资金还受到很多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要承担较多的税收负担。
  第三,组织的运行不规范。在一项对23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查报告中,被调查的176家合作经济组织,未注册的占33.5%,超过调查数的1/3,其中23.9%的组织没有合作社章程,37%的组织没有理事会,48%的组织没有监事会,5%的组织一年里没有召开成员大会。[5]
  
  五、合作社扶持不足与行政干预问题
  
  第一,专项制度建设缺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成合作社综合立法基础上构建合作社法群,对不同的合作社、不同的运行模式与环节分别立法规制,以及完成民法、商法内容中关于合作社内容的附属法律条款,对合作社运行中的销售、贷款、审计监督、赋税、等问题的具体规范,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另外,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来自法律制度的各种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配置与合作社的。
  第二,合作社扶持政策有待建立与完善。在财政支持上,自2003年起,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依据各自条件也进行了扶持补助。但这些支持仅仅是针对部分组织与组织的部分环节,资金规模、支持的范围都很有限。在信贷方面,信用社运行成本高、资金有限,只能满足小额贷款需求,而且利率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一倍。农民从其他机构贷款也受担保抵押条件限制。富裕组织贷款易,贫困组织贷款难,贷款额度不足、期限不长等问题普遍存在。在税收上,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刚刚确立,相关的税收优惠也还在各个地方处于实验状态。在农业保险上,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是政府指导下的商业行为,至今还没有开设鲜活农产品保险品种,导致合作社无法从外界获得帮助来规避风险,也因为独立承担风险而阻碍了投资力度和规模发展,应适时将之纳入国家的农业政策支持体系。
  第三,在扶持工作中,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础知识知之甚少,习惯于以行政手段推动工作,包办代替,干预过多,导致合作事业对政府产生依赖和合作社发育空间被人为限制。德国学者缪恩克勒从他多年对发展家合作社的研究发现,发展合作社的关键是社员的参与,即使这种参与相对较小。而官方主导下,人为地、不切实际地促成的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失去自我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种合作社在许多国家均已失败。[6]
  总之,合作社发展的问题是综合性的,关系到理论引导以及相关的财政、金融、、保险等各方面问题,我们需要在一个整体的系统中认识这些问题,从而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的路径。
  
  注释
  ①本文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中的民合作社。
  
  [1]刘振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新华文摘,2006;(21):12~13
  [2]傅晨.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合作经济?J?.中国合作经济,2005;(5):8~11
  [3]韩俊,秦中春,张云华,罗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J?.广东合作经济,2006;(4):25
  [4]全国农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专题研究,2004-3
  [5]孔祥智,郭艳芹.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状况、组织管理及政府作用?J?.农业经济问题,2006;(1):56~57
  [6]国鲁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促进政策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