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市场与产权关系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振坡 时间:2010-06-25

一、引言

  
  化、城市化和三农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是我国结构中最重大的问题,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经济的首要任务是的化,目前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与60%的农村人口有关,不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不可能解决三农问题。随着“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战略的出台,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悄然兴起。随着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具体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举措的实施,我国“三农”现代化迎来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中国新农村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但这些政策都只能在短期内取得成效,就长期来讲,则可能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一致。工业反哺农业将提高工业的生产成本从而限制了工业发展,而只有工业的发展才能转移农村的过剩劳动力和真正“反哺”农业;农民收入的持续提高完全取决于农村劳动力向工业、城市转移的数量,而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无关(如果劳动力不转移,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但无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反而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增加);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减少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和扩大工业规模也是不可避免的,而农地征用的不规范,无论是对于农业生产力的保护还是对于农民利益的保护,都存在非常大的隐患(周其仁,2004)。土地制度是任何农业社会的制度根基,如果对某一经济问题及以其为基础的问题的解答追究到了这个层次,就找到了根,因此农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才是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关键。
  从大方向来说,中国已经决定走市场经济的道路,并决定今后各项经济制度、规则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免将来推倒重来,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改革成本。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转型的实质是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我们在新制度经济学、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框架内研究我国土地市场化及产权制度变迁问题,其制度目标模式不是新的根本制度,而是新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即中国市场化制度变迁的本质内容是定位在市场取向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上。中国市场制度的生成方式是引进式或移植式的,在移植的过程中大胆创新,使市场制度本土化。这就决定了制度目标模式的选择是动态化、渐进性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构成了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背景(刘小玲,2005)。我国土地市场的发育既不能像美、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实行私人所有,拥有完善的市场制度,也不可能像俄罗斯和东欧国家那样,随经济体制的转型,推行土地私有化,建立土地市场,我国只能有区别地借鉴国外经验,走出一条全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道路,这是我国土地市场化的本质特点。
  土地制度的演进与土地市场(包括所有权市场和使用权市场,核心是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关系紧密而不可分割。在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框架下,通过建立、健全、完善土地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土地资产的运行,提高土地经济绩效,不仅能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目的,而且可使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得以优化、组合。相应的制度安排已经促进了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和规范,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优化了城市土地产权结构。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由于受法规制度滞后的影响,起步晚,发育水平低,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一些制度创新,但由于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广大的农村地区信息不灵,不便,一方面存在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和低效率使用,另一方面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城郊结合部还存在大量不规范、无保障的农村土地私下交易,隐形市场很普遍,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证。从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入手,健全、完善其运行机制,与城市土地一样,按价值运行,从而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到的保护,农村土地的资产属性得以实现,农地产权结构与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日趋规范、合理,这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
  
  二、 产权和市场的相关性分析
  
  从纯理论上来看,关于产权和市场竞争在决定绩效中谁更重要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的逻辑推论:如果市场是非竞争性的,具有垄断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决定性的是竞争,而非产权;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进入和退出都没有明显的障碍,市场能够完全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那么,产权仍然也是不重要的,因为竞争就能够决定一切,而不在乎其产权。所以,从这个逻辑上来看,无论是怎样的理论,竞争总是比产权更重要,竞争是决定性的。
  上述理论实质上是一种非常纯粹的抽象,它把市场要么看作是完全竞争的,要么看作是完全垄断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交易成本趋近于零;而在完全垄断条件下,交易成本接近于无穷大。根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是无关紧要的;同样,当交易成本无穷大时,因为无法进行有效率的市场交易,产权关系无法得到合理的调整,因而无论是什么状况,产权也同样无关紧要。所以,比较有研究意义的问题在于有交易成本的市场。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发现产权和市场间有意义的权衡关系。实际上大多数市场正是介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它们既有一定的垄断性,又有相当的竞争性,因此,在这样的市场上,任何交易都会有着大小不同的交易成本。这就导致了问题的复杂性,也就是说,我们经常面对的大量现实是,由于产权的牵制作用造成的大量交易成本的存在,竞争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它往往不能决定一切。这时,产权的决定作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是哪种因素决定绩效或效率,片面地强调单一因素的作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效率损失或社会福利损失。因此,我们要试图发现什么是决定效率的根本因素或直接决定因素,从更具体的不同的市场结构出发,从动态的市场和产权的互相决定的过程中,去发现什么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决定因素。因为在不同的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的空间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决定效率的关键因素往往是不同的。真正有效和可行的政策,是建立在确切地把握这种关键性决定因素的基础上的。当我们对于以上所探讨的理论问题已经十分清楚时,当我们已经通过实证检验和分析证明了这些理论时,政策的导向就一目了然了。我们因而能够知道,在怎样的结构条件下,应当优先解决什么问题,是产权问题,还是市场竞争问题。如果不把最关键的问题放在最优先的位置上去解决,就会导致重大的政策失误。

 在中国经济的框架中,农地产权和农地市场具有密切的相关性。那么,谁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农地产权决定农地市场,还是农地市场决定农地产权?要回答这个问题似乎较难。总的来说,可以认为它们相互决定、相互促进,但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外在市场环境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更详尽的分析,尤其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来试图发现存在于其中的理论规律,从而引伸出解决现实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市场发展与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实证考察
  
  农地市场的出现与产权的发展紧密相连。在农村地区,人口增长、技术进步和逐渐增加的交易是产权形成与强制性执行机制得到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农业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个人被赋予了长期的(甚至是可继承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受到了限制,这种土地制度提供了足够的投资积极性,同时避免了无地阶层造成的社会压力。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深入,随着技术的发展与管理技能、劳动能力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拥有量在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越来越重要,土地转让权的限制制度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对于管理(生产)能力不同的个人而言,产权转移存在大量的潜在效益,因此即使无地阶层会增加社会成本,土地交易也将成为可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吸收了大量的无地劳动力,从而减轻了无地阶层所造成的社会压力。
  有关土地权利演变的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也有所不同,但从土地权利演化的过程中,我们还是能够看出一些一般的模式。例如,随着人口的变迁(比如人口上升对可耕地的压力),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生产力上升或价格提高,有一种从社区共有土地产权向界定更为清晰的私有土地产权转化的趋势。即使当土地属于社区所有时,个人往往还可以继承土地的使用权(这将给人们保护土地生产力的激励,但土地使用者不能将土地出卖,或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社区外部的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力和其他生产性资产在不同家庭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上升,而外部提供的就业机会提高,人口的流动性也会上升,然后,社区的凝聚力会逐步受到侵蚀,土地纠纷也会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可转让的土地权利就逐步显示出来。土地所有权和转让权的个人化也由于公共记录和人口调查的展开逐渐出现,它能减少不确定性,并鼓励人们向土地投资,从而促使土地被更有效地配置。由于土地更容易转换为可流动资产,土地投资会上升,而信贷市场的出现,也部分是由于土地可以被作为贷款抵押这一因素(巴德汉、尤迪,2002)。
  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和集体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开始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促进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中国的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从1985年起的连续几年里,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的放慢,农业生产力的徘徊不前,被一些学者归因于不健全的土地制度。以平均原则为基础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导致了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细碎化程度高等特征,并且许多村庄存在土地定期调整的情况,这被认为是农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的障碍。由于当时中央禁止农户之间的农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因此农地使用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优化也几乎没有产生影响。虽然中央在随后的政策调整中取消了对农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禁令,然而农户之间的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仍然十分缓慢。随着1987年设定土地制度改革试验区以来,各地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农地制度安排,有不少影响了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比如两田制、反租倒包、土地入股投包等(许惠渊,2005)。村集体将分配到户的耕地重新集中起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重新进行配置;村集体还可能预留机动地,这些机动地的使用常常也是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出租给村里的农户,集体出租农地也是农地使用权市场中的一个重要供给来源。
  1978年以前,中国农村制度安排排斥市场,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经历的种种制度变迁,其基本特征是由于政府对产权的控制逐渐减少,农民收回了越来越多的产权。换句话说,随着改革的进行,中国农民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自由支配他们各种财产(包括土地)的权利,并从中得到收益。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其说是政府尝试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不如说是从政府控制产权的体制转变为农民通过契约选择制度安排的过程。人均真实收入与界定产权的效率之间存在单调正相关关系。在改革之前,农民的产权受到政府的严重侵犯,而且已被制度化,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极高,或者说,界定产权的效率极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对农民的产权保护逐渐被法律化和制度化,故界定产权的交易效率与市场化程度的改革成正相关。杨小凯和威尔斯的新兴古典产权理论的经验研究表明,农村土地产权效率的改进(这种效率取决于产权结构)对农业、农村、工业、城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个模型说明,1987年影响农产品定价制度的改革潜力已不大,因为界定产品收益权的效率指数是0.972,已接近最高值1,但土地买卖制度的潜力还很大,因为1987年界定土地转让权的效率指数只有0.123,远远低于1,利用他们建立的回归模型,则可估计出土地买卖自由化的效果。说明,如果中国政府1987年使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则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人在1988年至少增加30%。?
  
  四、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市场发育与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关系分析?
  
  国外对农地市场的研究集中在农地买卖市场和农地租赁市场,前者是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后者是土地所有者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土地出租,这两类农地市场都是在农地私有化制度框架下发育而成的。然而,中国农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农户并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户不仅没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也没有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由于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客体,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下,中国的农地产权配置与土地私有化国家大不相同,这使得国外对农地市场经验研究的结论很难直接应用于国内。
  农地市场(不论是农地买卖市场,还是农地租赁市场)的运行是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要理解农地市场的发育、运行及其对农业绩效的影响,都必须考虑其背后的制度和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市场和保险市场必需结合起来分析。如果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其他市场)不完善并且没有采取措施,土地市场化改革可能成本高昂并且缺乏效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地市场的经验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遍性。一方面,对于特定地区而言,农村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政策都可以看成是给定不变的,因此经验研究中难以估计这些变量对农地市场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农地制度可能也存在很大差异,毫无疑问的是,农地制度是影响农地市场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农地制度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农地市场的运行和绩效。
  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行政化的制度安排,土地全部由中央政府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实行行政性分离,土地使用者通过土地的实际使用而获得产权的排他性,但不具有可让渡性,土地产权残缺程度高,土地产权缺乏价格和价值表现形式。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乡土地产权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由行政性制度开始向市场化制度转变,促使了土地市场的发育。
  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运用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需要通过交换,交换是产权的相互转让,交易费用实际是在产权从一个经济主体向另一个经济主体转移的过程中所有需要花费的资源的成本(科斯 等,2003)。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交易的核心就是自由选择、让产权获得其归属的过程,土地产权界定的目的是旨在围绕土地利用中的各种权益主体,理顺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规范各权益主体的行为准则,从而形成具有公平市场价格的土地交易市场。
 新兴古典产权理论认为,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市场制度的最主要功能还不是有效地配置资源,而是发现有效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水平、有效的市场结构、有效的合同和制度结构、有效的货币形式、有效的交易分层和城市结构、有效的产品种类数及有效的景气波动和失业模式(杨小凯,2003 )。节省界定产权产生的外生交易费用和产权模糊引起的内生交易费用之间存在两难冲突,如何有效折衷并追求总交易费用(外生和内生)最小,正是新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的中心问题。一句简单的明晰产权的口号,并不能保证有效地处理与产权界定有关的复杂问题。在产权制度演化过程中,当模糊的产权设计对节约外生交易费用及提高经济效率的好处大于产权模糊产生的内生交易费用时,超前精确界定产权并无经济价值。那么,如何在这么多复杂的两难冲突中找到有效的折衷呢?当然不是通过政府无谓的干预,关键是要让人们有选择不同制度和合约的自由,这样,一些非常复杂的高效率的合约及制度安排,就会自发地从这些自由选择及其交互作用中出现,如果政府限制自由价格和自由择业,限制人们自由选择不同制度和合约安排,就会使市场对各种复杂两难冲突进行有效折衷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从而人为地制造出很高的内生交易费用,使经济发展的潜力不能被利用。这个理论模型证明,由于各种两难矛盾的存在,产权并不是越明确越好,关键是法律制度应该保证人们有自由在合约之间选择,则有效率地界定产权模糊度就会通过自由的产权买卖而自发形成(李占通、郝寿义,2006)。这种产权经济学理论模型对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就是,应积极推动改革,培育、健全、完善农地市场,让市场来选择最优的产权结构。哈耶克认为,即使每个国家的制度形成有主政者的制度设计因素,但在国际竞争舞台上,制度的形成和演进仍然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只有这种自发形成的制度,以及人们在互相竞争交互作用中无意形成并生存下来的制度,才是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完善农地市场进程中,由市场来优化农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是中国农村深化改革的最大潜力所在。

  权利界定有两个环节:其一是权利的初始界定,其二是权利的再界定。在权利初始界定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和合约安排,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形成较优的权利安排以增进经济当事人的福利。土地产权制度再界定需通过市场和合约安排,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是有效界定农地产权的最佳路径和基础,该体系包括: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正常的价格体系,建立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健全的体系,使市场行为规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体现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利用租、税、费有效进行调节;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该是我们的首选目标,进而形成和构建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发展权等多项细化和明确的农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
  伴随着快速化、城市化, 新农村建设首先遭遇化进程中农业资源转移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冲突,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利益格局的重构不可避免。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转移的过程,问题在于农业资源加速转移凸显了一系列尖锐矛盾,进而诱致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利益格局重构的五大趋势:(1)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加速推进,诱发农地在农业内部大规模流转,趋于向社区民间资本(种养大户)、非农村住户和外资(“新三资”)集中。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虽然显露出一些优势,但非农村住户凭借资本、信息和技术优势抢滩农村土地,却存在着冲击家庭经营制度的隐忧。(2)农村土地大批量向非农用途转移,形成“国家建设”、“园区开发”、“乡村集体圈占”三分天下的局面。这种局面彰显出国家对土地用途管制的失控或混乱,诱发农民和政府的直接冲突。(3)土地承包起点不公平、限制土地调整等原因,造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无地农民群体,虽然家庭功能暂时掩盖了矛盾,但却潜藏着危机。(4)失地农民问题尽管在着手解决,但大量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失地农民群体还将继续扩大,围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制度变革不可避免。(5)家庭经营制度面临着极大的压力。认识或观念上的诸多障碍,使得当前农村面临着土地调整的压力;再则,集体土地总量减少的过程,也是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过程,农民土地权利事实上“短期而不稳定”(王景新,2005) 。实现以上农地制度及其利益格局的重构需要多层次农地市场发育、健全及完善,土地市场的机制才是化解复杂冲突的良方。
  农村土地市场在各地都已客观存在,有些地方(如吉林、广东、浙江等省)已初步建立了有关农村地产市场的地方法规,大部分地方走上主动建设农地市场的轨道,由原来消极压制到积极规范和培育农村地产市场,农地市场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也必将推动整个土地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主要有两种类型,即土地所有权交易与土地使用权交易,另外还有农村四荒地拍买市场和农村非农用地市场。(1)在土地所有权交易市场方面,由于农村存在多元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使得我国农村存在土地所有权市场交易。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农村资源将有可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大规模的再分配,市场对于土地所有权调整与重组来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土地征用是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增强土地征用的市场化程度,按照市场公平的原则实现土地产权的转移,不仅会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还会进一步提高耕地占用成本,从而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并促进城市土地利用率的提高;(2)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方面,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方式较为多样,并广泛存在于乡村、宅基地、农业用地等地类上,目前政府行为对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对于我国农业增长乃至农村经济发展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创造了有益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1)虽然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刺激了每块农地的利用,但耕地的分块也降低了农业规模生产效率,于是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需求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农村土地市场的产生;(2)在利益驱动下所形成的农业劳动力转移也促进了农地市场的发展;(3)通过第二轮农业改革,转移机动田、责任田乃至承包田的可能性便大大提高了,这给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4)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不仅推动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且还促进了农村非农用地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于是,农村乡镇企业用地、宅基地、集镇商业用地等有偿使用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五、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新思路
  
  现有农村土地制度是一种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实行两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总体上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制度。研究农地制度创新,首先要对这个基本问题做出准确判断和回答。归纳起来,现实的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所有权主体虚位、权属意识淡漠、承包权不稳定、他项权利被忽视、规模细碎、土地乱占乱征、收益分配关系紊乱、流转缓慢、农户利益缺乏保障、与现代市场难以有效对接以及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单胜道、陈强等,2005),此外,对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而土地承包使用权也有不同看法,还可以举出一些现有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列举一些事例加以证实。虽然这些都涉及到我国农地制度中的问题,但细加分析不难发现,实际上他们属于不同类型的问题,有的是农地制度安排问题,但也有许多并不是土地制度,甚至也不是土地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权力使用不当和有法不依问题(如果不解决有法不依和权力对法律的任意践踏问题,即便制定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不会有实际的效果),有的则属于经营权问题。作为一项制度,不能以某些现象作为对其进行变迁的依据,而要把握其总体带趋向性的以及本质的东西,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为此,下一步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动因或目的就是:(1)农地产权制度的演进总是要与整个社会制度结构变革相适应;(2)农地产权制度的安排是为了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3)农地产权制度的安排要更好地保护当事者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对农地制度的改革要放在转型期社会经济大变迁的宏观环境之中,置于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背景和进程中来考虑。由此,我们认为现行农地制度的最大缺陷,也是农村改革初期农地制度安排中所没有涉及的一大问题,即土地集中与农业劳动力转移不同步,由此带来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问题。纵观全球,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也不管这个国家何时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在经济变革过程中都要伴之以社会变革,即必须有一大批农民离开土地,完成由自给半自给的农民向完全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市民转变的过程。惟有这样,工农业两大物质生产部门才能实现充分交换,庞大的农村潜在市场才能转变为现实的市场,进而在整个工业化过程中经济才能保持长期高水平的发展。至于农民与土地分离的具体方式受到和社会制度的影响而有所不同,有的采取羊吃人的残酷方式,有的采取国家温和赎买的方式,有的是纯粹利用市场采取自由兼并的方式,不管何种途径,一大批农民与土地分离是必然的,任何国家都不能例外,更何况是人多地少的中国。然而,中国大量转向非农产业的农民并未与土地分离,究其原因,有的是等待土地非农化带来的升值,有的则抱有不要白不要的心态。由此可见,我国农地制度的设计没有能够让那些能够放弃土地者让出土地,在社会转型期没有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作用,反而成为约束社会变革的阻力。为此,我们认为,农地市场的发育、健全及完善,乃至城乡农地市场的对接统一的进程,恰恰是解决问题、优化产权的过程;同时,社会制度结构变革(如逐步全面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市场等)是农地市场化演进的制度依赖环境。
  根据新兴古典产权理论,由于各种两难冲突的存在,产权并不是越明确越好。产权界定及监督执行都是要支付费用的,产权界定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益的,只有当交易费用大于产权界定成本时才是节约和可取的。由于农地流动性差、变现性弱、增值性趋小,产权界定清楚后并不必然会降低交易费用,并可能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这可能导致家庭形成对土地的垄断性占有,阻碍了土地的流动性,即使流转也增加了务农者成本,达不到通过农地制度创新使农业生产负担减轻的目的,这样的制度安排应该说是无效的(迟福林, 2002)。产权的模糊设定往往比清晰地界定产权更有效率,在法律制度保证人们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力下,最优的土地产权结构会通过自由的产权买卖而自发形成,建立和完善农地市场不但能优化配置资源,最重要的是可实现最优的产权结构。培育、健全和完善农地市场,在农地市场的发育、发展中优化产权结构,形成不同层次的农地市场结构,使之与农地产权结构、产权关系相对应,扩展农地产权的深度和广度。这一过程遭遇到的是一种长期的、内生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阻力,即强势的国家和集体组织相对于弱势农民的优势地位使得侵权成为长期和经常的行为,从而使模糊产权边界的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常态。市场的发展会逐渐冲破这种惯性阻力,明确表达出农地产权的结构、分配(产权束在集体、农户、国家之间进行分割)与改革的方向,从而扩展产权的广度和深度,逐渐细化和明确产权权利束的归属,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调整,建立一个体现社会成员对效率和公平的追求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利益机制,兼顾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两方面的利益。
  农地产权的绩效只有通过市场才能表现出来,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是农地产权制度演化的依赖平台。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规模经营及优化产权结构,有必要进一步培育农地使用权市场:促进劳动力流动;增加农地使用权市场供给;培育农地使用权中介机构,降低交易费用;在村庄引入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村领导的行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金融市场。
  
  六、结束语
  
  一句简单的明晰产权的口号,并不能保证有效地处理与产权界定有关的复杂问题。在产权制度演化的过程中,当模糊的产权设计对节约外生交易费用及提高经济效率的好处大于产权模糊产生的内生交易费用时,超前精确界定产权并无经济价值。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农地产权和农地市场的关系,初始的产权模糊设定,经过市场的选择,会有产权的再界定,明确表达出农地产权的结构、分配(产权束在集体、农户、国家之间进行分割)与改革的方向。建立和完善农地产权市场不但能优化配置资源,最重要的是可以实现最优的农地产权结构,改造、培育及完善农地市场机制也许是进一步实现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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