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难点认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楠 时间:2010-06-25

【摘要】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废问题,向来是法学理论界同司法实践界争论的焦点。文章以肯定现行立法为基调,尝试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和司法推定操作两个角度,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非法占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推定
   
  贷款业务是银行等机构的一项基本业务,在银行的经营活动中,贷款也是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之一。而为取得更好的效益,对生产设备的更新、生产工艺的改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等活动,也需要借助于银行的贷款作为资金来源。因此,贷款在国民经济的建设和过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尽管我国的金融管理对贷款审批制度做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大肆诈骗、侵吞银行贷款资金,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对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贷款诈骗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是侵犯财产犯罪主要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目的的确认往往比客观犯罪事实的查清更为困难,由此而引发了取消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呼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的认定是不可能脱离外在客观行为来判定的,其主观目的总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
  的判决都要重证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实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上述规定,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司法机关,因为出于对当事人尤其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强制力,被告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再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势必使控辨双方在审判中的地位更加不平等,因此一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包括我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形。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国家追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了一个最起码的底线,当国家的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确超过其合法收入,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认定其犯有刑法分则中第八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时,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其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类犯罪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追诉方。通过上述分析,如果将 “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情况引入贷款诈骗罪,由被追诉方提供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则能够起到既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追究职务犯罪,同时又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理由如下:
  
  (一)贷款去向的举证责任由被控方承担更加符合立法本意
  在查处金融犯罪的案件中,由于侦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与负责审判的法院之间在“非法占有目的”上认识不同,最终认定贷款纠纷或者民事欺诈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在受追诉时,在主观目的上大做文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便成了犯罪分子的一面盾牌。在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所规定的。例如:贷款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欺骗金融机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我们只强调非法贷款后的赃款去向,而忽视了贷款诈骗犯罪侵害了金融秩序这一客体要件,与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本意不符。因此,当违法贷款去向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时,更能体现立法的本意,并且要有一个时间的要求,法律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即: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询问之日起,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止,应当提出贷款合理使用的证据,否则法庭将视为其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样被追诉方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司法实践中看,如果采用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防止贷款诈骗犯罪的被告人以“不可预测的金融风险”为由逃避法律的追究。
  
  (二)贷款去向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贷款诈骗案件的复杂性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利因素,贷款去向问题影响着贷款诈骗犯罪的认定。他的特征是手段的违法性和途径的非法性,其次要正确认识贷款犯罪与赃款去向的相互关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贷款诈骗罪: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满足了条件并达到了法定数额标准即构成了贷款诈骗罪的既遂,而赃款的去向应是行为人完成犯罪之后的行为,他不是贷款诈骗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不应影响贷款诈骗犯罪的构成。通过上述条款不难看出贷款诈骗罪所强调的主观上的故意占有,即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强调赃款的去向既赃款是为己用还是为所申请贷款事项支出则是明确赃款是否实现了非法占为己有,而以是否实现了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来否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地的事实与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本意不符。因此对于贷款诈骗犯罪,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承担赃款去向的举证责任,则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性。
  
  (三)贷款去向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司法诉讼
  1.防止无限扩大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的证明范围。在查办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侦查和控诉机关,除了要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客观罪证外,难点在于如何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主观目的的证明需要大量的事实做佐证,要完全查清楚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问题上,由犯罪嫌疑人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合理规范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2.防止对案件认定的困难。混淆贷款诈骗犯罪与民事贷款纠纷的界限,使犯罪嫌疑人逃避的惩处,不利于打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评价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标准。通常,犯罪嫌疑人会做出某些掩饰内心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以此狡辩主观目的不具备,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需要提出贷款方式合法或者贷款使用合理等相关的证据。这样就为提高司法认定的准确性给予了帮助。
  3.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贷款诈骗罪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将保证合理、合法使用贷款的行为人,免予刑事追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为自己辩解,调动嫌疑人同司法机关的诉讼积极性。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虽然国家司法机关本身担负着证明并追究犯罪以维护法律秩序的责任,但在任何时候国家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资源的配置必须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最大效益。为此,需要节省和适当分配司法资源。而对某些难以证实的问题,投入较大的司法力量也会因条件的限制而难起效用,实行适当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资源的节省和合理配置。
 二、司法推定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面对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的贷款诈骗案件因为认识上的分歧不能定罪或随意定罪的现象屡屡发生。由于拘泥于对“非法占有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理解,要求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其结果无非只能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推定其主观目的,抑或罪与非罪取决于行为人“运气”的好坏,导致判定犯罪失去了客观标准。为此,最高审判机关尝试采用司法推定方法,通过列举若干行为表现方式以此推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000年9月长沙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肯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列举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据此,实务部门的专家将其细化为以下十种: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将至今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的;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携带资金潜逃的;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盈利的生产项目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上述列举的法条规定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判案定罪的主要依靠,据此作出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目的推定,即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学界对上述规定评价褒贬兼有。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这些情形对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关键的,其认定的标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又不能不怀疑其公正性,在学界对此类犯罪研究还较为薄弱的现状下,《纪要》极可能导致法官们在审理贷款诈骗案件时只注意那些教条化的客观事实,而忽视对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考察和判断。笔者认为,学界的担忧是客观、实事求是的,它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关于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难题的思考;但是,如果从另一角度分析《纪要》的内容,可以从规定中看出:有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获得财物所有权的意图,也有些行为人具有非法占用财物以获取财产利益的目的。比如,“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就不一定具有“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主观目的,如走私犯为大规模走私向银行骗贷,其走私成功后,即将贷款悉数归还,其并不想将银行资金据为己有,而只是非法的控制、使用。按照这种分析,上述规定金融诈骗犯罪行为表现中,包含了行为人非法占用的主观目的。根据本文中对于非法占用问题的分析,此种解释适用于贷款诈骗罪中有违立法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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