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控制——以农会为个案的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0
目前对乡村社会控制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二十世纪的乡村社会和解放后的人民公社及目前的村民自治的研究,而对於解放前苏维埃区域其作为一种过渡形态的政权和社会控制的研究仍是相当缺乏的。但是,这一段时期的重大意义却是不可抹杀的,正如胡宗泽在对《十里店》文本的分析中指出:对1937─1948年苏区土改的考察有助於理解处於杜赞奇讨论的世纪之交和世纪初年的情况与王铭铭90年代的调查之间的「过渡」时段的乡村社会的重大变迁和问题延承。1
而对於这一段时期乡村的社会控制问题,一般来说,延承了杜赞奇从他对二十世纪初乡村基本状况的讨论中延伸出的结论,即共产党革命正是在政权内卷化的背景下发生的,它的成功不仅在於它帮助农民解决了土地问题,并且更在於它改变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税收的汲取能力大大提高,腐化问题得到相当大程度的控制。2与此相似,一些学者也认为中共对乡村的新政,打破了家族、宗族模式,取而代之的是意义上的政党组织、群众组织、新型社区组织等,使组织程度得到很大的提高。3这些讨论都认为中共革命的胜利正是在於前所未有地使国家政权伸入到乡村,极大地动员了广大农民。
另一方面,有的学者在分析建国后乡村政权时指出:「官方授权」并没有解决基层政权利用国家权力、权威形成组织化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状况,即「官方授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政权成功地进入乡村社会」,「士绅和地方作为地方体的控制力量迅速丧失了其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直接管辖的真正实现,也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成功地绕过地方政权与社会建立紧密的联系,更不必说通过社会力量监控地方的政权。」4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於「官方授权」带来基层政权利益组织化的,成功地利用国家权威来为自己谋利。
同时,如果我们把这种秩序的转变理解为一种「过程」,那么考察这几者在一个单位更小的空间中所发生的错综複杂的关系就是极有必要的了。因为所谓的在国家政权──基层政权──乡土社会之间,它们的各种关系是在被不断建构的,在这种关系的建构中存在的可能就不是结构所能容纳的了的各种「微小但却真正重要的细节」,也许我们会发现国家政权的一直不仅在基层政权受到扭曲,而且它还可能被乡土社会所利用来作为重建其自身逻辑上的秩序和关系的工具。
本文即是试图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农会变迁的初步分析考察解放前共产党革命区域的政权建设在动员民众的基础上是否真正建立了基层社会与国家政权的实质性联系,构筑了国家──基层组织──农民之间合理互动的利益结构。同时将广东农运早期农会的组织状况包括近来以使对其后来演变的分析具有一贯性和延承性。并且本文也试图将《十里店》的文本材料纳入到分析视野中来,以求在对农会变迁的基本构架的「结构性」考察中,不要太过於忽视这些场景中的事件对於「断裂」和「延承」的重大意义。
二、权力结构的突变──广东国民政府下的农会
国民党「一大」后即组织成立了有共产党人林伯渠、彭泽平、阮啸仙,罗绮园,周其鉴等人参加的国民党中央农民部,接着又成立了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以辅助农民部的工作,同时,国民政府还在管辖区域内训令各县援助组织农会和农民自卫团,特别是以驻派特派员和设立办事处的形式来推进农会的建立,「党部先后派出特派员八九十人,」协助各地成立农会。5同时,「全省分设六办事处」即潮梅、海陆丰、惠州、北江、西江、南路、琼崖,分管若干县农会工作。6
广东国民政府期间对於农会控制一个日益突出的特点是:它一方面支持并推动农会活动,一方面又力图将之控制在行政权之外,作为一个对行政有一定监督权的农民自组织,特别是当它统一广东后,作为这一区域合法的政府,它日益不能容忍农会对其基层政权的侵犯。
早在《革命政府对於农民运动第一次宣言》中其即指出:「农民协会於其各级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代理地税之徵发及解决地税问题之权,但无直接行政之权。」7同时,农民协会对於其它官吏,有请求罢免之特权,然此等请求……必须经过会员全体大会四分之三通过,地方或中央审查委员审查之后,始能由政府机关执行之。8另一方面农民协会可派代表至各地或中央政府各机关之农务会议讨论各种农业问题。1926年的《广东农民协会修正章程》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同时,它还力图将之与宗族等血缘关系剥离。国民政府时期农会的建立中,这一点得到如此的强调──它明确指出:「对於农民协会会员,绝不可表示地方亲族或亲戚关系。」9──而与对神权的态度得鲜明的对比:对乡民「破除其命运论,但不必排斥神权」。10
总的来说,这时期的广东国民政府绝不是想要「一切权力归农会」,而是将之与行政严格区分,将之定位为一个有力量的不同於行政体系和传统血缘关系的第三种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但是,我们看到它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许多问题。
首先,国民党还无法打破旧的土豪劣绅、旧官僚对乡村的直接控制,无法建立与农民的新型的直接的联系,也就无法使农会成为一个农民向外联系的大道。
国民党在当时本身就是一个鱼目混杂的政党。它的整个势力扩展本来就是一个把各种不同力量吸入到党内来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它本身组成成分的複杂。因而似乎难以说有一个统一的国民党的农会政策。虽然说一些国民党人士如国民党左派是支持农运和农会的,但其实即使它的中央中也存在着四分五裂的派别和势力,它在地方上组织的就更不纯了。广东省第二次农代会宣言中即明确指出:农会与国民党的关系分两个阶段,一是省党部未成立以前,农会与国民党几乎是一个混合体,而省党部成立后「劣绅、土豪在各地居然包办国民党起来,利用国民党抵制农会。」而地主民团也利用国民党的名义来摧残农民协会,这种冲突构成了各地农会办理的最主要的案件。11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民党所谓的让行政成为上传下达的中间途径的意图是根本难以实现,这个渠道即已堵塞,农会与基层政权的冲突也就是难以避免的了。
国民党本身组织上的──不管是中央层级上的还是地方上的──不纯和涣散,及其这一时期在地方层次上的党政合一倾向,使农会本身针对的目标和打击的对象带了更深的内涵,特别上在农会工作基本上是由共产党员包办的情况下,针对劣绅土豪民团的活动与针对国民党的活动关联起来。国民党虽然出於维持地方秩序的初衷要求农会无直接行政权,但是它又无力来清除它自身党的系统和行政系统中的乡村旧势力的代表,造成的是农会对於行政监督及其利益表达途径的阻塞而成本的高昂,当矛盾集中到一定程度,农会本身拥有的武装力量爆发出来就对国民政府整个的统治构成了危胁,积怨由此而生。
同时,它还无法打破乡村旧式各种组织体系。广东国民政府下的农会只是一个新鲜的、力量忽大忽小的组织,无法与农村中强大的宗族力量及五花八门的各色秘密组织相抗衡,国民政府也没有力量将这些宗族势力和各色民间会社都清除,它无法打破乡村旧式各种组织体系,特别是无法打破家族的强大力量,来构造一个新型的乡村社区,其中将农会建立成一个新型的传播选举等公民意识的农民自组织。因此国民政府之下的农会对宗族和其它诸如大刀会、三合会等等诸多会社几乎没甚么影响力,比如说1926年对广东农运的一项调查报告发现在广东活跃的各种会社就有十多个,且都具一定力量,而农会与之有的处於反对地位,有的还算和睦,有的有成会员交叉现象。而对於宗族:广东根据《三国演义》而来的刘关张的结合是如此紧密甚至跨村跨乡结合与它族发生械斗,而「农会不能代替他们的组织」,这份报告认为「他们加入农会等於跨党」。12并且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一个杂姓乡中,其中一姓申请成立了乡农会,而一乡不得有两农会,因而另外的姓氏就不能成立农会,因而成立农会的家族就借农会的势力凌辱另外的姓。13
可见,虽然国民党这一时期试图将农会的发展限制在「地方自治」的范畴内,但正如梁漱溟嘲笑的那样:民国地方自治除了把农村捣乱以外,就一无所是了,因为当时「根本无所谓西方近代地方自治所需的足够权力之国家存在」。14
其次,大革命时期对於农会自身来说,它虽然发展很快,力量很大,但问题却也很多,也并不是完全而然地一呼百应。
农会的成立应遵循以下章程:农村有成年农民三分之一以上之申请,由上级报告省协会,经省执行委员会认可,并派员至该乡召集全体会员大会,依法选举执行委员会,组织乡农民协会。」且「各级农民协会之成立,须经省执行委员会审查核准后颁发旗印」。在层级上它设省、县区、分区、乡五级,县省之间设六个农会的派出机构──办事处。
这样一个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设置一方面使得农会组织在上传下达方面更加畅通,使农会成为「全省农民」的代表,达到团结农民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得农会在特派员的推动下迅速地建立。但是问题却随之而来,比如说广东省农代会二大上就对这样的情况提出了批评:一次省农会派一名同志在某县工作,不到一个星期他就回电告之成立了县农协,似乎全县农民均发动起来了。调查之下原来并不是各区各乡都成立了农会,只不过是三十个会员成立一乡会,三个乡成立一区会,三个区会就成立了一个县农会。15这种轻而易举地自上而下的组织不仅很容易使农会成为一个空架子,而且往往还出现农会仅由几个人把持的状况。这也就是这时期各种有关农会的文件都会提到的「组织松散」的问题。同时,与组织体系相应的还有这一时期农会的任务也发生了一些潜在的变化。
1926年中共广东区委的《广东农民报告》一年来广东农运工作时就指出:一年来农会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含有政治意味的工作如广州市郊农民要求参加广州市长选举,帮助孙中山北伐,帮助广州政府镇压商团叛乱,响应孙中山主张召集国民会议等等;另一方面是解决改良农民自己生活的「局部问题」的工作。据统计农会工作中政治事件佔了53%,事件22%,7%,会务13%,因而《报告》指出;「两年来农民运动对於政治方面的工作,做得太多,对於经济方面的,各处地方上农民切身利益的建设工作做得很少,所以结果一方面使得许多人以为农民协会常是多事,同时农民群众感觉不到农会对他们自己有多少好处。」16
并且,国民党领袖们「他们只想利用农民,并不实际保障农民的政治经济上的利益,」「在军事区域里要农民赞助自己,他们组织农民协会,要求农民为民族解放运动而牺牲,可是他们并不强迫大地主对农民让步,而且不在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17
可以看出,由於农会组织体系的不完善如代表制的不健全,无定期的大会等不仅导致了农会沦为少数人操纵的机关,而且农会自身定位的变化也造成了它难以成为一个自下而上利益表达的渠道,难以真正成为农民自享自有自治的组织。
1929年,中共中央重新回顾大革命农运时,针对此种问题指出:一些人认为农民要求斗争,要求暴动,而不要求组织,这是完全错误的观察,在乡村中原始的组织和农民自动的小组织不知有几千百种。而过去农会的失误就在於「过去我们在命令主义和委派制度的工作方法之下,根本使农民把农民协会看成不是自己的东西,在组织的观点上训练的方法都非常机械,使农民不能感兴趣」,「所以八十万农民组织的农民协会倘遇着一个较为利害的白色恐怖,则立即瓦解下去。」18
从以上两方面来看,一方即国民政府的国民党本身能力及组织状况造成了对农会的诸多限制,一方面即广东国民政府之下对农会的定位及农会自身之组织中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广东国民政府在大革命时期无力也逐步地不情愿转换自己整个的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结构,打破乡村旧势力,把政权深入到乡村,把农会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在乡村中居於主导地位的新型的农民的自组织,并且以它来对基层政权起监督的作用。也因而,这一时期的农会在最初革命政府还未统一广东,急需打击反对势力因而对之加以扶持时,被允许猛烈地打击地方的势力而极大地发展起来,而当广东国民政府作为一个地方性的最高政权建立起来后,它要维持它的整个执政的地位和秩序以至於对农会最后的镇压。
国民党一心想的是将之纳入到「地方自治」的范围,岂知虽然镇压了农会武装,但围绕农会的建立即已存在的上述两个矛盾却也是它的「地方自治」难以摆脱的困境。它还是无法解决如何对它的基层党政加以监督,而又如何将农民纳入到一个新的组织体系中「自有自享自治」从而开闢一个自下而上的渠道的问题。上下无法打通,自治何为实现?梁漱溟很生动地指出:地方自治法规是专等「你犯了错即送官去办,送官之后是打是罚一概不管」。而乡镇长/所长的职责是处理一,违犯行政法令者;二,违抗县区命令者;三,违犯镇自治会公约或一切决议案者;四,触犯刑法与刑法性质相同之特别法者。」19这种自治几乎还是自上而下了。
中共在大革命失败后八七会议上失败的经验教训就指出失败在於中央跟着国民党中央提「死板」的组织「自治」,即「全国农协训会说:「建立乡村自治以巩固农民之胜利,而消灭乡村中之无政府状态」」20.
那么中共将会与国民党走上一条甚么样不同道路呢?农会又将会面临甚么样的前途?
三、秩序与运动──苏区的农会
许多学者指出:中共这时期的政权建设呈现出一种与国民党完全不同的取向,即自下而上的倾向。「共产党」与国民党政权採取了不同的行政策略,它的手段是「动员社会以使之就犯於自己致力於建立的国家政权,而后者则是要拓展现存国家政权的边界以纳入社会。」这指的是由共产党不断地发动与乡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运动,「并伴之以农会,互助组等大量新型组织的建立,他们被调动起来,在生产之余投身到运动中去以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切身利益。」21通过农会、互助组、农业合作社、民兵组织等等构成「组织」是共产党所发明的一种全新的组织和动员技术,使它「创造一个忠实於国家的组织,而这一组织又牢固地扎根於村之中」,从而摆脱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陷阱。建国后旧政权通过土改,将自己的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内部,将一部分积极份子吸收为农会干部,共产党员,由他们取代传统的乡绅或旧的乡村「精英」。这种「新的国家政权建设是遵从马克思的国家学说从基础的改造入手,推及上层建筑的变革。」22
但虽然共产党通过这些组织体系将自己的政权深入到乡村,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组织设置自然地发挥作用,也不意味着它能打破国民党在农会组织体系中即已出现的「空架子」、「人亡政息」、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动农民、不能使之成为真正的摆脱血缘关系的农民的自组织等等问题,实际上这些问题在中国共产党农会建设中均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的,只不过共产党会以另外的形式来解决,并不会像国民党那样束手无策。
本文试图对中共在组建贫农团/农会中遇到的困境加以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打破如上的困境的,进而考察中共的出路求诉中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的有着的深远影响。
1、从「一切权力归农会」到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通告农字第八号》中附的《中央农委对於政权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农民在乡村中打击封建地主的时候,农民协会应成为乡村中唯一的权力机关」23.7月20日,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和中央农民部共同发出的《中央通告农字第九号》指出:「土地革命的成功必须推翻封建土地的乡村统治,建立农会形式的革命政权。」并且指出:农会已不是「一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联盟。」24
共产党指出的「一切权力归农会」是对於蒋介石政权叛变革命打击农会的一个直接的反映,在农村中坚决清除土豪劣绅和旧官僚。但后来党的「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当乡村开展暴动时,当地党部应以农民协会为基础组织革命委员会这一临时形式的革命政权而不应以农民协会为政权,革委会是过渡形式的政权,它要逐渐发展为代表会议(苏维埃政权),以此执行农会的所有工作,没有农会的地方直接建立苏维埃。25「六大」的这个决议案一方面是由於农会毕竟是一种群众组织一哄而散的群众大会解决不了甚么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於以农会为基础的革委会以至苏维埃政权逻辑上在洗刷了反动份子后其性质与农会是一致的:即在乡村中的苏维埃也是农民自己的政权(在其它层政上还有别了「工」「兵」代表一起组成)因而农会也就没有必要了,所以农会自此逐渐被取消了。
如果事情到这就完结了,那么可以说共产党走的道路和国民党没甚么不同,其当初领导农会发起的对乡村秩序的巨大沖击也只能说是它与国民党处於不同的地位而採取的更激烈的手段,当它自己成为政权的主导者,对於自我政权的维护和对秩序的关注又会使它陷入与国民党政权相同的漩涡中。
可是,历史并不是这样的。
2、贫农团的困境
到1930年左右,各地苏维埃政权逐渐建立,完全取代了「农民协会」「这一已不合时宜的群众组织」,但是,1931年以后各地又纷纷组织了「贫农团」,作为发动农民进行土地革命的机关。它在各乡、村都设有委员会,村以下设小组。
在当时,贫农团与政府的关系在《贫农团章程》中作了如下规定:1、贫农团应受乡村苏维埃政府的指导;2、贫农团有经常讨论苏维埃工作,意见提交苏维埃讨论执行之权;3、贫农团有经常监督苏维埃工作和经济收支之权;4、贫农团应号召全体会员执行苏维埃的一切法令;5、贫农团有提出自己的后(候)补名单参加苏维埃政府之权。26
可见,这里共产党对贫农团的定位实际上不出国民党多远,除了更激烈的阶级斗争策略以外,贫农团在通常时期还是一个制度化的群众组织。在实际中它虽然被赋予了以上的对政权的监督权,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却难以有真正的力量可以这样去做。在大革命时期共产党看到了这一点,它看到农会不自己武装起来不去沖击旧衙门和打倒土豪劣绅、旧官僚就无法真正地发动农民,就无法沖破在国家政权与农民之间的千万重屏障。但在根据地政权建立后,苏维埃政权本身就在文字上规定了是民众自己的政权,并且它还採取选举的方式产生(当然这是上级定候选名单的等额选举),因而贫农团/农会只能是一个群众组织,它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上只能是苏维埃政权的动员组织,执行政府的命令和指示,比如:
据1933年湘赣全省对群众团体组织工作的统计表明,贫农团做的工作主要为:
贫农团的工作(节录)27永新荣陵安福莲花遂川略反富农、优待红军家属、扩大红军监视苏维埃经济、开荒能自己讨论贫僱中农的利益、并参加的分配土地执行苏维埃的一切法令、优待红军、反富农斗争经常督促群众春耕、帮助红军家属带路、送消息、参加分配土地、捉反动份子略
可见,贫农团基本上是一个执行政策的组织。正如共产党看到大革命时期的农会「在命令主义和委派制度方法之下」,而使得农会难以成为农民利益的真正代表一样,革命根据地在基层的政权建立之后对农会与苏维埃政府关系的定位以至於后来三三制政权下对其的取消同样也导致了原先存在的一些问题。1933年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即指出乡代表对於扩大红军、优待红属、经济建设、文化等等问题有决议时,都只是到贫农团「发表」一下,而没有使贫农团加以特别的讨论。28
特别是在当时的基层选举制度下,贫农团更是难以发挥作用。毛泽东对长冈乡选举就指出了三个缺点:「(1)宣传没有指出,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生活的政权,选苏维埃代表是群众最重要的权利。(2)候选名单人数恰如应选人数,没有比应选人数增加一倍,因此群众对於候选名单没有批评。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名单问题上没有起甚么作用,只有党的活动,(3)工作报告会议上没有尽力发动群众对乡苏工作的批评。29
在这样的情况,很难说作为群众组织的贫农团能提出甚么批评与建议,最起码是很难如张闻天说的那样农民团体「除了响应号召帮助政府,发动群众来接受政府的要求之下,下边发生不公开的事,可代表农民向上级控告或发动群众与之作斗争。」「甚至可以发动群众反抗。有组织,才有力量。」30
但是,张闻天的这段话正是针对事实并非如此而发出的感叹。在张闻天看来:「政权一般是自上而下的,同时还需要自下而上。完全取消群众团体,将来要吃亏。」31其实有了群众团体,而它们发生不了作用,也是会吃亏的,共产党已经看到这一点。早在农会/贫农团成立过程中它就指出:「许多地方虽然能有十万几十万的农民群众的斗争,但每每只是几个同志在那里活动,而(不是)党的组织在那里尽其责任,有些地方虽然有农会组织,但没有深入群众(都只在区协没有到了乡农协),或者虽有组织而不起作用,或者便是农运负责同(志忽)视党的集体领导而习於个人的活动。」32这种情况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党急需发动起广大农民进行土地改革从而动员起乡村的各种资源进行对国民党政权斗争的时刻。正是它对於这种斗争策略的选择成为了其寻求办法打破僵局的动力。
3、打破僵局
贫农团是土地改革动员的核心,但实际上中央却往往发现分配土地、划阶级等权力被掌握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领导人的手中,而贫农团往往出现前文说的那样的闲散的状况。同其它的群众组织一样,有事则被叫去听一些「解不下」的「」,或者每逢甚么纪念日被召去开会听训,之后就没甚么活动了。特别是像乡贫农团主席之类的往往平时均在本村过日子,所以对於乡的工作也就难以组织了。这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农民难以发动起来。而要发动农民这是共产党不同於国民党的一个根本的斗争策略,是它一个根本的工作出发点和归结点,因而这也就成为共产党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土改对於乡村来说不仅意味着它分来了土地和财产,它同时还使基层政权之权力大大地膨胀了。土地改革不管是以乡为单位进行,还是以村为单位进行,村民们都会发现干部和党员「循私」。这一方面是因为在那样的情景里,绝对平均主义泛滥,绝对的平均难以达到,对基层干部的意见也就不断积累了;另一方面是因为基本上靠政治起家的乡村干部,作为一种新型的乡村精英,他们比以前的地方精英更擅於使用政治权力。并且这种权力的运作原则与以前的如费孝通笔下的乡土社会中士绅或其它的乡村精英对乡村社会加以影响的方式是不同的,它并不佔有象徵资本和文化资本,在乡村中也相应地不享有由此带来的权威和威望,他也不努力去攫取这些资本,因为他的权力来源并不是基於此。(当然不可排除其中也有重叠,但是一个现象却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即如周锡瑞在陕北实地调查后指出:那些早年投身革命的人往往在家庭中和村子里无权无势,对他们来说加入红军,参加革命是一个机会,可以使自己成为一个「很厉害」组织的一部分。33可以看出,当初由於革命经历而成长起来的新一代乡村干部相当多是一些原来乡村中处於边缘地位的,没甚么牵挂的「勇敢份子」,这在衙前农运中就已经表现得很清楚了。)
随着土地改革的展开,其政治活动领域不断扩大,又使其可以插手乡村事务的方方面面,在土地分配,财产分配等方面享有独一无二的权力。比如1939年中共中央党校对延川县禹居区第三乡进行的关於党员阶级结构的变化调查的结果就表明:党员转化为「新富农」的比例比群众上升得快,干部又比一般党员上升得快,」这表明「成为土地革命的积极份子与党员多是享受分配斗争果实的有利条件」34.在这样的权力操作空间很大的情况下凡人都难以做到无私和秉公奉职,所以往往被看作是「不公道」、「不厚道」的。村民并不质疑如「扩红」、「交公粮」等等上层政权要求的义务,矛盾是集中在村干部的不「公」上的,特别是在极端平均主义的扩大化的普遍反中农的「左倾」之下,这些问题就更突出了。
还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徇私」的权力不仅是对利益的分配权,还有的就是新的乡村精英对於原有乡村秩序的挑战和背离。比如在《十里店》中,柯鲁克夫妇就发现,村民对於婚姻问题是如此热心以致於村长不断地利用权力挑拨青年夫妻离婚,好让自己亲朋好友讨到老婆成了村长最让人不能忍受的徇私行为,在村民看来不管是定婚还是结婚都是至死不可变的,而新任村长则违犯了这一条基本的原则。35
这种状况使中共在抗日战争时期,以「吴满有方向」即把这种按经济状况来说可以归於「新富农」或「新中农」的党员干部现象归於提倡艰苦朴素和勤劳致富以承认其合理性来解决问题。但在国共第二次合作之前和解放战争时期党本身的基於对主要矛盾判定的土地政策却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出现。
在中央看来这表明了富农等阶级的异己份子混入了政权和党内,同时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化也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说这种斗争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党内和政权系统中组织发动的,那么在解放区贫农团则被明确地被指定为土改整党的主力。
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针对当时土改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基层干部,特别是党内干部思想不纯,作风不正与领导中的官僚主义,对群众不负责,强迫命令,自私贪污,甚至欺压群众」,这是前一阶级晋察冀和其它地方土改不能彻底的基本原因。刘少奇指出:「两个月来我即考虑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所发现的唯一有效办法,只有经过贫农团和农会,发动群众放手发扬民主,以彻底完成土地改革,改造党政组织与干部,并造成树立民主的条件。」36虽然这样一来,「必致有数十万党员及大批干部被群众抛弃」,但土改「必须彻底完成,农民民主自由必须保障,作风必须改变,脱离群众的干部必须撤职,犯罪者必须得到应有的处分」37,因而这次会议决定:确立经过贫农组织及农会发扬民主,以完成土改并改造党政民各组织及干部的方针;建立各级农民代表会,并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农民总会作为各级最高权力机关,对各级政府实行无明文规定的罢免权、选举权,政府公粮、预算、徵兵、徵夫计划等,经农民代表会通过后实行。38
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土改整党迅速展开,但由於缺乏明确、细致的政策规定,许多区基层党员被一律停职被斗被批,工作队跟随被发动起来的群众犯了「尾巴主义错误」,结果,大量基层党员被当作「石头」踢开,发生了大量乱打乱杀现象。这就是1947年土改整党中犯的「搬石头」的「左」倾错误。
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重申新民主主义理论,对土改整党中存在的「左」倾进行纠偏。他一方面肯定了贫农团、农会、区村人民代表会议及土改整党造成了在农村中面目一新的现象,但同时又强调党和群众的关系中党绝不能犯尾巴主义错误。39随后5月8日和6月28日中央两次发出中央关於晋绥整党的指示,进一步对过去的错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指出那些认为贫农团比党要好一些,不承认党是阶级组织的最高组织形式,把党降低到群众水平以下是错误的,是削弱党的力量,破坏党的团结的。40
至此,各地在1948年普遍地开始纠正「左」的错误,禁止整党中的乱打乱杀。
4、出路与问题
我们看到贫农团在这一场运动中真正发挥了从未有过的热情,不管是在如「搬石头」中爆发出来的小农的复仇主义狂热,还是从1948年开始在这一浪潮被纠正过来后如《十里店》中描绘的那样的和平的在乡民讨价还价之上的新秩序的建立,我们看到中共通过发动贫农团/农会整党重组基层政权在根本上发动了农民。
首先,在土改整党中,中央通过工作队进驻农村,帮助组织贫农团,划分阶级,复查土地,重新分田,再成立新农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新的村长和其它村干部。在这一套程序中,首先挑战的就是旧的基层政权。特别是在「老区」党对它的政权稳固足够自信,基层政权不再是巩固根据地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了,它成了不断挑拨共产党的中央政权与民众关系的制造麻烦者。不像国民党对它那已经烂掉了的基层恶政束手无策,共产党的经验和教训都告诉了它发动群众,从而让中央的指令在基层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是其成败的关键。以此,它打破大革命时期农会组织上下阻塞的困境,由工作队深入农村直接建立新的贫农团,并且以此打击群众对之已有不满的基层政权,将上下勾联起来,让贫农团/农会以自己认为「公道」的方式解决那些在村庄中历史的、现实的、个人的、公道的等等纠纷。
另一方面,这在调整乡村中积蓄的各种矛盾的同时,也激化了乡村中的各种积怨,整个农村被卷入一场阶级斗争的大舞台中去,在相互的打倒与被打倒中,谁也无法逃脱这一齣戏。因为谁也做不到明哲保身,阶级斗争的逻辑激化了矛盾,也给了人们释放矛盾的出路。而其家政权将成为仲裁者,这也最终使得国家政权进一步地深入了乡村,与农民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从而创造出了一种完全不同於蒋介石政权的全新格局,呈现出一种所谓的自下而上的国家政权建设的形式。
其次,村庄内本身的非组织化、贫农团实际上的不起作用也得到纠正,家族势力将以宗派主义被打击,同时反对各种迷信也是工作队帮助群众划阶级,选干部中一直宣传的。比如《十里店》中,柯鲁克夫妇就指出在十里店土改整党中反对宗派主义是工作队的一项重大任务,十里店这个处於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小村庄有三大姓即王、傅、李三大家族,有下街(王家)寨上(李家、傅家)的对立,在寨上又有李家和傅家的北头和南头的对立。宗派主义之所以是一项工作队一开始就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因为贫农团/新农会及村干部的选举必须是基於阶级成分和其它的诸如办事公道等标准而不是血缘关系来进行的。41同时,过去分散的村民以贫农团或农会会员的身份被召集起来开会,在各种选举和推举中,旧的村干部得到批斗和控诉,而各种评价和矛盾得以伸张和解决,贫农团在获得了真正的权力之后,对整个乡村生活真正地发生了影响。
但是,在基层政权被打击,最高政权试图与农民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的时候,中央也会发现它有时被愚弄了。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发现打击基层政权的结果在使国家政权大大深入了乡村,重树了最高政权的权威,动员了村民的同时,也使得乡民在许多情景里「利用」了最高政权:村庄的这场由工作队推动的以贫农团为主体的群众运动并不完全是在最高政权的控制之下的,它也有自己的逻辑和情景。「对於一个农民的日常生活领域而言,真正对他有意义的,是其所置身的一个特定的「社群」。社群由一系列调节关系构成,它们规定了社群策划能够使成员对资源得到应有的分享权,要求其成员在享有其所应得的一份权利和要求时,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管是「村社话语」,还是乡村本身的乡规等等的运作,我们看到在划阶级、选举贫农团、整党、诉苦等等过程中,在「阶级话语」之下往往隐藏的却是村民从他们自己的村落视野出发,在他们的熟人中基於村落中所共享的这些关系及其之上的评价,由此来形成乡村自身的对诸如「公正」、「公道」等等尺度的判断。421948年谭政文在土改经验时就指出:土改整党中群众最突出的要求就是「公正」,因而他强调在这个过程中务必作到公正无私,让群众满意。43当然党中央认为的「公正」可能与乡民的判断相去甚远。比如在十里店,工作队就发现:农民常常「仅仅因为一个干部的态度脾气不好,或者搞「破鞋」而批判他。」但「我们必须从政治观点来判断干部,他们在阶级斗争中表现怎样?对於反封建採取了甚么立场?这些才是关键问题。」44在各色各样的关於阶级划分的标准中,在大规模渗透的阶级话语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所谓的阶级标准也已脱离了它的本来意味,而渗透这乡村关於公正、厚道、热心等等价值的判断。
但总的说来,在工作队指导下的贫农团/新农会在土改整党中获得了从未有过的权力。其实,正是这种权力而不是别的发动了农民。共产党领导着广大的由贫农团/农会组织起来的农民在以经济利益的重新分割为核心的这场运动中打碎了阻碍在最高政权与千千万万原子化的农民之间的赢利型的基层政权和乡村中旧有的血缘等组织形式,而将他们均团结在贫农团/农会的身边。在这个进程中,最高政权的权威得到确立和巩固,新的基层组织在贫农团和农会的讨论中选举产生,乡村中原有的基於经济利益与基层政权的矛盾得到释放;违悖乡村礼俗的人将到惩罚,最高政权和民众都得到了满足。正是由此,共产党打破了广东国民政府之下农会组织体系的僵局,成就了它的辉煌战果。
四、与逻辑的局限──结局
当我们回顾这一段惊心动魄的历史时,共产党以它非凡的战略勇气和魄力打破了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无可作为,它以农会/贫农团为核心围绕着土地的重新分配和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开展了基层政权的整顿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清理,在打破农村各种旧有的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也打破了因土地改革而带来的基层政权权力膨胀下的腐败和各种问题,从而真正较为有效地将中共政权深入到了基层社会,打通了上下勾联,呈现出一些学者指出的中共解放前根据地时期政权建设的自下而上的特色。
但是最终我们看到这种所谓的「自下而上」的国家政权建设其实只是在阶级斗争的逻辑下进行的。这种模式带来的不仅是在历史现场的乱杀乱打等「左」的偏差,而且在原有的思想资源下人们也无法逃脱历史和逻辑的限制──历史的遗憾就在於这样的一个逻辑的假设:土改整党结束后的政权就完全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了。因而,贫农团/农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一逻辑成为支配农会兴衰变迁的一个支配力量。同样的是基层政权也难以实现真正的选举了。在以上逻辑之下,以贫农团扩大到农会,再扩大到代表会议选举并监督村一级组织的做法似乎难以在阶级斗争之外和平的秩序下得以制度化。
并且最高政权也意识到了它的被利用,在纠正「尾巴主义」的过程中,它发现它不得不依赖它自己体系内产生的人员而不是乡村推举的人员来更好地贯彻它对於乡村秩序的主张和政策,以使其更好地就范於自己的目标与设计,实现它对於乡村社会的改造。
但是新政权建立后会发现基层政权仍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因而在阶级斗争的逻辑下,在从以往的经验、历史资源中寻求出路时,我们会发出,当历史翻过这一页,那被无数浪潮洗刷过的岩石逐渐露出它本来的颜色时,同样的一幕戏却将再次上演。一个两难的困境将放在新的政权的面前:要么是官僚主义,贪污浪费等等风气的盛行,群众得不到发动;要么是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甚而像「四清」这样的同「搬石头」一样的翻版:绕过基层政权,工作组深入农村发动群众。但是作为一个执政党它虽然比之当初的国民党政权要有魄力和勇气,也因而成就了一番伟业,但是如果说这样的方式在建国前还是乱世出枭雄,那么到了建国后,中共发现要理顺乡村利益、权力关系在没有新的资源和思路的情况下,在固守革命史叙事逻辑的情况下,即便规定了主要矛盾已经转移、阶级关系已发生变化,要应对乡村的各种问题最终也不得不时时回到这种模式,而造成对於中心任务和主要矛盾已转移到以建设为中心的判定的违背,而一个制度化的全新的乡村权力关系格局迟迟未能建立。
在十里店这个小村庄,土改整党结束后,当一切归於平静,群众组织已不能发生甚么实质性的作用,它们曾拥有过的权力已成过眼云烟,它们无力挑战基层权威,因而这些组织也难以对农民自身利益有何关系,也就难以真正将「不积极」的农民组织起来,他们再一次回到松散状况中去,而屡遭打击的家族势力,「封建迷信」一有机会就又死灰复燃──其实也等不到那么久,十里店土改过去不到半年,当工作组再次回到旧地检查,已发现算命先生风水先生又出现了,小贩又偷偷卖起了敬神的线香,到处又风传被推倒的神农(药王)庙又要重建了……
註释
1胡宗泽:〈华北地方权力的变迁──1937-1948年十里店资料的再分析〉,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村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杜赞奇(Prasenjit Duara )着,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3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页43、44.5《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页133.6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纪念馆编:《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页169-71.7同上,页146.8同上,页47.9註6《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页6.10同上,页6.11註6《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页360-61.12《广东农民运动报告》1976.6,载註6《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页34.13《广东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及决议案》转引同上,页363.14《乡村建设理论讲演录》,《民国丛书》(第四编)(影印本;上海:上海书店,1996),页789.15《广东省农民协会修正章程》,註5《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页363.16转引自註6《广东农民运动资料选编》,页62-64.17《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於民主问题之决议案」》1925.1,註5《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页20.18《中共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1929.2.3,《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选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页90.19《民国丛书(第四编)》之《乡村建设理论讲演录》20《中国共产党与土地革命》(即「中共」八?七会议告全体党员书)之第四节),註18《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第62页。
21胡宗泽:〈华北地方权力的变迁──1937-1948年十里店资料的再分析〉,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村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吴理财:《材政的兴衰》(打印稿)
23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页181.24註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页218-19.25註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四册),页409-11.26《湘赣边苏区贫农团组织法》,《湘赣革命根据地》(上)(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页90.27同上28《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页296.29同上,页297.30张闻天:〈农会仍须存在〉,《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页308.31同上,页307-8.32註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四册),页221.33周锡瑞:〈从农村调查看陕北早期革命史〉,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近史教研室编:《中外学者论抗日根据地》(北京:档案出版社,1993),页545.34佐藤宏:〈陕北农村社会与中国共产党──延安地区农村的基层领导班子〉,註33《中外学者论抗日根据地》,页531-35.35柯鲁克夫妇着,安强、高建译:《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北京:北京出版社,1982)。
36《刘少奇关於土地会议各地汇报情形及今后意见的报告》1978.8.4,收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献选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页76.37同上,页76.38同上,页76-78.39《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页1305-7.40註36《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献选编》,页352-65.41註35《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
42李怀印:《20世纪早期华北农村的话语与权力》,转引自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南昌:江西出版社,2001),页185.43刘少奇等:《土改整党典型经验》(香港:中国出版社,1948)。
44註35《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页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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