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次土地制度变迁对我国现代化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维军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运用社会学、学、学等学科知识,对建国后共产党主导下的三次土地制度变迁及其对我国化和农业带来的巨大影响进行了历史回顾,认为要解决当前我国现代化和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从完善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入手。

  关键词:土地制度,变迁,现代化,农业发展


  自共产党主导我国现代化以来,土地制度经历了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集体化、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三次大的变迁。这三次土地制度变迁对我国现代化和农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作用。


  1.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1949年以前,以租佃制为主要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地主豪绅阶级成了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巨大障碍。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地主豪绅阶级成了解放生产力,促使农民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必要前提。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敏锐地看到了这一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他并没有能够进一步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更没有付诸于具体实践。国民党在南京执政以后,虽然在形式上、理论上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曾施行了土地整理,田赋整顿及租佃改良等政策。但由于国民政府自身缺乏权威性以及与地主豪绅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国民党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历史任务就落在了中国共产党的肩上。


  1949年以前,我国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土地占有关系很不公平。土地是农业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农民的生活保障。土地占有关系直接体现着土地制度的特征。1950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及各地区土改前的阶级构成推算出,全国土改前,地富占户数6.87%,占人口9.41%,占土地总数51.92%;中农、贫农及其他劳动者占户数93.13%,占人口90.59%,占土地总数的48.08%,表明旧中国地主与农民基本上各占一半土地。对于土地占有关系的这种估算,郭德宏汇集了建国前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机构和学者对土地占有关系的统计材料,将其平均值与国家统计局1950年的数据比较,认为结果十分相似。类似这种估算的研究成果颇多。例如,杜润生在回忆录中也提出,土改前地主和农民在土地占有上大致各占一半。因此,土改的意义大于经济意义。二是土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是租佃制。租佃制的最大特点是所有权集中而使用权分散:一方面,大量土地集中到少数人(即地主、官僚)手中,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碎分出租给农民,收取地租。地租是地主土地所有权的体现,并且畸高。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由于中国土地资源高度稀缺,随着经济发展,使用稀缺资源的租金也就会相应提高。因此,解放前有关旧中国农村地租过高、剥削过重的资料如汗牛充栋。其中又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时期的资料为最。近年来,高王陵对大量个案进行的研究证明,田主与佃户实际上常年地租率大约在30%-40%之间。地租代表的剥削率过高,必然导致农民破产、社会动荡,最后通过发生革命再予以调整。租佃制不仅造成了地主与农民之间阶级关系的紧张,更为重要的是已开始造成农业发展的停滞以及农村的日益凋敝。因为在租佃制下,地主将从农民身上剥夺来的高额地租不是用来投资农业生产和改进农业技术,而是转移到城市用于工商业投资或用来个人奢侈消费。农业发展仍靠沿袭传统技术和投入更多的劳动力。这一时期农业的技术和组织特征可概括为:每个劳动力所创造的增值非常之低,无论与发达国家的农业相比还是与中国经济的现代产业部门相比都是如此。三是传统地主阶级劣质化。在以化、城市化为中心的现代化潮流冲击之下,传统地主阶级既显露了其极端的反动腐朽和落后性,又在其内部发生了剧烈的分化和变动。这个阶级中具有知识远见和资本的精英分子大都离开乡村流入城市,或转变为工商业者,或通过接受新式(包括留学)变成自由职业或者知识阶层的成员(也有部分人成为新式军人阶层中的成员),仍然留在乡村、留在这个阶级中的成员与通过强取豪夺等各种手段(不排除有部分地主是靠克勤克俭而发家致富的情形可能存在)补充在这个阶级的成员,其素质之低下,对待农民手段之残忍恶劣,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地主豪绅阶级出现了劣质化的倾向。这个阶级为满足其被现代物质文明的享乐刺激得更为膨胀的贪欲,对农民的盘剥越来越重,对中国现代进程的阻碍作用也越来越大。从上可以看出,在土地占有极不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租佃制,不可能转化为现代农业生产制度,地主豪绅阶级更不可能转化为现代农业生产者。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4月7日在上海《共产党》月刊登刊《告中国的农民》一文起,对农民问题的探索一直就没有中断。国民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土地革命和土改为手段来改造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道路。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以后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形成了土地革命路线:即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分好的土地属农民私有,租借买卖自由,田中所产除向政府交纳土地税外,均归农民所有。这条土改路线所体现的精神,基本贯彻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土改(其间,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1947年,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中国共产党制定并颁布了其历史上比较完备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明确规定了“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地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基本原则。到1948年9月,解放区已有1亿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随后在新解放区分批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1952年底,土地运动基本结束。至此,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农民土地所有制得以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土地革命和土改的结果。它是通过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和村社公用等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和农村劳动者而实现的。它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高度统一,农民生产积极性很高;以农户家庭为经营单位,生产规模细小,适应当时农村低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发展要求;土地产权可以流动,允许买卖、出租等交换活动,有利于土地等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对促进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土地革命和土改的完成,最直接地解放了生产力,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1951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加28%,1952年比1949年增加40%,超过战前最高年产量的90%。此外,土地革命和土改的最重要的意义是扫除了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真正障碍,为中国现代化得以全面启动创造了条件:一是通过土地革命和土改,中国现代化所需要的新的政治权威得以建立,重新平衡了社会资源配置,建立了一个具有现代化导向的、高效率的、能动员一切社会力量的强政府,为未来的经济起飞和文明结构全面转型创造了前提;二是土地革命和土改使得几千年来游离于政治之外的广大农民被纳入到了政治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各级政权及其权威使农民获得了土地,农民的支持又巩固和加强了这种政权,且新政权的经济基础,也因土改的胜利而奠定。然而,由于近代中国经济形态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农业生产仍在当时社会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从农业文明走向工业化文明的核心问题,即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的历史课题,便由于当时更为紧迫的历史任务需要实现和解决而被遗留下来了。对于这一点,我党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毛泽东建国前曾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就其基本形态来说,还是和还将是分散的和个体的,即是说,同古代近似的。”


  2.土地集体化


  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中国现代化创造了条件,而工业化则是现代化的实质内容。毛泽东早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付国外帝国主义,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后,进行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将是新中国的必然选择。作为后发展中国家,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不可能走西方国家靠掠夺别国财富来获取工业化所需原始资本的道路。加之,新中国建立后,周边地缘政治环境险恶,正处于两大阵营对立的冷战年代,除了从前苏联得到一点资金和援助外,别无其他外援。迫于形势,新中国工业化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的道路,重工业所需资金不能来自轻工业,而只能来自国内农业积累。薄一波在评说50年代开始的国家工业化的资本积累时明确指出:“首先应当承认,在我们这样经济落后的农业大国,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在开始一个时期内,要求农民多提供一些积累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筹集工业化资金,或者依靠残酷的原始积累、掠夺农民,或者对外掠夺殖民地,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那样做。但是,如果不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要求农民多提供一点积累,工业化资金哪里来?当时党内党外都有一些同志出于同情农民,不赞成统购统销,他们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他们的意见是不对的,行不通的,因为没有考虑国家工业资金积累这一大的需要。”


  国家工业化需要从农业中提取资金积累,但土改后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和这一需要相违背的。其中最直接的矛盾就是原有的农村向城市提供商品粮机制的失灵。中国城市和工业所需要的商品粮,过去一向由地主经济机制来维持。土改将地主经济消灭了,一时又未能建立起新的有规模的生产和流通主体向城市提供商品粮,于是在土改基本完时的1952—1953年间,中国发生了粮荒。1953年全国需要商品粮350亿公斤,而公粮收入只有137.5亿公斤,在政府全国组织收购农民余粮后,仍差43.5亿公斤-58.5亿公斤才能满足需要。这大大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当时中央提出了以“粮食统购统销”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统购统销在推行之初不仅难以实行,而且适得其反,问题在于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对高度分散的4亿农民推行统购统销,因为交易对象的大量和分散,必然使交易成本高到无法交易的程度”。1953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毛泽东在会上指出:“个体所有制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他把根本解决农产品供求矛盾的希望,寄于以合作改变小农经济的私有制。


  在这种形势下,全国开始了合作化运动,合作化经历了三种形式: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第一种形式是互助组,是相邻的4-5个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成,农民土地所有制未变,作物决策仍由单个农户负责。只是在农忙时,农户将各自的劳动力、农具、牲畜集中起来互助生产。第二种形式是“初级合作社”,由20-30个相邻的农户组成。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未变,但土地的经营方式和分配关系开始发生变化。农产的土地除留出一部分自留地外,其余土地全部折股入社,实行统一经营。并由社支付土地报酬,但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收入分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配(红)为辅的办法。第三种形式是“高级社”,一个高级社的规模最初由约30个农户组成,尔后变成由一个村的所有农户(150-200户)组成。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土地所有制和分配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土地所有权由农民所有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并实行集体经营,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到1957年前后,全国普遍建立了高级社。通过高级社的全面建立,国家可以直接以政治控制方式占有农业剩余,从农村提取积累的统购统销制度也随之得到全面贯彻。高级社建立仅一年之后,即在全国推行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内的土地制度,只是将高级社时的土地制度又提高了一级,即从大队核算升级为公社核算了。人民公社一般以一乡为一社,有2000户左右的农户,有的则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农户数达六七千户左右。1957年底全国有大约79万个农业社,到1958年底,全国建立了23384个人民公社,包括12860多万户。平均每个人民公社将近5600户,比1957年高级农业社的规模扩大了35倍以上。人民公社由于规模过大,出现了很多问题。1962年,中共中央对此进行了调整,人民公社内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至少30年不变。这种制度一直持续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土地制度实现了由农民所有向集体所有制的变迁。这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集体所有制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归于集体。集体控制了农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等权利,农民实际上成了一个除了出卖劳动力而对土地无任何实际权利的劳动者。这种土地制度使得国家将高度分散、剩余极少的千万个农户联结起来,从而保证了农业国家化的资金积累。

  在人民公社期间,我国为工业化建设提供了约5400多亿元的资金,年均高达210多亿元(参见表1)。如果将考察的范围扩大到建国头40年,农业累积为工业提供了近一万亿元的建设资金,占同期国民收入全部累积额的22.4%,平均每年高达近250亿元。若按每年农业劳动力平均,人民公社时期每位劳动力年均向国家提供的剩余多达80余元。在我国工业化起步阶段,在同期农民的温饱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农业向国家工业化建设,积累的数额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农业劳动力人均奉献为其收入的比例之高,在中外历史上都不多见。


  毋庸置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是为适应国家工业化所需资金积累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其历史作用也不可否认。但这一制度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高度统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切断了作为“人”的农民和土地等财产利益上的直接联系,使得农民的生产努力程度取决于刚性监督和激励机制是否有效。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大规模的经营使得刚性监督无法有效实施,以平均主义为内核的工分制分配方式使得农户的劳动贡献与所得报酬严重脱节,造成了贫富拉平、吃大锅饭、多劳不能多得的结果。并且,农民没有生产、销售的自主权,农民生产什么、怎样生产,都是上边说了算;产品卖给谁,卖什么价钱,也都规定死了。而强制性的组织方式又使农民无法解除这种对自己不利的“合作”结果,联合劳动变成了一种被动的、不情愿的,但却不能不继续的活动,农民劳动的积极性便在这一必须进行的活动中被压抑和消磨,而“搭便车”(free rider)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性选择。



  土地集体所有制严重妨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并进而阻碍了化进程。其消极表现为:第一,农业经济活力窒息和农民的,贫困。与20世纪上半期相比较,建国以后,包括人民公社时期,中国的农业经济从整体上看还是呈增长趋势的(1959—1961年的大饥荒期间除外),50年代前半期,粮食产量的增长势头和农业经济效益都较好。但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后,农业生产增长、尤其是农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减慢,1957-1958年以后,甚至连人均粮食产量也下降了,一直到1977年也没有达到1957年的水平。农业的停滞不仅使人民的生活无法达到温饱水平,而且使农村长期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状态,农民始终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1957年农户人均纯收入73元,1978年为133.6元,其中从集体分得的为88.5元,年递增率为2.5%,扣除物价因素,仅为1.4%。至1976年,全国农村人均收入在60元以下的生产队为38%,50元以下的占27%,40元以下的占16%。同一时期,全国农村人均口粮占有量反比1957年减少4斤。其中旱粮地区人均口粮300斤以下的生产队占19%,水稻地区人均口粮400斤以下的生产队占18%,全国约有1.4亿农村人口处于半饥饿状态。如果再考虑到人地比例关系,那么,绝大多数中国农民都大大低于“饥寒界线”,处于生存危机的边缘上。土地集体所有制未能使中国农民普遍地摆脱贫穷落后,绝大部分农民尚存在基本的生存问题。正如邓小平所说:“在没有改革以前,大多数农民是处于非常贫困的状况,衣食住行都非常困难。”第二,城乡二元体制的形成。建国后我国实行了以重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优先的现代化战略。这种发展战略一方面要求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另一方面又排斥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因为以资本、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重工业就业弹性较低(重工业的就业弹性一般为轻工业的1/3)。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实施重工业化优先的现代化发展战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于是,在实行土地集体化的同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令,在户口迁移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把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割开来,使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以上几个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体制。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2款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作出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这就以的形式确立了城乡二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将广大农民阻隔在现代化进程之外,使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从而在整体上延缓了中国现代化步伐。据统计,在1952-1978年期间,我国社会总产值中,农业所占份额由45.4%下降到20.4%;而同期农业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份额只由83.5%下降到73.8%,每年平均仅下降0.47%,而农业产值份额年均下降速度为3%。这表明在建国后近30年间,我国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处于半停滞状态。大量农业人口滞留于农村,加剧了中国现代化的外部约束条件。


  3.家庭承包责任制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从诞生那天起就面临着改革的压力,而且越到其后期,这种压力就愈强大,这是由集体土地所有制本身的制度缺陷决定的。而这些缺陷又是其本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因此,改革集体土地所有制就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就出现了与集体经营相悖的“包产到户”的土地变迁实践,这实际上为以后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埋下了制度创新的伏笔。


  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位农民出于求生的本能,以自己的生死为赌注,签下了一份“分田到户”的契约,拉开了从集体土地所有制向家庭承包责任制变迁的帷幕。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出现以后,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和争议,但得到邓小平的支持。1980年春夏之交,大包干开始全线推进。1980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肯定了可在边远贫困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第一次公开为“包产到户”正名。以后,从1982年到1986年,中央(有的与国务院一起)连续发出了五个“中央一号文件”来指导农村改革工作,这些文件的实质及中心内容,就是邓小平同志在1991年底和1992年初南巡谈话中所概括的:“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1983年,全国98%的农村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1985年,人民公社最终完全消失。


  1994年,最早开始土地承包的地区15年承包期限到期,国家即提出土地承包期将再延长“30年不变”。为了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党中央和国务院还出台了有关法律和一系列政策文件。1998年,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规。1998年12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在1999年完成土地承包工作,承包期一律延长30年不变,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全部颁发到户。


  家庭承包责任制从土地产权的四权分离入手,以“均田制”的形式把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直接赋予给农民,从而使农民获得了一项新的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权。这使得农民和土地等财产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利益联系,农业产量与农民劳动绩效直接相关,收入与劳动支出完全挂钩,从而产生了激励机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此外,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就更直接的农业生产而言,家庭经营可以有效地克服其农业的外部性,增加努力供给程度以及将劳动的监督成本降低到零。其结果“一个在家庭责任制下的劳动者劳动激励最高,这不仅是因为他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还因为他节约了监督费用”。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引起了我国农村社会的深刻变化,对中国现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家庭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业生产出现了质的飞跃,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农业产业结构也趋向合理。1978年,农业总产值1450亿元,粮棉总产量分别为2.924亿吨和216.7万吨。1984年的相应数字则为3303亿元、4.073亿吨和607.7万吨。数以亿计的农民告别了饥寒交迫的日子,基本实现了温饱。困扰中国现代化进程几十年的“吃饭”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农民最基本生存要求得以实现。此外,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和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作物,改变了“以粮为纲”时代出现的农业单一经营格局,使农业产业结构得以调整并趋向合理化。第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我国农村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家庭承包责任制给农民带来了生产剩余和对剩余的支配权,农村集贸市场由此得以恢复和蓬勃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到1988年,农村工农产品商品率达到68.8%,比1978年提高15.1%。其中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由1978年的557.9亿元提高到1988年的299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39.9%上升到51.1%,粮食商品量比重从16.6%提高到30.4%,食用植物油商品量比重从21.1%提高到74.1%。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繁荣了农村市场,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并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三,家庭承包责任制还为农村社会流动、分化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民身份的转换。由家庭承包责任制而引起的乡镇和“民工潮”,是中国农民的又一大创造。在土地集体化时期,国家用工分、口粮和户口等手段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农民不能自由流动,结果是将农民捆穷、捆死。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获得了相对的劳动自由。他们除了种好承包田和完成联产承包任务后,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副业和非农活动,也可以进乡镇企业或到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民在身份、地位、角色等方面也发生变化,趋于多样化。这是农民非农化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我国应该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力度,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农业予以支持和保护,以打破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滞胀状态。


  结语


  第一,土地制度是影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几次质的飞跃都与土地制度变迁相关。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中国现代化得以全面启动创造了条件;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国家工业化所需资金积累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中国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中国现代化又出现了一次新的飞跃。


  第二,任何土地一次的制度变迁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迁,应该与时俱进。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巨大发展,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也扩大了农村市场,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也呈现出了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农民收入减缓。目前,除了沿海一些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农民先富起来以外,大部分仍以农业生产为主、特别是以粮棉生产为主的地区,农民收入增加却减缓了,甚至出现了停滞现象。据统计,1979—198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提高15.1%,1985—1988年增长幅度下降为5.1%,到了1989-1991年就只剩1.7%了。1992-1996年因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入增长又有所提高,但自1997年以来,农产品总量基本稳定,而市场价格却下降30%以上,以务农为主的中西部农民这四年的实际收入是下降的。其次,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劳动力过密化现象、农业比较效益低,以及分散的小农户与变幻莫测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现。随着我国入世,我国农业不仅要面对国内市场,而且要面对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


  第三,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再次以1号文件颁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迈出有力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