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均质后发大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困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易先忠 时间:2010-06-25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也决非越严越好,取决于、技术水平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将能够更好地为国家利益服务。作为一个后发大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在鼓励自主创新、吸引FDI与促进国际技术扩散中权衡,并且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的各区域也要求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与目前多边性、双边性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相适应、又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是不均质后发大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选择和运行所面临的多重困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政策困境
 

  “建立创新型国家”是我们时代主题的最强音,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提高我国的技术能力。在这一背景下,适度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激励自主创新,又要促进国外技术扩散,增强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准人。根据不同产业的发展水平设定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具体经济和社会状况相适应,将能够更好地为其国家利益服务。但是目前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和标准形成的复杂国际架构,以及中国作为一个不均质后发大国的具体国情,为中国适度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和运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中国是一个大国,完全依赖国外技术的引进和模仿,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是无法实现技术和经济赶超的,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实属必要。但同时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存在巨大差距,是一个技术后发大国,技术引进和模仿也是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并且中国各区域技术水平、要素禀赋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国也是一个不均质后发大国,对于发展不平衡的各区域来说,都进行自主创新是不现实的,技术扩散和技术模仿也是落后区域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因此中国作为不均质后发大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面临多重权衡:其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维护知识产权利益,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中国产品价格,削弱其优势,并且我国99%的没有申请专利,很多企业靠仿造赖以生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沉重打击这些企业,并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国内消费者福利;其二,为获得更多技术溢出,需要为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吸引更多FDI和国际技术转移,但较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会抑制对国际技术吸收与模仿;其三,由于区域技术能力的不平衡,根据国家总体技术水平确定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一定能促进各个区域技术进步,技术水平低的区域要求较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模仿和技术扩散,而技术水平较高的区域要求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自主创新。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面临多重困境。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贸易冲突
  
  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多哈回合中签署的TRIPS协议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要求发展中国家实现统一的知识产权标准,使得大量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美国(McCalman,2002)。由于后发国家与领先国在技术上存在巨大差距,并且后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与领先国也相差甚远。因此以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对国外技术的吸收与模仿被认为是后发国实现技术和经济赶超的必要措施。而且国际经验也表明,技术后发国家在赶超领先国时,开始都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对国外技术的模仿,以提高技术能力。无论是当年的美国,还是后来居上的日本、韩国和中国,都无一例外。但技术领先国为保护研发成果和维护新技术的市场垄断,通过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不断迫使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崛起,这一矛盾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联合国发展项目(UNDP)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中国是一个技术采用和模仿的国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定规则存在严重冲突。中国的比较优势仍然在于劳动要素的丰裕及劳动力价格的低廉,但中国出口的主要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因此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大。日本、美国、欧盟采取各种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我国施加压力。如日本在华企业也成立了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建议书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作为技术领先国代表,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特别301条款”威胁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于中国加入WTO,承诺履行TRIPS条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尽管如此,美国将重点转移到监控中国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在软件和版权方面。根据“特别301条款”,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严,使美国遭受了巨额的贸易损失(见表1)。因此,在IIPA2006年发布的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中国被再度列为“重点观察国”。
  美国迫使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因来源于对中国的巨额贸易赤字,通过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以改变中国在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的比较优势是改善中美贸易赤字的重要手段。通过分析中美在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的双边贸易,可以发现这一措施的有力证据。表2给出了2000年中美在版权保护产品、专利保护产品和商标保护产品的双边贸易及其显示性比较优势。根据表2,美国在大多数专利产品上有比较优势,如酒、苯酚、聚乙烯产品、机器设备、金属制品机器、医疗设备、电子微电路、测量、绘图和煤气控制设备等。尽管美国在这些产品上有很强的比较优势,但中国从美国的进口却不多,中国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大量的仿制品替代了从美国的进口,因此,美国积极阻止中国对专利产品的仿制。同样,虽然美国在版权产品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但中美贸易量却很小,中国大量的盗版替代了从美国的进口。
  但美国却严重依赖从中国进口的有比较优势的商标产品。尽管中国在商标产品行业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但这些行业的知识产权大多属于国外企业。中国对国外商标的较弱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在这些行业有比较优势的重要原因。因此,美国对中国施加压力,要求加强在商标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由于中国并没有大量进口美国有比较优势的专利产品,相反美国却大量从中国进口商标产品,美中贸易赤字不断膨胀,2005年美国对中国贸易赤字为2016亿美元(中方统计1147亿美元),大约占美国贸易赤字的30%,特别是中国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大量出口,如高技术产品(包含机械、电子产品)占中国出口的28%,是中美贸易赤字的重要原因。为减少贸易赤字,美国政府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改善在知识产权敏感性产品的贸易条件。
  中国虽然大量出口知识产权密集性产品,但自主知识产权却很少,贴牌生产、交专利费用和仿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密集性产品出口贸易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迫使中国这一贸易伙伴大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中国产品出口的竞争优势,甚至使大量企业倒闭。诸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例如,我国DVD生产企业现在每生产一台DVD就向DVD技术专利开发商(6C联盟)交纳大约13美元的专利费,大幅度地提高了DVD的制造成本,使中国DVD生产企业无利可图,以致使我国DVD生产企业大量倒闭。类似地,我国的彩电、IT等行业也需要向国外交纳大量的专利费。不难预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密集性产品的出口不可避免地受到较大影响,恶化贸易条件。因此,在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压力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处于两难境地。
  
  二、自主创新、技术扩散与不均质大国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当然,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并非仅来自国外压力。中国经济长期依赖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廉价劳动力的粗放性增长方式难以持续。由“肢体经济”转向“头脑经济”势所必然,而制定中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自主创新,将有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但问题的关键是:开放条件下,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国际技术扩散的两难中权衡,这一权衡的基础应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

  全球研发高度集中在几个少数发达国家,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首的前十个国家占有全世界的84%的研发资源,94%的专利和91%的专利许可费用。无论从研发投入还是从研发能力上,与技术领先国都存在巨大的差距,R&D经费所占GDP的比例、每万劳动力中R&D人员、每万劳动力中R&D家和工程师等指标都远远低于技术领先国水平。对外部技术的引进、模仿也是我国技术进步的重要来源,这一点即使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也是如此。纵然,鼓励自主创新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理由。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不论从研发投入,还是研发产出,都可以说明这一点。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虽然较大,但人均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尚存较大差距。并且大部分的申请来自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量较少。如从1985年4月至2006年6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中62.9%来自国外。还应当注意的是,中国99%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也仅有40%,很多企业“有制造没创造,有知识没产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目前,中国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多家,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在这样的条件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决定了在短期内对自主创新的促进效应将不会太理想,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国外技术的引进、模仿仍将是我国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因此,具有技术后发优势的中国在制定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在鼓励自主创新和对国外技术的模仿的两难中做出权衡,将有限资源在自主创新与技术模仿吸收之间进行配置是推进技术进步过程中的必须考虑的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但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了创新企业的市场垄断力量,从而也提高了国内消费价格,并需要支付大量专利费给国外专利所有者。不仅如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付出额外代价。例如,我国对国外书本的盗版是IIPA2006年对“中国特别省份知识产权保护调查”中问题反应严重的领域,各个省份很多大学校园内对国外书本盗版猖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向国外支付大量的版税,还提高书本价格,书本价格的提高无疑增加了学生受的成本,从而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并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中国大量存在的模仿性研发,进而减少知识积累。因此,以鼓励自主创新为目的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损害国内福利。
  更重要的是,中同还是一个不均质大国,各区域和技术水平很不平衡,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不仅在其劳动、资本(含人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状况相差甚远,而且其市场体制与市场体系的发育及完善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这就决定了中国这个不均质大国各区域的技术水平差距较大,比如我国各个区域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差别很大(如表3),各地区对外来技术的吸收模仿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明显的差异。即使在同一产业内,中国技术进步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显著特征。为促进区域技术进步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根据各区域内产业的技术发展水平来制定。
  由于区域经济、技术水平的不平衡,根据国家总体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确定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一定能促进各个区域技术进步,技术水平低的区域要求较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模仿和技术扩散,而技术水平较高的区域要求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自主创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高的东部沿海区域比中西部区域要求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由于技术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区域较多使用模仿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支付技术许可费、消费者也需要支付更高的产品价格,这一租金转移效应可能大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促进效应。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选择与运行又一困境。
  
  三、FDI流入、国际技术溢出与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两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FDI,并鼓励跨国公司将先进技术转移到中国,这是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开放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国家,2005年我国利用外资达到1890.7亿美元。FDI的大量流入不仅为我国带来大量的资本和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外商提供好的投资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更多FDI,而FDI是产生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因此后发国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FDI,提高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准入性,这一观点成为支持加强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普遍被接受的理由。
  但问题是,如果FDI的大量进入对后发国长期且根本性的影响是其技术的外溢效应,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吸引FDI.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政策,因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FDI,但降低了跨国公司对后发国的技术溢出的效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吸引更多FDI,并提高引进的FDI的技术含量。但同时,技术溢出对FDI的引进有抑制效应。而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技术溢出的重要决定因素。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在吸引FDI方面存在这样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为获得FDI带来的技术溢出,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引进FDI,但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却减少了技术溢出。Glass对这一政策困境的进行理论探讨,认为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吸引FDI,并期望从中获得收益的做法是一种次优选择,其核心命题是:后发国应尽可能地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并且,跨国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多利润,偏向进入技术差距更小、技术外溢效应更弱、吸收能力更弱的行业。而这些产业的FDI对后发国的技术溢出效果较弱,因此,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即使吸引了更多的FDI,但从中获得技术溢出效果却不明显。FDI进入的逆向选择决定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来吸引FDI的措施收效甚微。更重要的是,后发国存在不同的产业,各产业的技术差距、技术模仿能力、自主研发效率和研发投入等都不同,所要求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一致,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要求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只能对任何产业都是统一的。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吸引FDI到给后发国企业带来较小技术溢出的产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吸引FDI进入对后发国技术溢出效应较强的产业,FDI的进入将改善新产业的收益。但这样却以牺牲原来已经有了FDI产业的福利为代价,因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恶化后发围的总体利益。根据各行业的技术水平特征选择相应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总体福利最大化,但这与TRIPS协议中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标准相冲突。FDI被认为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FDI所带来的技术外溢更是吸收FDI的关键。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增强FDI带来的技术溢出,而这一技术溢出可提高创新能力和增加研发投资。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吸引FDI和促进国际技术溢出的两难困境。
  
  四、结论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发展的制度,它能鼓励自主创新、吸引FDI和促进国际技术转移,但也抑制了国际技术扩散、提高了产品价格、导致市场垄断、使国内收入转移到国外并损害国内消费者福利。开放条件下,后发大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选择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但这与TRIPS协议中要求的知识产权标准相冲突。并且各区域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也要求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选择和运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限制。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着力促进技术转移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能否有效利用知识制度将是决定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应当慎重利用这一“双刃”制度。一方面,出于我们自身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要遵行国际规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也要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障碍。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制定与修改,并运用合理与适当的法律对策对付西方跨国公司不适当利用知识产权而对我国进行的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同时,也应积极探索利用其他研发政策(如补贴创新和补贴技术扩散)、税收政策(包括关税政策)、竞争政策等配合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运用,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有效的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