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设计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雅琴 时间:2010-06-27

[摘要]探索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并指出其重要意义。分别从受托责任观和委托代理理论角度分析建立这种机制的必要性,最后根据非对称信息博弈下建立模型分析说明委托代理双方博弈过程如何设计使得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一致。

  [关键词]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委托代理;受托责任观;非对称信息博弈
 
  
  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制度的核心。对于目前我国以国有控股公司占多数的上市公司而言,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股东(包括国家出资者)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
  我国自1992年分别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来,国内上市公司从无到有,目前已经到1268家,市值总量达到40 305. 68亿元(截至2003年9月30日)。其中,有111家为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目前已向海外募集资金46.32亿美元。与此同时,大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已经达到83家,融资总额为214. 44亿美元(截至2003年9月30日)。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通过改组上市后,不仅吸引了大量外资,而且还使得其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优化,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也为中国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平台。但是到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激励不足、约束不力等问题。
  
  一、从微观环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使用者群体构成的特殊性及其信息需求方面存在的缺陷
  1.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一股独大”,国家是企业最大的股东。理论上,大股东应当是公司财务报告的最主要使用者,但是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行为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可能会出现大股东所有者缺位,导致大股东无法产生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因此也很难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形成积极有效的监督约束,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会计信息片面表现企业管理层的目标业绩等。
  2.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流通股3类,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票不允许在证券市场中公开流通,而国有股和法人股往往占一家上市公司股权的绝大多数,而它们又不被流通,于是相关股东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关注和灵敏度并不高。这使得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并不是充分依赖财务报告而设计的。
  3.在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大多数是分散的个人或者小股东,他们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80%甚至90%以上,由于通常缺乏投资经验和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投资决策很少依赖于的财务报表分析,更说不上会利用财务报告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约束。
  4.从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角度看,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和监督约束都过分倚重于利润指标,这不仅使得管理层的报酬过多地依赖于利润,还可能会诱使管理层只注重短期利润,而不注重长期投资和资产的增值,不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分别从 “受托责任观”和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分析建立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必要性
  
  (一)受托责任观是会计目标研究的两大主流观之一
  受托责任观的产生源于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公司制下产权所有者(即委托方)将财产委托给受托方(也称代理方——企业经营者、管理层),要求受托方对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并使其增值。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同时获得对财产的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并负有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义务。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它以的、客观的信息为主。它所认定的产权分离中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地位都十分明确,没有模糊缺位的现象,相应的财务报表应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重心。
  因此企业管理绩效的好坏大部分体现在当期的会计信息中并且可以将其作为利益相关者进行预测的工具。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股持股比重高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完善的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使得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二)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把两权分离产生的目标差异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交易或代理成本)尽可能降低,并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而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因此企业制度中所研究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涉及3个方面: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激励机制的设计和运行。
  其中,企业控制权的配置是核心内容。不同的控制权配置形成了不同的决策机制,决策的内容是是否授予控制权、授予谁和授权后如何制约,决策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营者的产生方式、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行为。在现实的上市公司中,这种制度安排或决策机制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制衡关系,它取决于对财产终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权利的具体安排。此外,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则是为了保障企业控制权的正常行使而建立的,这也是从企业控制权的配置或决策机制中派生而来的。因此,研究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应当以特定的控制权配置或决策机制为前提。企业控制权配置方式不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就会不同。
  
  三、根据非对称信息博弈下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模型分析设计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股东作为委托方,对企业拥有剩余索取权和终极所有权,也是企业经营风险承担者,投资的目的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带来的最大收益;企业管理层作为代理方(符合理性人假设)则是以个人收益最优化作为决策出发点。然而代理双方所掌握的信息结构不对称,代理关系潜在着代理双方可能的利益矛盾冲突。因此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服务,形成稳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现在假设:委托方想使代理方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却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的具体的行动和决策,只能观测到产出业绩,而且只能根据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方,激励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并进行监督约束,构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合同。
  
  令和分别为参与约束IR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那么由(1)、(2)、(3)式共同求出委托方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是:
  这说明当委托方不能观测到代理方的努力水平时,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是不可能的,因为 >0,为了使代理方有积极性努力工作,代理方必须承担更大的风险。
  上述充足统计量结果分析对设计最优激励合同有重要意义。首先,对代理方实施监督是有意义的,因为监督可以提供更多的有关代理方的行动选择信息,从而减少代理方的风险成本。所以说在上市公司中,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监事会应有的监督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管理层监督约束,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其次,使用相对业绩比较的意义。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除了受到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和特有的外生因素影响外,也受到某些行业性共同因素(如市场供求、技术进步等)的影响,那么企业自己的利润不再是充足统计量,因为其他企业的利润也包含着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的有价值的信息。这种将其他企业的利润指标引入对本企业经营者进行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中,可以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影响,使该企业经营者的报酬与其个人的努力关系更加密切,调动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以上关于建立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的模型分析是一次静态非对称信息博弈,这为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关系在符合上的持续经营假设下多次动态博弈提供了一种建设性的公司治理思路。所以上市公司股东们对本公司管理层的考核不仅依赖年度经营业绩,还要评估对企业潜力和规划采取的行动,使得代表股东利益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作为代理方的公司管理层的收益最优化目标相一致。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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