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公共经济学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已有不少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大体上主要有赞成和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赞成者认为对研究生教育进行收费,符合国际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主流方向;反对者则认为研究生属于高等教育中的社会公共产品,担心研究生教育收费会使很多家境不好的学生因此而放弃读研,同时也认为研究生收费会成为扼杀“大师”的元凶,带来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这样会有悖于研究生教育的初衷。尽管不一而足,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目前也尚在试行阶段,但对此问题的探讨,无疑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尝试从公共学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研究生教育:公共产品抑或私人产品
研究生教育应不应该收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生教育是不是一种公共产品。按照公共经济学对教育服务产品的区分,教育的属性因教育的层次而不同,而不同属性的教育成本和费用也是由不同的主体所提供的。如义务教育由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所以受教育者的成本和费用一般都是由国家(政府)所承担。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成本都是由政府来承担,尤其是基础教育之外更高层次的教育。一则因为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客观上满足不了日益增长、不断膨胀的教育需求,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如此;二则因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与供给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而个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根据“成本和收益”的具体衡量来决定这项教育投资,这时候的教育往往具有一种私人产品属性。当然也有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属性的教育,如一些继续教育,这时候需要政府和个人来共同支付教育成本。
义务教育以及一些基础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来提供,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存在着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样市场机制对公共产品的供给难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存在着一些有这种教育需求但又没有能力投资的个体,而私人往往不愿意生产这类商品,这时候这种教育投资只能由政府来生产或提供,既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也可以理解为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增加教育投资、提升人力资本来增加国家、社会宏观上的收益。而对于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除了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福利外,最直接还是能够给受教育者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因此,从理论上讲,研究生教育从总体上讲更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
我们知道,我国的高等教育经历了一个规模逐渐扩大的过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高校的大规模招生,这种大规模的招生在促进国民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阿时,也带来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本科毕业生就业市场供求的不平衡导致研究生教育的需求的增加。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不仅在宏观上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且,社会中高学历人才比重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现代社会结构的需求。但是,随着社会有机成本结构提高、社会的劳动力过剩,竞争机制成为人们获得收益的前提,而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是人们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收益的一个主要途径。经济学用教育收益率作为衡量教育的经济报酬的指标,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的专题研究表明,的教育收益率在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个显著的增长过程,多接受一年的教育的收益率水平从1991年的2.95%增加到1995年的4.66%,进而增加到2000年的8.53%。研究还表明,教育年限的收益率远远超过了工作年限的作用。
因此,研究生教育私人需求的增加成为一种趋势,给该教育的私人属性的偏重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而据国家统计局测算,目前中国是以世界1%左右的教育经费支撑着占世界20%以上人口的教育。国家投入教育的财政经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投入于基础教育即义务教育,另一部分投入于高等教育。教育收益也不同:基础教育针对的是全体国民,关系整体国民的素质;高等教育针对极少部分人,基础教育的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效益。另外,我国基尼系数超过了警戒线,使得我们不得不加大对贫富差距的重视,而教育的差异导致工资的差异,工资的差异又导致接受教育程度不一样,进而又带来收益的差异,结果使得差异越来越大。那么如何区别看待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这种收益的差异呢?
二、成本与效益:研究生“付费”的经济衡算
我们知道,基础教育的社会收益率要高于私人收益率,而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率要低于私人收益率。因此,在财政的教育支出方面,基础教育的比重要明显大于高等教育。在供给一定的情况下,一方面,高等教育要适应市场日益增加的需求,扩大规模;另一方面,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高等教育要加大自身的科研能力,加大教学、科研设施的投入,作为收益者之一的受教育者有义务来承担所需经费的一部分。国家财政政策的取向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私人属性要大于公共属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教育是一种生产活动,是需要考虑投入产出关系的一种经济活动。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消费,更是一种投资,正如舒尔茨所说的:“教育远不是一种消费活动,相反,政府和私人有意识的投资,为的是获得一种具有生产能力的潜力,它蕴含在人体内,会在将来作出贡献。”我们可以以现正尝试实施的研究生收费制度中一部分自费研究生为主体,对此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在这里,我们将个人的研究生看作是研究生的收益的单一的解释变量,个人的教育支出成本仅用交纳的费用衡量,那么,自费研究生与公费研究生的成本支出差异的理论依据可以用人力资本理论加以解释。
一定的投入带来一定的产出,在现行的研究生教育制度中,对于能够接受教育的研究生,存在着潜在的衡量标准,即是否具备补偿政府投资的人力资本,达到了这一标准,无需缴纳费用进行补偿,而在这一标准之下,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充,我们可以将自费研究生交纳的费用看作是相对于公费研究生对自身的前期的人力资本的一种补充。
随着教育带给个人的效益相对于带给社会效益的增加,这一潜在的标准将会提高,这必然会导致对接受教育者实行某种形式的收费制度。在自费研究生用交纳的费用补偿了自身前期的人力资本不足后,其与公费研究生的支出成本都达到了潜在的衡量标准。在自费者与公费者之间,由于自费者一部分投入成本的显性,其更希望使自己超出的投入能够得到补偿,自费往往成为研究生在科研上的激励动力。研究生的学习和其利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研究生会努力学习以争取短期回报(拿奖学金)和长期回报(掌握真才实学,将来更好地工作),这将会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这要有个前提:收费以后,将会配套改革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奖励力度加大,奖学金的竞争机制也会更健全,这种良好的竞争氛围有利于高素质人才的脱颖而出。因此,从现行自费研究生培养可以预测,研究生收费制度可以实行,关键要有相配套的机制。
三、“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研究生收费制度亟待制度创新
研究生收费制度由于其在高等教育中的高效率使得其成为一种趋势,但是这种高效率会不会与社会的公平冲突呢?
对社会公平有多种界定。“平均主义”认为:社会的所有成员得到同等数量的商品即为公平;“罗尔斯主义”认为:公平是使境况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功利主义”认为:公平是使社会所有成员的总效用最大化;“市场主导主义”认为:市场结果是最公平的。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因此以市场作为分配这一权利的手段是不可取的。受教育的权利也是个人享有的权利,所以以社会总效用来衡量决定个体的效用水平也是不合适的。对于受教育权这样的个人基本权利,罗尔斯的公平主义是适合的,即使社会境况最糟的人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教育权利。罗尔斯主义不同于平均主义,它不要求绝对的公平配置,在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情况下,采用罗尔斯的观点对社会公平进行界定是最合适的。
按照这种公平观,研究生收费制度中潜在的衡量标准存在导致对部分人的收费对于通过自身努力或具备特殊禀赋而达到标准的人来说,是公平的。而根据“谁收益、谁付费”的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观点来说,也是公平的,但是当潜在的标准过高或当学费额过高时,这种公平将转化为不公平,工资与教育年限的关系将使得社会境况最糟糕的人的生活状况变得更加糟糕,所以研究生收费制度带来的一个潜在的、也是最可怕的弊端就是那些非常优秀的研究生候选人因为付不起学费被拒之门外。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国家作为教育生产活动的投资者之一,并不能获得全部的收益,因此,随着研究生的扩招,全盘公费进行研究生培养,对于国家(政府)来说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其巨大的财政支出已越来越难以承担,而研究生教育中收费的潜在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因此,研究生收费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中是否冲突,不仅仅取决于研究生收费制度要不要存在,更是一个如何存在的问题,即研究生收费制度的设计问题。
1.根据学生具备的人力资本的不同,确定与标准的差额,收取费用
学生具备的能力的差异,使得学生在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门槛上距离潜在的衡量标准的差距不一样,对全部学生收费,还是对部分学生收费取决于衡量标准的高低。如果这种标准高于所有学生的人力资本积累,那么,所有的学生都得交纳自身人力资本与衡量标准相差的数额。如果这种标准的数额低于所有学生的积累资本,那么,所有的学生接受免费教育。目前的趋势是标准介于两者之间,也就是一部分学生收取,另一部分学生不收取。对于学生积累的人力资本的,可以借鉴国外的教育券制度,政府将其用于研究生教育部分的财政折合成教育券的形式,代替原来的学生补助、奖学金以及对高等院校的补贴。对于通过研究生入学的学生其教育券继续有效,由受券的高校向国家换取相应金额的费用,用以办学;对于没能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其教育券由政府收回,政府进行资源的再分配。学生的人力资本的计算不仅仅要通过一次入学考试来衡量,而是一个学生真正的人力资本积累。
2.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
第一,高校的竞争机制。各高校作为教育产业中的主体,同样要遵循“优胜劣汰”规则,各高校的收费标准与它所提供的教育资源及教育质量之间的性价比是学生择校的重要标准。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就意味着研究生教育的市场化程度在逐步提高,那么高校作为教育产业中的生产主体,供求决定价格,要想在市场中生存,必须遵守市场规则,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二,奖励机制的定量设置。目前的研究生奖励机制的评估没有严格的限定,甚至存在着“轮流”的状况,而且对于参加导师的课题组工作的学生,导师给予的报酬主观性很大,往往激励动力不够。在研究生教育收费之后,奖励成为研究生生活补贴的重要来源,学生个人人力资本的增加通过获得奖励的形式体现,导致与衡量标准的差距缩小,得到相应的补偿得以表现。可以借鉴美国的全额奖学金制度和半额奖学金制度,并对获取的标准进行量化,这样才能激励学生加倍努力。
第三,机构的介入。贷学金制度是国际通用的助学方式,但目前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影响作用还不够大。由于研究生的教育年限决定了其还贷的能力比较高,且普遍有着较好的信用度,日后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稳定客户,因此,金融机构有理由介入到其中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有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或研究生在读的相应证明即可向国家相应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利息放低,研究生本人贷款,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均可提供担保)、提高金额(贷款金额应足够支付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习和生活需要)、延长还贷期(借鉴住房贷款的经验,还贷期限可延长到10-15年)等措施鼓励研究生通过贷款完成学业。
第四,弹性学制的实施。研究生教育作为一项生产活动,其生产效率不仅受教育者的影响,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受教育者的个人因素,因此,就没有任何理由强行规定受教育的年限,只要达到毕业的条件,就可以提前毕业或者中途就业筹集资金再继续完成学业。这使得一部分能力强的学生用能力对资金进行补偿,同时排除了一部分学生因资金短缺无法完成学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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