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VR招标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中的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亚兵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现阶段特许经营权招标模式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传统特许经营权招标模式可能会面临需求不确定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导致特许经营合约不能履行或者事后再谈判等低效率行为的出现。最小收入现值(LPVR)特许经营招标模式,在保持特许经营招标优点的同时,有利于减轻不利影响以及降低特许权人面临的风险,从而可提高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效率。

  关键词:基础设施 特许经营 招标 最小收入现值
  
  特许经营权招标基本模式利弊分析
  
  通过PPP(私人公共合作伙伴关系)方式,比如特许经营等模式,引入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家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管理的重要方式。基础设施投资的特许经营权方式主要有BOT方式以及基于该模式的一些组合和创新,比如BOOT、TOT、BT、TBT等,其基本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固定期限,最低费用标准招标;即由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发起人对特许经营项目规定一个固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然后潜在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对项目费用标准进行竞争性投标报价,一般报价最低的受让人成为最终的特许经营者。第二,固定费用标准,最短期限招标;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发起人,对特许经营权项目规定一个固定的特许经营收费标准,然后潜在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对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进行竞争性投标报价,对特许经营期限要求最短的受让人将成为最终的特许经营者。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均有采用,在我国,特许经营方式在城市基本建设投资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且通过该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对这种特许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
  随着特许经营模式运用范围和程度的扩展与深入,该投资建设模式在世界各国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项目需求风险、政府的过度担保、特许经营合同的可执行以及特许经营费用以及时间的调整等问题,影响了特许经营项目的实际运行效益和效率。
  本文在对特许经营招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讨论了一种新的特许经营权招标模式即最小收入现值招标方式,该方式在保留原特许经营权招标优点的基础上,可以避免传统特许经营权招标中所存在的不足。
  
  特许经营权最小收入现值招标模式设计
  
  最小收入现值招标方式(LPVR)是一种新的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是在原有的招标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新,特许经营项目的发起人一般为相应的政府管制机构,以一个类似于标准的Demsetz拍卖方式来执行其特许权的拍卖,该方式除了特许权投标人是对其在特许经营期内的收入现值进行竞争外,其他方面与一般的招标过程均保持一致。在某些类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比如道路、隧道等项目中,该方式可以用来解决传统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Eduardo Engel etc., 2001、2002)。该方式具体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府部门提出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在招标条件中约定招标方式为最小收入现值方式,并确定一个折现率,折现率的确定可以参照同期银行的利率并考虑增加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这样,折现率可以根据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进行适时调整,以反映社会投资、发展水平。同时,这种折现率还可以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化,规避特许经营权招标和实行中的价格风险,减少通货膨胀对特许经营权人的不利影响。
  第二阶段,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第三阶段,潜在的投资人对特许经营权进行投标报价Bi(i=1,,n,表示潜在的投资人,也即特许经营竞争报价人),其报价为该特许经营权人所要求的该特许经营项目的收入或者收益的现值,而不是传统模式的固定收费标准下的特许经营期或者固定期限下的收费标准。当然,此时管制者可以确定一个最大的收费标准(即价格上限),中标人可以在这一范围内自主调整收费标准,并接受相关管制部门的监督。具体的招标模型为,设时间为t,对该特许经营项目的需求为Qt,收费标准为Pt,项目特许经营期用为T,潜在投资人i对项目的总投资为Ii,中标人从特许经营项目中获得的收入现值为RT。不失一般性,假设投资在期初发生,则潜在投资人的特许经营投标报价为:
  
  假设投资人所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为ri,不同的投资者可能要求不同的回报率,但是,当投标人之间存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竞争者一般不会获得超额利润,也就是说,根据完全市场竞争假设,投资者将只能获得市场平均回报,即ri=r=IRR,项目的净现值将取为0,得到:
  
  则投标人i的实际报价,反映了其对收入的现值要求,该报价实际上也是投标人对投资成本的一个估计,也就是说,在最小收入现值招标报价条件下,投标人并不需要对将来的实际需求和费用标准进行估计,其只需要对投资水平Ii进行估计,然后根据该投资水平进行报价,此时的报价行为反映了投标人的成本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这也和招标选择最有效率的特许经营权人的目标相一致。
  第四阶段,项目发起人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在单一报价条件下,选择报价也就是收入现值最小的报价人,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即:获得特许经营合同的,是报价最小的投标人,并且报价等于该投标人所要求获得的收入现值。在以综合得分为评标和决定中标人的标准的情形下,同样也可以以收入现值报价为标准进行评分,但是此时并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即,设投标人i为最终的中标人,其报价满足:
  
   第五阶段,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全部收入或者收益以合同中约定的折现比率进行折现,该折现比率应该是特许权人对其贷款利率的一个估计。在中标人全部收入现值等于特许权人的报价时,特许经营权结束,特许权人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即当项目特许经营期T满足下列条件时: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该项目将交还给相应的政府管制部门。从上式可以看出,影响项目特许经营期长短的因素,包括需求水平、收费标准、折现率水平以及特许权人对项目的报价,该报价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将等于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反之,在特许经营合同开始履行,报价Bi以及折现率r给定的条件下,当需求和价格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期的调整来保证上列等式的成立,从而保证合同能够得到履行。
  
  最小收入现值招标模式的风险防范机制
  
  需求风险的调整机制。在基本的特许经营协议框架中,该招标方式考虑了对需求变化的冲击加以适应的可能性,需求方的风险被排除了,当实际需求降低时,即当需求Qt低于预期情形时,特许经营合同期间T将会自动延长,保证收入现值等于报价,反之,合同期间将缩短。此外,较低的需求风险还可以降低特许经营权人所要求的回报率,从而也可以降低特许经营权人对政府部门提供收益担保的需求。
 政府管制调节机制。LPVR招标方式比Demsetz招标更能适应政府管制环境的变化,在LPVR招标模式下,特许经营双方更容易确定一个公平的买断价格(报价和已经获得的收入现值之差)。当需要提前终止经营期时,政府管制部门可以通过报价Bi与已取得的收入现值RT之间的差额,来合理确定补偿费用标准,省去了对补偿标准不必要的争议和谈判,降低了管制成本,也增加了特许经营协议的灵活性。此外,当政府管制使得项目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比如规划方案的修改等,LPVR模式下的中标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期的自动调整来对收入变化作出反应,从而减少了政府部门和特许权人之间就收入变动进行再谈判的可能性,降低了政府的管制成本和双方协商谈判的交易费用,提高了政府管制的效率。
  收费结构的弹性机制。LPVR招标方式在确定收费标准Pt方面更具弹性,即政府管制部门可以在LPVR招标合同中包括收费标准的调整条款。政府管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条件的变化来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而不会损害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利益。同时,特许经营权人也可以根据实际,在政府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内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这种价格调整行为将伴随着特许经营期的调整,即:当价格提高时,相应的特许经营期会缩短,反之,则伴随经营期而增加。在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的同时,又保证了特许经营双方的利益。
  招标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防范机制。LPVR招标方式提供了有效的弹性,降低了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根据收入等价性定理,特许经营者的期望收入在这两种方式下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LPVR招标方式更加灵活,当需求少时,Demsetz招标合同的中标人可能违约,而LPVR招标方式由于可以延长特许经营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范围内),从而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同时,该模式也有利于约束政府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法制和规范不健全的条件下,政府部门的救济行为或者补偿行为往往存在比较大的随意性,但在LPVR招标方式下,却可以避免该不利因素影响,因为特许权人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所应该获得的收入现值明确,从而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明确约束。
  投资行为选择机制。LPVR招标模式有利于吸引有效率并且声誉好的投资人,具有资金优势以及信用等级高的投资人往往会要求较低的投资回报,即有ri<r,因此其所要求的回报率可能低于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折现率水平,在竞争性报价中,该投资人将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在投标中可以要求一个更低的收入现值,即该投标人的报价甚至可以低于初始投资。
  
  综上所述,LPVR招标模式在降低特许经营权人所面对的需求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优势,有利于对特许经营协议的事后再谈判,降低协议的交易成本和执行成本,也降低了政府管制部门的预期管制成本。由于对收入进行监督相对比较容易,因此在事后执行方面,LPVR招标所形成的协议具有效率优势。该方式的不足主要是,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可能没有激励提高潜在使用者对项目的需求,因为任何提高需求的行为将缩短特许经营的期限,另外由于在LPVR模式中,通过项目获得的收入是一个固定的现值。相比较而言,在固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中,通过投资以提高需求以及特许经营权人努力程度的提高等都会提高特许经营权拥有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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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黄菲.1990年后上海重大道路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研究 [J].城市研究,2000(6)
  2.王璐.BOT主要模式及其主要形式比较研究 [J].国际合作,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