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资本外逃、外国直接投资与税收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珍 时间:2010-06-25

摘  要:根据定量分析,我国的资本外逃是未来一到两年的FDI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推断,的外国直接投资有50%以上是国内资本的转化形式。国内资本过渡到国外后再以FDI的身份回到中国,主要原因是中国政府对外资给与了过多的税收优惠。中国要控制资本外逃,应该在国内市场上平等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消除给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

 

关键词:资本外逃;过渡性资本外逃;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

 

关于资本外逃的概念,无论在国内学术界还是在国际学术界都未能达成共识。如《中国家资本外逃》一书的作者指出:“无可置疑资本外逃是对和不稳定的一种回应,但并未形成一致的定义。”本文使用的定义为未经外汇管理当局批准或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国内资本外流,不论其初始动机如何,均应视作资本外逃,资本外逃是国内投资者的资本非法外移。资本外逃包括真正的资本外逃(True Capital Flight)和过渡性资本外逃(Intermediate Capital Flight)。本文研究的重点为了获得政府优惠的发生的过渡性资本外逃。我认为这一部分资本外流和我国的FDI具有很强的联系,而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中国对内外资不同的政策造成的。

 

一、中国资本外逃的规模

 

1.资本外逃的测量方法

 

由于资本外逃不是正常的资本流动,因此学者们对资本外逃的估算有着不同的方法和口径,并且即使使用相同的方法,也有不同的数据处理与修正。下面简要介绍目前资本外逃的几类基本方法。

 

(1)直接测量法(direct measurement),也称国际收支平衡表法,直接通过一个或几个对国内异常风险反应迅速的短期资本外流项目来估计资本外逃数额。该法直接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采集数据,必要时使用“误差与遗漏”项目的数值反映资本外逃规模,是一种比较直观的测算方法。

 

(2)间接测量法(indirect measurement)。其中包括世界银行法(World Bank 1985)、摩根担保法(Morgan Guaranty Trust Company,1986)和克莱因修正法(Cline)。世界银行法是目前较为通用的一种测算方法,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四个项目的剩余部分来间接估计资本外逃数额。其四项目分别为:外债增加额(D)、外国直接投资净流人(FDI)、经常项目逆差(CAD)和官方储备增加额(R)。由于前两项被看作是为后两项融资,因此,用公式表示的资本外逃数额(CF)就是:CF=(D十FDI)—(CAD十R)。比之直接测量法,世界银行的间接测量法所估算的资本外逃范围要广泛、全面得多。因此本文也主要采用此法。

 

(3)混合测量法( mixed measurement)。此法主要由杜利(Dooley)提出,其方法相当于在直接测量法的基础上进行几项调整,是一种混合使用直接测量法和间接测量法估算资本外逃数额的方法。

 

2.中国资本外逃的实证分析

 

用世界银行的间接测量法衡量中国的资本外逃,结果如表1:


 

表1:1987~2003年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

年份

资本外逃(亿美元)

年份

资本外逃(亿美元)

1987

57.50

1996

235.50

1988

59.70

1997

472.00

1989

.90

1998

770.40

1990

138.60

1999

522.40

1991

101.90

2000

607.10

1992

202.60

2001

182.60

1993

240.20

2002

102.50

1994

174.80

2003.6

-228.30

1995

267.80

.

.

数据来源:IMF《国际统计》《国际收支统计》《中国经济贸易年鉴》各期 2003年的数据是上半年数据

 

由表1可以看出中国的资本外逃量是很惊人的,1998年达到了770.4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进出口总额3239.50亿美元的23.8%。事实上,中国的资本外逃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明显增长,到亚洲金融危机,人民币面临巨大贬值可能性时,达到最高值。近一两年来,全球经济的不景气,又导致了人民币的升值压力,此时,大量热钱的流入,在上表中有明显的表现,2003上半年的资本外逃数量为负,并不能说明我国今年没有资本外逃,而是表明,随着人民币的升值预期越来越强烈,大量游资潜入我国,寻求套利。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中国资本外逃的原因和方式,为我国政府的决策提供帮助。

 

二.我国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的关系

 

1.我国学者的研究

 

邢毓静(2000)研究了我国的资本外逃测量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其文章重在对数据的修正,对形成资本外逃的原因研究范围很广,但列举的影响因素,很多是相互影响、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同方向变化的,模型很可能是存在偏差的。李心丹和钟伟(1998)研究了其与市场汇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等因素的数量关系,是国内较早介绍资本外逃具体四种计算方法的文章,但其理论说服力较弱。李庆云和田晓霞(2000)分析了大量因素与资本外逃的关系,但理论价值不大。总的来说,我国学者重视资本外逃与经济总量的分析,而国外学者更多的重视资本外逃与某一因素的关系。在对具体因素的分析方面,我国的杨新房(2002) 王国林和杨海珍(2001)分别研究了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关系,但分析得不够深入,没有充分说明两者存在相关关系的原因。王国林和杨海珍杨采用计量分析方法,验证了中国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之间存在显著性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并且是互为因果关系。我认为这个结果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资本外逃是FDI的原因,是其构成的一大部分;但FDI不是,也不可能是过去的资本外逃的原因。在计量分析中二者互为因果的关系通不过检验,同时发生在后由CF转化而来的FDI在理论上也不能是CF的原因。杨新房主要是定性的讨论,缺乏数量分析,没有说明CF与FDI具体关系及其原因,说服力比较差。

 

本文主要从资本外逃与外国直接投资、内外资税收差别入手,说明我国很大一部分资本外逃是“过渡性”的资本外逃(Intermediate Capital Flight),它们转化成了FDI以后,又流回了中国,因此证明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并不是完全的“外商”投资,很大一部分是“内资”转化而来的。中国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应过分强调外资的作用,给与外资过多的税收的优惠政策,应该内外资一视同仁,从思想上给与内资、外资平等的经济、社会条件,从而避免“过渡性”的资本外逃。

 

2.外国直接投资与我国资本外逃之间的关系

 

本文利用的是SPSS软件,对我国FDI和资本外逃滞后一年、滞后两年的数据分别做了三次拟和,效果非常好,两种情况的三次拟和都通过了检验。说明当年的外国直接投资与过去一年、两年的资本外逃存在显著相关性,可以推断我国有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是非法的资本外逃形成的。选择解释效果好的二次方程回归(为简化,用FDI表示当年的外国直接投资、CF表示当年的资本外逃、CF1表示滞后一年的资本外逃、CF2表示之后两年的资本外逃),得到:

 

(1)FDI与CF1的关系:  。这说明CF1每增加1个单位,FDI要接近增加2个单位,当然随着CFI的增大,其对FDI的贡献会不断减少,当达到某个极值时,CFI的增加反而会减少FDI的增加。

 

(2)FDI与CF2的关系:。这说明滞后两年的资本外逃对FDI也有很强的促进作用,滞后的资本外逃有很大一部分又以外资的形式回流到了中国。


 

 


图1:1992~2003年中国FDI与CF、CF1、CF2关系

 

图3是FDI与当年、滞后一年和滞后两年的资本外逃的数量关系图,我们发现FDI基本与资本外逃滞后量保持一致,国际舆论极力鼓吹中国是世界最大FDI吸纳国之一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意识到FDI的总量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国内资本的转化形式。

 

三.CF、FDI与我国内外有别的政策优惠制度的关系

 

虽然我国已于1993年把中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义利率统一为33%,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企给与了很多优惠措施、政策,因此不能直接依靠税率来分析。目前中国各级政府都对外商投资给与了很大程度上的政策优惠与税收优惠,很多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许多外资企业可以按中国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五年,并可以减按15%到24%的税率,甚至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退还40%到100%的企业所得税。举例来说,在经济特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以免征营业税五年。苏州的新加坡园区,对进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可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等多项优惠政策。在深圳的外企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执行;地方所得税免征。在四川投资的外商,不仅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且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包括娱乐业)和公益事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返还40%。事实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级政府都对外商投资有着形式多样、程度各异的各项政策优惠与税收优惠。在土地使用权、项目审批等很多方面,我国政府还给与了外资很多隐性优惠。这样,外资获得了优越的“超国民待遇”,中国本土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反而处于劣势,竞争力较弱。为了平衡这种差异,中国本土资本势必想方设法流到国外,再以外资的身份流回国内,获得中国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达到与外资的平等。我认为中国目前很大一部分FDI和CF,就是中国目前的行政政策造成的。


 

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还没有相应的数据衡量政府究竟为吸引外资付出了多大代价,我们无法获得外资获得优惠的绝对数量;而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让我们很难获得一个稳定的税收优惠比例。因此,采用间接方法衡量我国对外资的优惠程度,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比重和涉外税收总额占中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的差值作为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数据(用T表示),来说明中国政府对外资的显性与隐性的各种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占涉外税收的98%以上,因此把涉外税收就看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从而我国对外资的优惠就表示为外资产值的比重与涉外收入比重的差值。数据如下:


表2:1992~2003年我国外资企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与涉外税收占税收总额比重

年份

外资产值/总产值(%)

涉外税收/税收总额(%)

1992

7.09

4.25

1993

9.15

5.71

1994

11.26

8.51

1995

14.31

10.96

1996

15.14

11.87

1997

18.57

13.16

1998

24.00

14.38

1999

27.75

15.99

2000

22.51

17.50

2001

28.05

19.02

2002

33.37

20.52

2003.6

33.90

16.30

数据来源:《中国对外贸易年鉴》2003,2003年上半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官方网站  

 

由表2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外商企业的纳税比例明显低于其产值的比例,其纳税比例约为其产值比例的50%到80%左右,这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是很大的,如果没有各种优惠措施和政策,外资纳税比例与产值比例应该是1:1的关系。


由于本文采集的FDI数据为绝对量,而税收优惠量(T=外商投资企业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比重-涉外税收总额占中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为相对量,二者无法直接作比,因此把1993年到2003年上半年的数据采取对数形式,消除数据单位、形式的差别,利用SPSS做线性回归分析,得到:ln FDI = 279.668 + 15.298 * ln T。R=0.823,为0.677,修正过的为0.641,解释效果比较好,Sig为0.002小于0.05,模型通过检验。这就是税收优惠ln T每增加一个单位,会带来15倍左右的Ln FDI的增加。换句话说,政府每对外资企业少增收一单位的税收,就会有相应的12个单位左右的新增FDI。不从经济实质考察,我们很可能依据这一结果得出错误的结论:中国的税收优惠会带来大量的FDI,我们应该增加对外资的优惠力度。但当我们进一步考察新增FDI来源何处时,我们发现新增FDI并非都完全来自真正的外国直接投资,很大一部分的FDI源于我国过去的外逃资本。事实上,很多因素表明,跨国公司对中国感兴趣的地方,并不主要在于中国的税收优惠,中国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其本国政府会带走。中国提供的各类税收优惠,外国企业并不能够真正的留存在企业内部,而会被其本国政府征收。而税收优惠之所以有这么大的作用,只能是中国的内资,为获得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资本改头换面变成FDI流回中国的结果。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的资本外逃与中国的FDI高度相关,中国很大一部分FDI是由中国的过渡性资本外逃构成的,造成这种畸形资本流动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中国的内外税收制度不平等,对外资有很多优惠,致使很多企业把资本输出到国外再以FDI的形式流回中国,获得中国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税收优惠。


同时,现滞后一到两年的资本外逃与我国的FDI存在着很强烈的非线性的数量关系,滞后一到两年的资本外逃,相当于当年54%左右的FDI。据World Bank95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的FDI有25%都是由中国的资本外逃组成的,就本文的分析来看,其相关性还要更大,达到50%以上。造成相关系数如此高的原因可能是数量计量方法上的差别,资本外逃的数据在国内还没有比较准确的判断,加之研究学者们不同的测量方法、不同的修正、估计,得出的数据往往有很大差异,但是我国亚洲危机之后存在的大量资本外逃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我国币值的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转。进入2002年,大量游资的进入,形成了与资本外逃方向相反的资本流动,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我国错误与遗漏项目出现了负值,这种数量上的巨大变化,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前部分东南亚国家的情况很相近,中国政府应该认真、谨慎的对待这一问题,以确保中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正常。


四、政策建议

 

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一个国家的资本外逃可以分为真正的资本外流和过渡性资本外逃。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过渡性资本外逃,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改头换面致力于获得外资待遇的国内资本的外逃。因此,政策建议也主要针对过渡性资本外逃的避免和管理。


首先,我国政府要建立平等、高效的市场机制,平等看待和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只有在平等、正常的市场环境中,经济才能真正有效的发展起来。我国政府继续盲目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很有可能陷入俄罗斯经济无法短时期内复苏的困境。要形成健康平稳有效的市场,要求我国各级政府摆正心态,不要盲目崇拜外资、利用政策手段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全球FDI现状的一份数据表明,2002年中国大陆吸收的实际外资中,有11.6%来自一个不知名、经济不发达、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额很小的维尔克群岛,大于中国最大的对外贸易合作伙伴美国(10.3%);并且对中国直接投资量最大的是中国香港,占全部FDI的33.9%。华人对中国大陆的投资当然是中国吸收外资的很重要的一项途径,问题是,FDI来源地的过分集中,明显不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过渡性的资本外逃是这一问题的重要解释因素。


其次,在具体做法上,中国要尽量缩短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待遇的差距。俄罗斯的教训表明,试图在不对经济体系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条件下通过对外资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投资及汇率保证等等)来抵消资本外逃可能带来的冲击,实际上是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的。应适时改善投资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来增强投资的吸引力。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中国应抓住加入WTO的有利时机,取消外资在国内长期享有内资所不能比的“超国民待遇”,消除内外资之间的差别,统一对于内外资之间的待遇。要完善对利用外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就内资而言,对不同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也要实现平等待遇,消除对非公有资产的投资歧视,特别是在诸如银行贷款、行业准入等方面要有和公有资产相同的待遇,真正实现投资机会均等,防止资本外逃现象的蔓延。通过制度创新改变资本外逃的制度缺陷,消除内外资不平等竞争,吸引跨国公司外资流量,盘活国有及民间资本存量。


第三,我们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从金融市场发展的进度看,资本外逃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在风险和收益水平、运行效率等方面的差异,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上无疑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必须大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综合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利率、汇率和税率的调节作用,合理引导外汇资金流向。改变投融资渠道单一局面,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丰富投资品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充足的投资、保值、避险工具,增强国内金融市场对于本国资本的吸引力,这也是目前减少实质资本外逃的根本措施之一。有资本外逃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这篇没有涉及到的居民趋利避险、政府腐败、行贿造成的资本外逃。这些资本的外逃还有待学者专家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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