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制度中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论述反倾销制度中,“非市场地位”的由来以及给带来的不公平待遇,并通过国际贸易中的实例探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就中国争取“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 非市场经济地位
近年来,中国经济崛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在这个崛起的过程中,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国际贸易摩擦的多发时期。这种国际贸易摩擦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强调汇率升值的压力,有的强调反倾销,有的是环境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非贸易壁垒,还有就是最近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市场经济地位”。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正常,同时客观上也促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和企业既要积极应对目前面临的反倾销诉讼,又要从根本上采取措施,改变我国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被动局面。
反倾销制度中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由来
2004年4月,新西兰率先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实现了“零”的突破。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主要针对于企业而非国家的反倾销和补贴条款。在企业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通过证明其公司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营,来避免歧视性待遇。
为什么中国能以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身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呢?事实上,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入世谈判的一个遗留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相关协议中很少对“市场经济”做出过定义,更没有将“市场经济”作为相关国家加入到WTO组织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当时中国旨在打破中美入世谈判的僵局,对于“入市”的问题上做出相当大的让步。即中国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维持入世前相对不利的反倾销的机制,即第三国的替代制度。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在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15年内(2016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具体标准,虽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第151段规定了应当遵循的主要条件,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反倾销协定》(特别是第2条第7款)和《补贴和反补贴规定》都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确认这种标准和规则,一方面属于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WTO成员的权限,另一方面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中国与有关WTO成员之间双边性质的特定问题。这就形成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双重标准。
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规定本来就违反WTO的基本原则。在这一条款下,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在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反倾销案件发起国可任意选择某一替代国该商品的成本数据正常价值,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我国企业自身的数据,这样往往导致倾销幅度易被高估,倾销判定容易成立,从而使中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凸显紧迫
(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中国虽然已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国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美国家根据这一规定,在反倾销法中,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比较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幅度时,可背离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拒绝使用中国企业本身的内销价和成本,而以替代国的正常价格作为比较的基础。替代国某种产品正常价格的认定越高,判定我国该项产品的倾销幅度就越大,这样我国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要依据倾销幅度缴纳更多地保证金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个征收期限是按进口国企业提出的申请取得的。我国历经5年之久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一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时,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选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确定我国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替代国的劳动力等成本远高于中国,其替代价格的价格是中国提出的二倍以上,导致我国企业在初裁时被课以高额临时反倾销税。
了多年的反倾销案例,笔者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以下三大负面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我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由于不把中国视作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于是其他WTO成员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被计算成倾销。
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WTO成员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同时打击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在中国方面的持续交涉和抗议下,相关国家对中国做出一些让步,但总体效果仍然不理想。
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现状,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者。美国一直频繁地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诉讼调查。如果中国被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在对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从中国产品在国内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其正常价格,而不是采用与中国经济毫不相关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样美国和欧盟等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利剑”,就会失去昔日的强大杀伤力。
过去20多年来,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但是,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个别国家利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动辄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据统计,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为全球之最。由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
(二)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
在中国经济发展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出口企业都没有认识到反倾销制度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重要性,更不知道如何拿起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在2006年一切有了转变。在欧盟对华的鞋品反倾销中,中国企业有了不同于以往的积极应对措施。
2005年6月底7月初,欧盟委员会对中国劳保鞋和部分皮鞋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1月底,欧盟完成对中国13家皮鞋企业和4家劳保企业的反倾销抽样核查。2006年2月,欧盟委员会建议从4月7日起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2006年3月8日,温州、广州、泉州三大产鞋基地鞋革协会联手建立“反倾销应对联盟”。从欧盟2006年4月做出初裁决定后,中方一直在积极搜集证据,除了书面评议之外,还配合欧盟官员做实地的采样,一反过去不加理会的态度。中国制鞋企业自初裁之后,第一次有机会在布鲁塞尔直接面对欧盟官员,详细阐述中方“无损害抗辩”的证据和立场。2006年3月,欧盟成员投票通过从4月开始对所有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征收4.8%的关税,到10月增加到19.4%。欧盟在2006年6月对中国鞋企反倾销一案程序重新审查,在重审中在中国企业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目的;逐条说明欧盟在此前的初裁调查过程中的违规之处;以及由中方的经济分析师具体说明对欧方申诉企业的分析。最终其结果表明,这些企业的市场萎缩与中方企业并无关系。
“不管欧盟内部的环境怎样,只要他们有法律问题,我们就可以抗辩。欧盟的调查过程既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欧盟内部的有关规定。”正是中国企业有了这样的决心才使得最后部分制鞋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不仅有决心,中国制鞋企业还表现出不同以往的耐心和意志,在听证会上,中方企业称如果欧盟坚持其错误的程序,中方会向WTO或者欧洲法院等国际机构提出申诉。听证会上欧盟官员虽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但明确表示,将对中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关注,将重新考虑审核过程。而欧盟派出的主持听证会的官员,则对中方这一次抗辩表示出极大的肯定,表示中方的陈述内容翔实、组织结构严密,在、经济上的漏洞也观察得非常准确。有了这样令人耳目一新的辩护,确实让人觉得中国的企业在长年的反倾销调查中成长了,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按照有关规定,欧盟在初裁之前,将对中方做一个披露,虽然中方仍然可以继续就披露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涉,但是披露的立场基本就可以反映欧盟方面的态度。中方的法律顾问和律师仍然坚持为企业做“无损害抗辩”,即证明欧盟企业的市场份额丢失,与中方企业的出口无直接关系,因此,欧盟不应该对中方企业征收反倾销税。
“如果要让欧盟彻底不征税是比较困难的。”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一位官员在当时就认为“我们现在要尽量将中方企业的损失降低至最小。”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和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会谈时,也重点提出了欧盟对中方企业全部否定市场经济地位、统一反倾销税率的问题,而曼德尔森当时就表示回去重点研究中国的要求。
由于欧盟内部的零售商、进口商,以及一些北欧国家不停地向欧盟施加压力,指责其初裁决定是错误的,而且欧盟此前的程序确实有不合法之处,但是终裁的结果还是好于初裁。事实令人欣慰,最终有一小部分中国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数量略显单薄,客观地说,这是由于很多中国制鞋企业都是民企,财务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此前提交给欧盟的应诉材料也出现过大量致命问题,因此,即使按照合法程序办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鞋企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鉴于以上抗辩,部分中国鞋企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最终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获得了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然而可喜的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的浪潮中逐渐有了抗辩的意识,这对中国的对外贸易无疑有益的。
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拟定对策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中国对出口秩序监督不力、出口企业国外营销策略不当、国际经济贸易总体形势不景气、反倾销应诉不力等,其中出口企业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已日益成为反倾销取胜的关键。因此,有必要从自身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进行分析,从而拟定出卓有成效的对策。
(一)欧盟及美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经过中国政府长期不懈的努力,欧盟1998年修订了反倾销法,对中国应诉企业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该修正案及其实施状况表明,大多数的中国应诉企业并不能从此修正案中获益。迄今为止,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用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比较,从而确定倾销幅度和税率的案例十分有限。
可见,中国在出口反倾销问题上,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少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整个经济的不利影响,中国的出口企业和有关部门应该创造条件,努力达到WTO和欧盟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各项标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以避免反倾销中被采用替代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下面笔者了欧盟以及美国两个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地区和国家所制定的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在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WTO要求是承认和接受公认的原则为基础的结果。而欧盟在1998年4月出台了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修正案中规定了5条标准,若企业能达到欧盟规定的5条市场经济标准,则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不用替代国正常价格,而用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这5个标准是:
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企业的生产成本与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大批原“非市场经济国家”逐渐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美国法律中也引入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概念,标准如下:政府基本不干涉涉案产品生产产量和定价;生产该产品的产业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所有重要投入以市场决定价格购入。
(二)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分析及对策
只要中国能够达到欧美这些标准的要求,比如完善中国企业体制改革,市场定价的透明化以及政府不干涉市场运作等要求,企业即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这样的改变可以使企业免于受到反倾销的困扰,另一方面,确实可以使中国的企业进步,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更加健全。
标准毕竟是抽象的,那么下面我们就试着逐条对欧盟的五条标准进行分析,解析什么欧盟允许的,什么是其禁止的状况,是以明了如何改变中国的现状。
1.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供求关系,不得有国家干预。该标准要求企业供产销的全过程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不应出现如国家限价、关联交易等人为因素,该标准同时涉及所有制问题,在欧盟委员会的调查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制、工人工资的构成情况,其目的就在于看企业产品的构成要素如材料、劳动力是否在市场机制下运作,因为在欧盟委员会看来,凡是来自于国有企业的原材料,就可能会有行政干预的成分。所以,在通篇问卷中,欧盟委员会不仅关注应诉企业的所有制情况,而且关注企业的生产要素是由何种所有制企业提供的。
2.企业要有一套适用于所有场合、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会计账簿。该标准要求企业要有一套准确的账目,并按照国际会计标准来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国自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颁布以来,在内容上与国际会计标准逐步趋于一致,但在许多事务的处理上仍存在差异。实务中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假账严重,做假账的企业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法则,不得有歪曲。该标准主要是考查企业的资产和产权情况,包括企业在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例如,在中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转制过程中,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在无力偿还时,可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这在市场经济地位条件中是不允许的。再如,我们企业拥有的国家以前划拨的土地,是按照当时划拨补助的价格来评估的,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市场价格来评估资产价格,划拨价格和市场价格有可能差异非常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就会受到影响。
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以中国的集体企业为例,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员工所有,但是职工辞职时却不能带走任何财产,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员工也不能分得财产,财产清算要归主管机关管理。在欧盟委员会看来,这样的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晰,缺少法律的保护,仍带有政府干预的痕迹,证明该企业并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活动,因而就不能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
5.货币的兑换按照市场汇率。中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人民币已经实现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兑换。企业出口创汇按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记入企业银行账户,需要外汇支出时,凭商业合同即可从账户中按当日汇率换成外币支付。总体而言,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与欧盟要求的市场汇率兑换是相一致的,在确认市场经济地位时,欧盟对此条件也并没有质疑。
我们认为,发达国家制定的这些标准,只要是能够促进中国企业不断完善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我们就都愿意去尝试,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反映供求关系,不要国家干预;让企业拥有一套适用于所有场合、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会计账簿,使企业真正与国际接轨;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按市场经济法则,不应有歪曲,也不应当有虚假;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不应有个人卷走国家集体财物的事件发生;货币的兑换按照市场汇率,实行自由的汇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