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分析
【摘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它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所在。我国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主要问题,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动因。文章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类型及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龙头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其组织模式概述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概念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经济已经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面对新形势,如何提高农业的竞争力,是今后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全局性、战略性的大事。多年的实践证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利益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1]
(二)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成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是产业化依托的载体,是产业化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这里所指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或利益主体所组成的经济组织及其之间的经济关系。[2] 在我国,农业组织的生成和变迁受到多方面的潜在经济机会的诱导:
1.市场开放与价格形成。在传统的统派购制度下,政府不仅控制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还控制着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价格控制与劳动力就业以及土地使用的限制相配合,实际上剥夺了农户对农业经营的自主权和收益权。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推广,农户对经营决策获得更多的自主权,也拥有更多的剩余产品及农业经营收益。过去的经验清楚地表明,市场导向的改革是农业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经济发展与市场规模扩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发展,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需求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农村乡镇企业的崛起以及城市化过程中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企业或乡镇企业中就业,农户劳动就业结构的变动和非农人口增长,大大地增加了城乡农副产品的市场需求,扩大了农副产品的市场规模。
3.家庭联产承包双层经营体制的缺陷。尽管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特点,但市场经济要求社会化大生产、大规模经营,而家庭经营规模小,只有通过农业产业化和分工协作,才能形成规模经济和批量生产,比较顺利进入市场。
(三)国外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类型
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经历了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低级到高级、由分散到联合的发展过程,农业产业化组织程度比较高,其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制。合同制是指私人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合同制适应面很广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可以采用。
2.农业合作社。各国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活动都按“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原则进行。社员不仅可以得到初级农产品的利润,还可以得到农产品加工、销售后那一部分增值利润的大部分。
3.农工商综合体。一般是工商资本或资本直接投资兴办的工厂式的农业企业。这种方式主要是由工商企业渗透到农业中,通过购买或租种土地兴办农场,或与从事高度专业化生产的大农场合作实现的。综合体的业务范围一般是农业机械、养鸡、养牛等容易形成工厂化经营的领域。
4.联营体。联营体又叫混合型公司,是指由工业、商业、金融及农业企业等多种资本,以相互控股投资形式混合而成的联营体。其特征有:联营体的组织形式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它往往是跨国农业集团,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联营体还包括政府办的各种行业管理委员会。联营体是市场竞争中较高层次的组织形式,它一般形成对某个或某些行业的较大范围的垄断。
以上四种类型,有的国家以一种为主,有的两种或更多,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更好。我们不能照抄照搬,而要视不同的情况加以借鉴。
二、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类型、选择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类型现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实现形式和产业配置手段,是指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系统内,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联结和影响所构成的一种一体化组织形态。[3]主要起到合理分配资源、引导农民进入市场、降低交易风险等作用。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基础差异较大,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构造与原则上来考察,存在专业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户”型、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三种模式。
1.专业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即通过培育和发展各类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生产和消费架起桥梁,使农民直接面向市场组织生产,从而带动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生产专业化;通过健全市场功能和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截止1993年上半年,全国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已发展到6970个,其中批发市场2094个,批发市场比1983年增长10.5倍。而1998年底,全国共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4243个,比1993年又增加了一倍多。[4]
我国农产经营规模狭小,难以获取生产的规模经济性,但是,生产上没有规模经济性的广大分散农户,通过专业市场作为中介则可以获取批发、销售领域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因此,可以认为,“专业市场+农户”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形式,专业市场组织的出现有效地降低了农户专业化生产的市场交易费用、风险和不确定性,不仅帮助农户获取专业化经营的经济性,而且还有助于农户获取批发销售环节的外部规模经济。
2.龙头企业带动型(龙头企业+农户)。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的组织模式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类:(1)“公司+农户”组织模式。这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与原料生产基地的农户实行有机联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一种组织模式。(2)“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司一般不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而是同某种中介组织或中介人签订合同,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再与农户签订合同。(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组织模式。这是一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自愿参加,在一种农产品为主导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行单项、多项或系列化服务的互利互惠互助的专业性经济组织。
3.合作组织推动型(农业专业协会或合作社+农户),即通过农民自办、自愿结成的农业专业协会、供销社和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一体化经营提供各类服务,以科技服务和市场导向为中心,以服务促联合,以联合促供销,以供销促效益。这种具有群众性、专业性、互利性和自治性的经营服务实体,日益成为农业社会化、一体化的一支重要力量,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
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其组织模式取决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应该选择不同的产业化组织模式。
1.不发达地区适宜合作组织+农户模式。我国农业虽然经历了20年的改革开放的大力发展,但是目前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低,传统农业占很大比重,农地规模小,农业生产链条短,农户经济力量薄弱,农民素质较低。在这些地区,“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容易因农户与公司双方的经济、社会地位不对等、信息获取能力不对等、谈判能力不对等,从而导致双方的谈判能力和责权利的不对等,损害农户利益。
2.经济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选择。在我国东部沿海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较高,专业市场发育较好,一些地区已经形成了高密集型的专业商品市场,农户在文化素质、生产技术、市场意识、生产经营规模及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都优于欠发达地区农户,集体农场、规模生产的不断发展,使部分农户由演变成大户,他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市场意识及谈判能力,可以与公司进行市场较量,因而在这些地区,“公司+大户+农户”或“公司+协会+农户”模式也就是前述分类中的龙头带动型的拓展形式是较为合适的模式。
(三)我国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虽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兴起,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但是目前仍然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行机制还不尽完善。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不够稳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缺乏利益联结的约束机制。合同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运行方式;然而,在不少地方合同本身并不规范,有的合同没有明确龙头和农户作为签约双方的权、责、利以及违约的处罚办法。有的合同只是表述龙头企业对农户的要求、约束和违约处罚,而对龙头企业没有任何约束条款。有的合同,就像计划经济时代的“订单”、“任务通知书”,没有体现平等互利原则。
2.保障措施不到位。有的龙头企业对农户承诺在基地建设的小型设施上予以扶持,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兑现,失去了农户的信任。有的龙头企业承诺一些服务项目,也未能兑现。特别是遇到市场较大的波动或风险时,一些龙头企业缺乏承兑的能力,失信于民。大多数龙头企业,尚未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3.中介出问题。一些大中型企业,难与千家万户签合同,于是就委托中介代理收购农产品。目前不少龙头企业以乡镇政府、县乡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村委会和经纪人等作中介。由于有的中介缺乏为“三农”服务的意识,上游同龙头企业签约后,下游却不同农户签合同,或者只以“征购任务通知单”或下达分配种植面积的行政命令形式给村委会;或非法截扣“三提五统”和农业税,或搞强迫命令,损害农民合法权益。总之,中介不能正确、积极履行中介职责,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4.履约率低除了经济方面的问题外,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匮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公司+农户”这一类型中,公司与农户是“竹竿打狼,两头害怕”:公司怕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时,农户不履行合同,把产品私自卖到市场上去;农户怕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公司不履行保护价格收购,拒收产品或压压价。
三、对我国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首先,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的优化应重点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这种模式的优越性在于能很好的克服原有组织模式的缺陷,降低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交易费用,克服因双方利益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增强农民在与龙头企业合作过程中的谈判能力,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从而调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为促进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经营组织模式的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1)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增加龙头企业的辐射作用;(2)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3)进一步加强政府对龙头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支持。
其次,合同要规范化。合同文本要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权、利,明确运行规则与违约罚则。合同约定的价格要体现公平的原则,使合约双方都能承受。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相似,但也有其不同点,最大的不同点,一是经济合同的签约双方都是有一定实力的经济实体,双方都具有企业法人地位;而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双方,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多为自然人,且是弱势群体;二是经济合同签约主体一般是2个或3个,而龙头企业与农户合同的签约主体除一方是企业外,另一方可能是千家万户,也可能是多个中介组织;三是当出现违约时,经济合同的一方,可以走民事程序调解、仲裁或法院裁定;而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难以行使法律程序。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合同的这些特殊性,更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产业,拟订不同的合同样本,作为示范,使之逐步规范。要对农民进行法律意识、履约意识的,提高合同履约率。
最后,要逐步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举措,凡是有保障措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利益机制运行就较为规范、有效。
[1]李惠安.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J].农业经济,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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