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动电信业并不存在过度竞争问题
[摘要]近年来,很多人认为我国电信业,特别是移动通信行业已经出现了过度竞争现象。那么,到目前为止,我国电信业出现过显著的过度竞争吗?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将有利于我们为近年内即将进行的3G牌照发放及为之做准备的新一轮电信产业结构调整选择最佳的方式。而目前学术界对此的讨论尚远不够系统和深入。本文在学术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电信业并未出现过度竞争的现象。
[关键词]移动通信业过度竞争国有资本利润率
一般认为,在需要巨额固定资本投入(因而沉淀成本通常也较高)的基础设施行业,行业内的竞争通常很难达到适度的程度。这类行业既有可能出现竞争不足的现象,也有可能表现出竞争过度的特征。在我国的各类基础设施行业中,电信业(特别是其中的移动通信业)放松管制、引入竞争较早,其经验对其它基础设施行业打破垄断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人们一般认为我国移动通信业的行业内竞争仍显不足,但也有人认为其已经出现了过度竞争现象。对可能出现的过度竞争的顾虑是我国近年来3G牌照迟迟不肯发放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什么是过度竞争呢?到目前为止,我国移动通信业出现过显著的过度竞争吗?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将有利于我们为即将进行的3G牌照发放及新一轮电信产业结构调整选择最佳的方式。而目前学术界对此的讨论尚远不够系统和深入。本文将在学术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过度竞争的含义
何为过度竞争?人们引用较多的是小宫隆太郎的解释:所谓“过度竞争”,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即指下述这样一种状态:在集中度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的利润率很低或者陷于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该产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在日本,“过度竞争”有时也被称作“过当竞争”①。两角良彦在《产业政策的理论》一书中曾对“过当竞争”有这样的定义:“通过竞争,如果国民受到的损失比得到的利益还大,那么,这种竞争就是不当竞争。”我们认为,从基本含义来看,可以借用两角良彦的定义来界定过度竞争。但两角良彦这种解释过于笼统,竞争所造成的损失和收益也较难进行具体衡量。我们认为还有必要用小宫隆太郎的定义方法来补充,下面就主要用这两种定义方法来分析我国移动通信业的“过度竞争”问题。
二、我国移动通信业的“过度竞争”问题分析
(一)用小宫隆太郎标准衡量的结果。小宫隆太郎的标准比较清晰和具体,定义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集中度低;第二,许多企业的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持续;第三,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不能顺利地从该产业中退出(即存在着某种退出障碍)。我们先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我国移动通信业的所谓“过度竞争”状况。
首先,因为存在着严格的政府进入管制,我国移动通信业“集中度低”这一条件显然不满足。从企业数目来看,我国移动通信市场只有两家企业竞争,这在当今世界移动通信业是少见的。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家都已经超越了“双寡头竞争”状况。
再来看第二个特征:许多企业的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持续。这一特征在我国移动通信业根本就看不到。根据两大移动运营商2005 年度财务报表的数据粗略,中国移动的利润率约为22%,中国联通约为3.7%。另有数据显示,2001~2004年中国移动的利润率都在20%以上,而同期中国联通的利润率虽然几乎都在10%以下,但与国际电信运营商或国内其他行业的大型企业相比,这一利润率仍不算低。
至于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不能顺利地从该产业中退出这第三个特征实际上也是不存在的。在我国移动通信领域,进入的企业根本不多,且企业利润水平显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企业根本就没有必要和动力选择退出。
由此可见,按照小宫隆太郎的定义标准来衡量,我国移动通信业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过度竞争”。当然,小宫隆太郎对过度竞争的定义也并非完美,所以仅凭这一标准还不能很好地衡量我国移动通信业的竞争状况。
(二)用两角良彦标准衡量的结果。两角良彦对过度竞争(过当竞争)的定义标准实际上是:竞争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大于其带来的收益。虽然由竞争所造成的国民经济的损失或收益确实很难度量,但我们还是可以大致进行比较的。
首先,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我国移动通信业的竞争从总体上看并未过度。
从美国率先开放电信市场至今,世界主要电信强国都在移动通信市场上引入了一定程度的竞争。学术界普遍认为,目前西方主要电信强国的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总的来说并未达到过度的程度,甚至仍有不足之处。竞争所带来的收益和损失一般主要表现为生产者(电信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群体分别的得失。市场开放至今的这些年,西方各电信强国的主要移动通信企业一般都保持了相对适度的利润水平,即获得了正常的投资收益。同时消费者的福利也因资费下降等原因而不断显著增加。虽然在西方电信强国的移动通信业发展过程中,在某些特殊时期(如市场开放之初或技术快速进步之后)也曾出现大量投资亏损和员工失业现象,但从长期来看,移动通信业发展所增加的社会福利明显大于其导致的损失。因此按照两角良彦的定义标准来衡量,西方国家移动通信市场发展至今,竞争所带来的收益明显大于其带来的损失,即竞争并未过度。
从各主要市场结构指标(如竞争企业数目、市场集中度等)的比较来看,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总体竞争程度明显低于西方电信强国。而且,从最终的市场绩效(通信服务的相对价格、普遍服务水平、生产率水平、利润率)来看,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的竞争也是不足的。同时,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移动通信业竞争发展所导致的损失也并不高于西方电信强国(尽管存在着西方国家目前已比较少见的国有企业投资约束不足所导致的损失)。
下面再来具体分析前一段时间学术界所提出的所谓我国移动通信业“过度竞争”的主要“依据”。
(三)对学术界提出的我国移动通信业“过度竞争”之主要“依据”的分析。通常所说的我国移动通信业“过度竞争”的主要依据有:
第一,有些人认为我国移动运营商有时是以较低的价格,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了“过度”的竞争。但通过上文对我国移动通信企业利润率的分析可知,总体来看,我国移动通信服务的价格高出其成本很多(这还是在垄断导致成本偏高的情况下),所以这一“依据”很不充分。而且,即使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如果是局限于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也是完全合乎市场竞争的。
第二个所谓“过度竞争”的“依据”是:我国国有移动通信企业之间的“双手互搏”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但如果单纯是降价行为,则不存在显著的国有资产损失问题。降价行为未必导致总的生产者剩余减少,但消费者剩余却一定增加。即使降价导致了生产者剩余减少,但减少的生产者剩余将基本上转化为消费者剩余,社会福利并未损失。且国有资本本就是属于全民所有,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没有理由能证明通过降价增加的消费者福利就,一定小于不降价情况下通过财政支出形式增加的消费者福利。在现有收入分配体制下,尽管电信等垄断部门仍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但电信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相当大一部分事实上都留在了电信企业内部,转化为本部门福利。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电信企业员工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在各行业中名列前茅。但与国际电信企业相比,我国电信企业的生产率水平明显偏低,所以其员工的高收入并没有多少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就更有理由怀疑不降价情况下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效率。
第三个所谓“过度竞争”的“依据”是近年来我国移动运营商ARPU(Average Revenue Per User,即每用户平均收入)值的降低。事实上,随着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信运营商的ARPU值都呈现一种逐年下降的趋势。ARPU值的逐步下降从某种意义上说本就是逐步打破垄断后的一种正常现象。考虑到ARPU值,可认为电信企业的利润取决于两大变量因素:一是用户数量,二是ARPU值和单位用户成本的差值。在单位用户成本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在ARPU值下降的同时用户数量也显著增加,则企业利润率未必下降。目前我国移动电话普及率仍旧偏低,用户数量增长仍较快,所以ARPU值的下降对电信企业利润的影响是有限的。何况,参照国际经验,目前我国移动运营商的利润率本就是明显偏高的,所以即使ARPU值的下降显著降低了我国移动运营商的利润率,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什么“过度竞争”。
至于说移动通信业“过度”竞争最终会降低通信服务质量而使消费者福利受损失的说法也站不住脚。因产品(服务)价格下降而被迫降低产品(服务)质量一般发生在价格接近或低于成本的情况下,而目前我国移动通信业从整体来看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很多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加强监管来解决。
当然,我国移动通信业“过度竞争”现象也并不是完全不存在。有些人指出,目前移动通信业的“过度”竞争主要是由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一些弊端造成的。这种问题确实导致了国有电信企业的很多过度(不当)投资,造成了巨额社会资产的净损失。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移动通信企业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度竞争”。但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完善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和国有电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来解决,而不能靠限制竞争来避免。同时,其它原因导致的移动通信业“过度竞争”在局部范围内,在一定时期内也是存在的。但总体来看,我国移动通信业并不存在显著的“过度竞争”现象。
而且,一定程度的过度竞争也是移动通信市场开放竞争或技术快速进步后的正常现象。
首先,在某些时期,市场供求的显著波动及其导致的价格的大幅起落本就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常态,传统的高利润垄断行业开放竞争后价格显著下降,更是市场机制逐渐发挥积极作用的必然结果。很多国家的移动通信业在开放竞争至竞争发育充分的这一段时间内都曾有“过度竞争”现象。第二,电信业产品(服务)的同质性、替代性比较强。目前中国移动通信普及率较低,且新增用户绝大部分是低端用户,所以两大移动运营商以降低资费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不足为奇。固网运营商准移动业务(无线市话小灵通)的更加剧了低端用户市场的争夺。第三,与大多数行业相比,电信业的技术发展比较快,供给能力的提高速度往往快于需求的增长速度。这使得在技术快速进步之后,企业激烈竞争从而使服务价格显著下降成为电信业发展的一种常态。
与国际各电信强国的电信业相比,中国电信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并不低,最新技术装备在通信网中所占比重往往高于发达国家。而且,目前我国电信业的网络容量和用户规模也都已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可是,我国电信业的绩效却相对较差。有关分析显示,我国移动通信企业相对较差的绩效主要源于外部竞争的不足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中国两大移动通信企业均为国有企业。近期的一份研究显示,产品市场竞争对于改善国有企业生产率具有重大作用。因此进一步加深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将会显著提高电信企业的生产率。在有效率的机制设计下,电信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又可直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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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小宫隆太郎.日本的产业政策[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13-14.
[2]黄秀清,梁雄健.电信企业ARPU值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版),2005, (2):34-35.
[3]胡一帆,宋敏,张俊喜.竞争、产权、公司治理三大理论的相对重要性及交互关系[J].研究,200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