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企业性质的重新界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冷智宏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在理论蓬勃的今天,我们依然不断追问企业到底是什么?本文拟结合企业理论,对新古典企业理论中的“厂商”一词重新加以说明,认为市场中的企业就是“厂+商”。
  关键词:企业 厂商 厂 商
  
  什么是企业?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有着非常复杂的内涵。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导致了新古典经济理论受到诸多经济学家的诘难,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带动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兴起。对经济理论的研究越深入,越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反思和解释,因此,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企业性质观。
  
  新古典理论中的企业:“厂商”
  
  在新古典理论中,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厂商”。作为“厂”,企业要把各种投入转化为产出;而作为“商”,企业则先要到要素市场上按照要素价格购买各种“投入”要素,然后再到产品市场上按照产品价格出售各种“产出”。如果我们用马克思关于单个资本运动的理论(G——W…P…W’——G’)来考察,仅从形式上看,新古典理论将企业说成是“厂商”,是十分传神的。在生产阶段(W…P…W’),企业是作为“厂”的生产者,将各种投入要素转化为产出;而在流通环节,企业却是作为“商”的市场主体。它一头连着要素市场(G——W),付出成本,输入要素;另一头连着产品市场(W’——G’),输出产品,取得包含剩余的收益。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企业在内部究竟是如何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外部究竟是如何进行交易的?我们会发现,新古典企业理论名为“厂商理论”,但既未说清楚“厂”,也未说清楚“商”。
  长期以来,新古典理论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将斯密关于经济可以通过市场和价格体系实现协调的命题,即“斯密定理”形式化。新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市场是惟一的资源配置机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依据既定的技术和偏好,受观察到的价格和成本的引导,协调他们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以期达到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
  在新古典理论中,可以说是没有企业这一交易组织的,或者说,他们并不把企业看作一个组织,而是看作一个可行的生产计划集。所有的交易活动都通过市场来完成,至于生产的主体,他们用“厂商”来代替,而厂商的行为,被简单地抽象成在技术、市场和经济条件约束下,做出使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生产计划,以达到最佳产量水平。至于企业内部是怎样的,他们认为并不需要进行分析,只要在既定的假定条件下,观察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使生产者实现利润最大化即可。因此,企业在新古典理论中只是一个“黑匣子”,没有结构,只表达投入同产出的技术关系,即生产函数。由此可以说,新古典厂商理论尚不能算作完整的、作为“厂”的企业理论。
  那么,新古典厂商理论能不能算作比较完整的、作为“商”的企业理论呢?科斯的看法是不能。他认为,新古典理论的一个特征是“对价格决定的关注导致了视野狭窄”,另一个特征是“分析的日益抽象”,研究“经济学家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体系”,这就使得它成了“黑板经济学”。结果,“企业和市场都有名无实”。不仅现代体系中的大多数资源在企业内由行政决策配置这一重要事实被视而不见,“更令人惊奇的是,在关于定价体系时,竟忽略了市场,或者说忽略了制约交换过程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说,新古典理论在描述企业市场交易活动的时候,却没有揭示企业所从事的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实质。新古典厂商理论,只不过是价格理论的一部分。
  新古典企业理论名为“厂商理论”,但既未说清楚“厂”,也未说清楚“商”,这不仅使它受到了挑战,也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发扬光大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现代企业理论的企业从“厂”的角度解释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从“厂”的角度,对企业性质的经典解释主要有:
  “企业的显著特点是价格机制的替代”。这是科斯1937年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对企业性质的定义。科斯认为,由于强调看不见的手而否认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传统“经济理论”认定生产要素在不同用途上的配置只是由价格机制决定的。当要素A在X用途上的价格高于它在Y用途上的价格时,除非存在其他方面的补偿优势,否则A将从Y流向X,直至X和Y之间的价差消失。但是,在“现实世界”或企业中,这一理论根本不适用。企业内的某个工人从部门Y换到了部门X,指导他这样做的并不是相对价格上的变化,而是“他被命令这样做”。为什么“在不自觉的统筹协调的大海中”会存在“自觉力量的小岛”,或者说,在价格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为什么企业会存在?这就是科斯提出的问题。科斯发现,企业在一个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亦即著名的“交易成本”(或曰市场运行的成本)。在交易技术不变的隐含假设下,交易成本随着市场交易量的增加而递增。与之相比,在企业内部,行政“权威”机制代替了相对价格配置资源,避免了反复进行的讨价还价,交易成本就随交易量的减少而得到了节约,而这又等价于产值的增加。结果,因为企业的建立是“有利可图”的,企业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就应运而生了。
  “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组织”。这是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年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对企业性质的定义。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一般认为,企业的特征是通过比普通的市场拥有更为优越的权利(如命令、强制或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来解决问题的。这是一种幻觉。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为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的普通的市场合约没有丝毫区别。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长期合约不是我们所说的企业组织的实质”。他们认为,企业与市场的区别在于:“合作活动的收益来源中包含着一个团队的运作,在这里,单个的合作性投入并不能产生同一的可以加总衡量的总产出的分产品,这种合作性的生产活动,我们称之为团队生产”。即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组织,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不在于企业组织中利用了权威等非市场机制,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而在于企业生产对市场协调生产的优势,即企业的协作生产力。因此,研究企业的性质,应该从企业内部特征──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组织成本才能够说清楚。沿着这一思路,企业的各种生产性投入的绩效具有了重要意义,从而企业的激励机制,企业中的权利安排将成为重要的研究对象。企业的契约设计,在本质上是一种激励制度设计,也就是一种财产权利安排。
  
  理论的企业从“商”的角度解释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从“商”(即“交易”)的角度,对企业性质的经典解释主要有: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这是詹森和麦克林1976年在《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中对企业性质的定义。在他们看来,企业是一种组织,它与其他组织一样,只是一种“虚构”。所谓企业的职能不过是为资本、劳动等各种要素的个人所有者之间、产品的供求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提供一个联结点。他们进而认为,由于企业所包含的实际上只是个人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文字的或口头的、明确的或隐含的),对企业“内部”的事情和企业“外部”的事情的区分几乎是没有意义的。而后,张五常1983年在《企业的契约性质》一文中又进一步指出了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一致性与区别。他认为,企业与市场的不同只是契约安排的两种不同形式而已;企业并非是替代市场,而是用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或者说是“一种合约取代另一种合约”。企业这个契约发生在要素市场上,与价格机制相关的契约则发生在产品市场上。所以,企业不过是以要素市场的交易契约代替了产品市场的交易契约。
  “企业是一组不完全契约”。这是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年在《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一文中及哈特和莫尔1990年在《产权与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对企业性质的定义。詹森、麦克林、张五常等人都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但他们都没有能够对契约本身做出研究,即没有区分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使他们只能运用和坚持交易成本理论,却始终找不到交易成本产生的根源。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则明确区分了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并强调不完全契约,认为它是交易成本产生的根源。他们认为完全契约是这样一组契约:它能够充分预见契约期间所有可能发生的对缔约方来说比较重要的相关事件,并用明晰的语言在契约中描述这些事件,从而在事前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它能够针对每一个可能的事件规定各缔约方应该采取的行动,以及相应的支付,并使各方达成一种意见;它能够使签约各方愿意接受并遵守这些条款;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第三方如法院来说,契约的执行情况是可以证实的。然而,由于世界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使得契约总是不完全的,即由于关系性投资存在套牢的可能,以及制定完全契约的成本太高,使得契约在执行过程中,总存在着一部分第三者难以证实的可能,总有一部分剩余权利,这时候,所有权显得特别重要。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出现,即企业是由于不完全契约而出现的,企业本身也是一组不完全契约,但是,企业通过对剩余控制权的安排,使对投资行为最重要的一方拥有剩余控制权,从而降低了不完全契约带来的低效率。
  
  市场中的企业:“厂+商”
  
  “企业的显著特点是价格机制的替代”和“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组织”的观点,无疑使我们对企业的“厂”的性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但如果我们仅仅从“厂”这个市场替代物的角度来刻画企业的性质,还是非常不够的。原因在于:企业产生于市场,企业形成始于G——W阶段,没有市场就没有企业;企业的价值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实现,不完成W’——G’阶段,企业就不能持续。因此,仅仅从“厂”的角度出发,是无法完整地把握企业的性质的。没有了“商”的性质的企业,不可能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只可能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工厂”。
  同样,“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和“企业是一组不完全契约”的观点,虽然使我们对企业的“商”的性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但企业“商”的性质若被不适当地强调,也会表现出明显的片面性。即在强调企业与市场一致性的同时,又忽视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企业产生于市场,但又不同于市场。企业与市场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与市场虽然都是资源配置的方式,但企业是市场配置的再配置过程;第二,市场配置依赖的主要是价格机制,而企业配置依赖的主要是权威机制;第三,市场的功能在于配置资源,但企业不仅配置资源,而且对配置的资源进行利用,以创造财富。企业最根本的特性是其生产性。因此,如果我们仅仅从“商”的角度出发去理解企业,同样是无法完整地把握企业的性质的。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关于“企业的显著特点是价格机制的替代”、“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组织”和“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是一组不完全契约”这两类认识,与其说是相互矛盾的,毋宁说是互补的。我们仍可以借用新古典理论中的“厂商”这两个词来综合地描述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性质,把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看成是“厂+商”。作为“厂”,亦即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或团队生产组织,企业要把各种投入转换为产出;而作为“商”,亦即契约的联结或一组不完全契约,企业则先要到要素市场上按照要素市场契约购买各种“投入”要素,然后再到产品市场上按照产品市场契约出售各种“产出”。只有把“厂”和“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对企业性质的把握更为全面。
  
  资料:
  1.科斯著,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普特曼、克罗茨纳编,企业的经济性质[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张克难著,产权、治理结构与企业效率[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吴淑琨、席酉民著,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M],机械出版社,2000年版
  6.焦斌龙著,中国企业家人力资本:形成、定价与配置[M],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