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外资流入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曹小春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针对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可能会减少外资流入这一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明确几个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分析并预测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不同来源地、不同投资目的、不同规模、不同产品流向、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外资企业的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所得税合并,外商直接投资,,外资流入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促进经济发展,中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众多学者(李宗卉、鲁明泓,2004;魏后凯,2002;孙俊,2002)在研究中发现,税收优惠确实显著地增加了外资的流入,使中国资本短缺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环境的改变,这种以牺牲国民财富为代价的税收制度显现出诸多弊端,如造成国民财富的流失,形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争,拉大中西部地区的差距(安体富,2002)。因此,改革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中国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但是普遍存在的担心是,这种改变会显著减少流入中国的外资数量,并进而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分析并预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对外资流入的影响便显得非常必要。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外资流入影响研究的几个基本认识


  已有一些学者就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对外资流入的影响问题进行了研究。钱凯(2005)认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方面作用显著,而所得税的合并及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会打击外商的投资热情,并进而影响外资流入。钟炜(2005)认为,所得税的合并很可能会导致外资流向周边低税国家,从而对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总量产生较大影响。而安体富(2005)则认为,决定外商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是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一般影响因素而非主要的决定因素,税收优惠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不会显著减少外资的流入。


  上述学者的结论之所以大相径庭,是因为他们的研究视角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首先解决几个认识上的基本问题,以使讨论的结论更加全面、准确。


  首先,当中国开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的时候,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础设施相当薄弱,政策透明度不高,法规非常不健全,因此优惠的所得税可以显著地提高外资的流入水平。中国经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规模、基础设施状况、法治建设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因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还像以前那样在吸引外资上发挥作用值得怀疑,那种由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显著地增加了外资流入而推断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必然会显著地减少外资流入的思维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外商是否在一个地区进行投资,是外资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经营收益比较的结果(Hartrnan,198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取消会影响大多数企业的税后收益,如果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调整后的税后收益依然高于在其他国家经营的税后收益,跨国公司会选择继续在中国生产;如果调整后的税后收益虽然低于其他国家,但是在中国经营面临其他更好的投资环境、更小的市场风险,这也会吸引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继续生产。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取消与外资流入的减少是不能划等号的。


  最后,外资流入的变化可分为总量的变化和区位分布的变化。总量的变化是指中国的对外开放地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降低了这些地区吸引的外资额,减少的外资额流入了其他国家,而不是流入了中国非对外开放地区,从而导致流入中国的外资水平整体下降。区位分布的变化是指中国对外开放地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取消虽然使这些地区吸引的外资额下降,但是减少的外资却流入了中国非对外开放地区,其结果是中国吸引的外资总量并没有显著变化,只是外资在中国各地区的分布发生了变化。因此,即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可能会降低对外开放地区吸引外资的水平,也不能由此说明中国引进外资的总量水平受到影响。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外资流入的影响分析


  下面分别从不同来源地、不同投资目的、不同规模、不同产品流向、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外资企业的角度就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外资流入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


  1.两税合并对不同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Slemrod(1990)和Hines(1996)研究了实行免税制国家(包括对境外所得征税很低的国家)和实行抵免制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率变化的反应,发现来自于免税制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率的变化较敏感,当东道国税率提高时,这些投资者更倾向于减少在东道国的投资。李宗卉(2006)也发现,当东道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外国投资者时,实行税收抵免制国家的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得东道国让渡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采取饶让抵免,从而使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获得发展中东道国提供的税收优惠。所以,对实行免税制及与中国签订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外国投资者而言,其在中国经营的税负代表了其经营的成本,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及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对这些外资企业的税后收益产生影响,而对实行抵免制且未签订饶让协定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收益无影响。


  在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地中,实行抵免制但与中国签订税收饶让的有日本、德国、韩国、新加坡,2004年这些国家在华的直接投资占外资总额的24.36%,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萨摩亚、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其中,开曼群岛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维尔京群岛对境外所得征收极低的所得税,其效果均等同于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它们的投资占47.66%。对人的境外所得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实行抵免制,但不给予税收饶让。美国实行抵免制且不给予税收饶让。可见,超过70%的境外投资的收益会因对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减少,这些投资者的在华投资决策很可能受到影响,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则不受影响。


  2.两税合并对不同投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中,一部分是为了进入中国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而进行投资的。例如,全球500强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很多跨国公司纷纷将地区总部迁往北京、上海等地,这些企业进入中国更多的是看中了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对全球经济波动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具有市场“蓄水池”的作用。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对它们的在华投资影响不大。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仅仅是为了实现避税的目的而在中国进行投资的。两税合并必然对这些来源于国际避税地的外资企业的税后收益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大大影响其在华投资决策。


  在上述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国家和地区中,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率极低,香港、萨摩亚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税。来自于这些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额占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50.97%。因此,大约50%的境外投资受两税合并的影响较大。


  3.两税合并对不同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对大规模的投资,企业决策往往较谨慎,总是需要考察一个地区的综合投资环境,包括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质量劳动力的可获得性、基础设施水平、产业集聚情况等因素,税收只是一般影响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对跨国公司大规模投资决策的影响较小。进行小规模投资的企业往往较灵活,当一个地区的经营成本上升而导致利润下降时,企业往往选择离开。例如台商投资企业的迁移潮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台商往往选择在东南亚国家投资设厂,中国改革开放后,台商选择在地理位置较近、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投资设厂,当2免3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迁往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新工厂,新工厂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开始了又一次的迁移,迁移的目的地是环渤海地区。由于这些台资企业规模较小、采取厂房租赁的形式生产,因此其迁移的成本较低。对这样的外资企业,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会对其产生较大冲击。


  4.两税合并对不同产品流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根据产成品的最终流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服务东道国市场的外资企业和以出口为主的外资企业。以中国市场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外资企业对税收政策变化的敏感度不高。因为这些企业如果不在中国生产,它们需要重新选择生产地点,然后采取出口的方式销往中国。远离中国市场不仅增加了运输成本,同时使企业面临贸易壁垒等不确定性政策,还使企业远离了消费者,难以对消费者的偏好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资企业,尤其是来料加工的外资企业,它们进入中国就是为了获得廉价的资源和劳动力。当税收政策改变而带来税收负担增加时,它们很可能会在全球范围重新考虑最佳生产地点,两税合并可能使其投资决策发生变化。


  5.两税合并对不同部门的外商投资的影响。相对于重而言,轻工业,尤其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如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业、服装及纤维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等,具有技术含量低、投资规模小、生产设施简单的特点,这些行业的企业对生产条件的要求较低,只需要简单技术劳动工人,对投资环境的要求不高,而受税收的影响较大,因此受两税合并的影响可能较大。重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中技术含量较高、生产设施较复杂的企业,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对生产条件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有一定技术的熟练劳动力,要求较好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而受税收的影响较小,因此两税合并对其在华投资影响不大。



  再从轻重工业的实际收益水平考虑,结论是相同的。为了反映各个行业外资企业收益状况,我们首先并比较了各行业外资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差异和总资产贡献率差异,结果如表1第3、4列所示。我们又使用了行业亏损幅度这一变量。当一个行业的亏损额较大而利润总额较小时,计算后的行业亏损幅度较大。各行业外资企业亏损幅度及各行业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亏损幅度如表1第5、6列所示。轻工业领域外资企业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均低于全国同一行业全部企业平均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差异和总资产贡献率差异为负),而重工业的情况正好相反,总资产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均远远高于同行业全部企业的平均水平。另外我们发现,几乎所有轻工业外资企业的亏损幅度都远远高于根据该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算的亏损幅度,而重工业中大多数行业的外资企业亏损幅度都小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平均亏损幅度。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使轻工业外资企业的利润更加微薄,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差,从而导致这些行业的外资流入大量减少。而重工业外资企业的利润虽然在两税合并后有所减少,但毕竟影响不大,因此外资流入不会大量减少。


  6.两税合并对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按照企业平均规模、总资产贡献率差异、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差异、亏损幅度等指标,把制造业划分为四大类(见表1第9列)。把总资产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均低于国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亏损幅度均大于国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且外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的行业均定义为第一类行业,称为经营状况差的行业。第一类行业主要分布于轻工业,均具有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盈利状况差等共性,其吸引外资额占外资流入总额的16.71%。把亏损幅度大于国内所有企业的平均水平,总资产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中有一个指标低于国内所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的行业定义为第二类行业,称为经营状况较差的行业。该行业吸引外资额占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13.23%。把亏损幅度、总资产贡献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中有一个指标低于国内所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的行业定义为第三类行业,称为经营状况较好的行业。该行业吸引外资额占中国外资流入总额的13.91%。把亏损幅度均低于国内所有企业的平均水平、总资产利润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也均高于国内所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的行业定义为第四类行业,称为经营状况好的行业。该类行业主要分布于重工业领域,具有技术含量较高、规模较大、盈利状况好等共性,其外资额占中国外资总额的48.85%。由于第三类和第四类行业所具备的特点,预计这些行业的外资企业受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较小。另外对于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如采掘业需要在原材料供应地点进行生产,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需要在市场所在地进行生产,这些行业的企业不会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这些行业外资额占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7.3%。因此,制造业中第三、第四类行业及制造业以外的行业,占中国外资总额70%的外资受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较小。制造业中第一、第二类行业,共占中国外资总额近30%的外资受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较大,可能会由于中国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在全球范围重新选择投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