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的合理性与贫困救助过程中的负功能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 枫 时间:2010-08-12

  摘要:转型期社会机制不完善,制度安排还不是很合理,贫困在社会中存在是普遍的,而且它的存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说明支持贫困的存在,不需要救助,只是贫困对社会的有一定的功能。而是说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着违背初衷的现象,即贫困的社会救助中存在着负效应。例如,出现了贫困陷阱、福利依赖等现象。贫困问题的真正解决之道在于给贫困者“增能”,而非救助。

  关键词:贫困救助;负功能;道德陷阱

  Abstract: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mechanism is imperfect,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re not very reasonable, in the society the existence is impoverished universal, moreover its existence also has certain rationality, but did not explain that the support impoverished existence, does not need to rescue, only has certain function impoverished to society's development. But said that exists in the rescue process violate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the phenomenon, namely the impoverished society rescues has negative effect. For example, poverty traps welfare dependence, etc. The impoverished question's true solution lies in for the poverty “energizes”, but non-rescue.

  Key words:Impoverished rescue;Negative function;Moral trap
  
  社会发展是不协调、不平衡的,社会救助对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发挥了必要的正功能。例如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维持社会安定。为的持续发展、的和谐进步都起了不可消磨的作用,但是社会救助本身也有其缺陷,即存在着负的功能。特别是社会贫困救助。但并不是说不需要救助,而是说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着违背初衷的现象。本文作此分析,是为了完善社会贫困救助。在讨论贫困救助负功能之前,先分析一下贫困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一、贫困存在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可能性:整个社会是多元化的、多维的、多层次的,每一层次中的个体能力、机会或收入分配不平等就造成了社会格局的一部分,因为收入不平等和个体差别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如果这个社会机体要能正常运行,那么贫困和分配不均就必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讲,在市场经济中贫困符合社会发展的功能,自由市场给贫困预留了一个承载的余地。而且在现代转型期社会本身机能的不完善,不可能完全整治转型期社会上存在的所有弊端,何况贫困是一种“顽疾”。“允许一部分人通过合法诚实的劳动先富”,其言下之意,就是可以先允许贫困(相对贫困)的存在。而且一定的贫困有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贫困者应对自己的贫困负责。东海大学社会学教授林松龄指出:“如此的‘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社会价值或许多民主国家一般政治家在大声疾呼消除通货膨胀、降低利税声中很少提到消除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1]。
  合理性: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贫困也不例外,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即正功能,贫困是社会机能中的一部分,它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本身水平。美国社会学家甘斯(Gans)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对于贫穷的功能分析,甘斯1972年发表了《贫困的正功能》一文,观点令世人对贫困另有一番理解和咀嚼。他认为,贫穷明显地具有各种形式的反功能(负功能),不过贫穷也有正功能。贫困能减少薪水以提高非技能工人的供给,贫困有利于雇佣者降低生产成本。贫困的存在为社会提供一群穷人,他们从事上流阶层不愿意或不能执行社会里的若干“苦、脏、累的工作”,需要依赖贫困者充任他们提供的工作。社会上的富有阶层与贫困阶层各自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贫穷的存在有效确认了整个社会的主导又是规范[2]。贫困者中的一小部分被认定为应该受援助的,这群人提供了上层阶级满足精神心理的机会,即可让他们表露其利他主义、慈善、恩惠及同情。贫困的正功能不仅仅表现在上述的两个方面。当然这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背景下的,但对于处在转型期的来说,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特别是贫困对于当代社会民生来说更是一个头等问题,在实施最低社会保障过程中的贫困调查和救助存在着贫困救助的负效应。若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贫困,说明此社会的发育程度还没达到一定的高度,如果强制性的去消除,无疑会揠苗助长,最终导致畸形发展。
  
  二、社会贫困救助过程中的负效应
  
  贫困的正功能即是社会贫困救济的负功能,社会贫困救助本身就包含着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它的本质是一种资源的再次分配——从富有阶层或政府财政收入中截取部分——有选择的进行救助,所谓“有选择”的救助,是指虽然贫困救助是针对贫困线以下的穷人,但是一部分总是像经过漏斗一样被排除救助范围[3]。若贫困救助的标准过低,实际上还会导致脱贫民众的脆弱性,使其难以积累必要的资产和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4]。
  (一)救助层面
  在进行贫困调查时,救助方往往从“外观”入手,可能会给他们造成“外观贫困”(若个体没有工作或没有稳定收入则可以判断为外观贫困,但可能忽略其隐形收入或继承性收入)的假象,而且很多情况都以这个标准为依据,从而排除了真正的贫困者。
  社会贫困救助者或组织,救助者实施救助过程中,期望着受助者去感恩,而且从心理上以上帝或救世主自居,这就给受助者心理上加压,物质上的贫困,加之精神的压力,最终会导致受助者的不健康发展。贫困救助的社会组织或官方组织在救助过程中,他们占主导地位,或其话语具有“权威性”,从而阻塞贫困受助者的言路,进而使受助者的情况不能得到真实地反映,即不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发展,久而久之,在政策面上不能很好地为之服务,制定的政策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更不能切中贫困的根源、彻底地解决贫困。从政府或社会获得的从而带有某种社会耻辱的收入可能对于个人走向社会能力没有什么帮助作用[5]。在转型期的中国,特别是2003年之前,以遣送站为例,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救助组织刻板无力,组织作风官僚化,救助方权力失范,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滥用权力,甚至不顾受助人的生命安危,视人命为草芥。之后由“孙志刚事件”引出了这一机构的改革,但有个别地方的救助站是换汤不换药,“新规陋习”,甚至还存在腐败现象。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过程中,亦有不合理、违规操作的现象,例如在优厚亲友、挪用、侵占救助款项等。

  (二)社会层面
  如果救助方对一些有依赖思想的贫困者无休止的进行资助,将会给社会造成不平等,特别是那些收入虽然高出政府规定的救助标准,但并没有高出太多的群体,他们将会感到比较明显的相对剥夺。如果社会过分征收累进所得税,可能会降低人们努力的程度,如果穷人收入下限高到一定程度,他们可能不会再努力寻找工作。而且在赋税和转移支付中,含有一定的效率损失,即转移成本,最终会伤害富人和穷人[6]。
  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是被动卷入,作为救助客体,他们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需要与设想,甚至会使部分人更加偏离主流社会,走向边缘化,不利于社会的整合。
  (三)受助层面
  当一群人被定义为贫困群体,他们则从社会的眼中看到自身的贫困标签,那么他们则会接受这一标记,不思上进,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标签的意义,而贫困救助强化了这个群的贫困地位与意识,造成了“贫困的再生产”,从而隐性地再造了贫困群体。
  受助者个人,由于存在社会的物质救助,受助者在贫困调查时,受助者想方设法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入,因为隐瞒多少就意味着从政府和社会那里多拿多少。受助者如果从救助方那里得到的物质足以维持自身或家庭的生存,那么其无意通过劳动或其他方式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因为增加多少意味着失去多少,而且一旦实际收入水平超过政府规定的救助标准,还将会失去享受救助的资格,即产生了“福利依赖”。所以贫困救助无助于贫困者摆脱贫困,相反却可能长期维持一个最低收入阶层。以牺牲个人的话语权来换取很少的物质救助,以牺牲个人人格或尊严来博得同情。个体在贫困救助过程中的负效应还表现以下几个方面:如果个体本身不贫困,想钻制度的空子,隐藏实际收入,当张榜公示时,将会引起那些没有在受助范围之内的贫困者的仇视,可能会导致不稳定,破坏了社会的整合度,而且整个社会将陷入“道德陷阱”之中,失去道德的诚信危机。或群众虽然对被共识的家庭收入有异议,但有碍于情面,怕打击报复,不愿也不敢举报,届时社会的正常秩序将不在,可能会被紊乱取代。
  
  享受贫困救助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甚至牺牲个人或家庭的尊严或隐私。当真正的贫困者,被纳入救助范围之内,他们当然也要公示,但是个人的隐私将会曝光于社区或社会之中,在心理上给受助者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且社会将会以一种奇怪的眼光去看待这受助群体,受助群体将承受着心理压力、生活压力等。贫困救助限制了受助者的某些权利,使之不能自由的,他们的行为将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为此,生活的意义便失去了。
  贫困陷阱的产生,低于贫困线以下,但只是稍微低于,由于能获得社会或政府的救助,那么个体情愿不改其本身的状态,加之救助,就更可能会比稍微高于贫困线的个体生活得更好,所以贫困救助会导致安于现状。同时也说明此贫困状态的替代率很大。
  
  三、余论
  
  1.对救济观点进行反思,对贫困救济的负功能剖析,我们发现社会贫困救济固然促进社会发展,其利大于弊。但社会要正确进行社会救济,并不是说越多越好,而是要适度,过犹不及。救济的泛滥可能会导致社会产生惰性、福利依赖,社会的个体之间的信任、社会整体的道德都可能降低。
  2.“外观贫困”的现象存在于社会贫困救助,在实际的救助操作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这种现象,为此,对于贫困救助要进行实际的调研,切勿将外象作为进行判断贫困的依据,以增加救助成本,或浪费救助名额,进而把资助方“污名”。
  3.社会贫困救助一般都是物质救助,从表面上看是性的、物质性的,而从深层剖析,则是社会文化的因素起作用。即贫困的表面救助掩盖下,文化的贫困被忽视了。改变贫困的状态,必先改变贫困的观念,改变文化贫困。
  社会救济的出现打乱了社会原有的秩序,从而出现了社会功能的紊乱。但并不代表文章赞许贫穷,如果真的希望消除贫穷,那么,亟须寻求各种对等项目以代替现在贫穷所扮演的功能。从而社会救济的负功能浮现于社会之上。贫困问题的真正解决之道在于给贫困者“增能”[7],从而使他们改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不利地位。
  
  :
  [1] 樊怀玉,郭志仪,等.贫困论——贫困与反贫困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3.
  [2] 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138
  [3] 樊怀玉,郭志仪,等,贫困论——贫困与反贫困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104.
  [4] 洪大用.转型期社会救助[M].沈阳:辽宁出版社,2004:59
  [5] [美]马丁·瑞沃林.贫困的比较[M]. 赵俊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
  [6] 樊怀玉,郭志仪,等.贫困论——贫困与反贫困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
  [7] 李彦昌.城市贫困与社会救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