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关键词】 司法鉴定;精神医学;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 目的 探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案例中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特点。 方法 对88例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的相关鉴定资料,包括一般资料、案件类型、申请鉴定原因、鉴定结果等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占总司法鉴定案例的5.5%。88例鉴定案例中离婚纠纷62例(70.5%)。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完全责任能力占28.4%,限制责任能力占26.1%,无责任能力占45.5%。 结论 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偏少,但涉及的问题较复杂。
【关键词】 司法鉴定;精神医学;民事行为能力
The analyses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data for civil competence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features of the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for civil competence. Methods Data about civil capability such as general data, case's type, causes of expertise and results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in 88 cases with expertise of civil capability. Results The expertise of civil capability made up 5.538% of the total cases of forensic expertise. Of 88 cases, 62 (70.5%) were about divorce's dissension. Assessment of civil capability: 28.4% was complete, 26.1% restricted capability and 45.5% incapability. The more severe were mental diseases, the more marked the injury of civil capability. Conclusion The cases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for civil capability were fewer, but complex.
【Keywords】 Forensic expertise; psychiatry; civil competence;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有行为能力即意味着有能力从事合法行为,同时也能对他的行为负责。我国民法把行为能力分为三级,即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986)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作者对我院2000~2005年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案例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2000年~2005年8月15日在我院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1589例案例中的88例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
1.2 方法 对入组的88例案例的一般资料、案件类型、申请鉴定原因、鉴定诊断、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结果等资料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88例中男33例(37.5%),女55例(62.5%);年龄12~71a,平均37.22±10.56a;已婚68例(77.3%),未婚8例(9.1%),其他12例(13.6%);文化程度:文盲13例(14.8%),小学16例(18.2%),中学45例(51.1%),大专及本科13例(14.8%),硕士以上1例(1.1%);职业:工人28例(31.8%),农民31例(35.2%),干部10例(11.4%),无业7例(8.0%),其他12例(13.6%);精神病史:无精神病史34例(38.7),婚前有精神病史16例(18.2%),婚后有精神病史29例(33.0%),自幼智力低下9例(10.2%)。
2.2 案件类型 离婚62例(70.5%),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例(3.4%),要求宣告民事行为能力5例(5.7%),监护权纠纷2例(2.3%),间接赔偿2例(2.3%),直接赔偿4例(4.6%),其他10例(11.4%)。离婚案中被鉴定方提出离婚18例(20.5%),配偶提出离婚44例(50.0%)。提出鉴定方:被鉴定方49例(55.7%),涉案对方39例(44.3%)。
2.3 鉴定诊断 精神分裂症48例(54.5%),情感障碍5例(5.68%),应急相关障碍4例(4.5%),神经症5例(5.7%),精神发育迟滞10例(11.4%),无精神病3例(3.4%),其他13例(14.8%)。
2.4 行为能力评定 完全25例(28.4%);限制23例(26.1%);无40例(45.5%)。
2.5 鉴定诊断与行为能力相关性,见表1。
表1 鉴定诊断与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关系(略)
注:P<0.01
3 讨论
3.1 精神疾病是人类的常见病,精神病患者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时易产生民事纠纷。但本调查结果显示,在我院的鉴定案例中民事行为能力仅占5.5%。究其原因可能与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导致患者及其亲属隐瞒病情;法律意识薄弱或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有关。
3.2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常见案件为离婚及遗嘱能力[1]。本调查显示,88例鉴定案件中离婚62例(70.5)%,竟无1例遗嘱能力鉴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有按照公证处的指点前来咨询有关遗嘱能力鉴定事宜者,但向其解释清楚鉴定程序后就再无音讯,推测可能的原因是怕麻烦而放弃遗嘱公证。值得关注的是,除离婚外,16例涉及方方面面,如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要求宣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权纠纷、间接赔偿、直接赔偿、财产分割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等,虽然例数不多,但情况相当复杂;又如间接赔偿,皆因失去家庭生活支柱,被鉴定人一方不但要求宣告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要求评定劳动能力,体现了人们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日益重视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争取和保护。但这类案件,因涉及赔偿,资料来源又多由单方提供,鉴定时必须认真审核资料的可靠性,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精神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以免诊断的偏向性,影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及可信度。
离婚案中,配偶提出离婚44例,被鉴定方提出离婚仅18例,其中被鉴定人因精神症状影响夫妻关系33例,受配偶侮辱、虐待11例,而因结婚时被鉴定人隐瞒精神病史仅3例。提示精神病患者婚前精神病史并非婚姻关系不保的重要因素,而精神症状未得到有效控制才是婚姻关系牢固性降低的常见原因,与李植荣等统计结果相一致[2]。精神病患者因病受到对方歧视、虐待则是其不愿继续维持这种不幸福婚姻的主要理由。精神病患者能否结婚,在什么状况下可以结婚,如何提高婚姻质量等,是值得深思的社会问题。
3.3 本组对鉴定诊断与行为能力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析发现:大多数精神疾病诊断类型及严重程度与行为能力的评定是平行关系,即严重精神疾病多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当然,在实际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绝不可单纯根据诊断生搬硬套地评定行为能力,应当根据每1例具体情况做出、可信的鉴定结论。
3.4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以刑事案件为主,民事案件相对较少[3]。本调查发现,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比例呈"稳中有降"趋势,其原因可能与公民法律意识、精神病患者隐私、嫌鉴定程序麻烦等问题有关。所以我们有义务加强宣传力度,使精神病患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随着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内容的日趋广泛,无形中增加了鉴定难度,只有实事求是,认真、细致、科学地对待每一例被鉴定者,才能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严肃性与可信度,也才能真正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性。
[1] 郑瞻培.司法精神医学基础[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77:31~34
[2] 李植荣,高镇松,吴妙新,等.58例民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分析[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3,9(1):34
[3] 李植荣,高镇松.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5,11(3):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