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通史·清代卷》绪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清代最突出的成就是奠定了中国版图辽阔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基础。清政权建立之后,统一了蒙古、新疆、西藏、以及云贵、东北等各边疆地区,实行了就封建社会来说最为成功的民族政策。经过经营开发,大大加强了中原地区和边疆地区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建立了中央政权对边疆地区有效的政治管理,使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巩固和,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汉、唐盛世也无法与之比拟。
国家政治统一的加强,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也获得了重大发展,诸如粮食生产、农业和手中的商品生产、市场一体化,以及财政制度、租佃制度、雇工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均大大超越前代。清代社会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
正是由于上述各方面的发展,清代前期才能以增加有限的土地,养活了急剧增长的巨大人口,取得了世界农业史上了不起的成就。同时,上述各种经济和制度的发展变化,都是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的积极困素,并都是不可逆的。清代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它们为中国向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历史前提。
一、农业经济与赋税制度
农业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而粮食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生产对一个农业国家的经济,特别是对于一个封建国家的经济,真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粮食总产量代表封建国家的经济实力,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反映土地利用的效果,是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清代的粮食生产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它的发展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都是由时间上的上升运动和空间上的扩散运行交织而成。清代各地的粮食亩产,与前代相比,均有所提高。只是农业比较发达地区提高的幅度小一些,其他发展中地区提高的幅度大一些。清代粮食生产最突出的成就是地区扩散,即粮食亩产量在全国广大地区普遍提高,从而导致了粮食总产量和全国平均亩产量的提高。
清代粮食生产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从粮食生产本身来说,首先是多熟复种制度的推广。有明一代,北方地区的土地利用并不充分,复种指数不高。到了清代,特别是到18世纪中叶之后,北方各省除一年一熟地区外,山东、河北、陕西关中等地区已比较普遍地实行了三年四熟和二年三熟制,并逐步完善,趋于定型。江浙、两湖、江西、四川诸省双季稻、稻麦(油菜、豆类)等一年两熟制得了大面积的推广。福建、广东麦、稻、稻的一年三熟制也得取发展。这些都使耕地的复种指数获得较大的提高。
其次是水稻、玉米、甘薯等高产作物得到推广,粮食作物结构得到调整。水稻在清代有明显的发展,它不仅在粮食作物的比重中已占绝对优势,而且在地区分布上也遍及全国。经过水稻北移,在北方13省中,除黑龙江外,尽管播种面积大小不一,其余12省都有了水稻种植的记载。谷子、高粱等杂粮本来在北方占有重要地位。到了清代,玉米种植得到发展,代替了一部分高粱和谷子的种植面积。甘薯,明代还只在闽粤一带种植,17世纪初开始向长江流域及江浙沿海地区扩展,18世纪更向黄河流域扩展,逐步普及到全国,成为许多地区的重要作物。
再次,品种改良,栽培管理、肥料积制施用等精耕细作经验,由官府或民间推动,特别是移民的传播,在各地得到广泛交流。清代,在人口压力下,闽、粤、湘、鄂、赣各省有大量移民去开发中西部地区。他们将深耕、选种、施肥、复种等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这些地区,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如在四川,据乾隆《巴县志》说,“耒耜耘籽之工与勤,土著不及楚人,楚人不及闽广”。同治《成都县志》也说,“农事精能,均极播种之法,多粤东、湖广两省人”。又如陕西、四川、湖北毗邻山区的开发,外地移民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如道光《宁陕厅志》说,“楚民善开水田,蜀民善开山地”。《三省边防备览》也说,“南人善垦稻田”,他们“用南方渠堰之法,以收水利”。汉阴厅有些地方已“一岁之获,可支数载”。①。
最后,开垦荒地、改良土壤、改造低产田、兴修水利和植树造林等农民长期的劳动积累得到了充分发挥。所谓劳动积累,是指活劳动不经过价值形态,直接物化为生产条件或物质财富,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农业中,只要“付出更多的劳动量,不必预付新的劳动资料,也可以提高肥力,这又是人对的直接作用。这种作用无需新资本的介入,也会成为扩大积累的直接源泉”②。上述这些农业生产活动,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开展,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清代兴建了大量的中小型灌溉工程,这些工程大多是随处因地制宜而修建的塘、陂、渠、堰,灌溉面积虽不很大,但积少成多,从全国整体来说,却收到了巨大的灌溉效益。这些农业生产活动,虽然要支出少量材料和工具费用,但主要是靠追加劳动力。在手工工具条件下,农民劳动积累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
① 嘉庆《汉阴厅志》卷9。
② 《资本论》第1卷第166页。
有人认为,清代人口剧增,而耕地没有相应增加,按人口平均的耕地面积不断缩小,人口与耕地的矛盾激化,甚至出现了所谓“人口爆炸”,使农业生产长期陷于停滞局面。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封建社会人口的增加,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耕地面积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不能随着人口增长有相应增加,按人口平均的耕地面积会出现缩小的趋势。但是,随着城市和市镇经济以及手工业的发展,非农业人口大量增加,每个农户平均耕地下降的程度,并不如每个农民平均耕地下降程度那么大。就是在一些人口密度大、耕地紧张的地区,每个农户平均占有耕地仍然超过在集约耕作方式下力能耕种的规模。同时,由于多熟复种制度的推广,复种指数提高,播种面积实际上超过了耕地面积,这也会缓和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尽管非农业人口增加,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清代前期的粮价只是持续缓慢上升,道光年间还一度出现较长时间的粮价下跌,这说明粮食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大体平衡的,或者说是一种偏紧的总量平衡。当时的耕地与传统农业的需要基本上还是适应的,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并不如人们所宣扬的那么大。
有人承认清代农业和手工业中商品生产增长、市场流通扩大、商品经济发展的事实,但却认为农业生产仍处于停滞状态。这无疑是一种悖论。我们知道,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当然也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只能建立在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一一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一一必须足以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工人生产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有实行这种巨大分工的可能;并且也使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有实行分工的可能”①。可见包括粮食生产在内的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题中应有之义。上述论断无疑是不正确的。
——————————————————————————
① 《资本论》第3卷第716页。
有的人承认清代农业生产发展了,但认为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停滞甚至是下降的。清代农业劳动生产率是提高还是下降,牵涉到复杂的方法问题,更缺乏系统的确切数据,一时难以作出判断。但应当指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提高农业的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三者的统一便构成农业生产总体经济效益。而三者的提高,必要根据具体的国情,有重点地施行,一般是难以齐头并进的。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土地产出率,即单位面积土地提供的价值量具有决定性地位;在人少地多的条件下,劳动生产率即单位劳动创造的价值量具有决定性地位。清代人多地少,农产品供应紧张,因此,广大农民首先抓紧了同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密切联系的水利、良种、施肥和精耕细作等各项措施,把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放在提高粮食亩产量上,从而增加了有效供给,养活了急剧增长的庞大人口,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要求农业劳动生率也有大的提高,无疑是难以做到的,也是不适当的。
清代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是广大农民勤劳奋斗的结果。政治权力是上层建筑诸因素中能动性最大的因素。在封建社会中,国家政策和赋役制度决定着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与效益水平。清代农业的发展,与清政府提供了比较合理的政策与制度安排也是分不开的。
农业是封建赋税与封建地租的基本来源。历代封建政权都实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即重视农业的政策。重本抑末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重本。它们虽常强调抑末,实际上抑末也是为了重本,以保护农业和农业劳动力。清代以来,对工商业的抑制已有所松弛,却始终紧紧抓住重本这一面,采取了招抚垦荒、赈恤、蠲免、治水、发展多种经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证农业的不断再生产,防止小农经济的分化。这从根本上也是维护封建政权和整个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清代的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康熙末叶已显露端倪。到乾隆间日益突出。康熙、雍正两朝都高度重视发展农业生产。乾隆朝更提出了一种类似大农业的思想,要求发展多种经营。乾隆七年,清高宗指出,“如果园圃、虞衡、薮牧之职以次修举,于民生不无裨益。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凡资生养赡之源,不可不为亟讲”。他要求各省督抚率州县经昼地利,“所当因地制适,及时经理①”。当时各地督抚,特别是府州县各级官吏多有所举措,地方大吏中,陈宏谋尤为突出。他提倡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也发展农产品商品生产,使农民于温饱之外,并能力“致富饶”。他在《训俗遗规》中说,“三农九谷之外,均有足以佐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如木棉、茶、葛、枣、栗、柿、梨及桃、李、林檎诸杂果,随处皆是也。田园之播种,若芋、若瓜、若姜蒜、若萝卜及各种时蔬。水泽之滋生,若菱、茨、莲藕等类,皆足佐盘飧而通财货。外此如桐柏之为油,竹木之利用,种难尽列,其利尤普”。“小之可以充口腹,供日用,大之可以通商贩,致富饶”。《清代史稿·陈宏谋传》说他“外任三十余年,历行省十有二,历任二十有一。莅官无久暂,必究人心风俗之得失,及民间利弊当兴革者,分条钩考,次第举行”。清代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商品生产的发展,与清政府的提倡也是分不开的。
——————————————————
① 《清宗实录》卷169。
赋税蠲免是清政府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清史稿·食货志》视为“古今第一仁政”。蠲免之制有二,一日恩蠲,凡遇国家庆典,或巡幸,或用兵,辄蠲免田赋。一日灾蠲,有免赋、有缓征、有赈、有贷、有免一切逋欠各项。赋税蠲免的实行与清代相终始,大大超过前代。但从蠲免次数与钱粮数量上说,以康熙、乾隆为最多,多次普免天下钱粮,因天灾而蠲免赋税的次数,史称“不能悉举”。清代前期,因各种自然灾害获得蠲免赋税的州县达15713个次,共约蠲免地丁银1.2亿多两。康熙、乾隆两朝还免除各省赋税积欠银逾4600万两,其中包括灾年逋欠银约1500万两。清代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以赈济、借贷为内容的低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在灾荒年份对农民实行赈济,在平常年份向农民贷放生产资金。清代前期,清政府支出的灾年赈济约为银4.5亿两①。清政府通过这些蠲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赋税负担,颇舒民力,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也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了清政权的政治统治。
————————————
① 上述各数请参阅李向军《湾代荒政研究》。
按田亩征税和按人户派役,是历代封建王朝长期采用的征课办法。赋是封建政权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人民最感痛苦的是重役的征调。汉代的赋役制度是赋役并重的典型。西晋的户调、唐代的租庸调仍大体是赋役并重。唐中叶后实行两税法、宋代实行两税,开始向重赋轻役的改革前进。明代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徭役银不由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打开了废除徭役和人头税的通道,但未能彻底施行。清代继续了明代的这项改革。清代所征代役银两,称为徭银或丁银,按照人丁征课。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全国人丁数作为定额,不再增减,对以后新生的人丁不征丁银。这就是所谓“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丁数和丁银额的固定,就为实行摊丁人地的改革准备了条件。
摊丁入地是将役银归于赋银,将人丁税并人土地税,一律按田亩征收。这项改革,雍正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除少数地区外,到乾隆初年已基本完成。从此丁银才转变为消除了徭役性质和人头税性质并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赋税。这项改革,把康熙的永不加赋与摊丁人地结合起,利用地亩稳定性的特点,使固定了的丁银总额更易于征足,就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充实。同时,由于地亩增长缓慢,地丁合一实际上使赋税正项的总额也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表现出税制统一、简化和定额化的鲜明特点。这些都使封建赋税制度臻于完善。中国封建社会历时长久、艰难曲折的赋役制度改革终于得到基本完成。
摊丁入地之后,田赋虽有所增加,但免除了城镇工商业者、手工业者和无地贫民的丁银,客观上有利于工商业和佃农经济的发展。在封建社会中,每一个赋税征收的中间环节,都有可能成为官吏贪污中饱的机会,简化了征税环节,减少了丁银编征可能滋生的弊端,也会有利于自耕农与中小地主。摊丁人地之后,为废除束缚人民人身自由的编审制度创造了条件。乾隆年间停止编审,对于人户的自由流动已不大干涉,这也有利于加强地区联系、城乡联系,人们谋生的出路扩大了,这也会促进工商业的繁荣。
清政府的这些农业政策,总的来说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但吏治的良劣为封建国家经济政策能否得到切实贯彻的关键。在封建社会及封建专制主义官僚体制之下,吏治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政策的失效因之也是不可避免的。就是在吏治较好的时候,有所作为的循吏和良吏总只是少数,经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通常会打折扣。吏治败坏的时候,政策更会严重失效。如从农业赋税方面看,康熙间是清代吏治较好的时代,当时有些地方已是“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一旦水旱频仍,蠲豁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①。乾隆末年以后,吏治日见腐败。官吏通过寻租以贪污中饱,更是难以遏止,政策的有效贯彻也就更难了。清政府的工商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的实行也大都是这种情况。
————————
① 《清史稿·熊赐履传》。
二、手工业与商业制度
在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清政府又采取了“恤商”和“利商便民”的政策,并“首除烦苛”,尤其是对矿业开放民营,清前期手工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突出表现为官营手工业的衰落和民间手工业的扩大兴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手工业的发达决定了官营手工业必然衰落的趋势。官营手工业的衰落过程始于明代中叶,明后期织造、制茶、冶铁等官营已经停废,匠籍制度开始瓦解。清初明令废止匠籍制度,标志着官手工业中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清前期官手工业继续走向衰落。一些行业开放民营,如盐、铁、铜铅、金银矿等;一些行业被民间手工业所取代,如造纸、酿酒等;尚存的一些,在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进一步缩小,生产过程开始部分依赖于民间手工业的设施、人力,如织造、陶瓷、造船等。历时2000余年曾占有重要地位的官营手工业已严重萎缩,难以重振。
与之相对照的是民间手工业,特别是农民家庭手工业的空前发展。手工业与农业的结合是传统农民家庭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的最合理的经济结构。清前期,随着土地垦辟、农业生产发展,手工业中的商品生产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农民家庭手工业普遍发展,构成这一时期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显著特征之一。
在一些发达地区,如江南地区,商品生产的发展导致农民家庭生产结构的变化。在农业与手工业的关系上,商品性生产的手工业开始转化为主业,而农业则退居次要地位。农民家庭虽还没有脱离农业,但已转为主要依赖手工业收入来维持大部分生计。就清前期看,这部分农产的数量在总体上虽还不多,但呈现为一种日益发展的趋势。农民家庭以经营商品性手工业为主。表明其家庭经济与市场的联系在加强,其兴衰开始受市场形势所影响,生产安排开始受市场价值所左右。也就是说,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农民家庭经济的传统模式,首先从手工业商品生产的加强这方面打开了突破口。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清前期并出现了手工业与农业分离的趋向。在一些商品生产发达的地区,手工业生产的分工和专业化有了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某一行业、某一工序的独立的手工业者或生产单位(作坊、工场),如丝织业、陶瓷业中的情形。一些农户则有田不耕,转租给他人耕种,自己专门从事手工业,如丝织、砖瓦、榨油、酿酒等行业的情形。由于大量手工业常年雇佣劳动者现象的出现,在一些地方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一部分脱离了农业的手工业者开始向城镇集中,在便利的地方形成了一批以手工业为主的城镇。那些以商业为主的城镇,许多也是以经销手工业品为主,在其四郊分布着大量专门或兼业的手工业者。这种状况使清前期社会经济出现了一种新面貌,或者说是一种新的因素,即出现了专门的“工业”和“工业工人”,这些“工业企业”已经是为价值即为利润而生产。
手工业商品生产的发展还引起商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商人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曾是欧洲资本主义产生的途径之一。在中国,在清前期的手工业中,商人资本支配生产的形式有这样几种:商人预买制、包买商制、商人雇主制。商人预买制主要存在于农产品加工业中,以控制小生产者的产品销售为特征。包买商制仅存在于丝织、铁器、制盐几个行业里,即由商人供给生产者原料或生产资料,并收购其产品。在这两种形式中,商人资本仍停留在流通领域,并没有进入直接生产过程。商人雇主制存在于许多行业中,是商人资本直接投资生产及产品运销,有的规模还比较大。在商人雇主制下,生产还从属于流通,其资本性质还是商业资本。但在少数行业里,如盐业、矿业,也出现了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即商人成为工业家。以内部分工为特点的工场手工业形式清以前在丝织、榨油、造纸等行业中曾经出现过,清代在四川井盐业中得到发展。马克思指出,商人直接支酉己生产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过渡作用,但它并不决定旧生产方式的变革,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总的看,清前期,商人资本支配生产的程度还不高,旧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还具有相当的坚固性,引起生产方式变革的条件并不成熟。尽管如此,商人资本支配生产在促进旧经济结构分解方面的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工场手工业的出现,代表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工场手工业在清后期及清以后得到巨大发展,成为现代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还值得提出的是,手工业组织形式中合伙制的发展及其演变。合伙制本身是一种古老的形式,首先出现在商业中。清代,在许多手工业行业中发展起合伙制。手工业合伙制起初只是一种生产集资方式,以后逐渐演变为一种以契约方式组织起来的企业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可以更多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对促进手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手工业合伙制还存在着从低级到高级的多种形式,即劳动合伙、劳动与资本兼具的合伙、资本合伙。在它的高级形式上,即资本合伙的形式上,出资者已不亲自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仅仅作为股东参与分配,企业中出现了专门的经理人员,意味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已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可以说具备了向现代股份企业演变的条件。
列宁曾经相当详细地描述了俄国农村工业从家庭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过程中的几个阶段:收获原料的农户本身对这些原料进行加工的家庭工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仅仅为自己家庭的需用而生产的自给性的家庭手工业),在这里工业与农业不可分离地联结为一个整体;按照消费者的订购而制造物品,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换的手工业(即不是仅为自己家庭生产而是直接为消费者进行加工的农村工业,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手艺人);手工业者逐渐转到为市场而生产,成为工业中的小商品生产者,先是偶尔在乡村小市场上直接向消费者出卖自己多余的生产品;继而商业扩大以及包买商出现,商品市场扩大到整个州、整个国家、甚至其他各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引起工业企业与农业企业的分离,引起工业工人与耕作者的分离①。
————————————————
①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展》,第295-299页。
近年通过对包括英国在内的一些欧洲国家工业革命前部分农村地区工业发展的考察,从农村经济内部的变化解释工业化的发生发展过程,提出了前工业化的理论,即“大量人口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为区间市场或国际市场进行大批量工业商品生产的农村地区的发展”,认为前工业化的过程经历了4个阶段和4种组织形式,即以出卖工业品为主的封建庄园制下的农民家庭工业;作为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农村家庭工业;包买商制;资本主义手工工场。①在上述俄国的情况中,在出现包买商的阶段,实际也是进入了前工业化时期。
——————————————————
① 刘兰兮、史建云文,《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通过对清前期手工业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发达地区,也出现了前工业化现象,作为农民家庭主业的手工业商品生产发展,出现了大小不同的集中产区,市场扩大,手工业开始与农业分离,一部分手工业者向城镇集中,商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在出现前工业化的地区,整个农村经济呈现出兴旺上升的气象。
当然,清前期在更广大的地区范围内,手工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作为农业的补充、以满足自身需要为目的农民家庭手工业仍然存在,特别是作为主要行业的棉纺织业还始终与农业紧密结合在一起。农村中以满足消费者直接需求,以代客加工方式进行生产的固定的或流动的手艺人随处可见。作为家庭副业的、直接在地方小市场上互通有无的小商品生产性的农家手工业在许多地方是农村手工业的主要形式。即使是专业化的手工业生产,其中一些基本上仍是一种为了使用价值而生产的小商品生产,生产是为了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量受到家庭自给需求的限制,也就排斥了生产无限扩大的内部动力。发达地区的前工业化只是初步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还不够。这些都是小农经济结构下手工业发展的局限。通过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农村工业的发展具有不同特点,发展程度和发展结果也不相同,但大都经历了大体相同的过程。
总之,清前期手工业在前代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表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许多方面。清代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时期。这一时期手工业的发展在市场、雇佣劳动、企业制度等方面为现代工业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而且,在现代工业产生以后,许多传统手工业保留下来,在整个经济中还占有重要地位。三、土地及其分配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土地的分配,是集中还是分散,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土地的集中和分散是随着促使集中和分散的因素的消长变化而变化的,促使土地集中的因素增强,土地就会集中;促使土地分散的因素增强,土地就分散。这是随时随地而异,其的不平衡性特别显著,很难一概而论,这里,只能说个大概。
到了清代,大规模实行暴力强制以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现象,只在清初发生过,清初圈占民地为旗地,以及施行更明田政策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此后,虽然各地还时有强占,强买的现象发生,暴力强制因素在土地分配中的作用是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普遍了。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机制,一般来说,是通过买卖、典押和转让,在这个时候,国家、还有宗族,对于土地买卖转让的干预也相对地减弱了,无论是谁,只要有钱就可以购买他人的土地,无论是谁,只要需要就可以出卖自己的土地,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是空前的提高了。
这时候,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很多,这里只谈主要的两个,一个是地租积累的速度。从理论上说,地租扣除了地主个人消费基金以后,剩余的都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购买土地。由于地主一家人消费大体一定,占有的土地越多,地租中可以用来购买土地的部分越大;占有的土地较少,地租中能用于购买土地的部分就少,无论什么情况,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还是随着地主制的发展而增强的。但是,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受到了一个使土地分散的因素的限制,这个因素就是封建社会里施行的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家地主,不管有多少个儿子,都可以取得其家产的一个部分,通过遗产多子均分制度,大地主可以分成几个小地主,小地主可以分成几个自耕农,自耕农又可以分成几个只有一丁点儿土地的贫困人户。在以上这两个因素中,一般说来,积累地租、兼并土地的速度是缓慢的,而分家析产则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的。如果,积累的速度超过男丁增长的速度,土地就会越来越为集中;相反,如果赶不上男丁增长的速度,则土地的分散就是必然的了。实际上,这两种可能性都是存在的,都可以变为现实。当然,除了上述两个因素而外,还有许多别的因素在起作用,比如,地租转化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高利贷和商业资本投入土地,官田旗地民田化,宗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等等,所以,土地究竟是分散还是集中,就要看各地的具体事实了。
事实上,清代的土地分配,虽然是时有集中,时有分散,但总体看来,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十分集中的,百分之八、九十的土地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里的地区并不罕见。同样,土地的百分之八、九十掌握在农民手上的地区也并不罕见。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现象,不可以据以概括一般情况。根据多数的典型调查,可以看出,土地的40%到50%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的50%到60%掌握在农民手里,亦即土地是分散的,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分散的趋势还是有所发展的。
我们还应该注意,土地分散的趋势不只发生在地主和小土地所有者中间,还发生在地主和佃户中间,由于地权和佃权分离,永佃制和押租制盛行,原本完整的土地所有权随着佃权和地权的分离而分解开来了。这是一个显然的产权变化,其对于土地分配的影响,是不应低估的。上述这些土地的分散化,势必对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顺便提到,由于上述的变化,佃权随地权之后,也进入了流通领域。它们都可以买卖、抵押和转让,在大多数地区买卖抵押还是相当频繁的。还有些地方,佃权的价格超过地权的价格,佃权的流通速度超过地权的流通速度。可以设想,与佃权和地权流通相对应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货币流通量,估计不亚于与粮食或布疋相对应的货币流通量。地权和佃权与商品货币关系如此紧密联系,并形成土地集中与分散,地主、自耕农、佃农新陈代谢的一个不能或缺的运行机制。这一机制,就其内容、作用、涵盖范围而言,应该说,不是上土地买卖的简单重复,而是其重大发展。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地主的土地主要是用来出租以收取地租的,这一点始终没有变化。但是,具体的租佃形式却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清代的情况是这样的,严格隶属关系,亦即劳动者作为土地附属物的佃仆制度,只在部分地区存在,而且日趋于衰落;明清时代的新型租佃关系,即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度和定额租制度在向前发展;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佃农支付代价取得耕作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这三类租佃关系,标志着租佃关系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当然也是不平衡的。
我们想强调的是,通过这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类型,可以看出:
佃农与生产资料的关系在严格隶属关系下,进入租佃关系的劳动者是一无所有,他们住主屋,佃主田,葬主山之后,就丧失了自身和家人的自由,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依附农。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束缚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他们多少不等地具有土地而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分成制下,他们所有的不多,还要依靠地主补足;在定额制下,他们可能具有全部经营资本,经济实力。一般而言,较之分成制下的佃农,要殷实多了。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他们不但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且还有能力支付佃权的代价。他们的经济实力,较之分成制和一般定额制下的佃农,是更为殷实的。
主佃关系,在严格隶属关系下,劳动者处于地主的直接统治下,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离开土地,不得自由出雇,不得自由婚嫁。他们处于低下的等级地位,在法庭上不得与地主平等相对。处在分成制和定额制下的佃农就不同了,他们取得了与地主平等的地位,可以自由离开地主的土地,自由出雇,自由婚嫁。他们虽然还要听从地主的役使,但与佃仆一类相比,是少得多了。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较强,无求于地主,纳租而外,两不相问,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一般而言,是好多了。
分配关系,从严格隶属关系到享有佃权的佃农,他们的劳役地租部分,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减少的,到了享有佃权的佃农,其劳役地租部分,一般而言,都消失了。此外,交纳分成租的佃农,随着分成向定额的转化,应纳实物地租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削减。我们并不否认有分成租向更高定额租转化的现象,但大量的是减少而非增加。享有佃权的佃农,由于享有部分所有权,可以保留一部分地租在自己手里,应交纳的地租数量,当然会相应地减少,如果考虑到佃农工农结合体生产的发展,则定额地租在总产品中的份额,更可能是下降的。结合这两个方面来看,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说,这个时代的地租剥削率,一般而言,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说,在地主制经济中,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愈来愈为明显,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就是佃农中农化的最显著的标志。
农民经济指的是自耕农和佃农的经济。在地主制经济体系下,农民经济是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又是农业和手的结合。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在清代的显著变化,是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倾斜加强。通过上升运动和辐射运动,农民经济的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日益普遍,农产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商品率有明显提高。各地情况不同,低的占产品的20%到30%,高的占60%到80%。农民在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有些地区,小农已经转化成了小商品生产者。
小农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倾斜,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是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的。他们考虑的不光是谋生,还有谋利。他们是谋生和谋利兼顾,并且相互为用的。他们由此出发,来调整农业结构,手工业结构以及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产业结构,以达成资源的合理配置。结果是农民经济中的农业,手工业,商品性生产和自给性生产的多方面发展,这就是清代封建经济繁荣的基础。当然,农民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全面地、深入地认识,不是单从谋生、谋利任何一个方面所能观察清楚的。
不过,农民经济和地主经济一样,其组成的单位经济实体,并不是恒常不变的、稳定的。农民经济的组成单位在经常变动和新陈代谢之中,农民经济的生命力就是依靠这一变动不居的新陈代谢来维持的。地主经济也是这样。比如说,农民和地主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一家地主可以分化成几个自耕农民,而自耕农民又可以通过勤奋劳动,积累财富,购买土地,转化成为地主,或者,经营不善,抵御不住天灾人祸,保不着自己原有的土地,不得不佃种地主的土地,转化成佃农;或者变成一无所有,不得不受雇于地主的雇农。由此可以看出,地主经济的发展是以农民经济的存在为基础和条件的,农民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地主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这要算是一条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经济从属于地主经济,农民经济是地主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非出现了农民经济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条件以后,那时候,农民经济将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这种情况才会改变。
这里,有必要谈谈农民经济的产品的价格问题。植根于农民经济的农业和手工业,其商品性生产部分是以自给性生产部分作为底垫的,因此,其产品的价格可以低于其价值,而且经常低于其价值。无论是粮食,或者是纺织品,都是这样。对此,马克思曾提到过,这是工农结合体产品价格的一个特点。这就意味着,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上,农家产品在价格上是有竞争力的,它体现了工农结合体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还是难以超越的。这就说明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专业户,以及雇工经营的同类专业户,难以大量地、普遍出现的原因;这也说明了地区性分工有所发展,而专业性分工难以同步发展的原因,这就是工农结合体优越性的负面作用,是不能不重视的。
所谓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出现了,但未曾发展起来,其原因也在于此,当时的农业雇工经营,从雇工性质上看,正处于等级性雇工向非等级性雇工的过渡;从经营方式上看,正处于从家长制经营向资本主义经营的过渡;雇工经营的这两个方面,都没有走出过渡阶段。虽然,可以观察到利润已经在地租旁边出现,但还受制于地租,未能摆脱地租的限制。这就说明了,在生产力没有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雇工经营的优越性还没有明显地超越农民经济工农结合体的优越性。所以,纵然有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jj现,清代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不过,由上面提到的:土地分配的分散化,佃农的中农化,以及小农小商品生产者化,这些发展趋势看来,农村社会性质根本性变化的到来,并不是遥远的事情。历史是不会静止和停滞的。四、运行机制
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是属于地主制经济类型的农业社会。(所谓地主制经济是包括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地主制经济是人类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相对于领主经济而言,它有许多特点。因此研究中国封建社会任何经济现象,首要问题都是要弄清地主制经济的运行机制。
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决定了它离不开家庭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是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些物质需求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要意义更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像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小农经济单位自己植种的经济作物和所从事的手工业产品可以自给甚至超过自身的需要量,但更多种必需的物品是不能自给的。农产的产品不论是自给有余还是不能自给,都将通过商品交换与其他经济单位发生联系;前者卖出,后者买进。家庭手工业中以纺织最为普遍,也最为典型。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大抵作为商品作物种植。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没有达到总农产的一半以上。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或买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和丝织尤其明显。生产者之间进行的交换,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从实物上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所以说,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这种耕织结合越,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劳动工具的来源,则更多依靠市场。不同规模的农业和手工业所需的原料和生产工具市场的存在,对小农经济的发展更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程度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这个社会历来存在较大的商品量,其主要根源就在于小农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地主经济的地租以及非实物收入,进行消费或投资时更是无法离开市场的。
简言之,地主制经济的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和再生产过程表明,本单位实物所得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是其自身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才能维持生存和进行再生产。商品交换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运行链条中的重要性,不亚于在其后的社会形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商品经济对于中国地主制经济而言不是外在的,两者间有着本质的联系。
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水平呈现互动关系,两者的发展也是成正比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也有极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率也大不相同。不论从地域来看或是从时段来看,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水平都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成正比的。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发展的渐进性和不平衡性,是由生产力水平发展水平决定的。不能认为一时一地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是地主制经济带来的固有现象或必然结果。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而带有自给性的现象,甚至在今天不是也还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吗?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旦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增加,商品经济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相反,中国的地主制经济的存在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必要条件,也没有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灭亡。
从理论上讲生产决定流通;但没有流通则难于满足充分的消费,更难于进行扩大再生产。商品经济范畴包括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广泛的概念(也包括货币经济)。没有商品流通也就无所谓商品生产,无所谓商品经济。所以说商品流通在经济发展运动中的地位,正如血液流动之对于生命运动。这就是我们在研究清代经济发展史时要对商品流通状况给以足够重视的缘故。我们是把作为交换方式的商品流通置于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的地位来考察的。
以上无非是说,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下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清代已是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在经过千余年的曲折发展之后,经济的整体水平已有了较大的提高,商品经济的活跃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这种发展比较集中地表现在由集市、市镇和城市的商品流通网的发展上。有以满足小农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主的集市和商品集散为主的集市;有以手工业产销为主的市镇和集中特产运销的市镇;有以手工业发展为龙头的城市和以商品中转或居民消费带动发展的城市。它们都是网上的接结,是物流的起点、中转点和终点,是经济活动的舞台。正是在这商品流通网上,物流顺畅地运动。它们发挥作用的范围和能量大小不同,但都是不可缺少的。
市集、市镇和城市构成的商品流通体系是一个整体,它们起着互补的作用。到了清代,它的分布覆盖了整个帝国,使得近距离的商品调配和长距离的物资调济方便易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当然,和近代特别是当代社会经济相比,它的这一作用还是很有限的,但至少为此准备了良好条件。清王朝的商品流通网是在前代已有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都是商品经济发展自发的结果,朝廷并没有对其布局、大小、疏密做过任何规划。它的整体结构是否合理,今天可以任人评说,但历史证明,它在当时是满足了生产发展需求的,或者说是适合当时生产力水平的。从宏观的角度看,市集、市镇和城市可以代表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这张网是前代经济发展的积累和继续,在清代最终织成的,也正是中国近代经济的起点。因此对清代商品流通网进行全面的研究,无疑是中国封建经济史的重要课题。
对于商品流通网,尤其是对基层集市的性质问题,是有不同葸见的。在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这种交换关系,特别是到了清代,主要是以货币(包括实物货币)为媒介的,这里的以物易物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并不是一般等价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所有市场都反映着产品所有者个人或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把地方小市场作为整个商品流通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去考察的话,更能说明这一点。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地主制经济下的以小商品生产为依托的集市,是为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但它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商品流通的运作需要物质条件,清代是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在清王朝的版图上有水路相衔、四通八达的网。在这个交通网上,可以比较方便地找到必要的住宿、休憩、餐饮、车马安顿乃至娱乐场所,以及存放货物的仓库;也有可供雇用运输货物的车辆、马匹和船只;更有牙行、经纪人说合业务,有镖局提供货物安全保证。桥梁、码头、渡口也得到不同程度的维护。没有这些,清代的商品流通就不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商品运销,特别是不可能进行长途贩运贸易。而这些运销条件的存在和维持,有官府和民间的双重机制的共同努力。这双重机制,看来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这会涉及清廷对于商业的方针政策问题。
清廷到底是否执行抑商政策,学术界的意见也是不一致的。在大的政策方面,似乎不能认为清廷是在刻意“抑”商。“士农工商”的排列顺序中确是把“商”放在最后,但是从来没有把商人列入贱民等级。科举办法中为照顾客籍商人子弟,专设商籍名额,给他们以进身之阶。捐纳制度也使得商人和地主同样可以拥有进入缙绅等级的新途径。官员经商也是常事。从这些方面看,清代的商人和商业并没受到朝廷政策的特别打击。在商品流通方面,清廷曾有不少具体的政策措施,如有关物价、市场秩序、度量衡、商品质量、牙行、债务、税收、某些商品产销的规定等等。尽管立法或有不善,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偏离从而产生负面作用,但其立意都是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发展,而不是设法阻碍。
有些政策措施从朝廷的主观目的性上并非针对商品流通,但却对商品流通发生重大影响。其一是前面已经提到的驿政。我国自秦统一中国以来,历代王朝无不关心驿政,其主要目的在于行政的畅通和军事的快捷。但在平时利用驿路最多的还是商旅。驿政的意义绝不仅在行政和军事方面,其经济效果是很值得强调的。驿路的畅通对商品流通具有重大意义。其二是海禁。清初实行了将近半个世纪的海禁政策和迁海政策,目的是十分明确的。即为了断绝与大陆反清势力的联系和对台湾物资封锁以保卫新建的政权。这项政策明显的直接后果是基本上断绝了清王朝的对外贸易,严重地破坏了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长时间中断了商品流通的发展进程。幸好这项政策的执行只在清初,它的直接作用没有贯彻整个清王朝;不过其消极影响还是相当长久的。这两项政策的产生都主要不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的,但不论王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图如何,决策目的怎样,它对商品经济确是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不论如何,清王朝是一个封建政权。这里没有资产阶级的兴起,没有重商主义的产生。它是以农业立国的,传统的农本主义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为了维护足够的农业人口,防止经商误农和农业人口减少,不视从商为正业的观念确也存在,它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不过这不必从政策的角度去理解它。看来,可以不必对清王朝的是否抑商做整体评价,对其各种具体规定、措施和政策分别研讨更能说明问题。
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很早就有一定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是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的。在清代商业利润的投向是多方面的,买地收租是其重要的方面,但是返投商业而使自身扩大的部分也是值得注意的。这是商业资本扩大的重要来源之一。只不过商业资本的这类积累只是量的扩大而已。小商品经济受地主制经济的制约,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方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可是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相当多数转而走向买地收租的道路,向地主经济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其实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后者是前者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服务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人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主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而商品经济的发展正是三位一体活动的前提。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农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人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这里只是以粮农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者的情况也相类似。
总之,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商品流通渠道又是剥削者的一条吸血管,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
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这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没有商品经济的繁荣,没有商品流通的通畅,也就没有封建经济的繁荣。只是,商品经济的这种发展和封建经济的繁荣,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和突破。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们在讨论所谓三结合对农民进行重盘剥而使用“高利贷”一词的时候,切不可用它概括所有的借贷关系。实际上,在当时的经济生活中,不能算作高利的借贷关系大量地存在着。特别是在城市商品流通范围中,这种正常利率的借贷关系乃是不可缺少的资金来源。明代就已产生钱庄以及清代产生的账局、票号和民信局,伴随汇兑服务和钱票的通行,开辟了融资渠道,大大方便了商品流通的进行。这些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反过来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添加了动力。在清代,这种借贷关系的利率呈下降趋势,钱庄、票号等正规的、专业的机构,大抵如此。这对商品流通,特别是对长途贩运和大宗贸易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它们已成为借贷资本,参与了商业利润的分配。金融机构在清代的商品流通中已逐渐发展曲不可缺少的条件。
上一篇:论特许经营与虚拟经营的异同
下一篇:关于资本主义的萌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