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 行业协会作用建议
加入WTO意味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意味着政府管理职能要实现转变,还权与企业,还权于市场。但这并不等于企业不再需要任何宏观的行业性的协调和服务。单个企业再强大,再能干,碰到行业性的问题也只能干瞪眼。从行业内看,每一个企业个体之间,已及企业个体与行业群体之间,有时利益或许一致,但更多时候,利益并不一致,这就需要有人出面协调。从行业外看,市场环境、政府环境、环境等等,也常常会与行业生存发展有矛盾和冲突。这时,单靠那一个企业个体出面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也需要有人出面协调。这就有必要在企业和市场之间建立一个经济上不依赖政府、权责利相结合,既非行政又非企业性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来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行业协会的性质和特点
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法人和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从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实践看,其性质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上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处于中介地位,这个特点在日本尤为明显。在日本的经济管理体制中,一个成功的经验就是充分发挥了各种专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形成了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组成的管理体制,来贯彻政府的宏观意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许多社会必须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义务,成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参谋助手,成为国家管理体制中不可分割和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行业协会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它具有社会法人地位,其领导人来自民间,由协商选举产生;其经费主要靠收取会费、企业捐赠及有偿服务。经费主要来自民间,有利于行业协会摆脱各种行政干预,是其始终保持处在社会中介地位的一个重要条件。
3.以服务作为中心,以非营利为目的。日本、美国、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为企业提供情况交流、调查研究、市场信息、和各种培训、咨询等各项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来加强与成员企业和会员的密切联系。这些服务有些也是有偿的。行业协会不同于政府,不是权力机构,不是企业的婆婆,也不是政府管理企业的代表;但也不同于企业,不直接经营。行业协会的服务工作要体现行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企业的利益。
二、行业协会的作用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我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共体和加拿大诉我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零税率。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胜。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
三、加快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建议
企业、政府、市场都需要行业协会,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自身要转变观念、摆正位置、真诚服务,向民间性、服务性、自律性和国际性方向发展。尽管行业协会在我国近20年的转型时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与市场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大体上说 ,发挥作用比较好的、一般化的、比较差的各占三分之一,要使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其职能,关键是加快立法,转变职能,改变身份。使行业协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式。
1.加快立法,完善政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行业组织的,只有一些有关部委颁布的少数几个行政法规。这直接影响了我国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要尽快制定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专门法规,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地行业协会的特点制定地方性的行业协会管理法规,目前已出台的地方法规有,《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同时,要推动国家对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通过制定《行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基本职能、组织结构和管理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国家应尽快出台《外国人在华社团登记管理法》,加强和改进对涉外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还要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限制行业协会的行业垄断保护倾向。
2.政府转变职能要有新突破。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而产生的,这也同时决定了它的发展总是受到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制约,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行业协会的17项职能,大都未能落实。有权有利的自己把着,费时费力又无收益的交协会去做,有的专业部门下放了权力,却被综合部门收走了,政府继续忙审批。这就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要有新突破。改革政府审批制度,逐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和开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和协调同行业参与竟标。资质审定和许可证发放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要主动在新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找到新位置,发挥新作用。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培训,行检行评,质量监督与检测,标识和资质证书,原产地证明的发放等,这些行业性的工作交给协会去做,比把在政府部门手中效果更好,而且符合WTO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国际上认同。
3.行业协会要变成独立的自营化的行业组织。其首要表现就是民间化,或者叫非政府化。对政府,它不是附属物,而是独立社团组织,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对企业,它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它就是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管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作用。在企业与社会的有关方面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与有关方面求同存异的友好协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其次,就是变旁观者为服务者,转型之后的行业协会最重要的就是树立其服务功能,即行业协会为本行业中的企业 提供各种有关经营方面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展览服务、国际商务联络服务等。行业协会实际上是本行业中的所有企业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代言者,维护全行业企业获得更好发展。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立法机构或政府,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要求及愿望,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制定。再次,要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提高其行业代表性和权威性。目前大部分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协会覆盖面过窄,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40%。这些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而且会员又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有一项统计资料表明非国有企业会员超过50%的只占21%。覆盖面过窄,意味着协会所能掌握的企业和行业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这也是我国大多行业协会官民不分的根本原因所在。
此外,还要人事制度、经费来源、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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