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实践中的国际正义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0
我们也看到,无论大家多么崇拜"国家利益",但是起码在口头上还必须经常拿"国际正义"来说事儿。比诸"国家利益","正义"就更加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所以我试图出一些原则,作为一种判断的标准,也寄托我的理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条著名的正义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可以拥有与别人的类似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社会和的不平等应该如此解决:(1)使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2)一切的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1]
那么在国际社会中,我们可以对上述原则做出以下的推演:
第一,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享有平等的主权以及由此衍生的一切权利,而所有这些权利以不妨碍它国的同等权利及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界限;
第二,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对国际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负有义务,比如;相互承认和尊重主权、偿还国际债务、信守出于自愿而签订的国际协定等等;
第三、国与国之间巨大的贫富差距[2]应该消除,起码降到比较低的限度内;应该建立起这样一种经济秩序,使处于"赤贫状态"的国家起码不至于在国际贸易继续受到盘剥;世界市场的自发作用应该被限制和调控,财富的分配不再仅仅遵循资本的法则,而应该按照"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实现再分配。
第四,国家平等,或者说,在国际事务中每个国家都享有同等的决定权是实现公正分配的先决条件。
由此还可以再引申出下面的结论:
第一,国际正义实际上是与国内正义相对应的。假使一个国家在国际上要求实现平等公正的原则,那么在国内它就不能无视和践踏这些正义,如果不能保障对于公民的正义,那么对国际正义的要求就没有立足之地;同样,在国内实行正义的国家却在国际上追求霸权和暴利,那么它也应该受到谴责,甚至从经验看,这样的国家将损害其赖以立国的道德基础,最终"自己打败自己"。[3]
第二,国际事务不应该听任大国、强国主宰,应该模仿国内民主建立起国际民主秩序,在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时(即国际社会的"公共领域"),任何国家都拥有同等的发言权--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强调的是"公共领域"的问题,而毫无疑问,在国际社会也存在着类似国内社会的"私人领域",也就是说,个别国家内部的事务并不需要全体国际社会成员的投票表决。
第三,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当一个国家的行为损害它国的主权或者人类的共同利益时--比如执行侵略和种族灭绝的政策,它必须受到与其罪责相当的惩罚,也就是说,在此意义上的国际干涉是不违背国际正义原则的。
同时,我们所设计的国际正义不仅包含国家间的正义,还理所当然的包含针对个人的正义。基本人权(也就是我们前边所列举的"全球底线伦理")约束所有的国家,侵犯这些权利的国家(即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称的"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将受到谴责以至强行制裁与干涉。
当然,承认国际干涉的合法性很可能导致对主权原则的恶意破坏,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做出相关的几点限制:1)反对直接以道德观念来判断和打击反人权的行为,而应该模仿国内法治社会的司法程序,对任何涉嫌反人权的行径进行审判,避免先入为主的对某一国家进行道德歧视;2)以人权为理由进行国际干涉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合法授权;3)不能在此问题上存在任何双重标准,应该绝对无条件的一以贯之;4)对人权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种差异的存在本身就是基本人权之一--思想自由的体现,因此必须反对将一国对人权的理解强加给别国,但是,并不因此意味着普遍意义的基本人权不存在,各个国家都必须遵循"底线伦理";5)应该尽可能的避免以战争作为干涉手段[4]。
第四,由西方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一方面利用国家壁垒来限制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人口流动从来没有象现在一样受到如此苛刻的限制),一方面它们又要借自己的强势地位来打破穷国的一切"万里长城",追求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即所谓的"经济全球化")。这种双重标准不符合平等的原则,实际上也造成了不平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的后果,因此是实现国际正义的巨大障碍。应该首先消除对生产要素流动的双重标准,实现劳动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有序的但是自由的流动,另外模仿国内的福利体系,建立国际福利体系。
对于牵涉到国际财富分配的第四点,还需要再做一些说明。我们套用罗尔斯的原则得出此结论,但是对于不存在"无知之幕"的国际社会而言,到底"凭什么"富国必须援助穷国呢?我们知道,今日西方福利国家的形成,都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关键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社会观念的进步,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而原始积累时期罪恶被认为必须"补偿",第二是社会安定和发展的需要,一个良序社会不可能容忍长期存在的巨大的不平等。那么在国际社会道理也是相同的,西方的殖民掠夺和不合理的经济秩序虽然不一定是造成今日南北差距的决定性因素,但肯定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最起码的,西方国有义务以援助的形式来给予补偿;同时,国际社会要保持安宁,各个国家要和平共存,也需要立即解决贫富悬殊的问题,否则只能是不断的制造出绝望与仇恨[5]。 "9·11"之后似乎有更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这一点。而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如果发达国家不拿出钱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发达国家在第三世界的市场也就没有了。"[6]
所以说,实现国际社会范围内的分配正义,从长远而言,对于发达国家也是有利的。
至于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已经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文没有能够完全解决国际正义的动力、动因和物质支撑(裁判权加执行权)诸问题--但在此可以做一点简单的补充:我认为,在政治领域,联合国体制是实践国际正义原则的最大的一笔现有资源,它囊括了绝大多数的主权国家,并且初步完成了一个框架,起码在理论上保证了各个国家对某些问题享有平等权利,同时它也提供了国际干预的一种合法授权机制,所以我们可以在联合国的现有框架内进行改革,未来的国际社会契约也可以通过联合国来实现,而那些肆意破坏联合国权威,以地区性的政治军事集团来取代联合国的企图,无疑是和建立国际正的努力背道而驰的;在经济领域,我们遇到的困难则大得多,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由西方国家制定,并且它们主宰着各种各样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这样一种局面如果不能改变,那么得不到发言权的穷国就无法争取到真正公正合理的新秩序,因此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还要首先取决于平等正义的落实。
尽管"知易行难",但我们仍然愿意肯定:人类的深刻反省和理性决断,"国际社会"的健康发育以及正义原则被普遍接受,使得我们有理由对未来国际关系领域的更大变化保持乐观的期待。也正如罗尔斯所深信的一样,他的正义理论是一个"能够实践的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透过人类不断的努力,一个更加正义的社会终将实现。
注释:
[1] 对这两条原则的中文表述有数种不同版本,此处据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2页。
[2] 有关国际贫富差距的情况可以参见附录。
[3]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雅典,修昔底德就认为雅典人的帝国主义政策导致了其内部的争斗。参见《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卷),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41页。
[4] 这五点内容部分的吸取了张汝伦和哈贝马斯的观点。参见张汝伦:《哈贝马斯和帝国主义》,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遇到的边界上的战争》,《读书》(北京)1999年第9期。
[5] 在1997年亚洲危机之后,许多人已经开始对金融市场的自我运转产生的怀疑,认为应该对资金流动进行限制,而这种限制要由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或者"世界政府"来承担。被认为是头号金融投机者的索罗斯甚至也宣称:"如果集体利益无法在市场中实现,你身为公民,就必须关切集体利益。如果你不关切,就得为社会的动荡和不公正而自责。位于金融中心的国家,这种全球责任感十分重要。"参见张帆:《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读书》(北京)1999年第9期。
[6] 邓小平:《增进中印友谊,加强南南合作》,《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