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
由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开放,转变为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
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
背景
WTO中的电信服务贸易
1995年1月1日WTO规则开始正式生效。然而作为服务贸易重要议题——电信服务贸易一直谈判到1997年,才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附件,即关于《电信的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协议》。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口头上也称《电信附件》。它详细介绍了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它对过去已经定义过的技术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给予新的解释,或赋予新的内涵。《电信附件》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由此可以看出,该附件完全是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公用电信业务运营者的。我国加入WTO,也要承诺最终开放我国的公共电信传输和基础电信业务。《电信附件》又附有一个《电信文件》,后者是《电信附件》的组成部分。《电信参考文件》是专门针对电信管制机构的,要求管制机构公平、无歧视监管电信市场,确保市场开放。但《电信参考文件》至今并没有上升到成为WTO的法律文件。各成员国只是要求对该文件表态,或全面、或部分、或拒绝接受。基于以上缘故,WTO的发达国家成员正在致力于在新一轮谈判中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
《基础电信谈判协议》的知名度于业界、于媒体几乎不亚于WTO本身,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各成员就开放电信业务,尤其就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电信设施的步骤和时间提出承诺。1998年2月该协议正式生效,当时有69个成员,现在的成员数目将近100个了。《基础电信谈判协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电信在其自身发展中的垄断和封闭性、社会服务公益性以及在国民中的基础设施地位。基础电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电信设施。基础电信业务主要指话音业务(固定+移动电话,传真),基础电信设施主要指传输和交换系统。这些设施是保证国民通信的基础条件,同时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对于因特网来说,电信级网络又是因特网基本载体,也是开放竞争、实现电信服务全球化的主体要素。鉴于此,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基础电信谈判协议》占了重要位置,为达成此协议各成员花了很长时间谈判。
前景
“入世”后我国即将开放
电信市场
毫无疑问,我国“入世”后将兑现对WTO的承诺,逐步对外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这种开放与加入WTO之前相比将有明显区别,加入WTO后的服务市场开放特点正如我国政府一位要员所说:
·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
·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
·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
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具体的开放顺序和层次大致是:
1.首先开放增值服务和无线寻呼
(1)“入世”之后,外商即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外商股权比例不超过30%。
(2)“入世”后2年,增值服务开放扩大到14个城市: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3)“入世”后4年,全国开放,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逐步开放移动电话和数据业务
(1)“入世”后1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3年,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5年,全国开放,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3.开放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
(1)“入世”后3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只能从事三城市内部和之间的有关基础电信服务,不受数量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5年,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6年,全国开放,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对策
电信运营业有喜有忧
我国加入WTO、开放电信业务市场,总体上说对电信运营商都有影响:对基础电信运营商提出挑战,给新的及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带来更大的机会。
-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挑战
(1)在我国电信市场上,目前经营基础业务的运营商都是国有,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股。加入WTO后,这种资本和股权结构都会受到挑战。WTO关于《电信附件》的《电信文件》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在电信领域里实行政企分开。各成员在落实这一原则时,基本做法就是让国有电信企业与政府脱钩,减少国家在电信企业中的股权,改变国家控股的状况,让各种成分的融入电信企业的资本中。我国的电信公司的公司化改革也会朝这个方向发展,但会把握以下两个前提:一是在一段时期内国家仍然是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公司的最大股东,或者还是由国家控股;二是外资被允许参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资本上限最终不得超过49%。“入世”后,国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运营商不可能再享受以前的政策保护。
(2)在管理机制、人才、资金、制度、营销手段等方面,基础电信运营商与已经实行企业制度管理的国外大型电信运营商和跨国电信公司存在不小差距。国内电信运营商现在的经营和管理基本上还是粗放型,而国内公司早就实行集约型经管模式。外资直接进入我国电信市场后,国内企业将会受到来自这些方面的压力和竞争,国外竞争者占上风。经过一段时期的磨合和自我革新,这种差距会缩小。按照WTO规则,国内电信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造,成为股份公司,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最后迈入国际资本市场。电信企业在竞争中经过洗礼,胜出者将成为跨国公司。从战略上考虑,我国开放电信市场,有利于电信运营商发展和增长模式的转变。
(3)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跨境提供服务、跨境消费服务、商业存在和人移动四种服务贸易方式对开放后的电信市场都是适用的,但由于我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在“入世”后3年才在几个城市对外开放,完全开放需要6年,所以适用的程度和范围有一定的灵活性。受影响较大的是移动业务和IP电话业务。移动业务从我国“入世”第二年开始就对外开放,用户或企业(国内电信企业=国外合资企业)通过电话卡业务、移动手机漫游等方式享受“跨境消费服务”,提供国际间的通信服务。IP电话是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我国虽然将IP电话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管理,但市场发展并不规范。经营长话业务的电信企业已受到IP电话的强烈冲击,其业务收入逐渐下滑,今年1—4月,IP电话通话量在整个固定网长途电信(国际、国内和港、澳、台)中的比重,已由上年同期的7.2%猛增到17%;而传统长途电话通话量的比重则由92.8%下降为83%,专线业务的发展也分流了大量的传统长途业务。预计我国“入世”后,状况还会进一步恶化,IP电话将进一步冲击国内基础长途电信业务,对传统长途电信运营商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4)外商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将持比较慎重的态度。原因是基础电信投资大,回报周期长;我国基础电信享受较长的过渡期,即保护期;另外,我国的基础网络近年有了很大发展,各大电信运营商高速度扩充光纤网,网络资源丰富。基于以上几点,外商将充分利用《电信附件》“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的规定,采取非捆绑方式租用网络资源。从技术与业务角度考虑,除上述IP业务外,宽带网络、Internet和3G将成为今后外商投资我国基础电信业务的重点,投资方式将采取与国内电信运营商合资合作。外资的趋利性决定了进入的区域先以发达地区为先,以移动业务为先。
-为增值电信服务带来巨大商机
增值电信服务是80年代随着电信新业务的繁荣,相对基础电信业务提出来的,它的最大优点就是不要求新增电信基础设施。虽然大多数国家将电信分为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但在《基础电信谈判协议》和WTO其他关于电信的文件和协议中,很少有增值服务和增值业务的提法,倒是转售业务的说法更正式,大概是因为增值服务在许多国家本来就早已经开放。
“入世”后我国的增值电信服务将大有发展
根据各国对WTO的承诺,增值电信业务将首先开放,我国也是如此。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稳定,电信业务年均增长将3倍于GDP;增值电信业务面向各行业,发展空间大;相对基础电信业务而言,市场门槛低,政策障碍小,外资允许达到50%;多数增值业务资金投入小,回报周期相对较快;技术含量高,受国内企业欢迎。 政府对增值电信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在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业务。同时在管理上对增值业务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如将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业务管理。对于新业务的发展,政府提供了足够宽松的政策环境,在《电信条例》中留有余地,鼓励创新。对此,《电信条例》明确规定,“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将新业务比照增值业务管理。
实际上,我国的增值电信业务已经部分开放。2000年我国已经开放了邮件、语音信箱、互联网接入服务等9种增值业务,2001年扩大到20种。国内经营增值电信服务的企业有3000多家。国外企业参与我国增值电信服务也已有先例,美国AT&T两年前就与中方合作在上海浦东参与经营IP和其他增值业务。
以上这些都为“入世”后的我国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开放铺平了道路。外商可能抓住增值市场首先开放的机会,发挥其业务品种齐全和开发、应用领先的优势;国内新运营商也可以利用这个机会进入增值电信领域,发挥地域和网络优势,扩大与外商的合作,将有可能与外商一起双双受益。
增值电信运营商也将接受“入世”考验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将为开放增值电信业务营造一个宽松的竞争环境。但是,竞争加剧将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国国内经营增值业务的3000多家运营商,2/3定位在无线寻呼业,其中绝大部分规模不大,经济效益并不理想。经营其他增值业务的运营商虽有一定的技术和人才实力,但相当一部分资金缺乏,管理欠先进。加入WTO后,他们将面临外商在资金、技术层次和管理手段方面的挑战,适者生存。以往靠政府政策和主导公司支持的运营商将遇到更大的困难。所以,增值市场开放,并不意味该领域全面飘红。一部分目前不具备竞争力的运营商应该想办法尽快摆脱被动局面、迅速提升竞争力,否则将会被淘汰。 增值电信服务的几个卖点
第一,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是一个老话题,可是技术发展和服务观念的变化激活了该市场。2000年全球呼叫中心市场规模在400亿美元左右。的呼叫中心产业约占全球呼叫中心市场总产值的2.5%,在亚太呼叫中心市场中仅次于日本,排在第二。1998年到2000年间,我国呼叫中心有了一个飞跃性的增长。截至2000年底,国内总共拥有呼叫中心座席数量将近8万个(不包括寻呼企业的呼叫中心座席数),市场总量达到83.59亿元。
第二,客户关系管理(CRM)
客户关系管理是近年在竞争环境下出现的新的增值服务。该增值业务对客户需求进行的分类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管理好客户资源,控制客户流失,留住大客户;掌握用户信誉度,控制销售进程,防范经营风险。有人甚至认为,CRM内涵丰富,是最大的IT概念。近年我国电信运营商纷纷建立CRM。未来5年,全球CRM年增长47%,中国年增长50%。大型企业管理需要CRM,中小企业也需要CRM,国内软件商已经向中小企业推出MyCRM、MySFA。
第三,用户驻地网
本来,用户驻地网属于基础电信服务的范围,但由于它处于网络末梢,容易形成竞争,在管理上不同于基础业务,比照增值业务的做法。信息产业部适时于2001年6月1日下达了《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13个城市,由所在的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开放、管理试点工作。我相信,随着宽带网络在社区的逐步推广,用户驻地网将有利可图。
第四,虚拟运营
虚拟运营在国外是一个实行了多年的增值服务,在我国则刚刚兴起。所谓虚拟运营,就是虚拟运营商租用和购买其他运营商的网络设施和产品,然后对这些产品包装,打上自己的品牌,也可以不另包装,推销给用户,从中获利。业内认为,国内这方面的举旗者是润迅公司。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公司会利用《电信附件》中关于“转售服务”以及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充分发挥他们多年虚拟运营的经验,可能刮起一股虚拟运营的旋风。
第五,因特网服务
我国的因特网用户每年几乎超过100%增长,利用互联网开展增值服务已经不新鲜了。加入WTO后,国外公司会与国内公司联手,利用有线互联网,提供诸如电子商务、服务(电子银行)、家庭理财(电子钱包)、保健(远程医疗)、、娱乐、、求助等等,ISP、ICP会大量涌现。同时,用无线互联网发展增值服务更有优势,它可以突破有线互联网的局限性,发挥其移动性、方便性特长。
周光斌,译审,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参与引进国外通信设备,后参与对外经援工作,并任专家组长;2001年以前任信息产业部原电信科技情报所战略与发展研究所主任,主持或参与一系列有关电信与WTO的科研课题,并在一些媒体上发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