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与控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中文 时间:2010-07-03

 摘要:融资融券业务是建立在市场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工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无疑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给证券市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从投资者、券商、商业银行三个方面分析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蕴含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从券商风险控制、投资者风险控制、抵押证券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了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市场;风险控制;券商;投资者
    
  一、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
  
  (一)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1.融资融券业务可能给投资者增加交易成本。融资融券交易满足了大家喜欢长期满仓以及做多的操作习惯,同时更助长了频繁短线操作的积习。由于受时间制约,融资融券交易只能多为短线、中线操作,因而操作频率大,导致证券流动性提高并进一步活跃市场。但流动性提高随之带来交易成本的提高,是要由交易者承担的,因此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融资的投资者在交易完成后还要交一部分融资利率,也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2.融资融券业务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融资业务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融券业务则提高了股票的使用效率,两者都有放大风险的可能。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要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如果投资者判断正确,可获得较大的利润,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便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3.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加剧。从理论上讲,庄家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就一定能成功作多,但是当股价偏离其价值过大时,普通投资者往往很少购买,导致庄家不能成功出货。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后,当出现合理的沽空时,普通投资者可能会从券商借得证券卖出,等股价回落时再买人还给券商,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时,如果庄家与券商合作,且拥有足够的资金,就可把股价继续推高。由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投资者占用资金或证券的最长时间,且不得延期,所以当到达临界点后,越涨买单越多,因为空头要停损,这样,庄家就很容易成功出货了。
  
  (二)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1.融资融券业务加剧了券商间的竞争。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受净资本的约束及对券商综合实力的考核,不是所有的券商都能够获得直接融资融券的权利。率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这必将引起券商间新一轮的竞争。融资融券的开闸将加速券商的分化,获得试点资格的创新类券商,其经纪业务将具备很大优势,同时这也促使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券商加速自身改善,以尽快达到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
  2.融资融券业务加大了券商的风险。券商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为自有和借贷资金,且给客户的融资资金一般要被长期占用,这无疑会影响到券商的流动性、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相关的风险控制监管指标。另外,由于现有券商的资金渠道较为有限,当业务需求迅速扩大时,券商或分支机构可能会出现非法融资行为。此外,券商提供资金给投资者,投资者选择的股票很有可能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或重大亏损。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券商面临的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
  3.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使券商边缘化。融资融券的核心问题在于银证之间客户资源的争夺。融资融券的关键在于第三方存管。表面上看,银证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第三方存管的存管费用和利差,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第三方存管的模式。按照目前的方案,券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全固化地存放在各存管银行里,券商基本丧失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平等权与话语权。而且,商业银行要求参与证券质押贷款业务和平仓权,这实际上就是直接融券制度,由商业银行直接对证券投资人的账户进行融资融券。可以想象,券商的客户资源都在银行手中,如果客户需要融资,银行完全能够抛开券商为客户提供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融资融券业务中券商被完全边缘化了。
  
  (三)商业银行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1.商业银行无法控制借款人资信而产生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说,商业银行愿意将多余的存款贷给券商以获取更多的回报。但是现行的框架下,商业银行无法控制借款人资信而产生的风险。目前,银监会、证监会还没有推出统一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系统,而且控制风险关键的“平仓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2.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无法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保障。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券商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2005年底,人民银行等发布了《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敞开了券商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大门。《通知》的出台使商业银行具有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可以弥补金融市场的资金短缺,还增添了商业银行盈利的手段。但是一些制度还不完善,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风险。例如,《通知》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这样,借款人可能在短时间内将股价拉抬上去,并维持在一个高位。七日后向相关部门质押贷款,只要股价波动在200%的范围内就是符合规定的,那么他将获得近两倍的贷款。用获得的贷款再去炒另一只重仓股,然后再抵押,再贷款,这无疑使商业银行的风险成倍扩大。
  

  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投资者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向投资者说明制度。首先,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不仅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定义,还需有专业人员进行解释,直至融资人或融券人明白为止。其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最后,拥有平仓权的商业银行或券商应建立三级预警机制,即:在实施平仓权前应向投资者发出至少三次通知,并注明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
2.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账户体系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础,采用一级账户体系还是二级账户体系各有利弊。一级账户体系有利于保护客户资产的安全,但不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关系,也不利于今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二级账户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目前,我国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包括券商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等,投资者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等。
  3.对普通投资者施加硬性规定。普通投资者相对于券商、基金以及一些专业人士来说,经验不足、专业知识匮乏、信息获取慢等现象明显。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比如,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券商从事证券交易达半年或半年以上;券商可以建立每一位股民的投资指数曲线,并规定最近一年内亏损大于20%或盈利少于20%的股民禁止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二)券商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对投资者的审查力度。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2.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融资融券业务的争夺不仅是券商间资产和实力的竞争,也是券商间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人才的竞争。众所周知,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用作融资融券的抵押,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券商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1.加大贷前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由于证券特征参差不齐,波动性风险难以控制,所以商业银行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2.制定明确的业务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3.做好贷后监控工作。融资融券业务中,商业银行给券商贷款后,应做好监控工作。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应对保证金比率实施每日动态监控。商业银行首先确定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可设定在60%和30%。