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论对强化税收征管的现实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霄汉 时间:2010-06-25
[摘 要]税收价格论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消费公共品而向政府支付的“价格”,税收征纳双方在本质上是平等的交换关系。借鉴税收价格论,应当以个人为基点,从利益交换关系的角度,赋予纳税人作为交换一方应有的权利。应在整个公共部门的全过程中体现税收本质上的平等交换关系,并以的形式予以确定和保护。引进税收价格论,对提供新的税收征管思路,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税收价格论,税收征管,交换说

  一、税收价格论的基本观点

  税收价格论起源于17世纪欧洲的“公需说”和“交换说”。“公需说”认为,税收存在的依据在于纳税人对公共需要和公共福利的要求,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和增进公共福利,这一职能的实现需要税收来提供物质资源。“交换说”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晶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纳税人提供了公共晶。林达尔在“公需说”和“交换说”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地提出了税收价格论。

  林达尔在维克赛尔的基础上建立了关于公共品供应的模型。该模型指出:在既定的个人预算约束和消费偏好下,A对公共品的需求曲线从B的角度看,可视为供给曲线,反之亦然。当A与B的两条需求曲线标于同一矩形平面图上时,该模型将产生唯一的稳定交点。这一点,被称为林达尔均衡点。该点决定着公共品供需的均衡数量,同时也决定A与B各自应付的均衡价格即纳税份额。在这一均衡点上,A与B各自所应支付的税收价格(这一价格被称为林达尔价格),等于他们各自从公共品消费中所获得的边际效用价值,并且两人税额总计等于该公共品的总成本。林达尔的公共晶供应模型揭示了税收与满足公共需要之间存在的本质联系,明确地提出,税收是私人经济部门为消费公共品而向公共经济部门支付的“价格”,从而将纳税和公共晶提供纳入交换关系和价格分析的框架之中,使纳税行为有了经济学的理论根据。

  纳税作为国家从纳税人那里取得的社会财富,意味着纳税人收入相应地减少,因此,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纳税人的纳税遵从都是有条件的,建立合理的征纳关系,对提高征税部门的征管效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反之,不合理的征纳关系,必然会增加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抵触乃至反抗情绪,势必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建立合理的征纳关系的基础是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的对等,那么,税收价格理论对于理顺税收征纳关系、强化税收征管有什么指导意义?笔者认为,税收价格论可以很好地解释税收过程中的三个现实问题。

  1.公民为什么要纳税?税收价格论指出,在市场经济下,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政府能够提供公共晶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私人品价格一样,同样具有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的利益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

  2.政府怎样征税?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切身利益,但是由于存在免费搭车和囚徒困境的现象,纳税人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这就使政府运用权力强制征收成为必要。因此,税法的确立,在本质上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品价格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税法的制定必须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赋予纳税人“不赞成毋纳税”的税收民主权利,从而使政府的依法课税得以顺利进行。

  3.税收目的如何实现?纳税人支付税收的目的在于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税收价格”就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权力。因而作为公共晶提供方的政府“给付”行为,包括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何种公共品,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公共品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最终的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

  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表明,无论征税人还是纳税人,他们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政府作为征税人拥有课税权的同时,应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晶的义务。反过来,纳税人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应拥有要求、监督政府按质按量地提供公共品的权利。税收价格论较那种将税收孤立地看成强制、无偿的“权力关系”的观点,更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传统税收征管思路存在的缺陷

  我国传统的财税理论片面地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忽视了税收收入的筹集与公共晶的提供之间的对等关系,忽视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但被税收的无偿的形式特征所掩盖的交换关系,体现为强调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而忽视税收实质上的有偿性,强调税收征管的强制性而忽视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所体现出来的自愿性;对于税款的使用,也只是笼统地说“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广大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而不是像税收价格论那样,以每个纳税人个体对公共品的需求作为出发点。

  在这种传统理论的指导下,长期以来,我们遵循的征管思路过于强调政府的权力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为了减少逃税现象,防止税收流失,我国税收理论界众口一词地强调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采用化的征管手段,加大查处惩罚力度,这当然是有其道理的,在实践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提高纳税遵从、加强税收征管的思路之一。因为逃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不仅受税收征管水平及惩罚力度的制约,也受逃税动机强弱的制约。而影响逃税动机强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因纳税而遭受的损失与消费公共品而得到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就是重要因素之一。

  每一个纳税人都会把自己缴纳的税款与消费公共晶而得到的边际效用进行对比。如果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效用,那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人,会产生逃税的冲动,其强弱程度取决于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效用的差额。差额越大,逃税动机越强。因此,政府只有按照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合适的公共晶,尽可能缩小纳税人损失与收益之间的差额,从而弱化逃税的动机,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税收流失。当然,由于纳税人之间的偏好存在巨大差异,而公共品又具有共同消费的特征,因而让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与所有纳税人的偏好完全吻合,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无论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不能满足大多数纳税人的要求,则由此而强化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并最终导致税收流失,政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政府的行为违背了作为税收主体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的基本要求。

  此外,我国的预算监督体系法规仍然不够健全,预算监督的处罚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政府依法理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法制的权威性、严密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依据以上法律法规,预算监督主体还不能有效监督预算分配的各个方面,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对预算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预算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政府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在收入方面,表现为截留坐支预算收入等;在支出方面,不讲效率的盲目支出大量存在,截留挪用预算支出的情况时有发生,挥霍浪费公款等现象还很普遍。上述情况的存在,使得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没有完全用于纳税人所需公共品的提供上,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三、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新思路
  
  1.应当从利益交换关系的角度,考察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之间的关系。改变以往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宣传,放弃“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简单化宣传口号,更多地从税收是一种交换关系这一本质出发,强调税收征纳关系中的自愿性、交换性、平等性。逐步公开税款的使用情况,让纳税人认识到,从表面上看,税收是受税法的强制而缴纳的,但实质上最终的受益人是纳税人自己,使其真正体会到税收为其自身带来的实际好处,减少纳税人对纳税的抵触心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有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2.依据税收价格论,赋予纳税人作为交换一方应有的权利。这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关键所在。公共财政体制不仅仅是解决我国计划体制下大一统财政所形成的与市场不相适应的“缺位与越位”问题,更为本质的转变在于建立民主化的财政体制,因此,其根本任务在于赋予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相一致的纳税人权利,即赞同纳税权、选举代表权、要求服务权和税款节约权。

  3.应当以个人而不是以集体为基点,考察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要承认纳税人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纳税人纳税的目的同样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我国一贯提倡的“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固然说明了税收的最终目的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品,然而,这个口号仍然是将所有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应该在这个口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以个人为基点,说明税收“取之于您,用之于您”的交换关系。应在税款的征收和使用上遵循税收价格论的原理,谁纳税,谁受益,谁纳税多,谁受益多。纳税人如果认为自己缴纳的税收与自己得到的公共品是基本对等的,即符合税收价格论所提倡的平等交换原则,纳税人就会愿意自觉地接受税收征收管理,选择依法纳税。

  4.应从整个公共部门经济着眼,建立征纳双方平等交换的关系。在政府公共部门经济中,税务部门是依法征集税收收入的机关,至于征集来的收入是否能最终形成合适的公共支出(包括合适的支出总量和合适的支出结构),则是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而财政部门安排的各类支出能否最终转化为社会所需要的各类公共品,则取决于公共经济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生产准公共品的职责履行情况。只有努力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能较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才能使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能够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公共品,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才不会出现所谓“不平等交换”的情况,纳税人就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使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5.税收本质上的平等交换关系,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和保护。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如拥有特权、缺乏竞争、不存在破产等,如果对公共决策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所以,必须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整套财政税收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树立政府预算监督的法律权威,建立健全人大审计制度,加强对税款收支的监督。应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对整个预算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把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化、综合化的轨道。使得政府每一笔收支的来龙去脉,都清楚地层现在各级人大和社会公众面前,做到政府预算详细化、公开化、透明化,从而提高政府及其财政的活动效率,减少浪费、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综上所述,税收价格论是建设公共财政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础之一。承认税收价格关系,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收价格论,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价格观,不仅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对提供新的税收征管思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