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促进扶贫机制创新的实践与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龚冰 时间:2010-08-12
 摘要 文章通过对香港乐施会广西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模式试点项目进行,分析了第三部门在促进扶贫机制创新方面的作用及其对扶贫开发的贡献。提出了第三部门促进扶贫机制创新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第三部门;扶贫机制创新;实践与探索   
  第三部门是指社会中外在于政府和的第三种力量。它是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的自愿性社团与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基金会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统称,构成了社会生活中独特的“公共空间”,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等主要特征。正是这些典型的特征,形成了第三部门与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的显著区别。第三部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以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2)不以营利为组织目标;(3)独立于政府组织;(4)自主管理的自治组织;(5)依靠组织成员的志愿参与。
  本文对第三部门对中国扶贫开发事业的主要贡献进行了总结,以广西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试点项目的实践为例,分析了第三部门对扶贫机制创新的作用方式与效果,提出了第三部门促进扶贫机制创新的相关建议。本研究对于新阶段扶贫开发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观,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扶贫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第三部门对中国扶贫开发的主要贡献
  
  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是在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79年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正式签订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协定,拉开了中国开始接受国际多边组织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的序幕。20世纪80年代期间国外民间组织开始进入中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的民间组织也逐步发展起来,大多与国际民间组织合作实施了大量的扶贫项目,不仅增加了资金投入,而且引进和探索了新的扶贫方法,为中国大规模减贫成效的取得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体来看,第三部门在中国扶贫开发事业中的主要作用体现在:
  1 提供了一系列新型的扶贫开发模式。各国政府、各国际机构在反贫困的斗争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民间组织在扶贫过程中最大的优势是制度创新、扶贫模式的建立。例如参与性乡村评估(PRA)在扶贫领域中的应用并取得了不少成功的案例。小额信贷理念在中国西部的实施,数百万的农民通过小额信贷的方式摆脱了贫困。
  2 引进了一大批国际先进的项目管理经验。国际民间组织的项目一般资金额度有限,但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均建立在确保资金直接到户、贫困人口能够参与并直接受益基础目标上;项目管理从设计到立项、实施、监督、评估均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利用有限的资源而达到最大的效果和效益;以建立在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发展模式,资源有效配置。
  3 培养了一批从事国际合作的扶贫专业机构和人才。国际民间组织合作项目特别强调机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多年以来,国际民间组织在中国的活动,逐步培养了一批既懂国际惯例、项目管理又了解中国国情并能吃苦耐劳的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通过民间组织援助的项目的实施,为基层(县一级)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进一步开阔了当地干部和群众的视野,培养和锻炼了一批执行国际民间组织合作项目的管理人才。
  4 提高了多数中国民间扶贫组织的规范化经营程度。近年来,不少基金会和非营利机构开始出版机构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开机构透明的管理制度,扶贫的民间机构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等。这一变化都与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业分不开的。不少国际民间组织都旨在促进中国民间组织的规范化,实现规范化经营的中国民间组织已成为人们的希望和努力目标。从现在趋势看,从事扶贫活动的中国民间组织将逐步步入国际化轨道,能够自主独立、自主经营、自主制约和自主发展。
  
  二、从广西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试点项目看第三部门对扶贫机制创新的作用
  
  (一)项目背景
  参与式农村发展的理念和方法,作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被验证有效的扶贫方式,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被一些国际援助和发展机构引入中国,并且在各地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成功的模式。进入21世纪,在新时期扶贫开发过程中,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始大规模地开展参与式村级扶贫规划,得到了贫困地区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建立了以贫困农户需求为导向的项目库,为政府扶贫资源更系统和有针对性的投入奠定了基础。但是如何将参与式发展理念和方法渗透到政府扶贫开发的方方面面,仍面临许多挑战。
  从2002年开始,广西外资扶贫项目管理中心与香港乐施会合作投入185万元无偿资金,在全州县开展参与式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试点。经过3年多时间的实践和探索,全州县扶贫办初步建立起县、乡、村(屯)不同层面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的新模式,为参与性理念和方法在政府扶贫开发中的具体应用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为政府扶贫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贫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可操作的经验借鉴。
  
  (二)财政扶贫资金参与式管理试点的设计与实践
  1 试点县基本情况
  全州县位于广西东北部,与湖南省西南地区相接。全县76万多人口,辖区总面积4021.74平方公里。全县有重点贫困村30个,贫困农户7760户,贫困人口48442人,2001—2005年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为2900万元。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桂林市所辖县区中处中等水平。
  2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根据对全州县政府执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现状的观察与分析,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有如下的特点:(1)政府扶贫项目中对项目最切身利益的相关者——贫困村的广大群众在项目中的地位、权益和责任的定位不够清晰和明确;(2)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依照原有的行政体系运行,但就如何保证扶贫资源使用的有效性,缺乏扶贫系统内部细致的工作要求以及保证外部参与和监督的机制。
  3 全州县参与式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试点的实践
  全州县参与式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试点从2003年4月开始,第一阶段历时3年。2003年,在蕉江瑶族乡大丫村和东山瑶族乡紫贝冲自然村开展社区综合发展项目的实施。通过项目实施,县扶贫办奠定了对参与性理念、工作手法以及综合社区发展的理解。2004年,在财政扶贫的基础设施项目(屯级路修建)中开始尝试使用参与性的工作手法,得到了村干、村民欢迎和肯定。同时,也初步探索出村民参与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2005年9月,全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印发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试点项目区覆盖4个贫困行政村。试点工作进展顺利,项目在县扶贫办、乡政府对参与性理念的接受和工作思路转变,社区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财政扶贫资源的监管和使用效率的提高上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三)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的基本模式
  全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过正式文件,明确规定和规范了各级项目执行机构的角色和作用:县扶贫办既是项目的管理者、监督者,又是项目协作和引导者;试点乡镇和村委是政策的执行者,又是项目的协作者;项目区群众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对项目拥有知情权、决策权、所有权。
  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实施的过程在原有的项目计划、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监测、项目验收四个阶段的基础上细化和添加成以下六个环节:
  1 宣传发动。由县扶贫办召集试点乡/镇政府、村委和村民代表,介绍政府的扶贫政策和方针,试点的缘由、意义。大概要经历的阶段,所采用的方法。
  2 项目申报。(1)由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回顾十年规划项目库内的项目并进行选择排序,初步决定年度要上报和要做的项目。村民代表和组长会后向村民反馈会议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再次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集中群众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2)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协助村委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项目按照既定统一格式填报项目规划申报表,并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立项。(3)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试点乡/镇申报的项目,依照上级扶贫系统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及时上报争取立项。
  3 项目公示。(1)所申报的项目一经批复,县扶贫办即将项目批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到试点乡/镇,并用协议的形式将项目移交给村委,协议明确村委与县扶贫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责任以及行为/工作范围。(2)由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通报项目批复情况。同时将项目直接交给项目覆盖区,并要求村委与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将项目名称、规模、资金、实施和验收时间按既定格式张榜公布,同时以口头形式传达到群众,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4 项目实施。(1)村委组织覆盖区群众召开会议讨论(会员人数、标准、妇女比例等)选举产生相应的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定职责、进行人员分工。(2)组织进行理念培训:由县扶贫办协助试点乡/镇、村组织项目覆盖区实施小组、监督小组和群众进行培训。(3)项目乡/镇、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决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计划、办法、纠纷处理、山林水利关系协调、投工投劳等,制定物资保管、财务、会议、监督制度。(4)项目实施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制度组织群众实施项目,群众、监督小组既参与实施又监督实施,县扶贫办、试点乡/镇政府、村委引导协助项目实施。(5)资金使用坚持社区支配,合理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项目公示后,由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群众讨论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向社区公布,报乡/镇政府和县扶贫办备案。项目启动后,由项目实施小组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资金,资金下拨实施小组约定的帐户,在监督小组、村委乡/镇政府的监督下使用。监督小组定期或按工程进度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要求到具体细目)。报账凭据须经过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长签字,村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报账。(6)项目结束前,试点乡/镇政府、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项目覆盖区群众讨论、产生后续管理办法。
  5 项目评估、验收。(1)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汇总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书面汇报,申请县扶贫办、乡/镇政府进行阶段性评估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报账依据。(2)实施小组组织村民进行自我评估,准备书面材料,申请终期评估。(3)终期评估验收组由县扶贫办、业务部门、乡/镇政府、村委、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群众代表组成。评估指标包括项目实施质量、资金使用透明度和效率、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弱势的关注程度、群众自我意识和能力的变化、后续管理等方面,方法包括现场勘察、走访群众。(4)项目终期评估在最后一次申请报账之前进行。评估不过关,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6 后续管理。项目覆盖区群众、实施小组在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的监测下按照讨论产生的项目后续办法进行后续管理。
  
  (四)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试点的效果和影响
  1 试点的直接效果体现在:一是项目在改善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提高了贫困村自我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提高了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大大减少了资金中转环节被挤占和挪用的空间。村民对项目的拥有感也使村民投入支持配套项目和负起相应的监督职责,在保障了政府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的同时,节省了政府的投入。而且,对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视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政府在未来的重复投入。
  2 试点的间接效果主要是:(1)新的制度保证了村民参与财政扶贫项目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决策权,使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民主、公平、公开”,使项目资源使用到位和高效,充分体现了村民的意愿,因此得到了村民积极的拥护,也就改善了村民和干部之间的关系。(2)县乡扶贫人员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3 试点项目产生了较好的影响,体现在:(1)本试点是对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为村民参与财政扶贫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提供了制度空间。(2)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实现了态度和行为的三大转变:一是从不了解参与性的理念和方法到自觉地应用;二是从只关注项目结果到关注项目的过程、结果和可持续性并重;三是从只关注项目建成和质量到关注项目过程中对村民自我管理和发展能力的建设。(3)全州县财政扶贫项目参与式管理的模式,无论在提高了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还是在实践“新”发展建设中的“民主管理”的要求,都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见解。全州的模式得到了桂林市扶贫办的充分肯定,桂林市在自治区的支持下,已决定在全市更多县的贫困村内进行推广,为创新和完善全市的扶贫开发机制提供借鉴。
  
  三、第三部门促进扶贫机制创新的思考与建议
  
  (一)第三部门促进扶贫机制创新的机遇
  根据党的十七大的部署和对扶贫开发提出的新要求,未来的10多年,的扶贫事业将会继续有一个新的发展。在新阶段扶贫开发事业发展中。主体依然是政府,国际组织也会继续充当配角,而民间组织将充当拾遗补缺的作用。主要原因是建立在中国体制改革和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有一个相当长的磨合期,因此民间组织在扶贫开发事业中需要分析自己的作用和角色。
  1 效率优先。民间组织从事扶贫不需要庞大的政府系统和极其复杂的协调机构,而可直接达到村庄和乡镇,直接到户,这中间无形之中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周转机构,可直接参与扶贫工作。民间组织的参与将有助于中国政府实现减贫目标。而民间组织的高效工作将深得基层百姓的欢迎。
  2 社区为基础的参与方式将进一步被接受和推广。民间组织所倡导的社区综合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由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将逐步改变,如何发挥社区的力量,还有待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3 制度创新。民间组织来自百姓,而真正的创新机制又依靠了民间组织来自“船小易调头”的特点。民间组织将有能力、有机会创造出政府部门和国际机构所不能办到的机制。
  4 国际化的比较优势。这一点仍然是国际民间组织合作的优势,例如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是建立在引进孟加拉GB模式的基础上。而国际上不少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大力提倡,当然需要经过先试点再推广,以减少社会消费成本。
  
  (二)第三部门促进扶贫机制创新的政策建议
  1 政府应为从事扶贫活动的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和政策环境。作为从事扶贫开发为宗旨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政府应从税收、登记、管理和监督方面应有明确规定。一方面促进此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应加强其监督功能和手段,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应明确用途,公开透明,以确保扶贫到村,资金到户,受益到人。
  2 加强对第三部门组织合作事业的研究。逐步建立第三部门支持型机构。建议政府、、公民都来参加这一活动,提倡扶贫济困,提倡志愿服务,自愿捐赠的良好道德和社会风尚。
  3 按照国际惯例处理国外民间组织进入中国的问题,在法律和政策的导向下,处理第三部门与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之间合作关系和途径。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促使国际和境外民间组织进入中国从事扶贫开发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企业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将会在新的条件下发生根本的变化。但这方面应建立起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引导,例如捐赠法、税法(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这将影响这三者的合作关系,这将引导企业、个人参与公益事业参与扶贫救助工作。
  4 第三部门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逐步与国际接轨。例如民间组织的自律、社会公信度的建立、机构的战略管理、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资金动员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项目执行能力和信息技术的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