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
[摘 要]《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进行了完善和修正:投资成本被再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成本法、权益法适用范围有了新变化,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等。这些变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接轨。
[关键词]长期股 权投资 准则 新变化
20015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共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并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会计准则的性变革,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对1998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以下简称原《投资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进行了完善和修正。本文六个方面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进行比较分析,希望对企业会计人员和投资者了解和掌握新准则有所帮助。
一、投资成本再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问题,即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中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原《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三种情况:(1)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但不包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3)以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债权人应将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原《投资准则》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或应收债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但由于当时我国市场尚不成熟,中介机构公信力不十分可靠,公允价被一些企业用来制造虚假利润。为了防止虚假利润误导投资者,2001年财政部对原《投资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此次准则的修订,回避公允价值,采用账面价值,有效避免了企业通过公允价值来操纵利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尤其是2003年党中央做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由初创转向完善,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另外,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在强化公司治理、提高运作透明度、清理违规行为、构建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适宜于公允价值应用的“土壤”已初步形成。2006年颁布的新《投资准则》除了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与原准则相同之外,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1)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投资的取得成本。(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由此可见,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它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导致企业操纵利润,新准则还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即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己”,以保证它的合理性,使公允价值不再是橡皮尺子。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再次引入公允价值,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二、成本法、权益法适用范围的新变化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四类,据此产生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会计核算上的方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收益的确认也不相同。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实体,被投资单位的经济活动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产生损益时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原《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两准则的区别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适用权益法改为适用成本法,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从单个报表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母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就合并会计报表而言,企业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仍将相关企业看作一个整体,相关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均被视为一个企业的内部事务,因此,会计报表的合并结果并不受影响。同时新准则还强调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必须同时满足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条件,这就要求我们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市场辨析能力,才能保证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正确选择。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如何处理股权投资差额,是否将其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将会影响对净资产和利润的确认。原《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然而对于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分期摊销差额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数若为正数显示公司利润将减少,摊销数为负数显示公司利润将增加。为了避免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也为了使企业的核算更稳健,财会[2003]10号文件对原《投资准则》进行了修订,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一一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不再进行摊销。
新《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需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显然,新《投资准则》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简化了会计核算。将商誉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的价值,增强了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对商誉不进行摊销,使企业失去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原《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新《投资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其实质是对长期投资价值的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确认为长期投资的减值。原准则也要求期末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直接确认损益。在长期投资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原准则对商誉需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新准则不作账务处理,新准则与旧准则比会增加不摊销商誉的利润:同时新准则还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转回,这是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环境修订的。比如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计提损失调节利润,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不高等,此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
五、股权处置时准备项目核算的变化
原《投资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原记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新《投资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新旧准则在此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对因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的处理。前者不作损益处理,仅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体现了对收益确认的稳健原则;而后者则要确认当期损益,但更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
六、财务报告披露的侧重点不同
原《投资准则》要求投资公司在会计报表上应该披露下列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1)在利润表中披露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6)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7)投资变现和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新《投资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合计金额。(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两者相比较而言,原《投资准则》侧重于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金额、比例、投资损益及减值准备等项目的详细披露;而新《投资准则》侧重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有关会计信息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具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某些特殊事项。从表面上看新准则减少了披露项目,但实质上它提供给投资者的会计信息更相关、更具体,提高了披露的质量,从而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了更为客观、有用的会计信息。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变化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特点。它在坚持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在保留原有核算方法的原则上,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改变和规范了某些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这些变革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