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及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忠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起源于法国。经过100多年的,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已经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本文分别从原产地名称的授予、管理、保护等多个角度对该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并进一步分析了它所面临的问题。积极借鉴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对于加强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原产地名称,INAO,地理标志,法国 

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或者其他特性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区的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法国是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发源地,也是实施这一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原产地名称产品的出口已成为法国一个重要的财源。


由于TRIPS协议规范的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于2001年对《商标法》再次修订,将其纳入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概念直接源自原产地名称。一般认为,其内涵比原产地标志更宽,除了保护产品品质和特性,还包含产品声誉。有的学者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视为等同。积极借鉴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对于我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原产地名称的性质及授予原则


法国授予原产地名称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1)原产地名称之“名称”必须为地理名称;(2)使用在产品上,该地区生产该产品的悠久并且以传统方式生产;(3)可象征或表彰该产品所具有的质量或其它特性,这些质量或特性持续稳定,符合特定的检测标准;(4)该质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归因于这个地理来源。


此外,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并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所以,原产地名称作为一种地方性、集体性权利,本质上仍是一种私权,但是为特定地区内符合特定条件的生产者共同拥有。

 

二、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及管理


(一)认定程序


法国农业部下设国家原产地名称局(INAO),全面负责所有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这些产品要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通过INAO的认定。


生产者若想使自己的产品得到原产地名称保护,应由该地区最具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向INAO提出申请。生产者必须自愿遵守认定申请中有关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规定。递交的申请应包括技术、和历史方面的数据以及从这些数据中所能看出的该产品的独到之处及其知名度。


INAO下属专门国家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给出初步意见,同时,组成调查委员会展开实地考察。在INAO相应国家委员会授权下,调查委员会根据不同的要求,起草相应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和国家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才能形成国家委员会的决议。当INAO通过调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并认定该产品可以享有原产地名称时,则通过一个草案,提出认定原产地名称的建议。该认定包括:地理场地的划定、生产条件、允许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条件。


法律草案最终递交到农业部和经济财政部,由它们共同投票决定是否授予该产品原产地命名标识法国共有四种官方认可的产品质量标签:红色标签、特殊工艺证书、农业生态产品标签和原产地名称标签。使用这些质量标签都必须得到农业部和经济财政部的认可。。政府特派员或部长本人可以拒绝该草案,但不能修改。


(二)葡萄酒的特殊分级管理制度


法国葡萄酒分为原产地命名控制(AOC)葡萄酒、优质葡萄酒(VDQS)、地区餐酒和日常餐酒四个等级。其中,只有AOC和VDQS葡萄酒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归INAO认定和管理。地区餐酒和日常餐酒是普通葡萄酒,归葡萄酒国家办公室(ONIVINS)管理。如果地区餐酒达到AOC葡萄酒的条件,经过VDQS这一级别的考察后,品质表现良好者可以升级为AOC。


AOC葡萄酒级别最高,认定标准也最为严格。首先,只能用原产地种植的葡萄酿制,绝对不可和别的葡萄汁勾兑。其次,对生产过程的要求非常细致,几乎囊括种植、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最后,在认定程序上,要由INAO组织检测,由INAO指定的委员会进行品尝,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参加。各种分析工作由反假冒和质量控制部门的实验室来执行。如果产品通过各种测试,则颁发合格证书。


(三)管理机构


1.国家原产地名称局


INAO是法国原产地名称的核心管理机构。1999年7月9日颁布的《农业指导法》又赋予INAO认定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职责,实行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统一管理。


INAO的审议和决策机构由一个常务委员会和分别负责酒制品、奶制品和其它产品的三个国家委员会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INAO的预算并确定总政策,委员从各专门委员会选拔,最高长官从各国家委员会中连选,由财政经济部长和农业部长联合任命,任期为2年。每个国家委员会都具有法人地位,负责人称为主席,由农业部长和财政经济部长联合任命;委员由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知名人士组成,由农业部长任命。


INAO的执行机构由一个行政中心和26个省级地区中心组成。地区中心的主要职责有:监督和管理特许产区的活动,看其是否超越法定的生产地域;监督生产者是否按照法定的方法和工艺进行生产;评估产品品质是否下降;指导并参与行业协会的工作;等等。除了传统的监督之外,INAO的官员也可以作为财政经济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的官员开展工作。


2.其他管理机构和组织


除了INAO,还有其他四个政府机构也肩负相应的管理职责:关税和增值税总局(简称DGDDI,隶属于财政经济部)参与收割和生产的管理;普通税总局(简称DGI,隶属于财政经济部)负责地籍管理;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简称DGCCRF,隶属于财政经济部)负责监督产品加工;农业部统计办公室(SCESS)负责汇编统计表。


行业协会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政府与之间沟通的桥梁。它们协助农业部门协调各方利益,监督产品质量,保护名牌,促进销售。同时,向种植者、养殖者和生产者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生产,组织培训,制作广告,举办产品博览会等等。协会一般下设经济、技术及市场营销等处,人员精干,以法规和合同的形式来运作管理,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的会费,也有农业部门的少量补贴。领导人由会员选举产生,轮换担任。

 

三、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一)国内保护


法国有普通司法和行政司法两种司法系统。原产地名称保护也通过这两种途径进行诉讼,一方面可以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为农产品和食品以外的产品正当使用原产地名称提供了途径。


1.普通司法程序


普通司法系统又分为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系统。刑事司法系统由警察法庭、轻罪法庭与重罪法庭组成。原产地名称诉讼只有民事诉讼和轻罪诉讼,分别由民事法庭和轻罪法庭审理。


比如,某小镇生产的一种葡萄酒被授予了原产地名称。但是这个镇上生产的一种工艺品同样驰名,并且一直用小镇的名字销售。葡萄酒获得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后,工艺品生产者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小镇的名字销售产品呢?答案是,任何工艺品生产者都可以使用,但是要自己承担风险。如果葡萄酒生产者认为工艺品生产者的做法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他的权益,他可以向位于该产品产地的民事法庭起诉。正式组成的工会或联合会也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同样的起诉。


法官作出判决要看原产地名称是否在这一地区使用、是否善意使用以及是否长期使用。在这一地区使用是指该地区所有有关方面都曾使用;善意使用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无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长期使用是指该地区曾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使用。举证的责任归于认为有权使用者。对判决不服者可以向最高法院起诉。最终判决将适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市镇的居民或土地产业主。


最终判决可能是允许工艺品生产者继续使用小镇的名字销售产品,也可能是禁止继续使用。凡是民事法庭和下文行政法庭最终作出禁止性判决却依然使用,或者明知不准确却仍然使用的行为均为非法。这样的诉讼由轻罪法庭审理。违法者将受监禁或被处以罚款,或者两者并罚。此外,法院将下令在指定的地点和报纸上张贴、刊登判决内容,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


2.行政司法程序


通过民事司法程序获取原产地名称使用权显然过于被动。除此之外,工艺品生产者还可以主动向行政法院申请,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认定。行政法院要在地区的、合法的、确实使用的基础上,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情况确定生产区域以及产品的质量或特点,然后以法令的形式认定这些生产者是否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颁布法令之前,行政法院要征求直接相关的专业部门的意见,并做公开调查。


(二)国际保护


法国通过《保护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和协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不遗余力地推动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水平。同时,法国企业还积极在国外注册。例如,通过《里斯本条约》注册的葡萄酒产品为470种,而法国就占去了383种。


法国还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原产地名称在国外的保护。INAO在这方面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为此建立了监视网,或与国外侵权者协商,或采取诉讼以解决争端,甚至还曾与法国柯纳克(Cognoc)酒国家行业办公室一起,联合农业部、财政部以及欧盟采取外交行动。这些行动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香槟”酒曾被我国一些假冒,在我国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这些行为已基本杜绝。

 

四、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


法国原产地保护制度也引来了一些批评:第一,由于生产的每个环节甚至产量都有规定,企业只需按部就班地生产就可以了,所以它们是以生产为导向的,而不是以市场为导向;第二,过分强调地理环境的影响,低估了生产者的作用;第三,削弱了市场竞争因素,生产者缺乏创新的激励。


近年来以美国加州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新世界”正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的老牌葡萄酒生产国构成威胁。传统的葡萄酒生产国把葡萄酒视为一种,酒的品质取决于土壤、日照、降水等环境因素,而“新世界”则把葡萄酒生产视为一种技术,在他们看来,通过添加各种人工化合物就可以轻易地解决酒的品质问题。尽管法国波尔多和勃艮第的上等好酒仍然享有极佳的声誉,但是像默尔索干白这些同属于AOC级别而品质较低的廉价酒确实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而这些酒的份额又非常高。

 

五、借鉴法国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原产地名称保护主要可分为四种模式:(1)商标法保护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以集体商标注册(德国)、以证明商标注册(英国)和由当事人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中选其一注册使用(美国)三种;(2)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如瑞典;(3)专门法模式,以法国为代表;(4)混合立法模式,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商标保护,也可以选择专门法保护, 以西班牙为代表。


由于立专门法的成本偏高且没有太大必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又难以有力保护,所以,我国于2001年第二次修订《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保护。这次修订事实上明确了两点:第一,保护的客体是地理标志,而不是原产地名称,这主要是为了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第二,以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具体来说,又是其中第三种形式,即当事人可以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中选其一注册使用。以此为分界,我国在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上的探索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1. 2001年《商标法》修订以前


这个阶段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主要沿着两个思路展开。首先是工商总局的商标保护思路。1994年,它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这是一个明显带有探索性质的文件,其中既没有明确提到原产地名称,也没有对生产管理、监督、监测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其次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并入质检总局)制定专门法规的保护思路。1999年,它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产品的注册登记资格及审查程序、生产监督、产品检测、专用标志的使用及保护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2. 2001年《商标法》修订以后


2001年,地理标志被纳入商标保护,商标局成为其主管部门。但是,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废除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又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颁布了一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明确由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地理标志由两个部门主管,出现了行政冲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各类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辅关系没有被明确,双方的保护思路仍有分歧;另一个原因是,商标保护在生产管理和产品检测上存在很大缺陷。2003年,工商总局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由注册人负责监督生产,由注册人或由注册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测。我国各地生产者组织程度不平衡,有些还不够规范,《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注册人就有“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团体”、“协会”和“其他组织”等多种提法,而且,注册人委托的检测机构良莠不齐,将生产的监督、检测和管理全部交给注册人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然而,质检总局的保护也存在问题。一是《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调集、协调各部门的力量;二是过分强调了生产标准。例如,1999年《规定》的第五条,“……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2005年的《规定》作了改进,但仍要求,“……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实际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应由企业经注册人自愿提出,自愿遵守,只要它符合授予地理标志的原则,主管部门就应授予其使用权,而不应看它是否采用了某个特殊的生产工艺。法国原产地名称产品生产的标准过于严格,并且很难更改,这正是产生“技术”与“艺术”之争的根源。


(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政策建议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由两个部门主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势必会造成注册和管理上的混乱和资源浪费。首先应认识到,从立法高度建立制度有利于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将其纳入商标保护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其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专业性很强,它不只是一个注册和审查问题,还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方式,对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是其重要的方面。这项工作不仅要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作用,还应该调动农业部门、海关以及税务等部门的力量。在微观层面,还应包括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生产者组织的团体。


当前比较紧迫的工作,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在地理标志保护上的主辅关系,二是可以考虑联合工商、质检、农业、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设立地理标志保护办公室,制定专门的规定,加强注册、审查、监督、管理和保护各环节的工作。


2.使用专用地理标志,加大保护力度


使用专用地理标志至少可以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开遗留问题。《商标法》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对善意使用限制不力引起的典型案例是“金华”火腿之争。参见http://food.icxo.com/htmlnews/2003/01/24/124124.htm。其次,可以更好地处理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减少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同一种地理标志产品可以有多家企业进行生产,工艺可能不尽相同,在产品品质、质量乃至声誉等各个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消费者可以根据偏好选择某个企业的产品,生产者也可以通过广告等营销手段推广自己的品牌。


3.规范并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力量。面对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时,它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应逐步改变现在很多行业协会(团体)隶属于政府的状况,鼓励企业自发组织行业协会,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工商协会网:“行业协会在国外之五”,转自《经济日报》。网址:http//www.ica.gov.cn/gwkc/gwkc2002/gwkc042401.htm。


〔2〕吴任伟:《在WTO架构下两岸关于地理标示保护之研究》,辅仁大学,2003。


〔3〕王蔚:“法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的变革”,《中华商标》,2000年3月。


〔4〕殷朴涵:“法国原产地名称与其名牌”,《中华商标》,1999年第1~4期。


〔5〕李华:“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中国防伪》,2004年8月。


〔6〕网上资料:Regulating wine:why AOCEs are a bad idea for France's wine industry?网址:http://www.wineanorak.com/regulating_wine.htm。


〔7〕杜然:“法国酒:技术战胜了艺术?”,《经济观察报》,2004年4月1日。


〔8〕郭宝明:“入世后我国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初探”,中国知识产权网http://www.cnipr.com/zsyd/xslw/banquan/t20030918_418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