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运行中的半市场失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会平 时间:2010-06-25

  调控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是所谓“看不见的手”——市场;第二是所谓“看得见的手”——政府。真实的市场并非单纯地依靠“看得见的手”或者“看不见的手”在运作,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两种方式的组合。原因在于市场的“不分”,这种不分有时是“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分割起来困难;有时则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可以分割但没有意识到分割的重要性而未加分割。“不分”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半”市场失灵。为让理论界对现行的制度设计有更加充分的讨论,并在未来制度设计实践中力争避免不足,本文以火灾保险为例,基于对火灾保险市场形成的合理想象,阐述了“半”市场失灵的思想,初步提出了应对方案。
  
  “半”市场失灵论
  
  在火险市场上,有两个大家熟悉的概念——道德风险和激励兼容契约。道德风险是指购买保险后的被保户(如住房户)不再具有购买前那种防范意识。为了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于是有了契约激励兼容理论:就是设计出一种契约,既保证房主小心防火,又向他提供保险。
  
  市场的全效率
  不难想象:在保险市场形成初期,保险需求是由于在竭力防灾后灾害依然有可能发生的担心心理而产生的,这种火灾可以认为是自然灾害,不存在任何人为懈怠防火的心理因素(即道德风险)引起灾害的成分。我们把这种心理需求称为需求1。对应的保险我们称为原保险。此时灾害发生的几率并没有因为保险的出现而增加。显然对自然状态下的灾害提供的保险是完全有必要的,而且具有完全的效率。
  
  市场的无效率
  原保险的前提是人们像根本不存在任何保险一样认真防火。但是当人们逐渐感觉到小心谨慎防火的滋味似乎也没那么舒坦,希望能够在改善了受灾人处境的基础上改善一下自己小心谨慎防火的苦景。于是,另外一种新的需求诞生了——希望有人来代替自己防火,把自己从小心谨慎防火的苦差中解脱出来。我们把这种心理需求称为需求2。“聪明”的人很快发现,既然有保险公司承担100%保险,何必煞费苦心地谨慎防火呢?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本无法对需求2提供服务。
  针对需求2而产生的转让防范责任问题,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市场根本无法做到,或者说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市场是失灵的,也就是说市场的效率为0。科思定理为我们说明这种市场失灵提供了一个工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交易费用过高,被保户只得将这一业务内部化,不能指望市场来为他们提供服务,只能依靠自己。
  
  混同性
  如果在实际上能够象理论上把需求1和需求2区别开来,事情就好办了。对自然灾害下的需求1提供保费率公平保险(=自然灾害率),市场就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对需求2,因为我们深信这类服务的市场是不具有效率的,不提供这类服务或以很高的价格提供。但是大家知道: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简单地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说没能完全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问题在于需求1与需求2二者具有混同性。
  尽管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对两种不同的需求进行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上它们具有明显的混同性——不可分割性。我们尚无甄别两类不同需求的方法(包括技术的和制度的),至少必须承认我们没有做或没有做到,成本自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约束因素。

  混同解
  由于在实际操作上对二者进行甄别的困难,所以在对待二者的方法上也就混同起来。具体地说,一方面,对于需求1(我们称为情况1,以下类似),我们不知道它是需求1所诱发的动因,还是需求2所诱发的动因,人们只能认定需要保险的人,既存在需求1所诱发的动因,同时又存在需求2所诱发的动因,所以混同对待;另一方面,对于心存道德风险的人,我们也同样不知道它是需求1所诱发的动因,还是需求2所诱发的动因,人们也只能认定他们既存在需求1所诱发的动因,同时又存在需求2所诱发的动因,所以仍然只能混同对待。事实上,更可能存在如下一种人,他们有着一种混同需求(情况3),即既存在需求1所诱发的动因,同时又存在需求2所诱发的动因。对于这种情况,当然所认定的既存在需求1所诱发的动因,同时又存在需求2所诱发的动因似乎得到了公平的“待遇”。
  对两种不同需求混同看待必然导致一个结果,就是不加区别地对待——混同解。对于无论情况1,情况2,还是情况3,我们都一律视同情况3对待,也就是认定他们既存在需求1所诱发的动因,同时又存在需求2所诱发的动因。在这种条件下,就只能出现契约兼容激励的保险制度。因为对于需求1,市场可以提供服务,并且知道其效率是100%;对于需求2,市场是失灵的,或者说市场的效率为0。混同的结果就是(100%+0)÷2=50%,就是所谓的“半”市场失灵。
  “半”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效率正好就是50%,“半”者,乃为了说明问题方便所选取的一个代表性例子;故从这层意义上讲,把“半”市场失灵称为部分市场失灵应该更加准确。
  
  “半”市场失灵的公平与效率讨论
  
  由于在对待混同性的问题上,我们无法或没能进行有效的甄别,而一律采用混同解来提供保险,所以给保险市场带来了公平和效率问题。在情况1下,被保险人出于需求1的动机,要求市场能够提供全值的保险,但是市场没能给予全值保险,没能给予全值保险的原因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认为他存在(至少部分地存在)需求2的动机。于是就导致了两个问题。第一,对需求1不提供全值保险本身就体现了市场效率的部分丧失;第二,认为他存在需求2的动机则是对这部分被保险人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在短时间内可能不容易被觉察,但是在长期中,则势必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进一步加深市场失灵的程度。相反地,在情况2下,对由于需求2所要求的服务,保险市场本来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却得到了保险(精确地讲是部分保险)。这样同样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本不应当保险的东西却又提供了保险,这同上面的情况类似,也体现了市场效率的不当与丧失;第二,保险实际上是对市场无力满足的需求2的纵容,结果势必导致对道德风险的默许或认可,从而引发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危机。类似地,在情况3下,存在着与情况1和情况2混杂的结果,对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而言,视他们对需求1和需求2需求程度的不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市场的公平和效率问题。这样,该制度就造成了一种对几乎全社会的不公平,同时也将效率打了折扣。
  
  “半”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及其矫正
  
  值得高兴的是:对于这种“半”市场失灵问题,社会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如我国长期的医药不分就造就了一种典型的“半”市场失灵,医药分离就是一种改进;2003年政协委员在关于电影市场的提案中指出了电影市场存在的问题,而实施电影市场细分化很可能有助于改进电影市场。造成“半”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些是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例如,地方贸易保护就使得被保护的商品处于一种“半”市场失灵的状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也会使市场处于一种“半”失灵状态,如黑市和色情交易等。显然对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半”市场失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可以向市场化的方向来引导,如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就要求地方政府不要干预市场;另一方面又可以向政府干预方向来引导,如对色情交易,政府要注意提高执法人员的做法水平,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半”市场失灵,如道德风险引起的市场失灵,则一方面需要我们提升甄别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则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上下工夫。
  总之,“半”市场失灵论是对现象的一种真实写照,它犹如一面镜子,既能够警示我们市场运作效率的不足,又能够让我们看明白政府管制的力度当否。它让我们对许多经济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诠释市场效率提供了一个工具。它也为我们在认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市场结构问题上开辟了新视野,在解决某些市场效率的问题上提供新思路,让政府真正作到该放的放,该管的管。

  资料:
  1.潘会平,“契约激励兼容理论的公平与效率评析”,《湖北农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葛结根,“广义市场失灵及其矫正”,《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