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十一五”期间我国失业率水平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伟 时间:2010-06-25

   【摘要】文章阐述了改善我国“十一五”期间失业率水平的主要措施有鼓励非公的大力,提高就业率;建立全国范围的供需平台和人力资源网,完善就业导向和培训体系;改革失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失业;就业率;失业保障
    
  失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不能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来抵御的经济风险。失业率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三个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被称为该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政府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确定适宜的经济政策最重要的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十一五”时期,预计我国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到2010年我国城镇失业人数预计将达13390万人(2005年为10493万人)。改善我国失业率水平任重道远。
  
  一、我国失业率水平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国家统计局按年度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即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口除以城镇从业人员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近几年的数据如下: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十一五”期间,从供给方面来看,就业主要面临四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新增劳动力数量;二是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三是城镇的下岗和裁员;四是结构性失业影响逐步显现,青年失业人数会有所增加,最明显表现为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现象。从需求方面来看,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会带动约0.4%的就业增长,但到了2000年,这一拉动作用降低到只有0.1%,2003年的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减弱。从劳动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的尖锐矛盾可以看出,中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不会在短期内得到缓解。除此之外,由于观念的改变,人们的职业稳定性观念越来越淡泊,频繁地更换工作是当代许多年轻人认为理所当然的“平常事”,这种状况不利于降低失业率。因此,“十一五”期间将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改善我国失业率水平的措施
  
  根据宏观经济学理论:失业=失业+非自愿失业=摩擦性失业+自愿失业+非自愿失业,其中:自然失业率=U/L=s/(s+f)(U代表失业工人人数;L为劳动力人数;s为离职率;f为就职率)。
  自然失业由摩擦性失业和自愿失业两方面构成。所谓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工人找一份工作需要时间而引起的失业,即由于信息非充分等原因造成的失业。摩擦性失业率大小受就职者的偏好与能力、工作性质、信息交流的顺畅程度、部门性变动、公共政策等影响。
  自愿失业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就业而引起的失业,即个人主动退出就业市场。
  非自愿失业又称周期性失业、需求不足的失业,也就是凯恩斯失业。它是指由于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的短期失业。
  自然失业率U/L也称为稳定状态的失业率,它取决于离职率和就职率。离职率越高,失业率越高;就职率越高,失业率越低。任何一种旨在降低自然失业率的政策都应该既降低离职率,又提高就职率。同样任何一种影响离职率和就职率的政策也会改变自然失业率。同时因需求不足引起的非自愿失业水平高低对失业率也有重要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改善失业率水平:
  
  (一)大力发展新型和服务业,鼓励大力发展非公经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就业率水平
  就业形势决定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口和转移农业劳动力预计各为4500万人。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劳动力的需求,非自愿失业率将会加大。进一步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非自愿失业。“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继续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和“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优化发展能源工业,调整原材料工业结构和布局,提升轻纺工业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化,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消费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发展,使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分别提高3个和4个百分点”等政策,有利于增加劳动力的需求量。政府的政策导向将促进经济的合理布局和经济发展。
  进一步鼓励大力发展非公经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非公有经济壮大与发展的过程。非公经济在占用不到三分之一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却创造了一半以上的财富,成为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但是,在去年的宏观调控中,非公经济却由于事实上存在的制度歧视而受到了伤害,如何切实解决非公经济国民待遇,已经成为目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十一五”期间我国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非公经济的大力发展:在政策上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而非仅仅是服务业;加大财税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06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发展非公经济的决心。

  此外,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在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还可释放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我国鼓励下岗工人、退伍军人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虽将有关政策续延到2008年,但力度不够,在实施过程中带有太多的人为因素。故政府应强化和完善相关政策,这有利于降低失业率,并有助于“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全国范围的供需平台和人力资源网,完善就业导向和培训体系
  由于摩擦性失业率大小受就职者的偏好与能力、工作性质、信息交流的顺畅程度、部门性变动、公共政策等因素影响,因此,要减小摩擦性失业迫切需要建立全国范围的企业供需平台和人力资源网,保证供需信息的通畅,及时提供各方需求信息,缩短寻找工作的时间。通过完善的企业供需平台和人力资源网,社会公众可即时获取各行业、各企业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引导充分就业。还要建立相关培训体系,现行培训项目单一,仅在一些服务性项目上进行培训,如烹饪、电脑打字、理发等,今后应扩大培训范围,并做到定点定人“有的放矢”的培训,使劳动者素质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
  
  (三)将失业保障金制度由部分经历定额制度改为百分之百经历定额制度,稳定就职率
  百分之百经历定额制度是指要求解雇工人的企业承担工人失业津贴的全部成本。按照目前标准,我国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按工资总额2%计提。也就是说,至一个企业解雇一个工人时,它只交纳工人的部分失业津贴,其余部分来自失业保障制度计划的一般收益(即部分经历定额)。由于一个企业只支付它引起的失业的部分成本,这就刺激企业在其劳动需求暂时减少时解雇工人。如果将现行失业保障制度改为百分之百经历定额制度,则可减弱这种刺激,从而稳定就职率。
  
  (四)改革现行失业保障发放办法,缩减最低失业保障金,加大再就业鼓励津贴
  1985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进行了一个实验:该实验随机选择了一些失业保障的申请者,如果他们能在11周内找到工作,每人给予500美元奖金。把这个组工人与另一个受控的不提供刺激的小组进行对比,提供500美元奖金的小组工人平均失业持续时间为17周,与此相比,受控小组为18.3周。因此,奖金使平均失业时间减少了7%,这表明他们更努力地去找工作。这个实验清楚地说明,失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激励影响就职率。
  现行失业保障虽然减缓失业者的经济困难,但同时一定程度增加了摩擦性失业者的数量,并提高了失业率。那些得到失业保障津贴的失业者寻找新工作的压力小了,并很可能放弃所提供的没有吸引力的工作。这两种行为变化都降低了就职率。故我国应改革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缩减最低失业保障金,加大再就业鼓励津贴。这样失业者在失业期间能过上最基本的生活,同时迫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寻找工作,改变现状,同时获取再就业鼓励津贴。
  改善我国“十一五”期间失业率水平,不能靠单一的方法和手段,它需要政府出台多种经济、增加有效需求的政策,需要劳动部门、中介组织和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建立全国范围的企业供需平台和人力资源网,需要改革现行的失业保障金制度和失业保障发放办法。只有多管齐下,我们才有理由期待“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失业率水平得到较好的控制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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