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经验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龙斌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鼓励国内到海外投资对本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政府的支持角度看,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是提供投资保障、税收优惠、融资便利以及投资服务。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起步晚,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法规与制度,建立和健全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体系及服务体系,以促进海外投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投资保险制度,税收优惠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国国内企业到海外投资,对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和促进共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1999年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战略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走出去”依然处于学习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阶段。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需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而国外企业在走出去实行国际化投资与经营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层面的支持是最重要的推动与支持因素。本文期望通过对发达国家政府的经验进行研究,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发达国家政府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经验

  (一)提供投资保障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投资保障计划,为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国家征收或国有化、战争或内乱、本利汇回管制等风险提供担保。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促进和保护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故又称投资保险制度。美国最早于1948年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时,率先创立了这一制度。1961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对外援助法》修订案,同年设立国际开发署接管投资保证业务。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它是联邦行政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承担大部分国际开发署的对外投资活动业务,现已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 1956年,日本继美国之后在世界上第二个创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于1957年追加了海外投资利润保险,1972年1月,创设了旨在开发进口海外矿物资源投资保险制度。

  (二)提供税收优惠

  一般情况下,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往往面临着双重纳税义务:一方面,东道国基于属地原则,对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收入有权征税;另一方面,投资国基于属人原则,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获得的收入也有权征税。另外,由于海外直接投资涉及一揽子生产性资源的跨国界流动,海外投资者还要承担各种关税。因此,税收优惠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可以直接激发企业走出国门投资的积极性。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主要做法是:税收减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中相抵扣减。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税收减免。采用这一措施的其他国家还有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丹麦及澳大利亚等国;税收抵免,也叫税收饶让,即只承认税源国的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1962年后,日本开始对海外投资收入实行税收抵免,并逐步扩大作为税收抵免对象的种类。采用这一措施的主要发达国家还有荷兰、英国、法国等;税收延付。即投资国对海外公司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之前不予征税。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前者指用退税来补偿企业经营亏损的税收减免方法;后者则指用结转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的税收减免方法。二是在关税方面的优惠,主要做法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对本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的产品返销本国给予减免关税的优待来实现。

  (三)提供融资便利

  为增强本国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的竞争能力,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各种途径为本国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在美国,美国进出口银行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服务包括长期政治风险担保,以及追索权有限项目融资,它们全部是以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做担保的。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促进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至少有8个机构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活动,而且大多与发展援助结合在一起。成立于1950年的“日本进出口银行”在为日本跨国公司提供直接资金支持方面最具有代表性。其他发达国家也成立了相应机构为本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如英国贸易部下设“出口信贷担保部”以及成立英联邦开发公司等;法国成立中央经济合作局以及设立“外贸保险公司”等。

  (四)提供投资服务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利用政府优势,提供信息服务,许多国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如日本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每年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当前和未来趋势加以预测,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引导、帮助FDI活动,提供技术援助。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分担海外投资公司部分市场开拓和投资试验的费用;日本制定了“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提供外交支持。发达国家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组织,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外交方面的支持与保护。

  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促进海外投资的保障体系

  发达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要通过立法确定境外投资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国家保护境外投资的原则立场,并且他们制定的许多促进海外投资措施都是依据法律展开的。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也尚未建立海外投资的风险保障制度,同有关国家商签投资保护协定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的进程也大受影响,海外投资经营所急需的买方信贷政策也极不完善,制约了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快海外投资的立法进度刻不容缓。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内企业到海外投资办企业所遇到的风险将比国内大,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成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二)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体系

  首先在制定税收政策方面,要加大对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在具体操作中可进一步切实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真正落实“走出去”的战略思想,以更好体现国家鼓励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企业通过国际化运作取得的收益应有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可以采取税收抵免,甚至可以实行全额免税,因为毕竟境外收益是增加了国有资产。另外,应尽快解决境内外年度的处理方法,允许企业按照递延等办法进行税务申报。对于境外投资亏损的处理,由于境内外所得均反映了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境内外所得或亏损可以互相抵补。其次在支持方面,为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进出口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除办理传统的出口信贷业务、对外优惠贷款、境外投资贷款、对外工程承包贷款、项目融资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多品种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外,还需要大力开展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不仅要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还要利用国际市场丰富快捷的信息,为企业提供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不仅提供贷款,还要提供投资担保,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为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风险和非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力争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独特作用。

  (三)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的服务体系

  海外投资的主体虽然不是政府,但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对于政府来说,应按照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提供服务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服务体系。参照发达国家经验,主要应该提供以下服务:信息服务。政府占有更多的信息,包括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状况、宏观经济、企业要素成本状况、与外资投资有关的法律、税收框架、政府管理程序等基本信息。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信息采集、建立可靠的信息传播机构和渠道,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咨询,邀请企业参加国家大型商务洽谈活动,实现资源共享;投资协助。一是提供企业所需的外交服务,二是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三是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过协助,为企业在国外投资经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便利;技术支持。一方面,要提供经费、设施和其他条件为我国企业培训相关的管理、技术和其他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大海外投资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并且对海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支持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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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仇华飞.战后美国海外投资研究[J].社会,2004
  2.邓勤民.日本发展海外投资的经验[J].中国经济合作,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