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的税收问题:国际比较和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凤元 时间:2010-06-25

摘要:随着国内衍生市场的兴起,是否对衍生品交易进行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提上了日程。本文对全球成熟市场衍生品课税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对比,对国内衍生品的税收设计和管理提出了相关政策。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衍生品税收;衍生品交易

 

  前言

 

  在过去20年中尤其是最近10年以来,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衍生品市场得到迅猛。国际清算银行最新公布的2005年全球衍生品交易报告显示,1984年全球衍生品总交易量为1.88亿手,2005年前10个月交易量就高达82亿手。国际清算银行报告认为,交易者们结束了90年代以来对股票市场的迷恋情结,转而进入到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市场,寻求可观的收益、进行更有效率的交易。

  当前金融衍生品发展正面临着性机遇。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夯实了产品创新的基础;《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完善了产品创新的法规和制度环境;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将进一步推动产品创新;锌期货品种的增加,使我国衍生品市场品种更加丰富。

  随着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即将推出和商品期货品种日益增加,在给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品种的同时,也潜在的拓宽了政府获得更多税收收入的渠道。虽然目前期货市场对于个人投资者没有课税,但对于不断推陈出新的衍生品交易,会触及有关课税问题的讨论。

  衍生品交易的课税不仅关系到交易成本、政府收入、市场效率等问题,也关系到投资环境和不同交易所竞争问题。如果不考虑衍生品交易课税效果,可能会因为课税的负面作用,而对投资和避险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果将来政府开始对衍生品课税,除了从增加收入的角度以外,更应该考虑课税可能导致的交易品种流动性下降和竞争力减弱等负面影响。

 

  因此,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日渐全球化的今天,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出一套实际可行,又不影响竞争力的公平课税制度值得探讨。

  相关研究

 

  大部分的研究和市场实践都表明,对衍生品交易课税会影响流动性和交易所的竞争力。Silverstein,Kenneth(1992)[5]认为,从事期货交易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获取利润。如果征收交易税增加了他们的避险成本,会使企业放弃期货市场,导致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企业会将期货交易转移到国外不收交易税的期货交易所,美国的期货交易所会由于交易量萎缩而沦为二流交易所地位。

  Flanklin, R. E(1993)[2]的实证研究发现,对期货市场课税提高了交易成本,从而减低了竞争优势,因此交易成本微小的变化也可以改变竞争状态,从而影响全球竞争地位。同时,课税削弱了期货市场效率和提供避险、价格发现的功能。

  但Jones and Seguin (1997) [4]认为,降低衍生品交易税虽然有助于避险交易,使得现货市场趋于稳定,但是也有可能诱发投机交易,使得现货价格波动增加,反而会降低市场效率。

  George, H.K.Wang (1997)[3]认为对期货交易课税会增加资金成本,降低市场流动性,降低期货交易的国际竞争力。

  Chou and Lee (2002) [1]针对SGX和TAIFEX 研究价格执行的相对效率后认为,交易税的降低确实可以改善价格执行效率。

  国内学者马蔡琛(1997)[6]、胡世明 (1999)[7]、刘召(2002)[8]、王骏 (2003)[9]等对我国期货市场税收政策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的观点包括:不宜对期货交易征收流转税;适时开征期货交易行为税;对套期保值交易所得予以轻税鼓励;浮动盈亏不课征所得税等。

  实践方面也说明市场和交易所对衍生品课税的抵制。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在1993年、2002年和2006年美国政府多次向国会提交征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税计划,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强烈反弹,导致计划未能获得通过。另外,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股价指数期货,而台湾期货交易所紧随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台湾加权股价指数期货。同样是台湾股价指数期货,由于SIMEX没有交易税,台湾交易税为0.05%,导致新加坡的台湾指数期货交易量比台湾交易所的台湾指数期货大一倍左右。为增加吸引力,台湾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将期货交易税由0.05%降低为0.025%。

  各国关于衍生品的课税比较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衍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各种结构化衍生品层出不穷,但一般而言,理论上把衍生品分为四种主要形式: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合约和互换一般属于柜台交易,期权产品既有交易所标准合约(如韩国)也有柜台交易(西方成熟市场),而期货则以交易所标准化产品形式出现。考虑到期货和期权在衍生品中交易量最大,因此,下文主要对期货和期权这两类具有代表性的衍生品产品课税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一、期货

  对于期货交易,大部分国家的税种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其次是交易税,部分地区和国家有营业税(如我国台湾地区)。

  1.所得税

  (1)美国

  全球而言,美国期货交易量最大,期货交易的税收处理非常复杂,因此本文仅对美国的课税原则进行说明:

  根据是否为避险或投机交易而使用不同的课税规则;

  避险交易因为和现货头寸相关,因此收益的使用实现原则,在平仓时才罗列损益,归为一般损益;

  投机交易按市价结算原则计算交易所得,即对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按课税年度最后营业日的结算价格计算未实现损益,并归为资本损益,其损益的60%为长期资本损益,40%为短期资本损益(60/40原则),同时,损失可以向前抵扣或向后延期。

  (2)日本

  不区分避险和投机交易均采实现原则计算损益;

  营利性法人单位从事期货的损益为一般损益,损失可从一般所得扣除,并后延三年;

  个人期货从业者,损益归为营利所得,损失可从一般所得扣除,非期货业者,则损益归为其它所得,损失仅在该项下扣除。

  (3)法国

  投机交易的损益应在年度结束时按市价结算原则计算;

  避险交易有正损益时使用实现原则课税,如有损失可使用市价结算原则归入在发生的当期;

  境内设立公司的交易损益属一般损益,非境内设立公司的交易损益按资本损益处理;

  (4)英国

  期货交易所得计算一般使用实现原则,但是银行业可申请使用市价结算原则计算;

  避险交易的损益归入一般损益,投机交易的损益则按资本利得或损失课税。

  (5)新加坡

  期货交易所得计算使用实现原则;

  在新加坡无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货交易所得免税;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会员、OBU、经核准的原油交易者、财务中心或国际贸易公司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进行交易可适用优惠税率10%;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选出的交易量最高前20 名交易者,适用5%优惠税率。

  (6)中国香港

  期货交易所得,原则上纳入课税所得;

  根据投资者身份不同,而课以不同税率。投资者如果是非公司组织或个人,期货交易所得税课征15%;投资者如果是公司,课征16.5%;

  所得税豁免规定:通过共同基金或投资信托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豁免所得税。

  (7)中国台湾

  使用实现原则;

 

  期货交易所得免税;

 

  营利性组织的期货交易损失不得从所得额中减除;

 

  个人期货交易损失不得从综合所得额中减除。

 

  2.交易税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进行的调查表明1,调查的21个国家中只有三个国家和地区对期货未涉及实物交割的部分征收交易税,加上没有列入调查范围的地区,全球主要交易所中,只有四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交易税:

  (1)中国香港:对每笔恒生指数期货交易课征1港元的证券和期货监督委员会费,0.5港元的清算基金费和0.5港元的基金费,总计2港元。

  (2)中国台湾:期货交易税交易金额的0.025%。

  (3)芬兰:对期货买卖损益金额课征印花税0.5%。

  (4)法国:法国期货交易所主管机关--期货及期权监管委员会(CMT),对每笔交易收取0.05法郎交易税,如果是一买一卖,其费用则为0.02法郎;

  但CMT在每一个交易年度都制定收取交易税的预算数额,一旦预算税收目标金额完成后,该交易年度剩余时间就不再征税。

  3、营业税

  对于没有涉及到交割的期货交易,征收营业税的国家很少,但如果产生了实物交割,则英、德、日、新、韩等国有各自的课税规定,具体见表1:

    

表1: 部分国家衍生品交易营业税情况

 

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

新西兰

新加坡

瑞士

德国

英国

美国

日本

韩国

不涉及交割

营业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免税

交易税

0.025%

2港元

涉及交割

营业税

12.5%

3%

15%

17.5%

5%

10%

注:对期货未涉及实物交割部分不课征交易税的18个国家:巴西、德国、荷兰、瑞士、美国、英国、丹麦、智利、瑞典、日本(1999年废除)、西班牙、加拿大、比利时、新西兰、爱尔兰、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

 二、期权

从全球来看,期权交易主要集中在美国。因此,这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对于期权的所得税处理。

1.所得税部份

美国在处理期权交易的课税问题时,除了根据交易动机把交易区分为避险和投机以外,同时又根据期权类型分为权益期权和非权益期权,以及按照交易方式分为跨头寸交易和非跨头寸交易,在这些分类基础上,美国使用不同的课税规定:

(1) 权利金的处理

按照规定,不管是权益证券期权或非权益证券期权;不管是交易商交易期权或非交易商交易期权;不管是避险交易或投机交易。期权买方,在权利金支付时不列入损益,期权的卖方,在权利金收取时也不列入损益。即权利金,在税法上是资产/负债科目,而不是损益科目。

(2)损益列入方式和时点

a.损益实现原则:

期权买方:

期权到期末执行;进行平仓交易;执行买权,不视为课税事实发生,其权利金计入履约价格,当做购买成本;执行卖权,损益实现,其权利金从出售价格中减除。

期权卖方:

期权到期末执行;进行平仓交易;卖权被执行,损益实现,其权利金计入履约价格,当做财产的出售价格;当卖权被执行,不列入损益实现,其权利金计入履约价格,做为购买资产的成本。

b.例外规定:市价结算原则

投机的非权益期权交易或交易商投机权益期权交易,在年度结束时需要按照市场公平市价,列入损益课税。即纳税人要对年底仍持有的未平仓期权,应视作在年度结束日已按公平价格出售,计算损益。

c.采用市价结算法计算损益的规则

采用市价结算法计算损益的期权交易损益性质,与期货类似,其中40%列为短期资本利得,60%列为长期资本利得。

(3)买卖期权的利息和费用列入原则

投机跨头寸交易,如果不是采用市价结算法计算损益,则买卖期权的利息和费用,需要作为持有期权的成本,不可列为费用扣除。

2.交易税

和期货类似,全球主要交易所中,只有四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期权交易税:

(1)中国香港:对每笔期权交易课征1港元的证券和期货监督委员会费,0.5港元的清算基金费和0.5港元的发展基金费,总计2港元。

(2)中国台湾:征收期权权力金的0.025%。

(3)芬兰:对期权权力金课征印花税0.5%。

(4)法国:法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主管机关--期货及期权监管委员会(CMT),对每笔交易收取0.05法郎交易税,如果是一买一卖,其费用则为0.02法郎;但CMT在每一个交易年度都制定收取交易税的预算数额,一旦预算税收目标金额完成后,该交易年度剩余时间就不再征税。

3.营业税

 期权营业税情况参见表1。

几点建议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于衍生品课税的处理可以看到,对于衍生品交易,有按照交易动机区分的,如美、英、法按照交易动机区分为避险交易和投机交易,从而使用不同的征税税率;而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区则按照交易者身份来区分交易,而采取不同的课税规定及损益列入方法。同时,一些地区和国家还根据交易者的国籍来区分税率,如中国台湾和新加坡。

对于课税品种,所得税比较常见,如美国、英国、新加坡,而课征交易税的地区和国家越来越少,目前仅有4个地区和国家征收。另外,对于营业税,没有产生交割的交易,所有国家都没有营业税,但如果有实物交割,则英、德、日、新、韩等国有不同程度的营业税存在。对于跨国交易课税问题,很多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则,大部分国家对国外投资者是免税的,而英国、法国和香港则对国外投资者征税。最后,大部分国家对未平仓头寸使用市场价格核算后与平仓头寸同等征税。

我国对于期货征税的文件主要有包括1997年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2005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从这个两个文件的内容可以知道,我国目前对个人投资者期货交易进行免税,仅对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单位征所得税。同时,对于现货交割和进行仓单交易业务,两个文件中体现了对增值税的征收。另外,对于保值的国有大中型,视情况而定可以使用考虑生产成本后抵扣增值税。

关于未平仓损益课税课税问题,1997年颁布的暂行规定第42~44 条明确规定对未实现损益只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揭示, 而不对其课征所得税。

从我国期货课税规定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看,我国衍生品交易的征税政策还很不完善和规范,目前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随着衍生品交易品种越来越多,税收政策的缺位必然会给规范化管理带来很多不便之处,导致纠纷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发达市场的经验,在衍生品交易日益活跃的同时,逐步从以下几个角度在完善旧规定的基础上,定新的衍生品税收政策:

1. 免征交易税。从各国实践看,征收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少,大部分国家已经取消。前文中的学术研究也说明了交易税对交易量、流动性和竞争力的负面影响。因此,尽量避免征收交易税。

2. 根据不同交易目的使用不同所得税率。衍生品交易由保值和投机交易两种构成,这两种交易对课税的弹性或敏感度是不同,建议国内相关部门借鉴美、英、法等成熟市场经验对交易进行区分,从而使税收收入和市场发展能够和谐统一。

3.增加外资公司和国外个人衍生品交易税收规定相关内容。目前税收政策没有涉及到国外投资者课税问题,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资本项目的放开,这个问题很快就会面对。

随着国内的衍生投资品种的增加,以及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竞争不仅是在国内的交易所之间进行,从全局的角度看,更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因此,合理有效的衍生品税收制度要求政府在获得收入的同时,不能阻碍市场的发展和降低交易所的竞争力。

[1].              Chou, R.K. and J.H. Lee (2002), “The relative efficiencies of price execution between the Singapore exchange and Taiwan futures exchange”, The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 Vol. 22: 173-196.

[2].              Flanklin,R.Edwards(1993)"Taxing Transaction In Future Market:Objective and Effects",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 Research,Volume7,1993.

[3].              GEORGE, H.K. WANG,JOT YAU,and TONY BAPTISTE(1997)〝Trading Volume and Transaction Costs in Futures Markets 〞, The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 Volume 17, Number 7, October 1997,pp.757.

[4].              Jones, C.M. and Seguin, P.J. (1997), “Transaction cost and price volatility: Evidence from commission deregul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7:728-737.

[5].              Silverstein, Kenneth , ﹝1992﹞ Proposal to Tax Annuities, Futures Trades Draws Outcries ,Corporate Cashflow ,Atlanta , Volume 13 , April 1992 ,pp48.

[6].              马蔡琛,杨晨辉.浅谈衍生金融工具的税收政策[J]. 四川,1997,(5).

[7].              胡世明.我国证券和期货税收制度[J]. 中国投资. 1999,( 9).

[8].              刘召.关于期货交易市场增值税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税务研究.2002,(6).

[9].              王骏.证券期货交易中的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0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