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产业:概念、问题与发展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海威 时间:2010-06-25

  一、再制造产业概念:一个基于循环理念的解释
  
  再制造(remanufacture)是前沿学科,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义。1983年罗伯特(Robert)等人从技术规范上对再制造过程定义:在工厂里,通过一系列过程,将已报废的产品拆卸,不能使用的零部件通过再制造技术修复,使得修复处理后的零部件的性能与寿命期望值达到或高于原零部件的性能与寿命。徐滨士院士的定义是: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优质、高效、节能、节材、环保为准则,以先进技术和产业化生产为手段,进行修复、改造废旧设备产品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笔者拟从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出发,对再制造做出自己的定义。
  在循环经济模式中,再循环、再使用和再回收具有特定含义,而再制造不能被这三个概念所涵盖。
  (1)再循环(或称为资源化)是指将生产过程中的负产品(如煤渣、CO2等)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并将无法利用的负产品输送给专门处理企业(即还原企业),由还原企业进行综合回收、分拣和加工。而再制造使用的是报废产品中的可用零部件(即“毛坯”),而不是副产品。
  (2)再使用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对生产和流通中的负产品,作为再生资源充分利用,这一含义和再循环相似。另一含义是指延长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生命周期,达到重复使用的效果,即提高正产品的资源使用效率,这是循环经济的本来用意。与此相比,再制造是在产品的寿命周期之外,即在报废之后继续循环使用设备的某一部分,或者经过高科技处理之后使用设备的整体。
  (3)再回收是指仅利用废旧产品的原材料价值,并且破坏废旧产品的物理形态的一种资源再使用方式(不是独立原则),如对废旧汽车中钢铁、塑料、玻璃等材料的回收。这意味着废旧产品的其他价值,主要包括制造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人力资源和设备工具的损耗,都无法得到再使用。与此相比,再制造不需破坏报废产品,最大限度地保存了废旧产品中的能源、人力资源和设备工具价值,因此再制造在保持产品质量不输于原产品的同时还具有节能和节材作用。
  根据以上针对循环经济的对比分析可见,传统循环经济不能涵盖再制造。再制造符合循环经济理念,循环经济理念的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反复利用,基于此,笔者对再制造作如下定义:
  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循环使用和反复利用为目的,以报废产品为毛坯,采用先进再制造成形技术(包括高新表面工程技术、数控化改造技术、快速成形技术及其他加工技术),使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恢复尺寸、形状和性能,形成再制造产品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
  基于循环经济的解释,可以认为,再制造产业是以废旧产品高科技维修为主要活动的产业。再制造出来的产品是新产品,不是旧产品,其质量与原产品相当或高于原产品。再制造产业是能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设备工艺先进、排污少的产业。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再制造产业将成为极具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它将是我国循环经济产业化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我国再制造产业现状和问题
  
  我国再制造产业由于起步晚、投入不够、认识不足等原因,存在长期发展滞后、行业整体缺乏竞争力、产业体系不健全、行业共性技术尚未普及以及技术创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
  1.基础薄弱,产业发展长期滞后
  欧美发达国家,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已有几十年发展,产业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汽车、电机、机床、器械、家电、办公设备等,甚至元件、手机都能通过再制造技术修复再使用。我国再制造产业起步晚,从理论到实践仅20年左右时间,加上公众认识有偏见、缺乏产业政策支持以及投资不足等原因,导致我国再制造业基础薄弱,供给能力缺口很大,产业规模总量偏小。目前汽车再制造已实现的市场销售额不足10亿元,远远未达到应有规模状态。据测算,我国2004年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已愈250万辆,而到2004年底,再制造发动机的产量只有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再制造生产的1.5万台,产业发展严重滞后,不能满足汽车报废处理的需要。
  2.骨干企业少,行业整体缺乏竞争力
  由于骨干企业数量少,支撑不了行业发展,导致行业整体发展缓慢,竞争力偏弱。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为例。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主要集中于废旧汽车发动机再制造和在线次品再制造两大业务领域。在废旧汽车发动机再制造领域,经国家批准开展汽车发动机再制造的公司仅有两家: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和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动力总成分公司。虽然这两家合资企业再制造发动机的价格仅为新机的50%左右,但市场销售仍不理想。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年产5万台再制造发动机的生产规模始终开工不足。再制造的社会化生产体系尚未形成,骨干企业的带动功能未发挥,围绕大型骨干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也未形成。
  3.产业体系不完整,产业政策不健全
  一套完整的产业体系包括从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产品门类、加工设备到废旧产品回收,再制造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各个方面。我国再制造领域中的技术标准、废旧产品回收、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等方面空白很多,产业体系很不完整。
  再制造产业政策缺失的突出表现是缺乏技术标准支持,技术标准是产业发展的游戏规则。目前我国在再制造领域的两项关键标准(即报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还没有国家标准,这在源头上阻止了再制造业务的开展。同时,现行产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以汽车发动机再制造为例,现行汽车产业政策导致再制造缺乏毛坯来源。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规定废旧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这样就断绝了再制造所需的毛坯来源。307号令还规定车辆档案登记要使用发动机号和底盘号,这增加了再制造用户的麻烦。
  4.行业共性技术尚未普及,产业准入壁垒高
  行业共性技术是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技术基础。我国再制造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投入不足,力量薄弱,以至于出现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缺失的状况,导致试图进入再制造领域的国内企业缺乏先进技术支持而面临很高的技术壁垒。产业准人壁垒高还表现为逆向物流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回收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只有供销社系统的、分散的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网络。由于缺乏报废零部件回收体系,正规回收再制造企业缺乏稳定的废旧物资供应,导致回收利用生产线“吃不饱”,企业无法获得规模效应。

  三、加快再制造产业的政策取向
  
  如前所述,再制造产业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发展方向,发展再制造产业有助于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根据以上对再制造产业概念和现状的分析,本文认为支持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再制造体系
  (1)要加快立法,确立再制造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第一,修改专利法,明确要求汽车初始制造商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他人再制造其生产的已报废整车和零部件(这意味着将某些专利产品的“再制造权利”授予再制造商),并从政策上视为生产者延伸产品责任,给予初始制造商鼓励和优惠(国家鼓励初始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建立授权联盟,或鼓励一种产品在设计时就标明:可用于再制造。可要求再制造商支付对价)。第二,从立法上明确再制造、修理、改造的区分。“再制造”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得到产品专利权人(初始制造商)授权;二是使用再制造的专利工艺、特殊技术和特殊设备(要在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使用特许权,并得到有关认证或备案);三是仅限于有资质进行再制造业务;四是整体报废;五是实质上再造。第三,再制造产品必须有特定标识“R”、并注明“再制造产品”字样。第四,完善产品质量法,强制要求各种再制造产品分别实现接近、达到或超过原品的质量标准,不达到标准不许流入市场;明确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2)出台《汽车使用和回收再使用法》,统一有关汽车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与安全、环保、资源利用相适应的汽车报废回收拆解管理制度,修改前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拆解的“五大总成”可以作为再制造的毛坯交付有资质企业加工回收处理。为再制造发动机的使用者提供车辆管理上有关车辆档案(发动机号和底盘号)更改的便利。修改完善汽车报废标准和检验流程,明确强制报废和自愿报废相结合原则。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鼓励汽车再制造厂商在二手车市场批量购买旧车和报废汽车用于再制造。除汽车之外,在废旧轮胎、废旧机电产品和废旧家电及产品等领域也出台单项法律,明确分类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推动各领域再制造业务的顺利发展。
  (3)通过有关法律树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促使生产者关注产品淘汰之后的再制造问题。鼓励初始制造使用环境友好型设计、可拆卸设计和可再制造设计,提高产品的模块化和标准化,从产品设计阶段就引入能再制造的理念,充分考虑报废期的资源化问题,减少不可利用的废弃物数量,并增加再制造毛坯,提高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率。明确制造商、中间商、进口商、销售商、最终使用者对于产品寿命各阶段的责任。
  2.健全产业政策,加强产业监管
  实行特种行业管理,严格执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企业认证制度、产品和市场监管制度、技术标准和监管制度、原材料来源管理制度和中介监管制度,以此规范各类主体在再制造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1)严格控制企业准入。
一是实行再制造企业认证制度,资质认定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经认证的企业可从事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和再制造业务。二是设定企业生产和产品销售准入条件。由国家认证机构对再制造特殊工艺、特殊技术和特殊设备实行认证制度。由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再制造生产过程的环保标准,严防拆解、翻新废旧产品过程中产生新的重金属污染和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污染。规范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加强产品跟踪与售后服务。三是制定再制造企业布局规划和区域控制方案。
  (2)严格产品监管,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是制定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准。鼓励国内大型汽车制造、装备制造商、耗材生产商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制定相应领域的国家标准,并力争成为世界标准,把握行业发展主动权。按照产品质量法,严把再制造产品质量关。二是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再制造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才能获准销售。
  (3)完善技术标准和技术监管制度。包括:制定各种产品的报废标准,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再制造的通用技术和关键技术标准,明确升级再制造的工艺流程,以及实行重大再制造技术备案制度,并将相关已认定的技术列入《产业导向目录》或者《肯定列表》之中向社会公示。
  (4)完善原材料来源监管制度、废旧物资回收体系。一是保证有资质企业的原材料(报废零部件)数量稳定、来源可靠、渠道合法。二是完善有关再制造产品的进口政策,严格废旧产品的进口审批程序,避免国外旧机器、零部件等“洋垃圾”打着再制造的旗号进入国内,扰乱本国市场。三是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国家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管理手段先进、符合环保要求和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废电脑、废轮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等重要品种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处理中心。鼓励大型再制造企业建立大型(跨地区)连锁(零部件)回收网络、物流体系及回收加工基地,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3.完善科技政策。推动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
  (1)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再制造技术创新体系。一是组建再制造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织力量开展若干项技术(如激光表面改性、纳米电刷镀、等离子喷涂等)的应用,攻克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难题。科技部门要设立科研基金,将再制造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级研究计划;各地政府要大力支持再制造项目,将其列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经费支持。二是加大关键“三项技术”的研发投入,这“三项技术”是:基于信息技术、微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再制造关键技术群;具有自适应、自修复功能的先进材料研究和产业化制备技术;先进的智能自修复检测和控制技术。三是提高再制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合作开发、联合制造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在若干关键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和产学研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率。
  (2)建立国家公共技术平台,研发产业共性技术。一是开发再制造基础共性技术和专用技术。再制造专用技术包括:微纳米表面工程技术、产品再制造信息化升级技术、质量自动控制技术、先进材料成形与制备一体化技术、先进无损检测与评价技术、再制造快速成形技术等。二是完善数据共享系统,逐步实现工程技术数据库的全社会共享。三是同时鼓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再制造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普及再制造技术,提升全行业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