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网络与中国乡村社会的合作经济――基于社会资本视角
行为总是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一定经济行为与一定社会结构相对应。有别于西方“个人本位”社会,社会最大特点是“关系本位”。“关系取向”不仅体现在文化理念上,同时还附着在社会结构之中,并强化成一种“制度化”积淀,形成了带有“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这一基于特殊主义基础之上的“非普遍性信任”,迥异于西方根植在普遍主义文化土壤中的“社会化信任”,故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人们走向合作的同时又会制约着人们的合作经济行为,使之难以走向真正意义上合作制经济。缘此,本文拟从社会资本角度对转型时期中国合作经济“困惑”做出解释。因为信任以及由此而成的关系是社会资本重要内容,合作行为是社会资本的成果和外部表现。
一、关系取向: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
经济活动的根基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这是各个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中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农村更为如此。
中国社会结构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最重要而最为特殊的是家族制度。家是社会的“核心”,它是一个“紧紧结合的团体”,并且是建构化了的,整个社会价值系统都经由家的“育化”与“社化”作用以传递给个人。正如社会学家指出的,中国的家是一最重要的“原级的”、“面对面”团体:它靠一种非形式的、个人间方法从事其活动(金耀基,1999)。而且,家庭作为社会传统核心组织,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或微型邦国。由此决定了中国社会单元是家庭而非个人。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曾说:家庭是中国当地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家庭结构是一种尊卑等级制,而不是那种由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这种状况即便是在经济发展到今天也仍然保持着其中的绝大部分特色(费正清,1987)。学者王沪宁(1999)也指出:“血缘关系虽然已经不再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依据,但在相当多的村落家族共同体中,血缘关系的网络没有冲破,地缘与血缘的结合依然存在,村落家族的基本结构还是明确的。虽然它们在社会调控中不起主导作用,但起到相当的作用。虽然农村经济条件的变化,村落家族文化有强化的趋势,可以将此表述为:血缘关系的外化形式大大改变了,但其内在逻辑依然存在。”此种以“己”为中心和以血缘、地缘为关系纽带的家族制度在近代以来社会变迁中,虽然经历了来自外部冲击和自身变异的过程,但是蕴涵其中的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实在仍顽强存在着。中国化虽已进入“中期发展阶段”,但工业化所涵盖人口至今尚未突破30%,仍然有70%人口生活在以农耕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的乡村社会。这就在相当程度上为传统家庭组织的扩展和“圈层结构”存在提供了生态土壤。
此种情势之下,以血缘、地缘为人际关系初始禀赋的中国乡村,决定了社会性质必是一个“熟人社会”,行动逻辑起点自然就是以“己”为核心的“差序格局”社会环境下的关系取向。中国人关系系统是以“我”为中心,原子家庭是第一层关系,扩展家庭构成第二层,层层展开,直到家族关系边缘。与此相应,与自己毫无关系人便是“生人”。这种以“自我”(ego)为点,沿着“自家人”->“自己人”->“外人”向度向外圈圈扩散(越向外关系越疏),最终汇聚形成一个内外不同、生熟有别的类似同心波纹的人际关系网。
“圈层结构”关系模式支配下,中国人之间来往(包括各种经济行为)必先是在确定“自己人”和双方关系后才好进行。久之形成了社会行为中最富动力特征的“关系中心”或“关系决定论”(杨国枢,2004)。关系取向也就成了人际网络主要运作方式:在和别人交往时先要判断关系类型,依据关系类型来确定自己的目标函数。对于此,深谙社会系统内在逻辑的梁漱溟(1996)曾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在放在关系上了。”
内心深处的“爱有差等”、“人有亲疏”和不同关系类别的“区隔化”,其显现的不只是亲疏程度上的量的差异,也有着截然不同之质的区别。所以说,中国人人际关系涵意不同于西方,不是独立个体之间通过交往而建立的可选择关系,更多的是有选择倾向性且相对固化的关系;其逻辑起点,与其说是“己”,不如说是家庭、家族、亲缘和血缘关系。家族、血缘思维是“己”的思维定势。“关系”实质是先赋性的,而且这种先赋性关系已被泛化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正式组织关系和公众关系中,总是潜藏着另一种“亲缘式”的关系,二者形成表里。因此,许娘光(2002)说:中国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组织原则是“亲族原则”,“亲族原则”不仅是宗族基本组织原则,而且是中国人相互依赖的支柱。此种“特殊主义”关系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人们日常交往行为中的信任(包括信任程度和信任范围),并进而制约着奠基于信任之上的合作行为的发生、发展。
二、强关系取向中的“熟人信任”
一般来说,合作行为发生至少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可供选择的合作者;二是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尽管信任并不是达成合作的唯一要素,但绝对是一个重要因素。正是因此,大多数中,将信任与合作紧密相联,并强调在经济行为中,权力、市场和信任一起作为促成和维系合作的三种机制(Powell,1990)。信任与合作的高度相关性,决定了我们有必要对关系取向下的中国,尤其是传统色素仍相当浓厚的农村地区信任状况做出剖析。 信任是人与人间对彼此规范、诚实及合作行为的预期。不同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关系取向,即交往者是否重视各种关系以及重视的程度是不同的,由此而来的信任自然就会有着比较大的差别。如上所言,中国乡村是富于“地方性”(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且又十分重视关系的社会。特别是亲缘关系,作为一种先赋性关系,容易使人产生信任和亲密感。故而,亲缘关系就成为乡村信任结构建立的基础,并由此形成了乡土社会中由“亲”而信的“熟人信任”(亲缘关系在其中起到了一种信任担保作用)。 乡村中自然天成“熟人信任”是一种非制度性的、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与西方社会相较至少有着两方面特点:一是信任范围“有界性”。以“关系”为根基而成信任,必然要受制于人际关系上的差序性和圈层结构,这就决定了信任范围的有限性和封闭性(相比较而言)。其中,信任空间所能达边界就是以“己”或“自我”为中心延伸扩散至“自家人”、“自己人”的范围,形成了基于血缘、地缘关系之上的天然“封闭圈”。在这种封闭圈中所存在的信任、互惠,彼此间的信誉,远远超过其他任何社会资本中提到的“封闭圈”。与此相连,熟人信任另一特点就是信任程度的“非同质性”,或更确切说是信任的“差序格局”。应当说,血缘和地缘关系仍是当代中国农民主导性人际关系(即或是进城农民与农村非农产业的离土农民,他们根仍然扎在乡土血缘和地缘关系中。以血缘为根,业缘、血缘和地缘关系相互渗透并存)。“关系本位”取向信任的实质不是关系自身,而是关系中所包含的双方心理和情感上亲密认同(卜长莉,2005)。所以,人们之间熟悉程度及心理或情感上的亲密程度是信任度强弱的函数。村落中最为熟悉的当是本乡本土的民众,心理和情感上最为密切的自然是与己有亲缘关系的“自家人”。故而,信任程度最高者当属“自家人”,而后亲近度和信任度则“层层外推”递减为自己周围的邻居、村民及“熟人”等知情人士。上述两方面契合,使得中国人信任半径拘囿于“熟悉人”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则无信任或者说信任度极低。正如论者所指出的:中国人所能信任人群,是以具有血缘家族关系的亲属家庭成员为主,同时包括不具有血缘家族关系却有亲密交往关系、置身于家族成员之外的亲朋密友(李伟民等,2002)。
天然的、义务性的和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方面表明关系网络对个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非天然的、非义务的和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很难建立起来。福山(2001)指出:中国在文化上是一个低信任度社会,社会资本以重视家族传统为核心,家族之内人们彼此间的信任程度很高,但对家族之外人们的信任程度则低。其理由是家族血缘关系上的信任恰恰造成了一般陌生人交往中的不信任。韦伯(1999)也说:“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事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怀特利(1991)在剖析亚洲地区经济组织时也说:“华人社会主要是由关系而产生信任,而法制化信任很少。”信任多存在于亲缘或类似亲缘组织内,此类组织之外又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感。这是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一个不争的事实。
信任是合作行为赖以发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合作社是一种被良好组织的信任结构”(Hendfikse,2004)。中国乡村社会中信任及信任结构的特殊性,其作为一种“润滑剂”,在促使村落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限”发育成长之同时,也更加掣肘着其规模上扩张和地域上的拓展。这就是特殊中国国情下的一种“悖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在于特殊信任中的亲缘、地缘认同的“情感资源”促生了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但同时又在合作社组织内部“复制”着此种关系,最终制约了合作组织的规模。据统计,2006年中国共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全国30个省份(不含西藏等)计有近15万个,会员1150万人,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值得注意的是,诸多所谓的“合作组织”呈现出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地域跨度极小,活动半径狭窄,多以村为基础,在乡(镇)范围里组建和运行。如对全国15个省份25288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查,活动区域限于一乡之内的平均占到90.7%,有些地方甚至高达98%-,就连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广东、北京等地也在85%以上,这其中以“本乡本村”所占比例最大;跨乡进行的仅有8.4%;跨县的则更少,不足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课题组,20041.孔祥智等,2006)。乡村(无论是村或是行政村)是中国农民生活基本依托地,血缘、亲缘关系正是在村落基地联结起来,并从这里辐射出去支配人们的认知和行为方式。所以,乡村之内所谓的“合作社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是“情+利”的产物。其中“情”就是熟人社会中特有情感资源及由此而生的特殊信任,“利”是合作者获利目的的利益诉求。前者为农户合作提供了可以依托和信任的社会性资源,后者则为之提供了内在驱动力。惟有两者交织、契合,才能促使农民合作组织的设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国乡村在20世纪80年代后农村化进程展开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农民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和加强使得传统的亲缘关系得以强化、紧密化和“复制”;另一方面,城乡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驱使了理性(利益)原则对农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渗入并引发了农民谋利取向。两方面叠加,使得农民只能在家族村落深厚的社会基础上形成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但又因其所利用的社会资源具有强烈“排他性”,即能够产生信任的对象的“有界性”,故而合作的空间范围和对象也就自然地具有相对“封闭性”:地域的狭小性、本乡本土性和人社者的熟人化,并且在组织内部及成员间继续或复制着此种地缘、亲缘关系。因而可谓之是一种“内合作体系”(折晓叶,1997)。基于此,乡村中所具有的特殊关系在为农民与市场对接时向外进行合作或组织化提供可资利用社会资本之同时,也为他们所能够认同的合作组织的范围本能地设定了地域界限和空间边界,最终使得合作社呈现“闭合状态”。由此而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中国农民合作社在数量弱小之同时规模上也具有细小性,每社平均拥有的成员数为124人(远少于西方国家的每社平均近万人的规模),成员数占乡村总户数比重极低,平均起来也只有5.27%,覆盖面小。这一数量不仅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很难赶上,如丹麦98%农民是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多达90%以上;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泰国入社农民也有30%~60%,就连非洲的肯尼亚、坦桑尼亚、毛里求斯、乌干达等国人社农民也有10%~30%。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是乡村中特殊信任结构在促使中国农民“有限合作”之时也引发了农民之间合作的“内在张力”,最终使组织难以实现农民合作带来的供给与需求上的“规模经济,效益。
第二,关系取向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组织及农民合作行为对象的家族化、同乡化与合作社“门户开放、自愿进出”的开放性原则之间的悖论。就理论逻辑而言,合作社是以人为本的“自愿性”组织,故其应对能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且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所有人开放,不受人为限制,以及性别、地域、社会、种族、或宗教的歧视。这不仅是合作组织一个最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组织规模扩大和社员“非同质化”的必然要求。而事实上,中国目前各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却与之迥异,尽管各地农民在市场博弈中感悟到合作起来的必要性,并表现出较强合作意愿、合作需求和动机,但在真正走向或组建合作组织时,他们所能信任和内心深处认可合作的对象却是极为狭窄的,这就在农民心目中限定了合作范围的“规模界限”。据笔者对陕西渭南、汉中及河南、山西等地农民合作意向的问卷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合作对象首选的是家族内的人,也就是所谓的“自家人”、“自己人”。他们愿意与家族内、亲戚、同学朋友、同乡及外乡人进行合作的比例分别为64%、23%、7%、4%、1%。合作对象家族化、同乡化倾向和取向极为明显;若无特殊原因,合作组织的对象一般不会选择“外乡人”。其中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很多农民认为外人不沾亲带故,很不可靠“人心隔肚皮”,也很难值得相信;二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意识作祟,合作起来目的在于获得组织收益和个人私利的最大化,与其合作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好处”让外人拿去,还不如分给自己的亲近人,这样还能落得“人情”。实际上,中国农民的这两个带有偏执性的合作思维取向,其根本还是前面所说的特殊信任在发挥作用。与此相似,有论者对全国23个省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查发现,成员是本地农民份额最大,完全是本地农民的占到35.8%(孔祥智等,2006)。很明显,地缘、亲缘关系、乡俗等非正规制度有着较强稳定性和凝聚力、约束力,其不但制约着合作组织对“外乡人”接纳和规模壮大,终使乡村中呈原子化状态的农民陷入到渴望合作而又难以大范围合作困境中,形成了对合作的一种“渴望中的困惑”;而且其更为重要影响则在于,掣肘了合作组织的纵向一体化发展,使得专业合作组织仍停留在某一地域之内,拘囿于狭小市场范围中而患上“赢弱症”,业务单一且也只是“小打小闹”,很难跨越村、乡乃至于县的行政界限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更不用说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一个或多个的区域性乃至于全国性经营活动的专业合作社。也就无法实现由相同结构生产者(专业农户)的空间聚集所带来的“聚集效应”。第三,中国的集体主义文化品格、无机群体意识与“谋利式”个人主义之间紧张关系,是处在乡土社会氛围中农民难以突破、进而走向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团体格局(“开放性”的业缘组织或地域共同体)的理念性因素。现代意义的合作组织应是以契约关系基础上的普遍信任为根基,绝非是以“情”为中心的熟人关系上的特殊信任为依托。从这一层面上看,当前中国各地的专业合作组织只能算是农民的一种低级形态的合作,是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过渡时期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真正合作组织存在的前提是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其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和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的发达。这一前提,至少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还不完全存在。正如马寅初(1928)强调的中国经济不发展原由就在于浓厚“家庭观念”。西方学者指出:“中国的村庄,像其他国家一样,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但和印度、日本甚至欧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较,中国的村庄显然缺少凝聚力。村庄大部分成员为一项共同的工作而进行合作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这类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成员休戚与共的习惯和感情。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还不如说是许多农家的聚居地。因此,人们经常谈到中国社会是一盘散沙,这绝不仅仅是卖弄某种政治辞藻(摩尔,1987)。实际言之,“一盘散沙”是对乡土中国“无机群体”最为形象的比喻和注脚。“散沙”指沙粒间的无机性;“一盘”指其整体性。这一“整体性”即社会成员的经济与社会交往,多是靠以儒家学说为精神意旨的传统集体主义文化来维系,而此文化又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强调个人对家庭依附性。显然,这种浓厚的生活在众人之中并加强自我修养的集体主义传统,与背后支撑合作经济的谋利式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外在约束主义理念大异其趣。故而,整个社会特别是在基层农民社会,信任度乃至于组织化、制度化的程度极低,合作意愿不足,合作经济的意识和精神也甚孱弱。正如许多农民所言的:“合作合作,第一年合作,第二年红火,第三年散伙”。据,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寿命不足2.5年;还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运行活力不足,内部关系十分松散,只是有名无实的“空壳子”、“空招牌”。合作精神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经济活动所奉行的“理性”原则与血缘社会奉行“人情”原则的抵触性,血缘社会经常会抑制而不是促进现代经济商业活动。这也是中国乡村社会资本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句话,现代化农民可以是个体经营,但绝不是孤立于公共交往的;可以联合起来,但绝不是依附性的。现代化合作经济也只有在契约性社会取代依附性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综上所述,信任是人际间走向合作的基础。小农进入市场的途径不是取消小农家庭的生产组织形式,而是农民农场一体化,农民农场一体化最主要形式是合作制形式(恰亚诺夫,1996)。农民组织起来目的在于寻求单个或小规模农户所没有的“合作效益”:既要体现合作社集合农户需求和供给的“规模经济”,又能体现专业农户空间上的“聚集效应”,是“规模经济”与“聚集效应”的综合效益。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的基本原理。而关系取向的中国社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并带有“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这种以亲缘和拟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是农民走向合作时最基本行动逻辑,促使了原子化个体农民在面临市场挑战时合作经济行为的发生及组织的建立、发展,但同时也内在规定了合作对象及范围的“规模界限”,最终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向更大规模、更大地域空间拓展,更谈不上组织体系向纵深层次、网格化方向发展。这也就很难真正实现农民所渴望的“规模经济+聚集效应”的“合作效益”。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需要以契约、产权等现代制度为基础的“普遍信任”来做支柱,而不是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人信用”来维系。换句话说,乡土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这一“文化禀赋”在本质上只有利于农民的传统合作(以血缘为主以及衍生的局限于“熟人”范围中的各种合作),而在相当大程度上则不利于以契约为纽带的“陌生人”之间合作。为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丰富和均衡农村的“社会资本存量”,并在农民中间建立起一种能够理解和运用信任(特殊信任->普遍信任)、公平、平等、契约、合作、勤劳、创新和博爱的理念,即农民“公民心”,惟有这样才能丰富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量”,进而真正汇聚成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