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行为、社会资本与制度演化
一、利他行为
主流学建基于古典的“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被赋予了完全利己的行为动机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完备理性主体。这样一种预设前提实际上是将利他行为排除在理性之外。因为在正统经济学家看来,利他行为对经济学而言是一个多余的假设,其存在可能导致经济活动的帕累托无效率。然而我们认为,在正和博弈的场合,利己行为可以导致利他的结果,正如斯密的那只将“经济人”利己的算计和行为引导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利他的结果的“看不见的手”(斯密,1974),这为利己的利他行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对于利他的利他行为,或者利他动机的利他行为,则被认为是与生物个体的生存适应性负相关,而会在选择中被无情地淘汰掉的(汪丁丁、叶航,2003)322?。从这种划分来看,利己的利他行为与主流经济学是相容的,而利他的利他行为则是被排斥的。
从最新的综述来看(弗罗门,2003;叶航,2005;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生物学和经济学将利他行为划分为以下三种典型表现形式:
其一,是在Hamilton(1964)的“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概念基础上的亲缘利他行为,这是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作出的某种牺牲行为。在有性复制上,平均而言后代享有其父母各一半的基因。因此,亲缘利他可以被解释为最大化“包含性适应”(inclusive fitness)的利己或自私的行为倾向。生物的进化取决于基因遗传频率的最大化,而能够提供亲缘利他的物种可以在生存竞争中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从而在整个生物界成为一种非常稳定和普遍的行为模式。随着亲缘关系的疏远,遗传基因的包含性的降低,亲缘利他行为的强度是递减的。
其二,是Trivers(1971)提出的互惠利他行为,即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体期望在将来被一些相互的善意报答,而对他人友善地行事的相互利他主义(reciprocal altruism)。利他的提供者或施惠者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获取远期更大的收益,因此这种暂时降低个体自身适应性的行为,显然可以被认为是利己的自我服务的行为。从语境来看,颇似西尼尔的“忍欲论”。由于施惠和回报存在时间差,从而产生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必然要求较为长期的重复博弈关系,以及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
其三,是不追求任何客观回报的纯粹利他行为,也就是纯粹利他动机的利他行为。尽管对这种利他行为是否真正存在尚有争议,但是著名的“汤姆逊瞪羚”(Thomson′s gazelles)例子参见:汪丁丁、叶航,2003:320-321;叶航,2005。已为其提供了生物界的确实证据。
我们认为,无论是亲缘利他行为还是互惠利他行为,从行为者本意来看,都是利己的,其目标还是最大化自身利益、收益或效用,因此都可视为利己的利他行为。互惠利他既有利于生物个体的生存竞争,也有利于个体基因遗传频率的增加,因此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而亲缘利他虽然不利于个体的生存竞争,但在增加个体基因的遗传频率上却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也具有明显的进化优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主流生物学家认为,无论亲缘利他还是互惠利他,从生物基因层面看都体现了一种“自私性”或“利己性”。然而,由于纯粹利他的生物个体的生存适应性低于前者,不管这种差别在初始状态多么微小,经过千百万年的自然选择,生存适应性较低的生物性状也会被无情淘汰根据生物学家的,某种生物性状只要有0.001的遗传优势,即使1年繁殖1次,经过23400年就足以改变这个物种(参见:叶航,2005;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从而,生物学家事实上是否定了生物的利他的利他行为。
对这种纯粹利他动机的利他行为的生物学解释是“群体选择论”。该理论认为,自然选择是在生物种群层面上实现的,当生物个体的利他行为有利于种群利益时,这种行为就可能随种群利益的最大化而得以保存。当面临巨大生存考验时,一个存在着利他主义的生物种群比起一个完全缺乏这种献身精神的种群,具有更大的生存适应性(叶航,2000;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但这种导致个体适应性降低的利他行为,如何才能在严酷的生存竞争中相对利己行为保持遗传优势从而得到进化,这是群体选择理论面临的关键问题对此问题,叶航教授在“哈迪—温伯格遗传定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利他基因的隐性遗传”假说(汪丁丁、叶航,2003:323-325)。。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是符合理性经济人假定的,因为这两种利他都是利己动机推动的、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而如何将纯粹利他行为整合到统一的经济学逻辑体系中,则是主流经济学面临的重要课题。利他偏好的内生化假说(杨春学,2001;叶航、汪丁丁、罗卫东,2005)为此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该理论试图把利他主义纳入个人的效用函数之中,以此扩充个人的“自私偏好”,从而使其他人的福利成为个人满足的一个新增的源泉。即,利他主义者所要最大化的,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个人福利,还有他们所关心的某些其他人的福利,完全是通过利他来增进个人效用。从这一表述来看,纯粹利他与以上另两种利他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我们认为,沿着偏好内生化假说的思路,需要对这种利他行为的社会存在以及如何模仿或者社会复制给出合理的解释。
二、社会资本:利他行为的社会动力学基础
无论是个体选择意义上的基因遗传频率最大化,还是群体选择意义上的生物种群生存适应性改善,都可以为利他行为提供一定的生物学解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单个的个体由于血缘、居住或工作等原因,被组合到一个或多个群体之后,社会交互行为就使其产生了除简单的利益最大理性以外的另一种行动的逻辑理性,即寻求共同体生活和被认同的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同样被认为是增进个人效用的。而提供这种效用的要素则是个体行为在群体中获得的“信任状”,即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杨雪冬,1999)。个体通过社会资本获取认同感以及动用更多资源、节省成本的途径。我们认为,正是社会资本为利他行为提供了社会动力学基础。
Kadushin (2002)对儿童早期的心理研究表明,人在幼年的时候已经形成了社会交往的动机。这种动机可能源于人的生物性本能对维持生物个体活性的社会资源的需要。而为此动机提供可能的则是,人的一些社会性的行为模式,如“合作”与“利他”,这被认为是在新石器时代的人类社会里就已经形成了的(Cosmides and Atooby,1990)。我们认为,个体在满足生存方面需要时,必须要借助他者的利他行为,而获取这种他者的利他行为的对价是个体自身的利他行为当然,这两种利他行为并不必然要求严格一一对应,否则就仅局限于互惠利他的范围了。对此假说提供心支持的是“他心理论”(Theory of Mind)(参见Gallagher and Frith,2003)。,从而获得嵌入于社会结构中的可以在有目的的行动中涉取或动员的资源(Lin,1999),即社会资本,于是社会就成为可能。作为利他行为的结果的社会资本的获取,成为了利他行为的动力源和功能性解释Elster(1979)指出,社会中有效的功能性解释必须满足五个条件。“对群体Z而言,一个制度或一个行为模式X被它的功能Y解释时,当且仅当:(1)Y是X的结果;(2)Y对Z是有利的;(3)Y是产生X的参与者无意识产生的;(4)Y(或者至少在X和Y间的因果关系)是在Z中的参与者没有意识到的;(5)Y通过一个传递到Z的因果反馈维护X。”我们认为,如果Elster的逻辑是正确的,那么利他行为X的存续就可以由作为其结果的社会现象Y给出合理的功能性解释。。
最小单位并且最为稳定的社会资本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这里的家庭,我们把它界定为两代人的核心家庭,而血亲和姻亲意义的大家庭,则属于扩展形式的社会资本。。在其他利益冲击未超过一定阈值的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诚实度是最高的。从最大化包含性适应来看,父母对子女有明显的利他行为倾向,这也是我们谈论的最多的“亲缘利他”的形式。我们将这种形式归于正向亲缘利他。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子女对父母也存在一定的利他行为倾向。这种在东方文化被认为是“孝道”的利他行为显然不能用生物遗传来解释,我们认为,这是为获得其父母的正向亲缘利他行为,即获取家庭社会资本的必要的投资性行为,我们将其归于逆向亲缘利他。家庭的存在为个人提供非常必要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往往是其他社会存在所无法替代的。然而,要得到这种社会资本,必须进行必要的亲情“投资”,由于家庭内部的诚实度很高,这种“投资”被认为是道德风险最小的,从而逆向的亲缘利他也会是常见的和频繁的这里的讨论排除了一种情形,即当父母年老以后子女纯粹的赡养行为,这种情形不能简单地归于逆向亲缘利他,对此我们将在稍后的论述中讨论。。随着家庭血缘关系的外延,以及婚姻关系带来的家庭的扩展,社会资本的性质逐渐不同了,亲缘利他也会发生改变,我们姑且将其概括为水平亲缘利他。水平亲缘利他也是非生物遗传意义的利他行为,其以血亲和姻亲关系为基础,将家庭意义的信任向外推延,这种推延取决于家族网络中可动员的资源存量以及信任度衰减的频率,从而开辟了个体行动社会性的途径。除了获取家族身份认同之外,水平亲缘利他更倾向于互惠意义的社会网络建构。
从生物个体的生存能力来看,较弱的物种倾向于群居生活,倾向于组成社会性群体。生物学的费雪基本方程和定理(Fisher,1930)已从群体选择角度提出了物种适存度的演化思想Fisher R A. 1930.The Genetical Theory of Natural Selec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参见Silverberg, 1997)。这一超越个体选择的理路,使我们有可能合理地解释在传统生物学中无法成立的利他行为的第三种表现形式——纯粹利他。从最小单位的社群来说,一旦某种或某一系列利他行为被认为有效率,即增加了该群体的适存度,将会不断地被复制,成为所谓家规、门规;从稍大一些的社群来说,一旦利他行为被认为有效率,也将会不断地被复制,从而以习俗、惯例以及制度方式被确定下来,而违背上述家规、门规以及习俗、惯例、制度的行为的后果将是被社群所排斥的,直至被逐出社群。个体若想在某一社群里获取身份认同,就必须接受该社群的制度性惯例,这是有机会动员网络内资源的必要前提之一,尽管这种惯例遵从可能会降低个体的适存度,可能是没有对价报偿的纯粹利他,“汤姆逊瞪羚”就是生物界中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同时我们注意到,一个社群内必须要长期存在这样一些个体,他们有意愿或者有权利对该社群内不合作的个体给予惩罚,哪怕惩罚者自己也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即强互惠主义者(Gintis,et al.,2003)。强互惠主义者可以是自愿者性质的,即多以舆论方式对不合作者造成心理压力,例如媒体,甚至社区里乐于谈论是非的人群;也可以是职业性质的,即通过授权对不合作者进行合法的惩罚,例如家族中的家长、族长,或者政府部门。只有当一个社会存在一定数量的强互惠主义者时,合作才是文化上可遗传的。只要利他行为在“净值”意义上能够增加群体的适存度,并且只要惩罚违背利他主义行为规范的方式足够有效,只要群体的足够多数的成员都已经被纳入上列利他主义行为规范及对不合作者的惩罚行为规范当中,那么,利他行为将可能在一个群体内延续——社会将成为可能(汪丁丁,2005)98?。当孝敬和赡养老人在家庭和社会中被认为是需要被遵从的惯例习俗时,当家庭和社会中存在能够对不孝敬和赡养老人者实施强有力惩罚的强互惠主义者时,即使没有任何回报,这种孝敬和赡养老人的纯粹利他行为也会得以延续。
三、制度均衡与制度演化
无论是亲缘利他、互惠利他还是纯粹利他,都可以统一到获取社会资本的目的性上,即社会资本可以带来效用收益,但需要利他行为在群体内来建构这样的社会资本,同时实施利他行为必然带来个体适应性的降低、成本的支出。于是我们就可以回归到主流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范式上来,研讨利他行为和制度的均衡以及动态过程。
1.静态模型
2.动态演化
四、结语
我们的分析以利他行为为起点,并将之放诸到社会交往过程中,以寻求其得以遗传演化的根本原因,然后以群体中的个体,到群体,再到众多相互竞争着的群体构成的社会或生态圈为脉络,探讨制度均衡以及制度演化的过程。由此,我们得到了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无论是亲缘利他、互惠利他还是纯粹利他,当被放诸到社会网络的交往中后,都可归结为获取社会资本以保证个体的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的目的性上。
第二,一个群体内的强互惠主义者的存在对于制度均衡的实现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他们保障有效率的利他行为在群体内得以贯彻和遗传。
第三,群体内的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以及少数有洞识力并且具备说服力的个体的存在对于制度演化具有重要意义在精英模式里,强互惠主义者、内生偏好的利他主义者以及少数有洞识力的个体可能是三位一体。,他们是制度创新的源泉。
第四,动态的竞争性的外部环境的长期存在,是推动群体制度演化的外在动力,同时也可部分地解释世界范围内文化、制度的、消亡以及移植过程。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我们的研究尚未穷尽本课题的全部思考,这为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开辟了途径。譬如,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的模型将某一个体设定在一个群体内,来探讨均衡的实现。但事实上,一个个体可能同时分属几个不同的群体,这时他在行动时可能会同时受到几种不同制度模式的约束,从而带来决策的复杂性。再有,我们的模型建构的基础是以个体具备一定的认知为基础的,尤其是“他心”思维。但Huck等(2003)的却指出缺乏理性能力、无知识的合作博弈是可能的。这也为利他行为乃至制度演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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